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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合同通用7篇

结算合同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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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合同 篇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单选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B)管理。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B、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客户开立(B),必须与开户行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A、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B、所有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A)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4、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规定正确的有(B)A、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不用填写 B、所有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填写

5、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A)A、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B、其主管部门的批文

6、开户行应严格审核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由(C)到单位客户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实单位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A、会计经办人员 B、会计主管 C、客户经理 D、人民银行开户人员

7、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B)。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8、同一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A)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9、单位客户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取得的贷款,通过(A)核算。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0、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开立(C)。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1、信托基金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A)全称。A、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

B、委托人

12、(D)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3、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为(A)A、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B、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

1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其简称在(B)中约定。A、《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 B、《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5、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A)

A、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B、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16、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审核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无误后应直接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C)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A、2个工作日内 B、3个工作日内 C、5个工作日内

17、(A)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A、开户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规定 B、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的批文申请开立(D)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9、有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所有相关资料均应(A)A、按照会计档案进行专夹保管。B、随当日传票装订

20、账户销户后可将相关资料装订,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B)。A、五年 B、十年

21、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A)拨入款项。A、基本存款账户

B、收入汇缴帐户 22、临时存款账户期限正确的有(A)

A、有效期限和展期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B、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含展期)。C、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3、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仅限于办理结售汇所得(需)人民币现金的存入或支取。该账户实行(A)

A、余额管理 B、限额管理 C、差额管理

24、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前(C),开户银行应通知开户单位前来办理展期或销户手续。A、5天 B、10天 C、15天 D、30天

25、无

26、单位客户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应于(A)内向开户行提交《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变更单位客户开户资料。A、3个工作日 B、5个工作日

27、注册验资的单位客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转为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但开户行应要求客户(A)A、重新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复印留存相应开户资料。B、填写变更申请书并复印留存相应开户资料。

28、对单位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应在销户之日(A)起,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挂号信件通知单位客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A、2个工作日内 B、3个工作日内 C、5个工作日内

29、以个人身份证件上的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C)

A、基本结算账户 B、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临时结算帐户

二、多选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ABCD)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2、单位客户因向开户行借款需要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出具(ABCE)A、借款合同

B、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C、开户许可证 D、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E、〈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开户申请书〉

3、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的(ABCD)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除外)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4、开户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BCD)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开户行的签章为(AD)A、会计主管签字 B、开户行公章 C、会计主管盖章 D、业务用公章 E、行长签字 F、行长盖章

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单位客户的签章为(AB)A、单位公章 B、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C、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7、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ABCD)

A、非法人企业 B、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 C、个体工商户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8、单位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就变更事项及其内容向银行书面说明。但单位客户的(ABD)不得变更。

A、类别 B、开户许可证 C、税务登记证 D、营业执照编号

9、对下列(ACDEF)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以向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立 — 4 — 专用存款账户。

A、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

B、粮、棉、油收购资金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

D、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E、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F、财政预算外资金

10、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交(ABCD)A、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B、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C、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D、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其他证明文件

11下列(ABC)情况单位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注册验资 D、异地常设机构

1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申请开立帐户,应出具(ABC)A、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

B、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C、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13、单位客户申请开立注册验资账户规定正确的有(ABCD)

A、应向开户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B、单位客户填写《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开户申请书》

C、开户申请书上的企业名称应该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载明的企业名称;D、开户申请书上应该有出资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具身份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签章。

14、单位客户在下列(ABCD)情形下,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A、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B、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C、单位客户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

— 5 — 专用存款账户的。

D、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1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ABC)A、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B、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C、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16、一般存款账户规定正确的有(ABCD)A、办理单位客户借款转存 B、办理借款归还

C、办理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D、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17、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规定正确的有(AB)A、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B、不得现金存入

C、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可以办理现金付款业务。18、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账户有(ABC)

A、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C、期货交易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9、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规定正确的有(AB)A、可以接受现金缴存

B、不得办理现金支取。C、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20、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才能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有(ABCD)

A、基本建设资金

B、更新改造资金

C、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D、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E、住房基金

21、(ABC)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时不需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 6 — A、社会保障基金

B、住房基金

C、党、团、工会经费

2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生效日制度相关规定正确的有(BCDE)A、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日后正式生效 B、正式生效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

C、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的,该基本账户不适用正式生效日制度。

D、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不适用正式生效日制度。

E、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他付款凭证。

23、关于注册验资临时帐户规定正确的有(ABCDE)A、注册验资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B、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C、采用现金缴纳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填列在现金缴款单上的缴款单位的名称一致;

D、采用票据缴款的汇缴人应与进账单上的出票人名称一致; E、采用信电汇缴款的汇缴人应与收帐通知单上的汇款人名称一致。

24、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开户行应要求其提供下列付款依据(ABCD)A、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 B、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

C、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D、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25、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可以作为付款依据有(ABCDE)

A、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B、借款合同 C、保险公司的证明 D、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E、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26、单位客户的(ABCD)资料发生变更需要向开户银行提交《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 7 — A、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B、住址 C、其他开户资料 D、户名 E、账号

27、不能办理销户的情况有(ABCD)

A、有未归还的记账费用 B、有未归还的贷款、欠息 C、有浮动余额 D、有建设银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E应承付的托收承付凭证

28、销户时对客户未用空白重要凭证的规定正确的有(ABCD)

A、如有且未退回的,单位客户必须注明未退凭证种类及号码,并向开户行申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

B、经办人员确认该单位客户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均已退回,并对交回凭证当面切角或打洞作废

C、要求单位客户交回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

D、单位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作废后登记《重要单证作废登记簿》,并进行表外核算。

29、对于注册验资账户,若单位客户因各种原因无法成立预先核准的企业或主动要求撤资,应审核的相关资料有(ABCDE)

A、单位客户填写的《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B、验资不成功的证明

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 D、出具开户时的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原件。E、已出具过银行询征函的,应要求退回询征函原件。

30、注册验资账户,若单位客户因各种原因无法成立预先核准的企业或主动要求撤资时,退资规定及处理正确的有(ABC)

A、验资账户内资金必须全部按照缴款时的方式及金额原路返回

B、注册验资资金是转账存入的,销户时则应转入原出资人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C、注册验资资金是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交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31、办理(ABCD)等结算业务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 8 — A、汇兑 B、定期借记 C、定期贷记 D、借记卡

3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出具的证明文件有(ABCDE)

A、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B、军人身份证件 C、武警身份证件 D、护照 E、港澳居民外来内地通行证

35、下列(ABCDE)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A、继承、增与款项 B、个人贷款转存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D、个人债权、产权转让收益 E、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三、判断

1、同一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Y)

2、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Y)

3、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Y)

4、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的证明文件是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N)

5、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因此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N)

6、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Y)

7、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招待所、食堂、幼儿园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N)

8、对于税务机关要求单位客户先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账号方可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开户行可先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生成账号,在补齐税务登记证前可以正式启用该账户。(N)

9、同时缴纳国税、地税的开户申请人,应要求其同时提交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Y)

10、单位客户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还应提交“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Y)。

11、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Y)

12、单位客户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开户行应留存复印件。(N)

1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包括单位准贷记卡备用金账户和单位贷记卡指定还款账户,且两个账户都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Y)

14、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约定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开户行为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一个委托人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信托基金专户(N)

15、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Y)

16、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的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管理(Y)

17、财政预算外资金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财政部门的证明。(Y)

18、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账户应通过《人民币帐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备。(Y)

19、单位客户申请开立注册验资账户的,应向开户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Y)

20、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N)

21、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且未提前办理展期手续和有效期限与展期期限合计达2年而仍需使用的,应要求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重新申请开立。(Y)

22、因经营需要可以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Y)

23、账户管理的各类申请书上,必须由会计主管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业务用公章。(Y)

24、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单位客户出具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Y)

25、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Y)

26、单位客户开立注册验资账户,其预留印鉴使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记 — 10 — 载的出资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签章,也可同时使用两者的个人签章。(Y)

27、清算组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除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Y)

28、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Y)

29、单位客户更换印鉴时,必须交回所有盖有旧印鉴的建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行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将收回的盖有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应当面切角或打洞作废。(Y)

30、临时存款账户需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才能支取现金。(N)

31、单位客户需要延长临时存款账户期限的,必须于账户到期前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申请,开户行审批后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Y)

3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含展期)满,开户行停止为该账户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Y)

33、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Y)

34、单位客户主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须填写《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明销户原因。(Y)

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届满之后,账户仍有余额的,受托人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

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应故未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清理撤销该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余额返回原委托人。

信托基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的信托财产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区分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约定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开户行为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一个信托文件或某一特定信托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信托基金专户,并

— 11 — 对应于不同账号。

信托基金专户申请书应载明:拟开立信托基金专户的全称;信托目的;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此外,开户行经委托人同意可载明信托期限、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信托利益的支付形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七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开户行对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核无误后,可为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第十八条 已具备办理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因办理结售汇业务所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开户行对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资金账户的外资银行所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文件审核无误后,可为其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存款账户。

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的预留签章名称应与其账户名称一致,单位客户可通过在其预留签章上加注编号的方式来区别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和其隶属单位。

30、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出外;31、不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不同信托项下的财产可进行交易时除外。

对开户行得知单位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应通知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天后,如单位客户仍未办理销户手续,开户行有权停止该账户的对外支付。

结算合同 篇2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结算合同 篇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 支行(分理处)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须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六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详细内容见本协议第三章:银企对账。

第七条 甲方更改名称,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从乙方购买的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并写明挂失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甲方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 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章 支付密码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或密码单方式,甲方选择: □ 密码器方式

□ 密码单方式

第十七条

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器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单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单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

第十八条 甲方指定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持证人每次购买支票均须输入开户单位预留密码。

第三章 银企对账

第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对账服务方式(该对账服务不构成对甲方的应负义务):

银企对账包括交易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交易明细对账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满页、未满页的分户账,以便客户核对交易明细,掌握未达账项;余额对账是指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客户发出银企余额对账单,供客户核对,以确认账户余额是否正确无误,同时根据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

一、交易明细对账服务

交易明细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本服务。甲方账户交易明细数据满页,乙方即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乙方每月初提供上月单页未满页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均由甲方财务人员到其开户银行领取。

二、余额对账服务

(一)邮寄对账单

乙方根据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账户管理要求,寄出《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自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单已经送达甲方。

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乙方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后的30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对账单后附的对账回执和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在注明日期后,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后返回乙方。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进行网上对账的账户须为已在网上银行注册的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网上银企对账业务开通申请,为甲方提供网上对账服务,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上传对账信息成功,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

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当月确认余额是否相符,并及时返回网上对账信息;账户余额不符的,甲方编制并提交“余额调节表”视为向乙方返回网上银行对账信息;对于有疑义的账项,甲方在网上提起预约咨询,乙方协助核对账务。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 网上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面对面对账

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面对面对账方式可采取甲方携带有关账簿和印章到乙方指定的地点进行面对面对账或乙方上门到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账人员核对账户明细。对账周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单邮寄地址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寄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该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乙方只向甲方提供交易明细对账服务,乙方不再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甲方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同一账户的余额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网上银行对账和邮寄对账单之一,开通网上对账服务后,邮寄对账单方式自动终止。如需要变更对账方式,甲方须到其开户银行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上述对账条款,选择(1、网上银行

2、邮寄对账)余额对账方式。乙方按照甲方所选余额对账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甲方若选择邮寄对账方式,请填写:

对账单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章 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时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甲、乙双方还应遵守本章约定。

第二十五条 定义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客户证书按证书发放机构不同分为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证书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放的证书。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分支机构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该分支机构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分支机构签署的《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分支机构账户情况或从甲方分支机构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或读卡器的,在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无需退回客户证书和 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申请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合作发放的证书,应同时遵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对证书的相关规定和规则。若甲方使用该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银行解冻客户证书。

(五)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对所有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建议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安排2人到乙方营业网点分别领取客户证书和密码信封。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客户证书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如有进行大额支付的需要,应主动向乙方申领具有授权权限的客户证书,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从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应注明付款用途等事由。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三)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五)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 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或直接主动中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甲方申请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七)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第三十条 差错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其它约定

甲方申请注册电子银行的,自该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付款业务。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销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本章内容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章内容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章内容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公布的相关或约定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一)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和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于甲方提交开户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审核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生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完毕后,本协议第四章约定终止。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器方式)》

甲方(签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

(密码器方式)

合同编号: 年 字 第 号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分理处)地址: 邮编:

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银行和开户单位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实施通用性支付密码工作的通知》(成银办发[2003]147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就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使用支付密码办理资金支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密码器方式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台通用性支付密码器(以下简称“支付密码器”),甲方在签发可加编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根据票据有关要素,使用支付密码器动态实时计算出支付密码,并填写在支付凭证指定位置上,银行据以审核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条 可加编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包括乙方向甲方出售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以下简称“支付凭证”)。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购买支付密码器,其经办人必须持“结算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办人必须是结算证上标明的持证人;在人民银行要求使用预留客户身份密码代替“结算证”的地区,甲方经办人应持单位正式公函和有效身份证办理,经办人必须是公函上写明的购买经办人。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购买支付密码器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机多户”或“一户多机”方式,乙方不得干涉。

第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及口令,不得转让、转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同一台支付密码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使用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时,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填写支付凭证外,还应在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戳记后正确填写对应的密码数字。密码数字不得涂改,也不得划线后重填。

加编密码的支付凭证,仍应加盖甲方在乙方(银行)的预留印鉴,若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与甲方银行预留印鉴不符,乙方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第七条 支付密码是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签发的支付凭证上漏填、错填支付密码,乙方将视为漏盖、错盖印鉴,除按规定进行退票处理外,还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4条、125 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如支付密码器损坏,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乙方协助修复或更换;甲方自行或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复或更换支付密码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如支付密码器遗失,甲方经办人员应立即持公函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加以防范;在甲方到乙方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前,由支付密码器遗失引起的甲方资金支付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已签发的允许挂失止付的支付密码票据丢失,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在甲方办理完毕挂失止付手续前票据已被支付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文本属机密信息,甲、乙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协议文本或内容,任何一方泄密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各条款甲、乙双方不可单方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未明确同意终止前有效。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银行预留印鉴)支行(分理处)

(核算用章)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结算合同 篇4

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交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条甲方应携带相关印章和证明文件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若甲方确实无法到乙方营业柜台预留印鉴而需带回或邮寄印鉴卡的,应向乙方申请。甲方应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领取印鉴卡之日,本地3个工作日,异地10个工作日)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乙方。

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和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说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加盖与原预留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甲方须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并在申请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甲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甲方带回或邮寄印鉴卡及未按规定送回印鉴卡,或者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未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全部交回,或者甲方办理印鉴挂失时未交回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甲方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账户的账号,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第五条甲方撤销账户时,如困被撤并、解散、宣告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撤销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印鉴卡(客户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和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或有乙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凭证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甲方跌开户许可证的,应在乙方指定的报刊媒体上进行公告,宣布该用户许可证作废。每六条乙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销心户(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经通知到甲方)。甲方应自乙方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乙方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七条甲方应按账户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账户,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任何犯罪活动,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未正确履行有关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八条甲方开立除验资外的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开户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并由乙方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该类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超过2年的应办理销户。甲方开立账户办理验资时,甲方授权乙

方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等信息,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正式开户,未通过验资的应办理销户。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账务核对工作。采用纸质对账方式,乙方在对账截止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对账截止期后十五日内将加盖有预留印鉴或约定用章的对账回单送达乙方;甲方未按时领取对账单或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如甲方在约定期限以外对该次对账的内容产生异议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均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服务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或错账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收件地址的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有权在定期对账的基础上,办理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的季末不再办理定期对账;同时,在甲方未反馈对账回单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上门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第十一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和开户证明文件更新工作,若甲方不配合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现金支取、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履行反洗钱职责。若乙方认为甲方账户的相关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向甲方进行核实确认的,甲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如果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甲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甲方一年内累计签发三张(含)以上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乙方将停止向其出售支票。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正式开立账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撤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算合同 篇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账户短信服务协议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账户短信服务客户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营业网点

邮政储蓄银行短信服务业务(以下简称“短信服务”)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种对公账户余额变动、余额预警、以及每日余额变动汇总信息服务。当开通本功能的对公账户或指定虚拟账簿发生《对公账户短信通知维护申请书》中甲方选定的短信通知项目时,乙方则按申请书约定将相关信息以短信方式告知甲方。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短信服务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短信服务,需拥有在乙方网点开立的对公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且是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电信公司等电信运营商能够接收中文短信的手机。

二、甲方在《对公账户短信通知维护申请书》中选定的服务项目,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及时以短信方式告知甲方定制的信息,短信显示账户交易时间为乙方系统发出该信息的时间。

三、甲方在双方约定的免费试用期内,可自行决定是否取消申请的短信服务。甲方在免费试用期间取消短信服务的,乙方不收取按条、包月、包年短信服务费用;甲方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未到乙方账户开户网点取消短信服务的,将视同其愿意继续使用该服务,乙方无主动通知义务。

四、短信服务为有偿服务,以按条、包月或包年方式收取费用,缴纳方式和费用标准见银行服务价格公告。若甲方选择逐条、包月、包年服务,则采用预付费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1.逐笔服务:乙方于免费试用期(15个自然日)结束后,从25日起按月在甲方指定付费账户汇总扣收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结欠费用。

2.包月服务:乙方于免费试用期结束后,从每月25日起在甲方指定付费账户扣收当月结欠服务费。

3.包年服务:乙方于免费试用期结束后,从本年12月25日起,在甲方指定账户付费账户扣收当年结欠服务费用。计费周期为12个自然月。

4.若甲方变更服务种类,则乙方于变更日后的25日,从甲方预定账户中扣收当期服务费用。

5.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短信服务,乙方不退还已扣收的当月或当年服务费用。

五、短信服务包月服务周期为1个月,包年服务周期为12个月,一个周期结束时如甲方未终止短信服务,视同继续使用此项服务,乙方自动从甲方指定付费账户扣除下一周期服务费用。

六、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改进有关短信服务项目,但乙方在做出相关变动之前应以网点通告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

八、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

1.如因甲方手机或电信运营商网络技术的原因,甲方手机不能正确、及时显示预定的信息;

2.若因手机转让、手机遗失、手机保管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账户信息泄漏导致损失的;

3.如因甲方填写《对公账户短信通知维护申请书》错误或因甲方人员、手机号码变更等信息未及时通知乙方, 造成甲方账户信息泄漏导致损失的;

4.因电信运营商原因造成的短信发送延迟;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情况发生。

九、第三人使用甲方手机定制、接受甲方的账户及相关信息,均视为甲方行为,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且不构成对本协议或相关法定义务的违反。

十、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金融业惯例处理。

十一、如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收到短信,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还已扣的当月或当年的短信服务费,乙方不承担甲方其他损失和要求。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终止短信服务手续为止。但是若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甲方预订短信服务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异常因素,导致乙方连续二个月以上扣款不成功的;

2.甲方的手机、账户被有权机关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三、《对公账户短信通知维护申请书》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算合同 篇6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签约账户银行扣费账号

单位经办人证件类型□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壹□对公通存通兑

□开通□终止

□同城通兑□全省通兑□全国通兑

□同城通存□全省通存□全国通存

□通兑透支

□单笔通兑转账限额:(大写)元(一般小于壹千万元)

□每日累计通兑取现限额:(大写)元(一般小于伍万元)

二级分支行业务部门意见:

□同意□不同意该法人透支账户办理通兑透支;

□同意□不同意该结算账户的单笔通兑转账限额;

□同意□不同意该结算账户的每日累计通兑取现额度。

经办人:负责人:

贰□支付密码

□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依据□支付密码器注册,支付密码器编号□支付密码器增加账户□同一账号下增加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器编号□申请删除支付密码器中账号□申请变更支付密码器中账号,原账号,新账号;□其它。

叁□电子回单柜

□签约□注销□IC卡挂失□IC卡解挂□IC卡补办□密码重置□紧急取单□其它(须注明)

肆□对公批量付款

□对公批量付款业务类型:□开通□变更□注销数据方式:□磁介质 □纸介质 伍□单位结算卡

卡种□主卡 □子卡卡号

业务类型□开卡□签约信息维护□修改密码□变更持卡人□变更支付限额□密码重置□损坏损卡□挂失换卡□销卡

原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支付依据□卡密□卡密+支付密码卡内互转标志□允许互转□不允许互转 通兑范围□不通兑□同城□全省□全国

支付限额申请内容(客户未填写限额时,以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标准为准)

单笔取现限额:

单笔转账支付限额:

单笔取现通兑限额:

单笔转账通兑限额:

ATM单笔取现限额:

ATM单笔转账限额:

POS单笔支付限额:

当日累计取现限额:

当日累计转账支付限额:

当日累计取现通兑限额:

当日累计转账通兑限额:

ATM当日累计取现限额:

ATM当日累计转账限额:

POS当日累计支付限额:

当日累计取现限额:

当日累计转账支付限额:

当日累计取现通兑限额:

当日累计转账通兑限额:

ATM当日累计取现限额:

ATM当日累计转账限额:

POS当日累计支付限额:

二级分支行客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该结算卡的支付限额额度。经办人:负责人:

产品收费设置

产品

对公通存通兑

电子回单柜

对公批量付款

单位结算卡

服务费收费频率(默认按年或银行频率)

□年(同城)

□年□月

□年

结算手续费扣费方式

□逐笔

□逐笔□按月

□逐笔□集中

注:上述收费仅含年费和结算手续费,服务价格为银行公示的标准价格,机具购置费(卡、密码器)、挂失费等按银行公示价格执行。

申请单位声明:

本单位选择本申请表第项,共(大写)项服务内容。本单位已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章程》,知悉相关产品风险事项。

本申请书是《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单位保证本申请书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有效,所填内容我单位已确认无误。本单位保证办理相关业务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银行意见;

客户经理:

柜面经办:

会计主管:

业务用公章

年 月 日

1、此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银行留存联,第二联客户留存联。经二级分支行审批的,分支行复印留存。

2、我行结算卡支付限额标准如下(单位:元):

单笔取现限额:20000.00

单笔转账支付限额:1000000.00

单笔取现通兑限额:10000.00

单笔转账通兑限额:500000.00

ATM单笔取现限额:以ATM设置(不超过5000元)为准

ATM单笔转账限额:100000.00

POS单笔支付限额:100000.00

当日累计取现限额:100000.00

当日累计转账支付限额:5000000.00

当日累计取现通兑限额:50000.00

当日累计转账通兑限额:2000000.00

ATM当日累计取现限额:20000.00

ATM当日累计转账限额:500000.00

POS当日累计支付限额:500000.00

当日累计取现限额:500000.00

当日累计转账支付限额:99999999999.99

当日累计取现通兑限额:200000.00

当日累计转账通兑限额:99999999999.99

ATM当日累计取现限额:100000.00

ATM当日累计转账限额:1000000.00

POS当日累计支付限额:1000000.00

结算合同 篇7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

广州亚运建设项目 工程是广东省、广州市的重点项目,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的结算工作,不仅是省市领导的明确要求,也是建设项目开展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工程审计等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圆满完成建设任务自身的需要。为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作协议书,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结算报告的提交及审定

1.1承包人在本工作协议书附件中提供的全部 名工程结算人员,在 年 月 日至 月 日必须保证在工地现场办公,专门从事竣工档案编制、工程结算工作;否则,应按 号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承包人改正到位为止。

1.2承包人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基础资料,并在 年 月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要求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

1.3本工程合同正常结算工作以截止在 年 月 日前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协助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作。

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 年 月 日提交的手续齐备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审核完毕,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1.5承包人虽未能在 年 月 日前上报,但能在 年 月 日前上报且符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由发包人作为本工程合同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审核审定。

1.6本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接收的最后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包人仍未报送本工程结算资料,视为已全部报出,发包人不再受理任何本工程结算资料。

1.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与发包人派出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一起组成工程结算管理小组,要求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落实,否则,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有关工程结算管理人员,有关费用在原合同对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费中支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工程结算定审后有关款项的支付

本工程结算定审、承包人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违约情形的,双方同意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约定按如下方法之一处理:

(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100%的(含项目保障费实际支付金额),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定审金额的100%。

3、工程结算中争议问题的处理

对于工程结算中有争议的问题,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如下约定处理:

(1)承包人在 年 月 日前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如发生争议,在 年 月 日前双方能达成一致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部分纳入正常结算审定;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如能在 年 月 日前取得一致的,将与承包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并在 年 月 日前取得一致的部分一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发包人作为本工程合同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审核审定。

(2)双方未能在 年 月 日前达成一致的本工程结算争议,按照原合同专用条款第40.1款的约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工作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作协议书的约定与原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工作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5、本工作协议书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工作协议书中的义务与责任时终止。

6、本工作协议书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广州亚运建设项目 工程结算工作架构。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