保管合同热门5篇

保管合同热门5篇。

现在我们进入了一个注重规则的法制化社会,因此需要越来越多地运用合同。合同的类型很多,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那么关于合同模板和格式的要求是什么呢?在工作总结之家的编辑不断地调整和修稿后,本篇“保管合同”更加含蓄,供您参考阅读,并请收藏!

保管合同 篇1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有________模具____款交给乙方保管并用于生产。

序号 模具名称 单位 数量 模具规格 模具制作费用

二、保管期限:自模具交接之日起,至甲方拿回模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止。

三、保管细则条款:

1、甲方将该模具交给乙方保管期间,乙方只有接到甲方订单后方可按单生产,交予甲方。乙方不得私自使用该模具生产交予其它客户,否则,每生产一次罚款________元人民币。

2、该模具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模具转让、转租、复制交予第三者生产或作为其它任何之使用。如有上述情况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费用。

3、乙方自接管模具之日起,须负责模具的一切保管及维护责任。

4、该模具如甲方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的立即把完好无损的模具交与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包括多余存货要求甲方购买)。

四、以上两套模具生产累计满1万套,退回模具费。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交接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若双方交接签字者离职,本协议书仍然有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管合同 篇2

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1、意思表示与好意施惠

本案中,被告主张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的一种便利措施,实际在于主张好意施惠。好意施惠与意思表示的根本区别在于效果意思的有无。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中的第二阶段,是指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就是所谓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属于独立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例如给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错了方向,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再如请朋友吃饭,即使没请,对方也无权要求必须请。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的特点,在实务中常被混淆。两者实则相差甚巨,权利义务不可同一而语,具体可遵循以下三种判断规则:

(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表示”是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例如甲驱车驶往A地,乙请求顺路搭乘,两人明确约定成立无偿合同,此时自应依从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

(2)利益平衡规则。利益平衡规则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再以乙免费顺搭甲车为例,甲本无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义务,自失公允;

(3)交易习惯规则。《合同法解释二》从空间、行业要素和时间要素对“交易习惯”做出了列举解释: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交易习惯的认定同样可以识别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如果施惠者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此时,原来的好意施惠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

本案中,停车棚设置的目的远非“便利措施”所能涵盖,隐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顾客前来商场消费,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辅助措施。依据交易习惯规则,如果商场未明示拒绝前来消费的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停车棚的行为,就视为已经认可该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商场设立了停车棚实际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顾客为意思表示。

2、交付行为的认定

法律上的交付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种方式。本案涉及现实交付是否完成。对现实交付最通俗的表达是标的物过手,即一手交货、一手收货。交付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识别的表征,是否完成的关键在于事实上的管领力是否转移。

本案中,车棚设置在商场所处的一个半封闭的大院内,归商场所有和管理。商场通过停车棚指导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后,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自行车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为已经完成。

综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为甲方代保管保险业务档案,期限暂定为_____年(从第一批档案进入开始计算时间到_____年后为止),保管期限满后,甲已双方未提出疑义,甲乙双方再行商议续签。

二、保管费用:甲乙按每年每标准延长米_____元(__________元整)交纳保管费用(标准延长米的长度为_____米,高度为标准档案盒高度即_____公分。每一标准延长米应放置标准档案盒_____盒。代保管费用包括:库房占用费、档案柜、架使用费、除湿、空调水电费及档案提供利用费等)。

三、结算方法:

1.每年1月按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计算费用;

2.新增部分从档案移进档案馆次日,按实际使用情况结算至年末,第二年重新按年度计费。

四、付款方式:支票(乙方提供带税务章正规发票)

五、乙方提供的档案库房,保管条件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乙方保证甲方的档案安全,完整。如保管期限满(在不续约的情况下),乙方应该将所有保管资料完整地交还甲方,如有损失(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乙方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六、甲方人员持有本单位签章的查档调阅单根据调阅单指定的查阅内容可以随时在正常的工作日查阅甲方的业务档案,乙方为其提供服务。

甲方在急需查阅档案时,乙方可为甲方传真档案复印件,传真号码以及传真接受人另行确定,并且将传真后的任何形式的档案材料标记后放回原档案中。

乙方不得直接接待公检法部门的查阅档案人员,如遇此类情况,应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由甲方人员陪同方可查阅档案。

七、甲方人员原则上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甲乙双方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代保管档案的移交:甲方向乙方移送档案后,按卷、盒办理签收手续,乙方在保管工作中要加强管理,如出现问题,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九、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档案损毁,按国家《档案法》、《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因档案内在质量造成档案字迹褪变,乙方不予负责。

十、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条款全面履行义务,不得违约,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处理。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 档案馆公章:________

保管合同 篇4

审判长:

XX事务所接受原告段某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邵阳市某绿化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是可通过人事仲裁的人事争议,而是劳动争议。

原告提供的工作证证明她是被告邵阳市某绿化管理处工作二十多年的原固定工人,而不是公务员或聘任制公务员,其与被告发生的是被非法扣除工资的劳动工资争议,而不是履行聘任合同争议,因此不能适用《公务员法》第100条第四款“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另根据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本案原告没有被辞退,因此也不适用人事争议仲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非法扣除原告一年工资,是典型的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因此本案只能适用劳动法的程序和实体来解决。

二、原告仲裁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扣除原告工资的违法行为是从其20xx年9月1日送达《关于给段某丽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给原告之后开始一直持续到20xx年9月1日止。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其时效应从该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原告在被告违法行为终了之前就提起仲裁和诉讼,因此没有超过时效。送达决定书的行为,只是被告告知原告其准备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信号,但并不是其扣工资这一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和实施完毕,因为工资要按月发放的,发工资的时间还未到,何来扣发工资。

综上所述,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邓琼泉

保管合同 篇5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文物,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现就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寄存人)委托_____(以下简称乙方或保管人)保管国有文物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管文物的名称和数量

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由甲方依法收藏的国有文物_____等_____件,文物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一的《文物名录》为准。

第二条保管文物的期限

经双方协商,保管文物的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保管期限可以延长。

第三条文物点交的时间和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全部文物运抵_____,文物抵馆后双方授权代表在_____内对全部文物进行入馆点交。点交过程中,点交人员将对文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与本合同附件中《文物目录》进行核对,对于双方确认的重点文物,还需要对残损情况进行核对,并对文物现状拍照确认,填写有关点交记录。如遇文物实际情况与《文物名录》不符的,双方应对不符事项及目前实际情况在点交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点交结束后双方授权代表在点交记录上签字确认。点交记录为本合同附件二。乙方自入馆点交结束之时起对文物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条文物保管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直至乙方将文物藏品交还甲方之时止,乙方承担文物的全部保管责任。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文物丢失或文物损坏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家对文物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损失金额,乙方应依此予以赔偿,损坏后的文物仍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文物保管技术要求

保管期限内,乙方应根据甲方文物的具体情况,做好保管工作,为文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乙方提供的文物库房或展室应具备防尘、防潮、防虫、防紫外线、防火、防盗、防震等相关条件,并制定有效的定期巡查制度(保管方案为本合同附件三),随时观察文物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商对策,如乙方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文物毁损,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保管人权利与限制

(一)经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可以在保管期内针对保管文物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但此类研究活动以不对文物构成实质性损坏为限;

(二)在保管期限内,经甲方许可并另签合同,乙方可以将保管文物用于其馆内展览陈列,但乙方应在陈列中设有“_____藏品”字样或具有相同意义的标识,陈列活动不得对文物构成实质性损害。

(四)在保管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将文物转交任何第三方保管或展出,乙方如需利用保管文物从事外出展览或其他超出本条(一)至(三)项以外的用途均需事先与甲方进行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第七条寄存人权利

(一)在保管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保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对不当之处提出意见;

(二)在保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展陈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性提用或提前取回部分保管文物,临时性提用或提前取回保管文物须提前告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并依乙方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点交手续。

第八条寄存人附随义务

(一)甲方交付的保管文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文物的性质需求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甲方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管文物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甲方保证对《文物名录》中的全部文物享有合法的 一保管文物订立相同或相似类的保管合同。

第九条紧急情况处理

保管期限内,如出现危害文物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抢救保护文物并拍摄现场,同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写出相关报告交给甲方,具体的文物保护方案与责任承担情况由双方代表另行协商。

第十条文物包装与运输

文物到馆和离馆的包装与运输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应采用确保文物安全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完成包装和运输工作,如因包装和运输原因造成文物毁损,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离馆

保管期限终止后,乙方应将全部文物原样交还甲方,文物离馆的包装和运输工作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文物离馆前双方授权代表在_____内对全部文物进行离馆点交,点交的过程与入馆点交一致。如遇文物实际情况与《文物名录》以及入馆时的点交记录不符的,双方应对不符事项及目前实际情况在点交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点交结束后双方授权代表和有关人员在点交记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文物损坏,甲方在离馆点交结束前应及时申明,并根据合同约定调查损坏原因、分辨责任,乙方自离馆点交结束之时起不再对文物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保管费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以外,另行根据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向守约方或第三方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通力协作,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续延、变更与解除

保管期限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而延长,保管期限延长应由双方签订书面的续延协议,续延协议订立后本合同有效期随保管期限自动延续,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均需由合同当事双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如在保管期限内发生战争、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协商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无法正常履行时,本合同自动中止,待该不可抗力结束后,本合同是否恢复履行,如何恢复履行,由合同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当事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合同的主文、附件

本合同由主文和合同当事双方代表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共同构成,合同主文与各项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可分割。

本合同主文、附件均一式两份,合同当事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与失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管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延,全部文物经点交离馆或双方协议终止时失效。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