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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同(分享4篇)

养殖合同(分享4篇)。

制定合同时要注意涵盖哪些方面的内容?与合同有关的纠纷也变得更多了。签订合同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感谢您阅读工作总结之家的编辑为您整理的“养殖合同”相关内容,请继续阅读本文相关内容!

养殖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土地范围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的土地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土地四至为,土地证编号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元,总共亩,年租金总额为

元;根据市场情况,如果周围地租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地租,则双方可综合周围地块地租的平均价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地租。

2、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于每年的月前支付。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的权利义务。

2、合同签订前,甲方应该将所出租的土地的四至划定,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达到乙方使用要求。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

4、甲方确认上述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在乙方承租期内如因土地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5、在承租期内,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在约定期间内甲方未给予办理则乙方可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支付租金时直接扣除。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权利义务。

2、在承租期内,乙方对该地块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3、乙方在承租期内可同他人合作经营,如果乙方需将该块土地转租给第三人应先征得甲方同意。

4、乙方不承担租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5、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6、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土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方享受,如遇土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养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种养的数量和质量,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畜牧兽医局对逊克种养场实施承包经营,通过多方的了解和考察确定由 承包经营种养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种养场的现状:

占地面积X平方米,刺滚围栏延长米,砖瓦结构的厂房两栋,仓库一栋,鱼池一个。现有种养 只,其中种公羊 只;种母羊 只,后备公羊和母羊各 只、 只羔羊 只。

二、承包期限:

承包起止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代表:

乙方:

1、将种养场的所有设施和种养转交给乙方 。

2、做好种养的经鉴定和监督工作。

3、为乙方提供种养的销售、防疫、治疗、品种改良、饲养管

理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

4、负责确定放牧地。

5、甲方不得中途无故退出合同(政府或畜牧局有政策性变动除外)

6、由于乙方经管理不善不能完成合同指标时,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保证种养场的所有的基础设施不受损坏,种养场的现状要好于承包前。

2、承包期间,在基础羊群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第一年不向甲方提供种羊 ,第二年要向甲方提供种羊只,第三年向乙方提供种羊只。

3、保证羊群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与种养场之外的羊群混群。 4、在承包期间,乙方按照《黑龙江省种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管理羊群。购买、出售、调剂种羊前,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在甲方用意的前提下,一方才有权进行种养的购买、出售和调剂活动。

5、要制定严格的防疫制度,清圈消毒制度,免疫率,受胎率,成羊和羔羊的成活率和死亡率均得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在合同有效期乙方不得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由于甲方违约使乙方无法履行经营合同时,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五、合同所定条款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处理。

六、承包经营合同正式签约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率,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

七、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则: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

甲方:畜牧总站

法人: 年 月 日

养殖合同 篇3

甲方:刘炳义

乙方: 县 乡村,姓名: 身份证号:

一、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以下保险协议 ,双方共同遵守。

二、乙方责任

1、 养殖户自行养殖协议鸭,单户饲养量不能低于20xx只/批,并向甲方交纳3元/只的押金,依押金条为准。

合同签订 只,合同苗 只,饲料 回收,甲方赠送乙方合格兽药0.3元/只。市场低于按 回收,高于合同时,高出部分归冷藏厂所有。

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饲料,一经发现使用甲方以外的饲料,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保证单只鸭使用饲料不能低于 公斤。

4、甲方负责签订冷藏厂回收合同,并向冷藏厂交押金3元。

5、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起3天后保险价格生效,超42天后保险价格无效,合同终止,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安排卖鸭时间,如乙方不予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甲方回收只数按双方签订数量的98%计算,多出部分按社会鸭收购。

7、乙方饲养合同鸭春秋不低于5.8斤,夏季不能低于5.2斤,低于冷藏规定重量扣款由乙方承担。

8、毛鸭体表要清洁干净,否则甲方有权扣减毛鸭体重,死鸭、残鸭不予收购。

9、售鸭方式:由甲方指定冷藏厂杀胴体,重量依冷藏厂为准。

10、乙方必须要控制药残和疫情疾病,满足消费市场需求,经检验有禽流感或药残超标的,甲方有权拒收。

11、被保险鸭确定出栏时间后,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生产,如冷藏厂生产情况可推迟1-2天,对饲养情况不负责任。

12、甲乙双按照确定的出栏计划进行成鸭交售,甲方提供运输车辆和笼具,车到乙方鸭场后,乙方要及时组织装下,不得拖延,产地检疫费和车辆消毒费由乙方承担。

13、装出栏鸭时应注意:抓鸭脖、轻拿轻放,严禁抓腿,如果造成瘀血头、断翅,每只0.5-1.0元。结算方式:有押金满3元/时,售完鸭后10-15日以现金及转款方式结清养殖利润不足3元/只,扣满3元1只后,剩余10-15部分日结清。

三、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鸭超过42天,乙方不予甲方联系,合同自动终止。

2、如遇自然灾害,特大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合同终止。

3、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如出现经济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有权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养殖合同 篇4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财产生产经营,达成以下共识,特订立本财产租赁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财产租赁

1.1 甲方出租的财产位于登封市的种鸡养殖场和孵化厂,包括全部土地、建筑物、构建物、生产设备、供水、供电、通讯设备及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质量、价格等详见本本合同附件“登封种鸡场结算材料”。 1.2 租赁期限为xx年。租赁期满前一年。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

第二条 租金及其支付

2.1养殖场及孵化厂的年租金按甲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6%计,甲方收到乙方的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合格的税务发票(能抵扣所得税) 2.2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审定价格确定为合计3805.20287万元(不含土地租金)。其中种鸡一场固定资产投资1670万元;孵化厂固定资产投资为1207.60487万元,年租金为79.701万元。 2.3因所使用土地为甲方租赁的土地,土地租金(与甲方实际支付的租金一致)作为年租金的一部分,由乙方一并支付给甲方。 2.4种鸡一场租金起租日为20xx年5月1日;种鸡二场租金起租日为20xx年10月1日;孵化场租金起租日为20xx年1月1日。 2.5年租金每年分两次支付,当期租金到期之日前10日内,支付下一次租金。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乙方将是三个项目的租金一次性支付至20xx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财产的交接及维护

3.1甲方保证设施、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3.2租赁期满后,依合同附件所载明的财产,剔除乙方投资新购置,更换、扩建的财产。乙方向甲方交还,自然磨损和自然力对租赁财产的外观、质量、等影响,均不构成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财产的缘由。由于设备,设施原有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乙方不负责任赔偿。 3.3租赁期间,租赁财产在报废期之前的维修与保养及设备正常报废后的更换由乙方负责。因使用租赁财产而发生的电费、燃料费、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

4.1在租赁期内,乙方自筹资金所形成的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期满后新增不可移动类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协商价格或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出售,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4.2本项目资产如果对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财产的第一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债权债务

5.1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涉及甲方的原有债权债务,一律由甲方负责承担,因前述债权债务而引起的事端由甲方负责解决。 5.2乙方在租赁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由乙方承担,由此债权债务而引起的事端,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权益与义务

6.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争取有关项目的优惠政策。 6.2甲方负责处理好厂区周边单位、居民、农民关系,以便利于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6.3甲方保证出租资产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不会因为污水处理设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6.4甲方负责提供满足工人生活需要的宿舍、食堂。 6.5乙方负责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性工器具,办公用具,开办费等。 6.6出租资产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效力

7.1在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发生所有者变更或租赁财产设定抵押或担保的情形,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但若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并不视为违约。 7.2非乙方责任,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台风、战争等)而造成租赁财产的部分或全部损坏或丢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甲方。 7.3若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致使租赁财产灭失和损坏,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第八条 违约与争议

8.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出现提前中止合同的违约,应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 8.2乙方逾期缴纳租赁费的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依据逾期租金数额部分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8.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若有争议,本着充分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解决纠纷。若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将此争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分。 9.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双方签字盖章: 出租方:登封书青牧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

承租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