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申请书 共50份
重审申请书栏目给大家带来大量重审申请书、重审申请书范文大全等内容,帮助大家对过去的工作进行经验总结,更多重审申请书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
资料一般指生产、生活中阅读,学习,参考必需的东西。我们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都会接触到很多资料。参考资料我们接下来的学习工作才会更加好!可是,我们的资料具体又有哪些内容呢?小编特地为你收集整理“申请看审计申请书”,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申请看审计申请书(篇1)武夷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将数倍增加,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依据20xx年-20xx年仲裁案件收费情况,每年案件收费约1.45万元。由于20xx年5月1日起仲裁案件不再收费,将造成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现代化、保证办案质量,恳请市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在20xx年原财政的预算的基础上,追加到补助市劳动争议仲裁办财政预算内工作经费人民币5万元。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落户我市的企业不断增加,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企业不
依法用工、恶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对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剧劳资双方的争议,申请劳动监察案件也将数倍增加。为保证劳动监察工作能够有序顺利的开展、保证办案质量。恳请市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在原财政的预算的基础上,追加到补助劳动监察办案经费6万元。
为此,恳请市财政局追加补助我局劳动保障业务财政预算内专项经费11万元,望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看审计申请书(篇2)尊敬的党组织:
××××年是我政治生活中极其重要的一年。在党组织、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关心下,经过自己不懈的努力,我于年初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实现了多年的夙愿。作为一名预备党员,一年来,我始终以优秀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认真学习,严格要求,踏实工作,不断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学习和工作任务。现在,一年预备期已到,在总结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后,特此向党组织申请转正,请予考查批准。
××××年,我在政治素养、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新的提高。在这一年里,我能注意结合实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理论,不断充实和提高自
查看更多>>在信息流量巨大的现代,生活中需要用到申请书的场景非常多。你知道写好一篇申请书需要包括几方面内容吗?经过小编的积极收集和整理这篇“申请再审的申请书”呈现在大家眼前,只供参考的阅读素材!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1)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若有):
再审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民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或多项(或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2)申请人:朱黎宾,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南周村大苏15号,邮编201908,电话66012775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宝冶公司),注册地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宝山区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副总经理,邮编201900,单位电话36213987
原审法院及已生效判决书案号:一审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2632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98号;申请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72号。
申请再审事由:
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社保机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6971.52元外配急用药及材料费4058.35元,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3400元(含二次手术后三个月)伙食补贴费10395元,交通费15968元,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工资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3、 改判支持朱黎宾因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及原审二级诉讼费20元。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1)、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