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驻卫纪发〔〕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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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卫纪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的必然要求。《暂行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正确、及时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保证医疗卫生行业各项规章纪律和各医疗机构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水平,严肃行业纪律,进而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结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把其作为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单位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接收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二)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

(三)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gz85.Com

(四)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

(五)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

(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 对需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负责调查的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组。调查组一般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调查组要熟悉被调查问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需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予以协助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受委托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报告应经受委托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以受委托单位名义上报上级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七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审理。

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参加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九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

(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免予处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列处理种类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反馈违纪违规问题调查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注重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发案原因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根据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

(二)不准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及其亲友;

(三)不准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与调查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准扩散证据材料;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五)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调查中,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透露。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要调查问题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要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要调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参加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

(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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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保计划小结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务保险策略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合医改1号文件,此后 市医务保险管理中心印发了11、12号文件,对 市 年以来实行的医务保险改革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对医保定点医务机构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势必将对广大参保职工就医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为贯彻施行以上文件精神,在省直、市直九家规模较大医务机构分管院长和医保办主任,于 月 日下午展开这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严谨的讨论,会议还邀请了省、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现将会议讨论核心内容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政策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符合现行法规。医保改革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已引起上至党中央下至百姓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 市本次对医保政策进行调整事先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听取参保人员意见,更没有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草率制定政策。而且 月份印发文件,要求从 月起执行,又无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让医疗机构难以执行。 市现行医保政策以 市政府82号令和合政146号文件为主要依据,本次以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修改市政府令和市政府文件,违背了现行的法规。

(二)、调整内容既不符合参保人员利益,又会严重损害医疗机构的利益。本次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各医院特殊病门诊结余资金收回,而对医院住院病人超支部分没有明确给予相应补偿;同时将特病门诊费用由预付制改为后付制,对办理特病门诊卡病人未就医的不再拨付费用。实际情况是各医院住院病人统筹支付费用普遍超支,据统计医院住院病人统筹支付部分平均为4703元,最高的达到5403.8元,远远高于医保拨付的4294元,所以各医院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努力设法控制特病门诊费用,以适度弥补住院超支费用。如果按照 市新的政策实施,取消门诊、住院间相互统筹的空间,则各医院医保费用肯定超支,因为据统计几家医院特病门诊统筹费用人均3567.5元(按就诊人数计算,未就诊人数不计),远远超过医保拨付1900元的标准,更谈不上弥补住院超支。在国家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未作重大调整之前,实际上将医保基金超支的风险转嫁给医院,让医院承担部分超支医疗费用,这是不合理的。在现行医院补偿机制下,医院通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合法收入,来弥补政府投入严重不足问题,没有能力也不应该承担医保基金超支部分。 市医保部门印发的文件就是霸王条款。

(三)、制定政策的指导方针与采取办法互相矛盾,缺乏连续性。医保政策的指导方针是要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即统筹支付,各医院也按照此方针进行日常管理和控制,在医保费用的控制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如 年 地区参保病人住院人均费用明显下降,但此次调整将医院以前年度门诊结余费用收回,住院超支又不予补助,违背了医改政策的指导思想,政策没有连续性,有损政府在医院和参保人员中的形象。

(四)、 市医保基金超支的原因复杂。其中主要一条就是历史政策造成的。医保支付范围太宽,取消乙类药品个人部分自付的规定,全额由医保统筹支付,许多高档药品、检查项目和器材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如大型检查核磁等、抗肿瘤药18000多元一支也进入支付医保目录,据了解全国仅有 市不分甲乙类药物全额由医统筹支付,这样虽然减轻了病人的负担,但无疑会增加医保基金和医院的负担;同时由于自付比例降低了,病人自我约束力也大大降低,给医院控制费用带来极大困难;特殊病种仅限8种,除特殊病种外门诊费用不能报销,存在参保病人门诊挤住院现象,医院在控制住院问题上经常与病人发生纠纷,但收效甚微。

(五)、医保付费方式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总体医保政策。后付制使医院垫付大量资金,几千万的资金在滚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财务运转,阻碍医院甚至医疗事业发展。按照上一年度住院人均统筹费用作为支付下一年度统筹基金的标准,将会造成谁少用谁受罚的结果。

(六)、调整政策依据不一致。合医改1号文件断章取义按国发44号文件规定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 的4倍,提高统筹基金封顶线到50000万元。国务院文件原文为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 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 的4倍左右。(其中起付标准即为门槛费)封顶线和门槛费是相对应的, 市本次只提高封顶线而没有相应提高门槛费,片面理解国务院文件的指导思想,将医保基金负担转嫁到医院,但医院根本无力承担。

(七)、医保日常管理问题。医保管理部门政策解释对医疗机构和患者不一致,把矛盾转嫁给医院,造成新的医患矛盾;市医保中心为医保基金运行做了大量工作,但极少数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扣减医院违规费用无合法依据,扣减费用中存在明显错误又不听取医院的反映,不看病史资料,仅凭个人主观印象随意扣减,不提供明细资料,医院无法了解真实扣减原因,弄得医院和临床医生难以掌握住院标准。少数医疗机构和一些民营医院采取分解住院人次、降低住院标准,甚至返还自付费用、发放补贴等方式诱导病人住院,骗取医保基金,医保管理部门监管、处罚不力。

(八) 到 年长达 年时间医保中心从未进行费用决算,导致 年决算时由于时间跨度长,数据量大,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双方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不能有效保证。

二、主要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 地区医保政策,针对 市本次调整内容,九家医院共同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尽快修订 年药品目录,甲乙类区别结算,而不能沿用目前受人为因素影响太大的药品分级限制使用管理的办法。现已实行网上结算,可将药品及耗材划分为不同结算报销档次,由软件控制结算,可以控制管理者、医生、患者的主观因素,有利于科学的客观管理,同时可以对病人起到约束作用,控制应用大量高档高价药品,抑制医疗费用上涨。

(二)、尽快制定单病种入院标准,以有利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自觉把握和控制。入院标准制定可以采取由卫生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办法,也可采取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经验制定由卫生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审批的办法。

(三)、建立专家会审反馈制度,研究制定医疗服务的专业技术标准和诊疗项目目录,实行临床标准化质量管理,使医疗机构明确清晰地、有章可依地进行内部管理,有利于减少医、患矛盾,医、保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改革付费方式。地方医保政策必须遵循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基金应先预付部分费用给医院,大病救助、重病、大病采取实付制,并加快研究单病种付费。

(五)、改革特殊门诊鉴定及报销制度。改变目前松散的特殊门诊鉴定制度,制定各病种统一的鉴定标准,严格特殊病资格鉴定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特殊门诊检查、化验、用药目录,以有利于统一严格管理。实行按病种数、年龄分档次报销,拨款额度应符合基本医疗需求。

(六)、政策制定必须合法可行。医疗保险关系着市民的切身利益,政策办法的制定需要高度协调医、患、保三方关系,兼顾三方利益,需要在大量调查研究完备的基础上,必要时可以邀请经济学、法学、行政部门、医疗部门、各阶层群众等各界代表听证讨论,才可以制定、修订政策。

(七)、加速培养医保复合型人才参与医保管理。目前医疗保险已经实行实时联网管理,管理方法应更加科学化、高效化,建议培养懂政策、懂医疗、懂
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参与医保的科学管理。

(八)、建议省市政策一致、管理一致,有利于提高效率。

(九)、明确医保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约协议关系,按照合法约定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力。细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法行政,而医疗机构是医保三方的医疗服务供方,主要职能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协助基金风险控制,无义务也无能力承担由于政策不合理造成的基金风险。

(十)、 年11、12号文件医院具体执行细则的合理完整答复。由于 月初发文,执行时间为 月 日,那么 年一季度发生的按之前政策操作的费用如何处理?之后门诊按158元/月人拨付,超支部分如何处理,住院超支如何处理?应予以明确答复。

(十一)建立健全违规医保基金处罚反馈制度。每月对每笔处罚的医保违规扣罚基金要出具处罚依据(如依据文号、条款),明细到人、到金额,逐月汇总反馈给医疗机构,以利整改,避免人为操作之嫌。

(十二)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82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告医疗保险费征收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议 市定期将医保基金的征收、支出和结余情况向社会公开,分析统筹基金超支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市医疗政策已经运行六年多,省、市各大医疗机构为我市医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做了大量工作,按照此次修订的不合理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势必会给医疗机构带来极大的困难,最终会影响医保病人的利益,难以保证医保病人的诊疗需求,给社会稳定及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作为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我们将尽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但我们也诚心诚意提出相应建议,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采纳我们的合理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以保障参保病人和医院的合法权益。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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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农商银行

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和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

(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

(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异议信息;

(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

(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六条 各支行(征信系统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则;

(二)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负责向客户做好征信宣传、疑问解答等工作;

(五)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七条 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

第八条 总行为用户管理体系,管理辖内所有征信系统机构,各支行分别设臵普通征信查询用户。

第九条 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总行管理员用户

由总行授信评审部专员使用,负责创建、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等。

(二)各支行普通用户

各支行分别设立A、B岗共两名普通用户,负责征信异议申请、异议查询、数据查询、数据核实等。

第十条 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用户注册名必须为使用人本人实名。

第十一条 各支行需创建普通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好《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其中,人行征信系统用户创建与变更需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向总行管理员

提交《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报总行授信评审部,管理员根据申请材料,修改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定期修改密码。用户和密码被他人使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

第四章 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客户信用报告查询要严格按照征信中心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一)贷款审批查询:审核客户贷款申请的;

(二)信用卡审批查询:审核客户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担保资格审查:审核客户作为担保人的;

(四)贷后管理查询: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特约商户查询: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

(六)异议查询:对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客户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之外,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询客户的《个人(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附件3)或通过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查询行为,各支行应制定严格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必须保管留存查询授权书,并分别建立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4),以备检查及缴纳服务查询费用时使用。

第二十条 客户信用报告查询也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查询,查询规程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是指客户对自身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客户对信用报告中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有关的信息提出异议的,可由客户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相关机构提出核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户异议申请受理条件

(一)客户提供个人(企业)有效证件原件,填写《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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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有效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代理异议申请的,需填写《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并留委托人及代理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向异议申请客户说明农村信用社征信异议的处理流程及操作时限,并做好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对异议描述不清楚、异议信息与农村信用社无关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原因。

(转 载于: 工作总结之家)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客户征信异议事项包括:

(一)否认某一笔贷款存在;

(二)贷款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

(三)贷款结清信息未显示;

(四)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担保信息有异议;

(六)由各支行客户经理录入错误或系统原因所造成的客户信息错误;

(七)人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填写的《异议申请表》或接收人行系统或省联社信贷管理部转发的异议事项后,应先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信用报告中未发现客户所称异议或异议已更正的,应直接告知客户、回复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人行;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则应立即启动异议核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启动异议核查程序后,各支行对异议申请的内容展开进一步调查,通过向经办机构的客户经理及客户本人了解情况、调阅个人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系统和核心系统等多种方式,确认异议是否存在。

第二十八条 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或接收省联社、人民银行转发来的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的确认,核查。

第二十九条 经核查,客户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由总行授信评审部填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7)通过内部邮箱发送至省联社“征信管理”邮箱,经省联社审核后,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信息科技部在核心系统、征信系统中更正处理。

总行自受理申请的异议事项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核查工作,应主动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复查或处理工作,会主动告知,以便做好异议申请人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行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各支行。《个人(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8)

第三十二条 总行将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结果,不定期向各支行发送《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附件9)。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支行征信处理人员在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 客户信用报告属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提供客户基本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支行应妥善保管已查询的客户信用报告,对于业务审批通过或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将客户信用报告与其他业务资料一同保管;对于业务审批未通过或进行异议处理的客户信用报告,应专门保管。

第三十六条 对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资源的使用,应遵守省联社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征信经办人员、征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量化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用户管理员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的;对创建的用户都未登记造册的;未及时做好征信系统机构信息维护工作,所在分支机构有更名、新设、撤并、概况信息变动等情况未申请变更的;未按人行规定将用户信息变更名单报送至总行营运管理部或人行备案的;

(二)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互相兼任,设臵“公共用户”的,盗用他人用户号查询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停用离岗用户的;

(四)查询个人信息时未经本人授权的;

(五)未按要求,将个人客户不良信息通过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客户本人的;

(六)未及时受理异议申请,引起客户投诉的;

(七)未按时效对异议处理进行核查、复查、处理、反馈的;

(八)未按规定操作,如信贷系统录入错误造成客户信用报告错误的;

(九)违反第六章《安全管理》的规定,随意调阅个人信用报告和异议处理档案的;

(十)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十一)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一)越权查询个人、企业信用报告的;

(二)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三)被发现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以往征信业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赣昌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

2、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

3、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

4、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5、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6、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

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

8、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企业异议回复函

9、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

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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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

机构名称:(盖章)

附件2: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

机构名称:(盖章)

附件3:

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色字体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致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 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行)及其各分支机构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至约定用途的业务结束之日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一)审核本人或配偶贷款申请的;(二)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的;(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五)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法人、商户或其他

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六)对已向本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债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风险调查的;(七)处理本人征信异议的;(八)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的;(九)其他本人申请或办理的其他业务。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承担。

授权人声明:贵社(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字体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授 权 人:

配 偶:

户籍地址:

现 住 址:

证件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色字体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致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 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一、本单位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信息和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二、本单位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行)及其各分支机构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至约定用途的业务结束之日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单位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超出以下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承担。约定用途以下第 项

1.审核本单位授权业务的;

2.审核本单位用信申请的;

3.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的;

(转载于: 在点 网)

4.对已发放的本单位信用进行风险管理的;

5.涉及本单位关联人的信贷、担保或风险管理业务的,需查询本单位信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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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单位征信异议处理的;7.

授权单位声明:贵社(行)已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字体条款),应本单位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单位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贷款卡号:

单位公章:

授权单位签章:年

附件4: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附件5:

附表6:

授权委托书

信用社(行):

本人(姓名) (证件类型 号码 ),委托(姓名) (证件类型 号码 ),于 年 月 日前往你社(行)代理办理异议申请。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诺

(转 载 于: 工作总结之家)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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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授权 同志为(企业名称) 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注册登记证件号码:

,代理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以(来自: 工作总结之家)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表7: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

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1、各项要素应填齐全;2、附客户信用报告及还款详细情况。3、已授权异议处理期间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

附表8:

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企业异议回复函

附件9:

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

发出核查机构

年 月 日

注:异议核查函由各法人单位信息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xxxxxxxxyyyyyzzz,其中X代表8位年月日,Y代表机构编码,为核心业务系统各法人单位代码,Z为流水号,从001开始。

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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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发出核查回复函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注:核查回复函编号与异议核查函编号保持一致。

(来自: 工作总结之家) 上页

以上就是《【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的范文全部内容,涉及到异议、客户、信息、查询、信用、用户、系统、报告等方面,觉得好就请(CTRL+D)收藏下。

银行从业人员小结


转眼间从进入xx银行那时算起已经满了第二年。两年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时间让我对于xx银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让我通过自身的学习、领导和同事的教育帮助,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更加胜任自己从事过和正在从事的岗位工作。

最近这一年,我作为一名xx银行员工,亲身感受了xx银行股改给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如经济增加值、要害绩效考核指标等概念的引入,使经营部门的经营理念真正从过去只注重量的扩张转变为注重质的提升,以及由此带来的岗位分工和收入分配的显著变化。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我们xx银行“规范经营”提出了许多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工作中注重细节治理、精细化治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也有了更多的预防和惩戒措施,非凡是行内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向我们再一次地敲响了警钟——工作不仅要做得“好”、“快”还要“合法”、“合规”,不仅要懂得“亡羊补牢”,重要的还在于“未雨绸缪”。年末,我报名并经行内的择优选聘有幸被调动至xx地审批组担任合规性审查岗工作。

从支行理财中心的个贷综合岗转到原先从未接触过的以公司类信贷和个人大额信贷业务为主的审批组合规性审查岗,这个跨度不可谓不大。但领导的教育关心、同事的帮助指导和我个人的自学努力下,通过阅读相关书籍、解读文件规章,我很快渡过了起初的不适应,迅速地融入到现在的岗位角色中。从XX 年初至XX 年7月末,我总计完成了109笔公司类贷款、3笔公司类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工作,合计金额47435.2624万元;完成了67笔公司类信用等级评定的合规性审查,其中aa级29笔、a级34笔、bbb级4笔;完成332笔个人类贷款的接收、送审、下发决策意见工作,合计金额6463.475万元。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的工作任务要求。

xx地审批组属于行内审批部门,面对的都是行内的经营部门,受理审批xx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报送的各类信贷业务。因此,树立内部客户理念,把经营部门作为我们所服务的客户,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是我作为一名审批组合规性审查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在日常业务中,我总是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帮助经营部门工作,耐心解答他们对于审批中存在的各种疑问,并时常通过各种合规、有效的渠道与他们进行沟通,了解经营部门的现实情况和问题,及时向领导、专审进行汇报,尽可能帮助解决审批与经营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矛盾,为行领导与专审的有效决策提供依据,实现xx银行利益的最大化。

xx地审批组是行内一个日常工作量较大、工作较为繁忙的一个部门。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工作要求,是我经常思考的问题。我在工作中发现,大量工作时间都是消耗在一些相对机械的简单重复劳动中,如在合规性审查工作中对申报单位一些财务指标的验算,计算比较简单,但要检查多个单位的多个财务指标也要花费合规性审查人员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我通过自学,运用我们常用的execl电子表格软件中的公式与函数编制了一张表格,只需要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有关数据填入表格,相应的各年度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速动比、利润率、本息保障倍数、抵押率、担保率等数据就能自动计算生成,极大地方便了工作、提高了效率。
我还把这张表格与四周的同事、经营部门的同事共享,力求大家都能更高效的工作。我还将部门内部许多相关的报表进行了关联共享,相互取得所需数据,消除了很多重复劳动,也使许多数据更为精确;把一些常用表单进行了优化,本着简单、易用的设计,在规定的位置录入数据,电脑就能自动生成相应的规范页面供使用了。此外,我在许多工作流程的细节上想点子、找方法,在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更好地完成工作要求。审批组的工作,是一项全面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对全行的各项

业务都有深入的了解。

加强对各类文件和制度的学习,是我履岗最基本的要求;积极参加行内、部门内组织的各种定期不定期的专题培训和例会、学习会,则是对我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在xx地分行与xx地人寿保险公司共同举办的“盈向未来”客户经理培训班上,我学到了不少营销的技巧、与人沟通的方式,明白了团队协作的至关重要;在由xx地分行组织、省分行有关部门领导与相关业务人员讲解的“xx银行优势产品与营销”培训班上,我对于xx银行的各类信贷业务有了明确而充分的熟悉,知道了哪些是应该重点向客户推荐的,哪些是正在开发并着力推广的,以及如何办理,有何优势与不足;在省分行组织的由总行资深贷款审批人讲解的全省专职贷款审批人培训班上,我对于原先工作中一直存在的一些难点、盲点都有了一些全新的理解,如对于企业集团应该在哪些地方加强关注,对于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解读,从一些表面的绩优或是绩差中发现企业的真实状况,合理判定,熟悉到自己的工作与岗位的重要性与任务的艰巨性——需要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来当好“xx银行资产的看门人”。除此之外,每当有新的有关行内发文,我也认真参加部门内的例会和学习会,学习文件精神,在工作中落到实处。非凡是有时还请来行内相关部门人员现场讲解业务中的疑难点,更是我学习的好时机。学习制度、理解制度、在制度的要求下办事,把握全方位的知识,了解政策变化、行业风险,才能在审批组岗位上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人。

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我作为xx地分行系统团委的宣传委员,参加了团委组织的多项活动。将行内员工非凡是广大青年团员的美文佳作、学习心得推荐给大家,是我与另几位团刊《青年风采》的小编们共同努力的方向。我组织搜集各类优秀的稿件,对原稿进行合适的排版、美化,套上精美的插画与底纹,最后上挂网站上与大家一同分享,得到了广大团员的好评。其中大量佳作被省分行《西湖周刊》选取上挂,为全省的xx银行系统所了解。系统团委组织的“规范化阳光服务演示”,我积极参与了多份演示文稿的编写工作,提出的一些建议与意见也为领导与同事认同和采纳。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银行的工作也时时变化着,天天都有新的东西出现、新的情况发生,这都需要我跟着形势而改变。学习新的知识,把握新的技巧,适应四周环境的变化,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xx银行员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使我所努力的目标。当然,在一些细节的处理和操作上我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我会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磨练自己,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帮助中提高自己,发扬优点,弥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