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书

仓储合同书。

仓储合同书【篇1】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例如将危险物品搬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存货人未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物验收的规定。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1.这是讲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2.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给付仓单义务的规定。

仑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只是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样,依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法采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提取仓储物和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我国合同法采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仓单可以出质。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无论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流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以仓单出质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依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仓单上载明提货日期的,如果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无论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出质,都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

存货人转让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始生效力。如果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生效力。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为什么要经保管签字或者盖章呢?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始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同样,也只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才有助于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存货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因存货人的请求,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由于仓单是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条件已不符合原来的约定,如合同约定用冷藏库储存水果,但冷藏库的制冷设施发生故障,保管人不采取及时修理等补救措施,致使水果腐烂变质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即使仓储物没有变质或其他损坏,但有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是对保管人的更进一步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条就是说,当事人除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外,还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条的规定就是合同法总则第六十条规定的精神的具体化。保管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仓储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在仓储物有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负有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对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这种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本身的变质或损坏,保管人除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外,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那就不只是通知的问题了,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应尽的义务。因为变质或损坏的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如果存货人不尽此义务,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紧急处置权,类似于对危险货物的紧急处置权。存货人储存危险货物没有向保管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接收后发现的,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因此,保管人紧急处置变质的仓储物,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担。无论是危险货物还是变质货物,都是在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已来不及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者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保管人才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并且在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此保管人的紧急处置权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秩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根据自己的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并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例如保管人甲和存货人乙没有约定储存期间,但约定每天收取仓储费100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际的储存日期确定。甲也可以随时请求乙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储费也是按实际的储存日期计算。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间有明确约定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仓单的主要特征或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出仓储物。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也可以提前提取仓储物,但是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明确约定储存期间的,在储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依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存货人存放危险品而未将危险品的性质如实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储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而终止合同。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来支付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责任的规定。

储存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主要应当是按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是双方约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存货人根据货物的性质、状况提出保管的条件和要求。只要是双方约定的,保管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物给予更多的注意。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此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其中包括对临近失效期的仓储物,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处置。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仓储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例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有些学者认为仓储合同就是特殊的保管合同。因此,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等等。

仓储合同书【篇2】

兹有_________(甲方)委托_________(乙方)储存下列物资,储存期_________年,在储存期内有关事宜,均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一、

存货人

品名、规格

单价

数价

交货日期

储存仓库

二、协议条款

1.仓储物验收及仓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储存场所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仓储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仓储物的提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仓储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货方(盖章):__________?仓管方(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仓储合同书【篇3】

仓储物流合同范文一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或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__年__月 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保管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仓储物流合同范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生效)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的特约物流仓储公司,现就长期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_____年。

二、业务范围及价格

1、运输范围及价格表

(1)对甲方储运在乙方物流仓库内的所有物品进行发货业务。

(2)甲方租用乙方库房_____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______元/天。

(3)发货价格(另见附表)

2、价格调整约定

(1)当市场价格下调时,乙方给予甲方的合作价格也应做到相应的下调。

(2)乙方应承诺给甲方的合作价应低于同范围的市场价或给其他公司的价格。

(3)当乙方价格高收市场价格,核实后,乙方应退还给甲方当次运费的差价。

(4)如涉及故意违反价格约定,应赔偿当次运费的5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5)装卸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损坏,装卸方应赔偿委托方实际经济损失。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需发送快递或设备运输时,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时间,准确、快速地送达目的地。

2、甲方交付给乙方储运货物后,乙方有义务在运送期间保管好甲方的物品,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按时予以结算。

四、付款方式:

1、根据甲方货运单及仓储费累计,采取月结方式进行结算。

2、每月15日前,甲方支付运送费用,以后依次按照每月结算费用,付款方式

为转帐支付或现金支付。

五、合作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或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应承担给另一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2、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对本协议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解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签权和弃签权。

六、信息资料

1、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电话:

2、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电话:

甲方 乙方

公司代表(签字): 公司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仓储物流合同范文三

委托方: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本合同合作内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仓储服务。甲方将其货物委托给乙方管理和操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本业务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本业务内容如下:

1.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仓库;

2. 仓储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入库及仓储日常管理,日常盘点等服务;

3. 单据及数据服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仓储管理报表,并妥善保留业务单据;

4. 仓储增值服务: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除仓储管理之外的增值服务,如:打码、更换包装、

二次包装、销毁等服务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乙方,并在双方对服务标准及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义务

1. 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力能力及主体资格;

2) 甲方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甲方应遵守乙方执行仓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4)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不得含有危险品、污染品、违禁品等有害或违法物品,如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损害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各项费用;

2. 乙方义务:

1) 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

2) 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乙方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货物存储标准对货物进行保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代甲方为其存储在乙方仓库内的货物购买保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委托货物的货损,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货值表》进行相应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货物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包括:战争、动乱、飞行物体坠落、商品自身问题或温湿度引起的变质、变色、发霉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洪水、雪、地震等。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标准

1. 本业务的具体费用标准详见《物流服务收费标准》。

2. 本业务费用决定的前提条件

1) 本业务相关的报价(以下称“本报价”)表示的前提条件是《仓配物流收费标准》中指定的服务内容,如果超出指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报价另行商定。

2) 甲方在本报价的货品因特殊要求而另需增加设备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 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即:乙方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发生的《物流费用结算表》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邮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知乙方开立发票,逾期不确认的视为甲方无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月《物流费用结算表》存在异议,其应在收到上述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与乙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乙方开立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日内付款; 2. 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帐形式汇至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 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总金额=甲方应付当期物流服务费总金额×0.5%×逾期天数。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物流服务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

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对方可立即停止履行本协议;

3. 在甲、乙任何一方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本合同结束后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 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义务以及其他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了解的对方企业信息,即使本合同终止后,在事先没有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的解决方案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服务协议与补充协议相冲突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3. 如双方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八条 其他

1.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对本合同任何变更、补充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仓储合同书【篇4】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存,为了加强双方责任,拟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仓库租金计算

1.为了提高仓库使用率,确保物资安全,经协商,确定乙方提供仓库平方米由甲方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元,合计月租金为元整。

(二)货物进出库手续

2.为加强进、出库管理,甲方应按时通知乙方年度、季度、月份进货计划,以利乙方安排各项劳务计划,及时做好收发工作。

3.货物入库一律凭甲方规定凭证所列数量、名称,核点无误后,乙方按规定通知甲方及时记账备存。

4.货物入库前,乙方负责卸车,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甲方与有关部门处理。

5.凡是货物出库一律凭甲方规定的凭证办法发货,否则不予办理。

6.货物进、出库过程中,如发生差错、事故,应由责任方负责。如因乙方保管不妥,或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需要发往外埠的货物,甲方应在铁路规定的时间内,向铁路部门申请车皮计划,然后通知乙方向发站办理请车,并及时办理整车发货事宜,有关铁路运杂费用暂由乙方垫付,然后再向甲方结算。

(三)劳务费的结算

8.凡整车到达乙方专用线装卸(包括上下盘站作业)进库费每吨收元,出库费每吨收元(如火车发货仍按元)。为便于结算应在入库时一次收清,出库不另收费。

9.凡甲方在乙方专用线上卸车后,组织直发货物,进出库每吨各收元,直发货物各项手续均由甲方办理,乙方只负责装卸劳务。有关数量、质量、外观由收货人负责。

10.凡汽车到达货物进、出库每吨收元(入库前如同第4条办理)。

11.凡整车到达专用线的重载车辆,每车皮吨按一元计收过轨费,取送调车费每节元,由乙方垫付,月底向甲方结算。(乙方结算时应将发站、车号、吨位抄写一份送甲方核对)

(四)其他事项

12.甲方如需乙方汽车运输及装卸货物时,其费用标准按市运输公司规定计算。

13.甲方需乙方在库内提供劳务时,所需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乙方提供劳力工,每工日按元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工日,超过4小时按一工日)

14.为确保库存账物相符,每月末双方对账一次,如发现库存不符合应及时查清,以免影响正常收发、储备。

15.乙方在每月末提出各项费用结算清单,向甲方开户行托收结算。

(五)共同责任

16.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生效,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安排调整仓库。终止协议时,双方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密切协作,争取尽快出库,最迟在三个月出清。

17.本协议自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8.本协议一式份(正本份,副本份)。甲方正本一份、副本份。乙方正本一份,副本份。

甲方负责人:

地址:

单位盖章:

开户行及账号:

电话:

乙方负责人:

地址:

单位盖章:

开户行及账号:

电话: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甲方:xxxxx物流有限公司乙方:

为满足XXXXXXXXXXXX公司正常均衡生产需要,保证按时区及时准确配送到生产线库房,乙方:将所供XXXXXXXXXXXX公司的零部件,委托甲方XXXXX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仓储、保管、配送、器具回收,以及信息反馈等物流服务,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

二、货物包装及回收

1、乙方负责零部件的包装,包装物为木箱、纸箱及托盘(要求用工位器具的必须使用工位器具),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企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标准的必须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

2、包装不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而造成零部件损坏、质量不合格、丢失的由乙方负责。

3、如乙方对其产品包装物回收,须与甲方协商相关事宜,及回收费用,并签订包装物回收补充协议

三、货物验收

1、产品零部件由乙方送检,如需甲方送检,乙方须在其他服务项选择服务,并支付费用。

2、甲方负责包装外观、品种规格、数量的验收,如发现零部件与合同规定(或随车送货单)不符合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入库单中注明。

3、自甲方开具入库单之日,零部件的风险即转由甲方承担。四、仓储保管:

1、乙方零部件送到甲方后,甲方应及时做好零部件的接收,装卸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商品特殊性进行保管,对乙方零部件完整、安全负责。

五、配送服务

1、甲方负责根据XXXXXXXXXXXX公司生产调度指令及时准确将乙方零部件按时送到XXXXXXXXXXXX指定库房

2、因甲方送货不及时或品种送错而影响XXXXXXXXXXXX公司生产,由甲方负责

3、如果因乙方零部件缺货或产品不合格导致甲方不能及时送货,或影响生产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XXXXXXXXXXXX公司要求使用器具配送的零部件,由乙方必须按要求制作工位器具,因器具不足、器具不标准造成的停线考核由乙方负责。

六、票据管理和信息反馈

1、乙方零部件到达甲方库房后,经外观检验及清点数量后甲方开具入库单,乙方将甲方开具的协作送检单和采购计划各留甲方一份。

2、甲方负责保管出库单、收料单,乙方可定期到甲方取出库单,收料单 3、甲方每日向乙方提供库存日报表。

七、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

1、零部件在仓储、配送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零部件丢失、短少、腐蚀损坏的(包装箱完好的除外)甲方负责按损坏的实价赔偿,如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坏,变质的甲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在与甲方结算时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实际损失金额

3、甲方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配送乙方产品。

乙方:

1、乙方送货的包装要标明产品名称、图号及数量,保证包装内与包装表明一致,如有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应在包装上注明,否则出现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能及时将货物存到甲方库房,致使不能及时送货,影响生产的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超出合同签订储存面积,甲方可以临时解决存储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5日内给甲方补签租凭协议,协议传真有效,如乙方未按时补签协议,每天按超出面积双倍收取仓储费

4、乙方若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或逾期不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可通过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方式给予相应惩罚。

5、乙方货物一经存入甲方库房,货物出库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费用(仓储、配送费等)不论货物用于生产或是退回乙方

6、乙方在一个月内清除甲方库房废品零部件

7、乙方须每月与甲方进行一次账务核对并签字、确认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进行洽商,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执行中任何一方因业务变动需终止合同的,请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该情况下双方不产生任何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均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终止前应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九、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1、收费方式:(1)、按面积收费:月收费金额=仓储面积(平米)×15/平米/月2)、价值收费:月收费金额=月出库量×价格×0.5‰ (按价值提取比例) 3)、其他服务收费4)、月收费合计=面积收费+价值收费+其他服务收费

说明:面积收费、计件及价值收费均包含仓储配送过程中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配送、装卸、打印入库送检单、包装条码、拆包装信息服务费用,须提供其他服务的在其他服务收费中体现上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计件收费依据为:甲方为乙方提供有效出库单据(生产使用、配件销售、乙方自提、废品清退、等通过甲方运作出库单据),按单据合计数量计算收取金额。如乙方需要其它服务与甲方协商,以其他服务项目体现,另行收费

为满足配套厂家对全面物流的需求,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对一下服务内容进行增加具体如下:见附表:

合同固定收费合计:大写: 小写:

4、结算方式:

(1)、其它:□支票、□电子汇兑、□汇票式、□现金乙方依据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按时支付甲方。经协商,双方选择银行电汇(T/T)的方式进行付款。 (2)甲方开具服务票并提供给乙方作为付款依据。

5、付款时间:

(1)面积收费:合同签订日起按季度乙方支付甲方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2)计件收费及价值收费:次月15日内甲乙双方依据出库单核对出库数量,依据XXXXX公司结算单核对价值,双方签字确认,每季度乙方向甲方结算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3)其他服务收费:每季度乙方向甲方结算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4)乙方应于开票后30天内支付甲方费用。乙方未按约定给甲方付款,延期需以书面通知并得到甲方确认,违反合同支付时间的,甲方有权停止配送物资或扣留乙方收料单据,直至乙方付款,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其他约定:

1、由于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抗力事故(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具体事宜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2、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赔付贰万元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均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终止前应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3、签订合同时,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红章。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在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所形成的约定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公章):XXXXX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

代表:XXX代表:地址:XXXXXX 地址: 传真:XXXXXXXXX传真: 开户行:XXXXXX开户行: 账户:XXXXXXXXX账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仓储合同书【篇5】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存货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钢材在乙方仓库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

1.标的物

甲方在乙方仓库储存的钢材(以下简称“仓储钢材”)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技术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一(仓储钢材明细表)。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

1.储存场所

1.1仓储钢材的储存场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储钢材占用储存场所内的储存位置为_______,面积为:________。

1.2乙方保证储存场所适宜储存仓储钢材,并承诺将在储存期间内使储存场所始终保持适宜储存仓储钢材的状态。

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1.3乙方应根据仓储钢材的特性、生产厂的计量方式及甲方的要求,按品种、规格、长度等分别进行存放。

1.4乙方应仅在第1.1款规定的储存场所的指定储存位置储存仓储钢材。除本条第5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

1.5紧急情况下如不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将可能导致仓储钢材的重大损失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将仓储钢材转移至其他与本合同项下的储存场所同档次且适宜储存仓储钢材的地点或储存场所内与储存位置同等条件的其他储存位置,并毫不迟延的向甲方发出存在紧急情况的书面证明以及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的书面通知。乙方根据本款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后应与甲方就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的变更事宜另行达成协议。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验收和入库

2.1乙方应于仓储钢材运至储存场所后且入库前,立即对仓储钢材进行验收。

2.2乙方对仓储钢材的验收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储存钢材明细表核实仓储钢材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并清点随仓储钢材提供的书面资料。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

2.3乙方在验收时发现仓储钢材任何数量差异或品质不符等情形,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即视为乙方无异议。

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

2.4乙方对仓储钢材验收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签发由乙方签字盖章的仓单,并应立即办理仓储钢材入库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

2.5仓单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2.5.1乙方的名称、住所;

2.5.2仓储钢材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2.5.3仓储钢材的损耗标准;

2.5.4储存场所;

2.5.5储存期间;

2.5.6仓储费;

2.5.7仓储钢材保险情况;

2.5.8仓单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及乙方公章和经办人员签字。

2.6验收完毕后,乙方迟延出具仓单或迟延办理入库手续,因此导致的仓储钢材的任何毁损、灭失等,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

3.储存要求

3.1乙方对仓储钢材的任何运输应遵守下述规定:

3.1.1运输工具:

储存场所内部运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储存场所外部运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2运输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3搬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乙方应谨慎妥善保管仓储钢材。仓储钢材在仓储期间发生任何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

3.3乙方发现入库仓储钢材发生任何锈蚀、损坏、数量减少等异状,乙方应在发现仓储钢材异状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3.4仓储钢材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仓储钢材,并按甲方指示(或甲方事先指定的凭证)及时足额收货、发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处分仓储钢材。

条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

3.5甲方有权随时对储存场所中仓储钢材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乙方应予以配合。

4.出库

4.1乙方应严格凭仓单以及甲方开具的有效提单或调拨凭证(客户存根、回单、仓库留存三联单必须齐全,乙方应审查是否符合上述提货条件,如发生不符合提货条件的提货申请,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条违约责任、保管方的责任(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5)其它约定责任。2、存货方的责任(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7)其它约定责任。

4.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开具的有效提单或调拨凭证的要求向甲方事先指定的收货人发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

4.3乙方在仓储钢材出库当日,应向甲方发送仓储钢材出库书面报告。

5.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5.1仓储钢材的损耗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对于在上述损耗标准之内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

仓储钢材的实际损耗超出本条第1款所述的损耗标准,如在仓单签发前验收中发现存在该等损耗,则视为甲方对仓储钢材的数量的变更,如该损耗发生在仓单签发后且仓储钢材提取前,则该等损耗为储存中导致的损失。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6.仓储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仓储期间为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6.2乙方应在仓储期间届满前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于仓储期间届满之日提取仓储钢材。

6.4如甲方在仓储期间届满之日未提取仓储钢材,应按合同规定交付仓储保管费。

7.仓储保管费及其支付

7.1仓储钢材的仓储保管费为每吨每日____元,除仓储费外,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7.2仓储费按月结算。

7.2.1乙方应于每月__日前向甲方发出上月仓储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的付款请求书;

7.2.2仓储保管费针对当月出库的仓储钢材按该等仓储钢材自入库到出库的实际期间计收。对于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在仓储钢材出库时直接向甲方指定收货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乙方应在付款请求书中扣除相应金额;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

7.2.3在收到乙方付款请求书后 天内,甲方按照所确认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上月仓储费。

7.3仓储保管费的支付方式应以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进行:①汇兑(信汇或电汇)、②票据(支票或汇票)、③现金;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产生法律效力。

8.2在仓储期间内,如甲方发现储存场所不符合仓储钢材的储存要求,或甲方认为可能导致仓储钢材的损失,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可以立即提取仓储钢材且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9.违约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如甲方未按国家或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仓储钢材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锈蚀、毁损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但乙方明知或应知该包装情况且未书面要求甲方改正的,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

9.1.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期付款,应按未支付款项___‰/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9.1.3因甲方相关凭证提供不及时或出库提货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9.2乙方责任

9.1.1仓储期间,若发生乙方管理不善而造成仓储钢材丢失、短缺、锈蚀、毁损、错发的损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

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

9.1.2由于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赔偿甲方运费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不可抗力

10.1由于火灾、洪水、爆炸、地震、政府命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件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该事件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

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0.2虽然有本条第1款规定,但对于任何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或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被视为不可抗力,乙方应承担因该等事故导致的违约责任。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仓储钢材(需/不需)办理商检手续。与仓储钢材有关的全部商检手续由(甲方/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13.2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有权以背书的方式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在仓单上盖章予以确认,且乙方所有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应同时发送该第三人。

13.3乙方应在______(地点)免费提供不少于___平方米的办公室1间供甲方使用。该房间应符合下述条件:_____________。乙方应负责上述办公室的维护,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仓储合同书【篇6】

仓储合同

存货人:上海玉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甲方)

仓管人:上海吉圣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存纸品,为此拟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仓库租金计算

确定乙方提供仓库200平方米由甲方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合计月租金为3000元整。

2.货物进出库手续及验收

3.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储存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甲方应当说明该物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3)乙方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害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者仓单持有人。

(4)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5)储存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管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仓管人不承担责任。

(6)乙方可协助销售。必须按甲方确认的价格销售,货款及时汇入甲方账户。

(7)其他。进出库费为20元/吨,由甲方支付。

(8)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90天通知甲方,并承担转运费用。

4.本协议自20xx年4月20日-20xx年9月10日有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20xx年4月8日

1

2

仓储合同书【篇7】

甲方(保管人): 乙方(存货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保管人): 乙方(存货人):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需求,在设立仓库,现就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材料仓储保管等业务达成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货物包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

第二条 协议期限: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的,需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一条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保管______。该材料所有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挪用、调拨和加工该货物。

如包装有破损变形,货物有短少、损坏的事实,乙方仓库必须拒收,同时在第一时间反馈给甲方代表。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承诺该仓库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随时办理进出库业务。

2.甲方委托运输单位向乙方提供货物信息(入库通知单)。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做好准备,接货工作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尽力协助,当乙方接货确实有困难时,应提前_____天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再行协商解决。

乙方原则上根据货物包装箱标示的方向、高度、层数等要求,将产品堆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盘存和检查。

3.货单与实物不符时,乙方应及时做好异议记录,妥善安置货物,并及时通知甲方共同协商处理。对无货物码单、散包、包装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妥善安置、协助甲方会同有关方合理解决。

货物入库:产品入库时,必须凭盖有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发货专用章的《产品送货单》及甲方《调拔发货通知单》(单上必须由乙方签名、盖章确认)才可收货。乙方收货后。

4.乙方应及时将盖有乙方收货章的货物入库单详细码单和捆包号以及货位号等、详细的货物入库资料提供给甲方,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拿到“送货单”一般客户在24小时内送到,国美、苏宁、KA系统48小时送到。

5.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有效期内的“______提货单”发货,并在“______提货单”上填写实际发货量并注明捆包号以及发货明细,盖上乙方“货物已发”印章。提货单逾期,即自动作废,不准发货。

乙方拿到“送货单”一般客户在3天内将客户签收单返还甲方财务部,国美、苏宁、KA系统原则上7天内返还到甲方财务部,延误一次扣100元/单。

6.乙方每月将仓库发生的收、发、存实绩编制成仓库管理报表于次月______日前传真至甲方。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费用支付:

1.甲方同意乙方按如下标准收取仓储费用:

码头吊费________;进出库费_______,转库费______;场内短驳费______;其他_,共计______元。

2.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仓储保管事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货物退换:产品退换必须取得甲方销售公司负责人或当地售后处指定的负责人在退货单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双方确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迟延支付协议款项。按每迟延一个工作日支付协议款项的__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乙方必须对退货产品严格验收,编制流水账备查。

(2)甲方无故中止合同,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协议款项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确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合同的,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返还给甲方,并赔偿甲方损失;

(2)因乙方原因造成仓库货物丢失、毁坏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协议款项的_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按照仓储管理规定,提供储存物品的相关信息;有效的单据及预留印鉴式样,如有变更,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未获履行和未获完全履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

6、甲方当月日前与乙方核对上月库存月报表,并进行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如甲方不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盖章确认,则库存数以乙方每月提供的库存月报表数据为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负责库房维修:保证库房消防安全;根据甲方要求使用塑料薄膜或垫板保证物品干净和防潮;并根据甲方扩大销售的需求,及时提供相应仓储资源。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供每周天,每天提供8:00-18:30货物出、入库装卸服务,超出该服务时间由双方电话协商。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负责出、入库及在库货物的管理,商品堆码符合甲方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甲方有关工作:

2.本协议—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保管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甲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仓储合同书【篇8】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定义。狭义的留置权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得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将该项财产留置,于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依法得变卖财产,从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广义的留置权概念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狭义的留置权仅仅适用合同之债,《担保法》采用的即为狭义概念。《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的留置权,并未强调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而是一般地提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对于留置权的概念界定应当采取广义概念,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为一切债权,而非合同之债。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项、《担保法》第82条和《物权法》第230条分别对留置权作出规定。尽管《民法通则》第89条在章节安排上属于债权,但对照其内容规定可以发现,这其实规定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首先,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留置权必须通过处分留置物获取的价款获得受偿,不能直接将留置物归己所有;再次,留置权的形成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2、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具体来说,它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其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全部的留置物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物行使权利。

3、留置权是从属物权。留置权是从属物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的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给债务人,而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二、正确行使留置权的前提要判断是否具有留置权

债务人不是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具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要件。通常来说,留置权的成立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种。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理解合法占有,需要掌握以下几点:(1)占有不同于持有,例如工人对于分配给其使用的工具,只能是持有,而非占有;(2)占有不以债权人直接占有为限,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3)至于合法性,多数国家的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学界也经常会称为牵连关系。然何为属于“同一项法律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比如德国对这个概念的解释颇为宽泛:只要在相互面对的请求权之间存在着自然的或经济上的关联关系,而且由于这种关联关系的缘故,如果在主张这一个请求权时对另一个请求权不予考虑,就会令人觉得不公平(《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64卷,第122页、第126页)。其他国家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3、债权已届满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了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但也有观点认为: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成立紧急留置权,留置权也可以成立。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适用。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留置某物的条款,债权人不得就该物进行留置,否则便是违约。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比如,对于债务人生活上的必需品,债权人如留置会直接影响到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有违善良风俗。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这是指债权人在依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将所占有的标的物交付给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比如承运人依照合同应当将运输物品交付给他人,不得以托运人未付运费而对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通常来说,债权人能否产生留置权,除了要具备留置权的积极条件外,还要求不能具有消极条件。具体到本案,B公司基于《仓储协议》获得A公司的矿泉水桶,符合合法占有的条件;B公司占有的空水桶就是协议约定的仓储标的物,符合同一法律关系的条件;A公司不能按照协议按月支付仓储费,符合债权期限届满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条件,且本案中也不存在留置权的消极条件。因此,B公司在A公司不付仓储费的情况下,已经产生了留置权。

三、留置权应该如何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留置合同标的物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通知的内容包括:(1)告知债务人已将合同标的物留置;(2)告知债务人宽限期;(3)催告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

(二)确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宽限期

宽限期首先应当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两个月的期限,但国外法律也存在更短的期限,比如德国规定的宽限期是一个月。

(三)留置财产的变现补偿

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结合本案,B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A公司发送函件,提出如果A公司继续履行原仓储合同,应当于2008年8月15日前将2008年6月27日至2008年12月27日的仓储费合计4500元结清,否则B公司将自行处理A公司的该批货物。

首先,B公司在这份函件中并未告知其已对A公司存储的空调进行留置,因此,如果把这份函件认定为行使留置权的通知函是有瑕疵的。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事实就是:A公司收到这份函件后不久,便向B公司支付了6000元仓储费。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应当已经不具有留置权。即便后来A公司继续拖欠仓储费,B公司仍然可以享有留置权,但若要行使留置权,不能将前述函件代替后来的通知义务。正因为B公司无法证明其后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被法院认定为违约。

其次,该函于2008年7月29日发出,要求A公司于2008年8月15日付款,宽限期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假设B公司在2个月期限内变卖了留置的空桶,依然构成违约。

再次,虽然留置物的拍卖、变卖折价并不一定要通过法院审查和执行,但B公司在对留置物进行处分时,还是应当就价款需要和A公司协商。案件中,B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2000只空桶以5240元的价格变卖,显然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综上可见,仓储保管人即便享有留置权,如果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因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执行,也依然会被认定违约,这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四、关于损失金额的问题

在本案损失金额的认定上,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每个水桶的价值为50元,但也约定了‘乙方在操作甲方货物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现象,应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直接损失’,鉴于在本案中,A公司违约在先,且在其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导致矿泉水桶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在综合上述情况并结合矿泉水桶的市场价值,酌定本案所涉的矿泉水桶的损失为6万元。”可见,法院一方面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即以每只空桶50元的声明价格乘以声明的数量作为损失金额;另一方面又按照混合过错的原则,将空水桶的损失酌定为6万元,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违约在先,因此酌定赔偿金额,这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是迟延支付仓储费,B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在行使留置权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两种违约行为的内容不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A公司违反按时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继续支付仓储费的责任,如果约定违约金或滞纳金,按照约定缴纳;B公司违反的是行使留置权的通知义务,给A公司造成损失,承担的违约责任是赔偿水桶损失。因此,不能因为A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仓储费,便酌定减少B公司的赔偿金额。

其次,法院认定A公司没有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导致矿泉水桶灭失,显然不符合逻辑关系。A公司没有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和B公司错误行使留置权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中A公司、B公司都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各自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不以因为A公司存在违约责任而任意调整双方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