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系列6篇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系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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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1)

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彩色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执法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六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鼓励非公共载体产权人将其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第十九条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置形式和范围;

(四)现状图和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7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电子显示屏(牌)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重新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临时户外广告不予延期。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确需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设置人不予设置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或者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予以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最优广告服务 公司与 公司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有关户外广告的发布、维护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广告媒体要求:

媒体尺寸:长:12.5米+25米+12.5米 高:8米 广告发布面积400平方米

二、广告画面要求: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甲方提供画面设计,设计样稿经甲方确认签字后,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发布。乙方只承担首次上画费用,若需多次更换画面,制作及安装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负责提供广告画面的制作文本和光盘。

2、甲方提供的画面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

3、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广告的发布。

4、乙方负责甲方发布期内的广告媒体的维修、维护,保证发布期内每日日落后平均亮灯4小时,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及省、市重大活动期间,保证亮灯至午夜24:00;乙方保证画面的完整、清洁、效果美观,如出现故障,保证在48小时内修复,修复期间租期顺延。

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广告正常发布,如政府拆迁、地震、风暴等,乙方将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尽快修复,广告租期顺延,如不能修复或发布,乙方将按未发布天数返回甲方已付费用。

5、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广告发布所需的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6、如在广告发布及乙方安装画面过程中,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因广告画面坠落而损坏第三者物业致使第三者损失或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年,从XX年 5月20日起至XX年 5月20日止。

媒体发布费 万元/年(人民币大写: 万圆整/年)。媒体发布费包括媒体拍卖费、城建收费、制作费、安装费、工商报批费、维护维修、清洁费、电增容费、电费、税费等,未提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付款方式:

3、甲方须按时支付媒体费用。

1) 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圆整;

2) 在该媒体广告上画前,即在年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媒体发布费 万圆整。

3)广告发布6个月后,即年1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媒体发布费用人民币 万圆整,至此付清全部媒体发布费。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因政府政策、法令,或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解除本合同,发生此情况时,乙方只按实际发布天数收取媒体发布费,退还甲方其余部分余款,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1、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与乙方继续租用本合同指定的广告媒体位置之优先权利,并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签。否则,乙方有权另行签约第三方。

根据《合同法》、《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所属位于 发布广告事宜,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场地位置:

甲方唯一合法拥有的 ,该位置提供给乙方独家经营商业广告的招商及发布。

二、规格及发布形式:

发布形式――霓虹灯。

三、发布限期:

发布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工期: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场地的产权、使用证明等报批所需资料给乙方。

2、乙方负责于 个月内办理户外广告的有关审批手续,并于手续办理完毕后完成广告牌制作。

A、合同签订后至 年 月 日前为免租期(含发布公益广告),若此期间乙方发布商业广告,租金由发布即日起计算;

B、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场地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正);

C、从第三年开始直至到合同结束,每两年租金递增 ; 2 F、如租约到期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租期将自动延长。

2、缴纳方式: A、每年租金分 期,按 为一期进行支付; B、首期租金乙方于广告发布前一周内支付,以后按季度提前一周支付。

3、电费按国家供电部门有关收费标准,每月按照实际使用功率由乙方于每月 号前向甲方缴纳。

4、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整(即 元正)场地保证金。

若本合同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执行或执行后正常终止,甲方于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将场地保证金退回乙方。

若本合同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执行,则甲方于 年 月 日前退回乙方所缴纳的场地保证金。

5、甲方收到各项款项同时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收款发票。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供有关土地产权使用证明等资料给乙方进行办理可发布户外广告发布的有关政府手续。

2、提供用电电源到广告牌面,协助乙方施工及发布的正常使用。

3、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乙方责任 1、支付合同约定相关款项。

2、提供广告画面内容给甲方备档。

3、合同期内,广告牌的制作质量由乙方负责,负责广告牌的日常管理、维修和保养,按照消防条例要求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用电安全。

广告设施归乙方所有。

4、乙方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电费按电表实用数由乙方与甲方管理处结算。

1、因政府征用、政策变更、市政工程、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广告位正面前方向有新的建筑物遮挡广告的发布效果,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合同自然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双方于十天内结算相关费用。

2、若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可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政府手续的办理,双方视办理上述手续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则本合同书即时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未依照合同规定准时缴纳租金,按年度租金的 /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超过 天仍未支付租金,则本合同终止,甲方收回本合同出租的场地,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

3、合同生效后,如有第三方就该广告位置向乙方主张所有权或使用权,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本合同发布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期满前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续约权。

2、如租约到期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租期将自动延长。

3、发布期满后,若双方不再继续合作,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甲方于 天内退还,乙方于合同终止后 天内拆除广告设施。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肆份,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上述合同条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如有变动,变动条款需经双方盖章确认方才生效。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3)

第二十九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五)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七)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构)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三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林业、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坦诚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推广墙身广告牌的广告宣传画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合作项目范围

佛山张槎路口与佛山大道交界位置,佛山大道北151号墙身广告牌(参考广告位示意图)----金星大厦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画面,配合乙方及时进行喷绘以及安装。

2、甲方有义务按时向乙方支付投放所需的费用。

3、甲方有权力监督乙方的广告画面以及灯光的完好性,以便及时可以通知乙方进行画面的更换和修复。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广告位的价格

以墙身广告位效果图(见附件)为基准,三号广告位的销售价为18万元/年,此价格包含灯光,电费,以及税费。包五次换画,签定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上画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0%,其余的分三个季度,每个季度的首月向乙方支付10%.

二、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广告投放的广告进行广告喷绘制作以及安装。

三、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广告投放的广告及时进行广告喷绘制作以及安装,并确保广告宣传画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并对确属有质量问题的广告宣传画或照明灯具进行维修、更换;

四、由于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或及其险情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若因政府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招租广告位相关信息进行调整,需立即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可以将广告宣传画发布费用总额平均分摊到发布期,单一计算广告宣传画发布费用);

若乙方违约或中途自行撕毁合同(非甲方责任),甲方有权申请撤销乙方的单方行为,乙方并应承担违约金元及因违约致使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保密条款

1.在合作过程中,双方从对方所获得的任何信息、资料,均为有价值的商业资料,具有保密性;均负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2.双方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职员不泄密。一旦发现对方的商业秘密有泄漏的迹象,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可能地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最小;

3.在本合同终止时,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双方继续负有保密义务;

4.因法律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甲、乙双方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第六条.违约处理

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可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3个工作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该通知发出3个工作天内违约方不予答复及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2.本意向中各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及到的地方相关行政法规为准,如遇有抵触,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及到的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3.因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不可改变的政策变更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不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相互协商解决或将协商条件作为合同的补充附件。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属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共贰页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在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签名后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6)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场所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三)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骑行、宣传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