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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2_合同通用条款_0821(招标)(097)营销类物资采购合同(招标)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2_合同通用条款_0821(招标)(097)营销类物资采购合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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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通用条款_0821(招标)(097)营销类物资采购合同(招标)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 “技术规范书”指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技术规范书应答承诺的技术条件内容,以及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 “清单单价分析表”指卖方按照招标文件的所提交的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1.4 “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指卖方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

1.5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6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7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8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给卖方的总费用。

1.9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10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11 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2 “货物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合同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货物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

1.12.1危急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2.2 严重缺陷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2.3 一般缺陷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2.4 潜在性缺陷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3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4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6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7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8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19 “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20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2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3 “日(天)”指公历日。

1.2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2条 合同标的

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技术规范书。

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并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6.2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3.2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

(2)到货款: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买方另有要求的除外)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到货款。

(3)投运款: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卖方凭货物投运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

(4)质保金: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

3.2.1 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如下: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下的,支付比例为0:10:0:0;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0:9:0:1;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1:8:0:1。

3.2.2根据合同约定卖方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可申请将同等金额的预付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并提供履约保证承诺。

3.2.3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卖方可凭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验收单向买方办理投运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

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5 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同一项目的同一货物的若干条目为一个开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合同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及时开具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日前送达买方。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6对于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直接向卖方采购的货物,卖方承诺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所列单价供货。涉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单价波动幅度±3%及以上),以双方共同接受的公共价格信息平台发布的价格数据信息为准,计算增减原材料本身波动价款。

3.7 对于买方另行采购并需要集成安装于合同货物本身的货物,如各种在线监测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卖方应当予以集成安装,集成安装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第4条 交货

4.1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具体交货时间、地点、数量、型号等信息以《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为准。

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以内,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交接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6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4.7 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4.8 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5日前给买方特快专递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9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10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0日向买方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4.11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以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

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卖方应向合同货物最终使用单位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

4.12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纸质及电子版)、合格证(纸质及电子版)、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4.13 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7条对任何延期交付技术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7条进行赔偿。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4.14卖方应提前2日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4.15 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16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被保险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发货5日前向买方出具相关投保证明。

4.17卖方委托承运人送货,卖方人员未到现场的,卖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4.18 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卖方应在货物送达后3日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4.19产品在运输途中若发生损坏、丢失等,卖方承诺在接到通知时起,急件产品在8小时内发出,其他产品在24小时内发出。

第5条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2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分开单独包装,防止受潮,保证合同货物及其技术资料完好无损。

5.3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4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合同货物本体一起发货。

5.5 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

5.6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9)工程名称;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合同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7 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8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9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10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合同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2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3 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14 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应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15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包装材料问题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16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由于卖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者买方按照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导致合同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6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6.1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技术人员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1.1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应有合格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6.1.2卖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

6.2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卖方须设立24小时售服热线电话,做到买方提出问题后,4小时内作出应答和技术指导。

(来自:.cn”,买方负责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卖方应及时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维护(如及时提交、确认、更新)合同签订、交货计划、生产进度计划等信息。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的,买方有权在卖方完成相关信息维护后支付相关款项。

6.13其他约定

6.13.1 卖方负责为买方提供有关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培训,指派熟练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过培训的买方技术人员应能达到熟悉产品的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卖方应在培训开始前两周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双方将根据合同规定和买方实际需要,在培训开始前一周内确定具体培训内容和计划。卖方提供所有必要的培训资料和工具,如教材、使用手册、设备图纸、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其中培训教材归买方所有。培训资料在未来进行更新后,卖方应及时为买方更换最新版本。

6.13.2卖方应协助合同货物使用方进行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若因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货物不能正常运行,在合同货物整个寿命周期实行免费更换同类新合同货物;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6.13.3卖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转载于: 在点 网)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附件;并应免费提供必需的编程器、加长天线等辅助装置。

6.13.4卖方应按买方制定的标准,在指定位置刻制和粘贴条码。

6.13.5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格式提供出厂测试数据电子版。

第7条 监造与检验

7.1 监造

7.1.1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依照合同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所需文件及该类货物生产能力等资料和文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7.1.2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7.1.3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有义务指派专人配合监造代表开展监造和检验工作的联络工作,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就相关事宜进行解答;

(2)在生产开始前,提前7日向监造单位提供本合同货物生产进度计划;

(3)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提前10日将合同货物的检验计划和方案通知买方监造代表;提前7日将合同货物的监造停工待检点(H点)计划实施时间通知买方和买方监造代表;

(4)为买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5)为满足监造工作的连续性,卖方为买方监造代表在本合同货物生产、仓储等相关场所的监造工作提供方便;

(6)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7.1.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监造代表、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和整改方案,买方监造代表及相关人员有权参与、跟踪检查,对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卖方根据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货物的质量。

7.1.5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卖方需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7.1.6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7.1.7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买方指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报送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监造单位和买方。

7.1.8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2)原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原材料到货情况;

(4)生产进度计划;

(5)实际生产进度;

(6)出厂交、验货情况;

(7)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8)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7.1.9卖方应提供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货物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

7.1.10合同货物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卖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买方。

7.1.11卖方应根据合同货物所配用元器件的重要性,提供相应的检测标准和项目,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要求提供原始检测报告,并根据买方要求完善检测标准与增加检测项目。

7.2 抽检

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7.2.1 抽捡分为厂内抽检和厂外抽检,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的,卖方应在抽检一周前将抽检计划传真给第三方检验机构和买方,买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抽检。

7.2.2 厂内抽检分为买方自行实施、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买方见证卖方实施抽检的,卖方应提前7日通知买方生产进度,邀请买方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抽检报告。

7.2.3 厂外抽检是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进行的抽检,包括买方自行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两种方式。

7.2.4买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合同货物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抽检的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卖方采取重新生产、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或单方终止合同,同时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现场检验

7.3.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及合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到货验收单。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3.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卖方应尽快自费修理、更换合同货物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合同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合同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7.3.3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7.3.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3.5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

7.4双方商定的重要试验项目,卖方应在买方人员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试验,除非买方明确表明不派员参加,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试验,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7.5其他约定

7.5.1 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以下检测:

(1)到货前的全性能试验;

(2)到货后的抽样验收试验;

(3)到货后的全检验收试验。具体检验标准见国家电网公司智能/安装式单相电能表企业标准。

7.5.2 由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每个产品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施加出厂封印,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检验项目参照GB/T 17215.301—2007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8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 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8.2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进行。

8.3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8.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8.5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按照买方通知参加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卖方未按照买方通知参加验收的,视为卖方认可验收结果。

8.6 安装、调试、验收中,合同货物的本体或任何组件如有缺陷卖方应及时处理。卖方对合同货物缺陷的处理不能达到合同要求,买方有权退货。安装过程中卖方处理缺陷超过买方要求期限的,应按延迟交货进度赔偿。

8.7合同货物出厂前,买方将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派员前往卖方工厂参加出厂试验,卖方

应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第9条 质量保证

9.1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

9.1.1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以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

9.1.2 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9.2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如果卖方未对买方的索赔提出异议或卖方的异议不成立,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同时质量保证期延长一年。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

9.3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9.4 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以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5年后,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9.5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10年。对于2级单相交流感应式长寿命技术电能表,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20年。

在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卖方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9.6 对于合同货物,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卖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9.7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货物报废或工程返工,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合同货物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9.8 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9.9 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选择且卖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9.9.1 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以内完成。

9.9.2 更换

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

9.9.3 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9.9.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9.9.5 赔偿损失

除已有约定外,卖方应赔偿买方因合同货物存在缺陷而遭受的损失。

买方选择任何以上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10 合同货物喷漆应能长久的预防腐蚀和损坏,如果在合同货物验收投运后五年内出现喷漆脱落、锈蚀等任何影响合同货物外观的损坏,卖方应免费处理。

9.11 其他约定

9.11.1 在质量保证期过后、合同货物寿命使用期内,卖方负责设备终身维护。按照买方要求,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对于合同货物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9.11.2 卖方提供的软件系统需对硬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9.11.3 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货物有关的配套设备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设备的技术协议和资料,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的正常运行。

第10条 转让和分包

10.1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2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义务对外分包。确需分包的,应事先将拟选择的分包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并从经买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卖方擅自向未经买方确认的单位分包的,买方有权拒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并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0.3 卖方应对所有分包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买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买方的责任。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1.1卖方违反第3.5条规定逾期送达发票的,应按每日100元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1.2 因合同变更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30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卖方应按对应发票金额×4‰×逾期交票周数、超付退款金额×4‰×逾期退款周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比例计算。

11.1.3 经验收,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买方有权退货或更换。

若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且经买方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或其他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

11.1.4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以内未能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买方有权要求重新生产、更换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11.1.5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应按以下约定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1)迟交1-4周以内,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4‰;

(2)迟交5-8周以内,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8‰;

(3)迟交9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0‰。

不满1周的按比例计算。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货物迟交超过3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买方因此需对外支付的窝工费等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部分终止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7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1.1.8 由于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存在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不满1周的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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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合同通用条款_0821(招标)(097)营销类物资采购合同(招标)

11.1.9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1.1.10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严重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危急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1.1.11 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不满1周按比例计算。

11.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货物停运的,每停运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如停运超过72小时,每增加24小时,卖方应向买方额外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11.1.13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价格总额20%的违约金。

11.1.14卖方根据本第11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退货(如有必要)。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1.1.15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1.1.16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11.1.17其他

11.1.17.1到货前的全性能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合同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整改,重新送检,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

(1)依据合同,试验样品中出现电磁兼容、功能、通信测试不通过。

(2)依据合同,外观检查、试验检测结果不满足判定标准要求。

11.1.17.2 到货前的全性能试验

合同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依据检测样品,未经买方有效书面确认,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改动产品的情况。

(2)执行过程中整改两次仍不能通过供货前全性能试验。

11.1.17.3到货后的抽样验收试验:

(1)抽检不合格,到货批次应进行退货。

(2)检测过程中发现有3只及以上样品存在因生产工艺、元器件等统一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问题,到货批次应进行退货。

(3)依据检测样品,未经买方有效书面确认,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改动产品的情况,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合同执行过程中到货批次应进行退货两次及以上,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1.1.17.4到货后的全检验收试验:

(1)检测过程中发现有3只及以上产品存在因生产工艺、元器件等统一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问题,整批退货。

(2)全检验收合格率低于98.5%,整批退货。

(3)全检验收合格率大于等于98.5%,不合格产品逐只退换。

(4)合同执行过程中整批退货两次及以上,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1.1.17.5 各类智能电能表的故障率应不超过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企业标准中可靠性要求指标;各类单相普通电能表的故障率参照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企业标准执行,应不超过其中的可靠性要求指标。小于等于故障率要求的,卖方应免费更换故障产品,并对由此引起的买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大于故障率要求的,超出故障率部分,每只故障表卖方应按照合同单价的

1.5倍进行赔偿,并对由此引起的买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11.1.17.6 由于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所产生的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对整

批退货的情况,卖方应予赔偿,赔偿费用=本批次电能表中标单价×本批次到货数量×15%。

11.1.17.7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三个到货批次退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

11.1.17.8 产品在使用寿命期限内,出现批量质量问题的,涉及批次的货物由卖方负责全数免费更换,并对由此引起的买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11.1.17.9 验收与运行质量问题以买方委托的计量技术机构的判定为准。

11.1.17.10 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卖方出现三次未按发货通知单要求及时供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1.2 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1.3 合同质量保证期届满30日内(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经合同货物使用单位签署的合同货物质保单,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提交的,每迟交1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第12条 变更

12.1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非因卖方原因需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供货范围的,或减小供货范围的,经买方许可由买方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卖方接到上述书面变更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并与买方一起尽快完成对合同的修改。买方的变更要求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12.2 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卖方应执行买方的变更要求:

12.2.1 提前、推迟或暂停合同货物的交货,但应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通知卖方。提前、推迟、暂停及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合同双方应签署纪要或补充协议。

12.2.2 在交货期15日前通知卖方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卖方需提供的服务。

12.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第13条 合同暂停与终止

13.1 合同暂停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买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暂停,买方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

13.2 合同终止

13.2.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1)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且在收到买方发出的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

13.2.2买方根据第13.2.1条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后,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采购卖方未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购买本应由卖方供应的货物所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及买方因此需对外支付的窝工费等损失,并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部分。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4.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4.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4.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日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日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5条 履约保证金

15.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2%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参考附件《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5.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全部通过验收并投运为止。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卖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买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卖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卖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时间每延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15.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5.4 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合同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第16条 税费

16.1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

16.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第17条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18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协议书。

第20条 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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