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驻卫纪发〔〕22号)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驻卫纪发〔〕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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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卫纪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的必然要求。《暂行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正确、及时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保证医疗卫生行业各项规章纪律和各医疗机构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水平,严肃行业纪律,进而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结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把其作为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单位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接收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二)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

(三)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

(五)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

(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 对需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负责调查的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组。调查组一般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调查组要熟悉被调查问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需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予以协助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受委托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报告应经受委托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以受委托单位名义上报上级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七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审理。

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参加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九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

(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免予处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列处理种类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反馈违纪违规问题调查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注重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发案原因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根据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

(二)不准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及其亲友;

(三)不准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与调查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准扩散证据材料;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五)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调查中,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透露。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要调查问题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要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要调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参加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

(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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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调研法规工作总结


纪检委调研法规工作总结

今年来,调研法规室在县纪委常委会的正确领导和市纪委调研法规室的具体指导下,踏踏实实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现总结如下:一、目标完成情况1、调研工作。市纪委下发的****年全市纪检监察调研工作安排意见,要求我们完成*篇理论文章和*个调研课题,我们全部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同时,我们还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完成了*个自选课题的调研。具体有:杨书记的理论文章《坚持从严治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政治保障》、王局长《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政务公开》、《关于权力监督问题的思考》等;课题调研文章有《关于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和思考》、《市纪委四次全会部署工作的运行情况研究》、《纪检监察工作特色、存在问题和对策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问题研究》、《浅谈行业不正之风的表现和治理对策》等。另外,我们还编写上报调研信息*条,其中被市纪委采用*条,省纪委采用*条。市纪委原计划在**月下旬召开全市纪检监察理论研讨会,经过初步评选,我们有*篇文章入围,最后的专家评审工作还在进行中,结果将在理论研讨会上宣布。2、法规工作。市纪委在我县召开了关于修改完善《保障党员权力暂行条例》的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对此,领导非常重视,我们经过认真组织筹备,保证了座谈会的顺利召开,会上共提出意见建议**多条,整理上报后,受到了市纪委领导的充分肯定。3、积极协助王主任做好办公室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具体做法一是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工作决策、制定政策的重要环节和基本工作方法,也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式和基础性工作。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始终把调查研究当作“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调查和研究工作。二是在调研质量上下功夫。不论是对哪一项反腐败工作的研究,我们都坚持通过调查获得丰富的第一手材料,即取得所要调查事物的各种现象、各个方面以及这一事物同其它事物的外部联系的种种感性认识,经过反复研究、思考、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而得到对事物的整体的、本质的内部联系的理性认识,得出比较正确的结论,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对策,用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三是注重创新。没有创新的调查研究,就不可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创新就是在前人基础上的继承和超载。我们在调研中注重向前人和他人的学习和借鉴,但又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结合当前勤政廉政的实际现状,进行实际认真研究,提出我们自己的想法见解。既继承前人又有所突破,既借鉴别人经验又不照搬别人模式,始终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任务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和新建议,拿出切合实际的调研成果。三、存在问题一是被动应付的多,主动调查的少;二是调研层次表皮的多,深层的少;三是调研内容空洞的多,唯实的少。四、下步打算一要调查与研究并重。调查和研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调查,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客观世界的各种实际情况或各种信息。研究,就是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归纳,从中正确的结论。调查是研究的前提,没有调查,就不可能有研究;研究则是调查的发展,没有研究,调查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我们要在选准调研课题的基础上,坚持调查与研究并重,写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二要积极动脑思考。“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调查研究的过程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关键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做到勤于思考、善于思考,把现象变成概念。实践与理论相联系,联系可以发现问题,联系可以发现规律。只有这样,我们的调研才会有收获、有深度、有力度,才能更好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和必须坚持的工作方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培养扎实的调研作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真情,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即是,非即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既不能报喜不报忧,也不能报忧不报喜,更不能不顾客观事实,胡编乱造,甚至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今后我们一定会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再接再厉,力争把调研法规工作做得更好。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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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农商银行

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和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

(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

(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异议信息;

(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

(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六条 各支行(征信系统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则;

(二)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负责向客户做好征信宣传、疑问解答等工作;

(五)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七条 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

第八条 总行为用户管理体系,管理辖内所有征信系统机构,各支行分别设臵普通征信查询用户。

第九条 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总行管理员用户

由总行授信评审部专员使用,负责创建、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等。

(二)各支行普通用户

各支行分别设立A、B岗共两名普通用户,负责征信异议申请、异议查询、数据查询、数据核实等。

第十条 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用户注册名必须为使用人本人实名。

第十一条 各支行需创建普通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好《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其中,人行征信系统用户创建与变更需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向总行管理员

提交《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报总行授信评审部,管理员根据申请材料,修改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定期修改密码。用户和密码被他人使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

第四章 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客户信用报告查询要严格按照征信中心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一)贷款审批查询:审核客户贷款申请的;

(二)信用卡审批查询:审核客户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担保资格审查:审核客户作为担保人的;

(四)贷后管理查询: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特约商户查询: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

(六)异议查询:对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客户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之外,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询客户的《个人(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附件3)或通过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查询行为,各支行应制定严格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必须保管留存查询授权书,并分别建立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4),以备检查及缴纳服务查询费用时使用。

第二十条 客户信用报告查询也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查询,查询规程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是指客户对自身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客户对信用报告中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有关的信息提出异议的,可由客户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相关机构提出核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户异议申请受理条件

(一)客户提供个人(企业)有效证件原件,填写《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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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有效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代理异议申请的,需填写《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并留委托人及代理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向异议申请客户说明农村信用社征信异议的处理流程及操作时限,并做好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对异议描述不清楚、异议信息与农村信用社无关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原因。

(转 载于: 工作总结之家)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客户征信异议事项包括:

(一)否认某一笔贷款存在;

(二)贷款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

(三)贷款结清信息未显示;

(四)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担保信息有异议;

(六)由各支行客户经理录入错误或系统原因所造成的客户信息错误;

(七)人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填写的《异议申请表》或接收人行系统或省联社信贷管理部转发的异议事项后,应先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信用报告中未发现客户所称异议或异议已更正的,应直接告知客户、回复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人行;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则应立即启动异议核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启动异议核查程序后,各支行对异议申请的内容展开进一步调查,通过向经办机构的客户经理及客户本人了解情况、调阅个人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系统和核心系统等多种方式,确认异议是否存在。

第二十八条 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或接收省联社、人民银行转发来的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的确认,核查。

第二十九条 经核查,客户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由总行授信评审部填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7)通过内部邮箱发送至省联社“征信管理”邮箱,经省联社审核后,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信息科技部在核心系统、征信系统中更正处理。

总行自受理申请的异议事项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核查工作,应主动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复查或处理工作,会主动告知,以便做好异议申请人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行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各支行。《个人(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8)

第三十二条 总行将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结果,不定期向各支行发送《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附件9)。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支行征信处理人员在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 客户信用报告属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提供客户基本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支行应妥善保管已查询的客户信用报告,对于业务审批通过或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将客户信用报告与其他业务资料一同保管;对于业务审批未通过或进行异议处理的客户信用报告,应专门保管。

第三十六条 对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资源的使用,应遵守省联社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征信经办人员、征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量化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用户管理员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的;对创建的用户都未登记造册的;未及时做好征信系统机构信息维护工作,所在分支机构有更名、新设、撤并、概况信息变动等情况未申请变更的;未按人行规定将用户信息变更名单报送至总行营运管理部或人行备案的;

(二)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互相兼任,设臵“公共用户”的,盗用他人用户号查询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停用离岗用户的;

(四)查询个人信息时未经本人授权的;

(五)未按要求,将个人客户不良信息通过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客户本人的;

(六)未及时受理异议申请,引起客户投诉的;

(七)未按时效对异议处理进行核查、复查、处理、反馈的;

(八)未按规定操作,如信贷系统录入错误造成客户信用报告错误的;

(九)违反第六章《安全管理》的规定,随意调阅个人信用报告和异议处理档案的;

(十)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十一)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一)越权查询个人、企业信用报告的;

(二)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三)被发现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以往征信业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赣昌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

2、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

3、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

4、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5、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6、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

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

8、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企业异议回复函

9、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

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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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附件1: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

机构名称:(盖章)

附件2: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

机构名称:(盖章)

附件3:

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色字体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致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 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行)及其各分支机构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至约定用途的业务结束之日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一)审核本人或配偶贷款申请的;(二)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的;(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五)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法人、商户或其他

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六)对已向本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债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风险调查的;(七)处理本人征信异议的;(八)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的;(九)其他本人申请或办理的其他业务。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承担。

授权人声明:贵社(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字体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授 权 人:

配 偶:

户籍地址:

现 住 址:

证件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色字体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致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 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一、本单位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信息和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二、本单位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行)及其各分支机构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至约定用途的业务结束之日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单位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超出以下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承担。约定用途以下第 项

1.审核本单位授权业务的;

2.审核本单位用信申请的;

3.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的;

(转载于: 在点 网)

4.对已发放的本单位信用进行风险管理的;

5.涉及本单位关联人的信贷、担保或风险管理业务的,需查询本单位信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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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6.本单位征信异议处理的;7.

授权单位声明:贵社(行)已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字体条款),应本单位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单位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贷款卡号:

单位公章:

授权单位签章:年

附件4: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附件5:

附表6:

授权委托书

信用社(行):

本人(姓名) (证件类型 号码 ),委托(姓名) (证件类型 号码 ),于 年 月 日前往你社(行)代理办理异议申请。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诺

(转 载 于: 工作总结之家)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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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兹授权 同志为(企业名称) 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注册登记证件号码:

,代理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以(来自: 工作总结之家)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表7: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

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1、各项要素应填齐全;2、附客户信用报告及还款详细情况。3、已授权异议处理期间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

附表8:

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企业异议回复函

附件9:

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

发出核查机构

年 月 日

注:异议核查函由各法人单位信息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xxxxxxxxyyyyyzzz,其中X代表8位年月日,Y代表机构编码,为核心业务系统各法人单位代码,Z为流水号,从001开始。

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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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发出核查回复函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注:核查回复函编号与异议核查函编号保持一致。

(来自: 工作总结之家) 上页

以上就是《【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的范文全部内容,涉及到异议、客户、信息、查询、信用、用户、系统、报告等方面,觉得好就请(CTRL+D)收藏下。

个人纪律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


个人纪律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影响着工作的开展,那么这些问题的本质又是什么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阅读个人纪律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相信能带给大家启发。

个人纪律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他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独特优势和成功保证。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危难之际绝处逢生,在挫折之后毅然奋起,在失误之后拨乱反正,在磨难面前百折不挠,从弱小到强大,从苦难到辉煌,从根本上讲,靠的是理想信念支撑、科学理论指导,同时靠的是严密的组织体系、严明的纪律约束作保证。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强调守纪律、讲规矩,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关键一招。

一、守纪律、讲规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加好起来了。但一些党员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纪律淡化,隐瞒实情。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把中央三令五申的纪律要求抛在脑后,把自己排除在规矩之外;有的按潜规则办事,而不按党的规矩行事;例如,失信问题较为普遍,存在弄虚作假、表里不一、言行相悖等现象,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破规矩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民主集中制贯彻不到位,有程序不遵守,接受请托问题依然存在等等。还有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乱评乱议,口无遮拦,甚至公然妄议中央;目无组织,自行其是,脱岗离岗不向组织汇报;个人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对组织隐瞒实情;跑风漏气、四处说情、乱打招呼,等等。

(二)虚假浮夸,投机钻营。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甚至为了显示政绩,弄虚作假,捏造数字,报喜不报忧。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不是立足本地实际,扎扎实实地一张蓝图画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而是盲目决策,热衷于提新口号、出新思路,使一个地方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缺乏连续性,既劳民伤财,又贻误发展,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有的视规矩为橡皮泥、稻草人,热衷于钻营潜规则,或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是将守规矩与不干事、磨洋工划等号,把纪律和规矩当作公堂木偶。

(三)自以为是,漠视规矩。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不能系统学习掌握党纪党规,以及与自身业务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不了解规矩也就无从谈起守规矩。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着忽视、轻视、漠视规矩的现象,想事情、干工作缺少规矩这根弦,仅仅把规矩当摆设、做样子、不落实,全凭个人感情干事。有些领导干部心中无规矩、唯领导是规矩、不把规矩当规矩。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没有做到,没有发挥表率作用。

(四)设法变通,侥幸逃避。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置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纪律之上,甚至发展到违法违纪。从大量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看,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财经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党的事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转变作风的各项规定出台后,还有部分领导干部不能严格落实规定要求,想方设法搞变通,存在逃避追责的侥幸。

(五)错位越位,我行我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耍霸道,甚至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唱歌错音跑调,虑事不周、方法简单、言行莽撞,论政治不明方向、不懂大小;论做人不守本分、不明礼仪;论工作不会来事、不晓轻重。仅仅把规矩挂在嘴边,留在纸上。对规矩采取实用主义,对自己有用的则执行、不利的则弃之。有的老子天下第一,规矩对人不对己,只想让别人遵守规矩,该作为的不到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随心所欲,我行我素。

二、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一贯要求。但有些人在错误观念支配下,对党的纪律和规矩不以为然,出现了各种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现象。主要原因是:

(一)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和公共资源分配不公,造成一些党员干部心理失衡,引发了大量违反制度规定的甚至是腐败的行为;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日趋多样,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二)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不够,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监督机制不畅。监督的缺失和不到位,使得一些人有恃无恐。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存在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同级监督不好,群众无法监督的现状。有些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惩治,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造成一些人的侥幸心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实生活中监督的权利、地位、力量达不到合理的配置,导致监督乏力。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形成合力,造成诸如对人事任免、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上存在监督空白,出现如一言堂定论,多数服从少数的怪现象,致使少数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与警示,最终酿成大错。

(三)放松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很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忏悔中都坦言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导致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把学习当作负担,以工作忙为借口,找人替学,找人代写,甚至对上级考核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或专业知识水平的也找人代考,而自己却在挖空心思投机钻营,处心积虑搞腐败活动。由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致使自己思想空虚,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由政治上的蜕化变质而导致经济上贪得无厌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认识上存在偏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认为经济是硬指标,只要经济搞上去了,才是真功夫。在基层,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和廉政教育的学习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局限于传统的看看报纸、听听报告、开开会议。教育搞形式走过场,应付应付相关检查,没有起到实效。干部廉政教育缺乏系统性、实用性、长效性。

(五)没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致使行为失范。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落实不严格、不严肃,是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理上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综观我市近几年来的有关案件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一些责任事故中,虽然受到处理,但责任追究过于轻微,甚至根本不受影响,导致以后工作更加不负责任,最终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更大损失。

三、守纪律、讲规矩的对策思考

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具有极大危害性。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如果不下大气力整治,就会像病毒一样侵入党的肌体,最终导致病入膏肓、积重难返。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领导干部要将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为思想自觉,外化为具体行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努力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好干部,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

(一)心中有戒,不逾底线。要把党的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多学习,知可为、知不可为,保持一颗敬畏之心,牢记一切权力都有界,不能越界,头顶利剑、手握戒尺,吾日三省吾身,自觉摒弃从众、侥幸心理。凡是纪律要求做的,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凡是纪律规定不许做的,就必须严格遵守,坚决做到不越雷池半步、不踏红线毫厘。慎初、慎权、慎独,严于律己、严以用权、严以修身。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始终守住纪律底线,使守纪律成为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

(二)遵规守矩,依规办事。讲规矩,就是要讲党性、讲大局、讲团结。党员领导干部讲规矩是政治上成熟和清醒的标志。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讲规矩,守规守矩,入脑入心,切实把党章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规矩来遵守,坚持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讲大局,识大体,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耻、知是知非,增强讲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心胸开阔、海纳百川,自觉敬畏规矩,不搞特殊、不越雷池、不乱章法。火车越轨就要翻车,人不守规就要出事,要想有序通行、安全通行,就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讲规矩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三)顾全大局,融入工作。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纪律和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时时事事从党性原则出发,自觉将守纪律、讲规矩融入到日常工作、生活中,对不符合纪律和规矩的事情,敢于说不,勇于碰硬,坚决维护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路线方针的忠实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四)加强修养,端正作风。在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仅关系到自己的个人品行和形象,而且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因而绝不是小事。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注重自身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警惕不良思潮和观念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修养、锤炼党性,真正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才能守住为官做人的底线,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

(五)制度约束,常态监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落实过程控制,强化对执行结果的考核,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严肃查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把党员、干部守纪律、守规矩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严守纪律紧一扣,严明规矩实一分。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保持团结集中统一的利器,是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对党忠诚度的试金石。党纪党规教育必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守纪律、讲规矩的监督机制必须操作性强、系统配套、务实有效,才能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党员干部中的大多数,努力使党员、干部成为自觉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和模范。

实践证明,党员、干部出问题,都是从突破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为官之义在于明法,守纪律、讲规矩才能不出事。只有做到将党纪国法内化为心中的戒尺,在纪律、规矩面前认真而不任性,个人才能不触雷、不踩线,党组织才更有威信和尊严,更有凝聚力、战斗力。纪律和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每名党员只有真正把纪律和规矩作为内心尊崇的准则和指导言行的,才能让自己在任何时候挺直腰板做人做事。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各级党委和纪委把这把尺子用足、用好、用严,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才能锻造出一支党和人民可信赖的党员干部队伍,我们的事业才能无往而不胜。

个人纪律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二

当前,我们党员干部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大多数同志能严格遵守党规党纪,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各级党员干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政治纪律不严、遵守政治规矩不力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惕。

(一)要清醒认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各种表现。归纳了一下,主要表现为五个主义:

一是理想信念上的虚无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时指出,虚无主义是在西方各种以唯心主义历史观为哲学基础的错误思潮影响下,形成的一股政治思潮。它消解的是人们的文化认同,瓦解的是人们的理想信念,摧毁的是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消融的是民族精神。作为马列主义政党,没有马列主义作为思想上的定海神针,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就会产生动摇,在事关重大原则问题上就会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就会旗帜不鲜明,就容易丧失基本的政治立场和党性原则。周永康、李春城之流,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日常工作有大师相伴,重大决策由大师定夺。河北省有一个贪官,贪了很多钱财,自己也没有享用,为求仕途升迁,专门找大师算命,将贪污受贿来的大笔钱财捐给了寺庙。这些行为都折射出,他们已经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信仰。现在,我们少数党员干部不珍视党的历史,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社会主义的必然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理性不能保持一贯清醒的认识,对党的理论体系和决策部署不学习、不研究、不领会,认为共产主义是虚无缥缈的幻想,导致理想信念动摇,精神空虚匮乏,行为出现偏差。如我镇少数镇村干部对一些封建迷信活动不警醒、不反对、不制止,有的自己还求神拜佛,这是非常要不得的,必须加以纠正。

二是工作落实上的本位主义。本位主义者缺乏大局观和全局意识,考虑问题时往往以自我或小团体为中心。它包括形形色色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官本位主义。其中,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突出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大局观念淡薄,在执行上级决策上搞实用主义,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在贯彻执行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自我标榜为聪明灵活;有的对可能涉及牺牲个人或局部利益的工作,态度不坚决,甚至拖着不办当钉子户。官本位主义突出表现为三种类型:1、权力崇拜型。有的干部做了一点事情,生怕领导不知道,总想找机会向领导汇报汇报,正常汇报工作是必要的,但是心里揣着小九九来汇报工作的,我们是不欢迎的。2、权力滥用型。一些干部权力法定、权力公器意识淡薄,行使权力不讲边界,不讲规则,不讲程序,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我的地盘我作主,听不得不同意见。3、权力寻租型。有的干部把权力作为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资本和筹码,大搞权物交易、权钱交易。党的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国家级、省部级高官,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无一不夹杂这几种交易。虽然我们基层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不大,但是寻租的空间却不小。同时,我们有些单位的一把手,在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这是非常要不得的,现在指出来,希望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是同志关系上的山头主义。有的党员干部热衷于拉帮结派,以地域、同学、战友以及出身、经历划界,立山头、搞宗派、编关系网,搞团团伙伙、亲亲疏疏、利益输送,把正常的同志关系扭曲成庸俗的人身依附关系,甚至搞私人俱乐部。这些都是山头主义的典型表现。最近,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高官违纪违法的案情逐渐浮出水面,这些大老虎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拉帮结派。媒体称周永康是豪门寡头、令计划搞家族集团,把周徐令苏的这种搞小圈子的做法称为封建依附。这些拉帮结派的山头主义,如果不是党中央重拳出击,及时打击,只怕不仅会误党误国误民误军,还很有可能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甚至丢掉执政党的地位,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我们党员干部中,可能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山头主义,但是存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现象。

四是个人行为上的自由主义。毛主席曾写过一篇著名的政论《反对自由主义》,文中列举了自由主义的11种表现,有不少至今还能在我们周围发现。比如,少数党员干部在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重大问题上,信口开河、妄加评论,散布一些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论调,把听来的小道消息当做新闻传播,对社会舆论产生了错误导向;有的同志对镇委镇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是一五一十地去抓落实,而是在背地里说三道四、叫苦连天,觉得工作推进太难了,任务太重了,在局部造成了非常消极的影响;有的同志在工作中爱国爱党,在网络中却自由散漫,发帖跟帖随意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人格分裂,做两面人。

五是困难斗争面前的好人主义。好人主义奉行多栽花、少栽刺庸俗关系学,回避问题、掩盖矛盾,放弃原则、取消批评,害党,害人,害己。好人主义体现在政治立场上,就是缺乏定力、不敢斗争。比如有的党员干部对社会上流传的政治笑话、灰色顺口溜不制止、不斗争,对社会上的错误思潮、错误行为、错误倾向缺乏鉴别力、免疫力和抵抗力。我们有的党员干部对一些诋毁诽谤党和政府的反动言论视而不见,当政治逃兵,扮绅士、装深沉,在政治言论上该一致的不一致,该斗争的不斗争。好人主义体现在为人处事中,就是一团和气、八面玲珑。有的班子表面上维持一团和气,出了问题掩着、盖着,生活会上你好、我好、大家好,谈成绩的多,相互批评的少;有的干部怕丢选票,宁可得罪工作,也不得罪朋友,宁伤原则,不伤感情;有的领导对下级该公开批评时,却包着、护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下级对上级则投桃报李,随声附和,抬着、捧着;同级之间,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知这个干部不咋样,只要与自己没有利害冲突,有组织来考察,说优点一大堆,说问题轻描淡写,做顺水人情,当好好先生。去年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情况是很好的,但是在开生活会的过程中,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好人主义盛行,怕得罪领导、怕陷入孤立、怕丢掉选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仍然存在对上级放礼炮,对同级放哑炮,对下级放空炮的现象。好人主义体现在干部监督管理中,就是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现在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如果有的党支部书记和领导干部继续当老好人,一旦下属出了问题,你也要吃不了兜着走。原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好人主义体现在遇到各种困难时,就是怨天尤人、不思进取。有的同志自己不敢担当、不愿负责也就罢了,在别人克难攻坚、冲锋陷阵的时候,他非但不鼓劲儿,反而在旁边喝倒彩,劝别人不要上、搞不得。表面上看,这种同志好像是在为别人考虑,做好人,实质上是政治上的坏人、是影响事业发展的坏人。

个人纪律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三

通过认真学习《干部抓作风职工抓纪律 确保企业风正气顺》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活动,我深刻地认识到,在新形势下,我矿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企业风正气顺,关系到我矿的长治久安、又好又快的发展和企业的做大做强。通过活动的开展,广大干部职工从思想上受到教育,认识上得到提高,观念上得到转变。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仔细检查对照,感自身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现形成对照检查材料如下:

一、深刻分析,查找问题

通过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本人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在理论学习方面,没有完全做到全面系统。虽然是科班毕业,在参加工作的十几年时间里,从未间断过学习新知识。但在学习内容上,主要拘泥于本职工作的范围,片面强调干什么,学什么,强调知识的实用性,学习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不够透彻,掌握和运用还不够好,缺乏全面系统的知识升华,只满足于干好本职工作。

(二)在工作意识上,有时片面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当生产任务重,工作特别忙累时,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容易出现情绪急躁,对上下级说话比较直接,不太注意细节。

(三)在工作作风上,有时存在温情主义。在管理上,对于违纪现象,说服教育多,批评警告多,在从严管理,实行行政的强制性手段方面,存在恻隐之心,处罚力度不够。

二、认真梳理,分析原因

根源存在于思想上,需要进一步转变思想,主要表现为:

(一)重事务,轻学习。认为自己只要带好一个团队,抓好安全管理,完成好工作任务,培养好一批技术人才,就足够了。忽视了学习有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从客观上总是以工作忙、任务重给自己找理由,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存有工作第一,学习第二的错误想法,没能找准学习理论与改造主观世界的结合点,这成为限制个人才能更大发挥的瓶颈。

(二)重任务,轻方法。在思想上,总是认为完成生产任务,保证安全是硬道理,对于工作的方式方法研究不够,对处理好工作细节问题需要思考。

(三)重安排,轻要求。虽然对每项工作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程与措施,提出了新要求,但在具体落实上,当有个别同志工作完成的不圆满时,总是考虑到他们的任务多、压力大等因素,自己主观上替他们解脱,在深、严、细、实四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落实整改,取得实效

针对上述问题,本人将以这次两抓活动为契机,学好理论,建好班子,带好队伍,努力在区队形成思想更加解放,工作更加努力,学习更加主动,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的局面。

(一)做学习型区队的带头人

打铁必先自身硬。首先,个人带头学习业务知识、业务外的其它知识。通过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保证学习工作两不误。同时,紧扣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累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以更好的应对生产技术管理上瞬息万变的情况。其次,组织和引导区队全体干部职工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认真参加各类培训班,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做到一职多能,刹下心来干好本职工作。第三,在区队营造积极学习的氛围,形成不学则退的学习激励机制。着力营造干事业的环境,使皮带工区成为每个职工充分展示才华、释放潜能、发挥特长的平台。

(二)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思想教育

1、以两抓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爱矿、爱岗、敬业、奉献为主题,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主人翁思想,使他们积极参与到企业改革发展中来。

2、增强区队干部的忧患意识教育,正确认识自身的优势与劣势,不能总躺在荣誉册上,固守过去的成绩和辉煌,要彻底摆正位子,保持和发扬过去好的传统、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不断培养干部的工作进取意识和工作创新能力。

3、坚持带着感情做好职工工作。始终做到心里装着职工,想着基层,用真心、用实劲为基层排忧解难,为职工多办实事、多办好事。实实在在与广大职工打成一片,和他们交朋友,真心实意去关心他们,了解他们的困难,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解疑释惑,尽自己所能做好稳定队伍。

(三)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在作风上保持先进性

1、树立和发扬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光明磊落,敢于较真。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作表面文章。

2、在工作上,深入井下,深入现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的工作质量,为矿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翔实的参考依据。强化跟班督查和现场安排,严格考核区队干部入井次数和入井检查情况。

3、坚持勤俭办矿,大力倡导艰苦奋斗作风,杜绝浪费。减少各种应酬,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搞好安全生产。

(四)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使两抓活动取得实效

1、从严管理,实行行政的强制性手段,在管理上做到深、严、细、实,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和落实力度,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铁的纪律去约束人,管理人,克服温情主义。加强对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对违章违纪者严厉处罚。

2、居安思危,以人为本,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克服骄满厌战和盲目乐观的思想情绪,特别是做好班组长、技术工人的培养和教育,避免人才匮乏和技术断档的现象发生。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坚持执行好交接-班制度、班前安全检查、敲帮问顶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区队领导跟班指挥制度,做到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在协调好当班生产工作同时,重点抓现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这是规范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主要规范好以下记录:交接-班记录、班前会记录、安全学习记录、安全生产会记录、作业规程贯彻记录、职工基本情况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隐患排查整改记录等。

4、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抓好质量管理。质量是安全的基础保障,标准化是安全的全面保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可以消除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职工按规程标准操作就避免了其危险行为,保证了三不伤害,大多数的事故都是由职工违章操作引起,这一点一定要高度重视,在现场及时制止职工违章,指导其规范操作。

5、加强协调,促进安全管理正常进行。首先,区队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一套规章制度,对本队安全管理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利用每班都有队领导跟班的优势,现场落实责任,落实奖罚。其次,对上级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及时反溃与其他区队有安全工作联系时,要主动联系和协商,采取双方(或多方)认可的可靠措施。对安全威胁较大和本队解决有困难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