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书(锦集6篇)

仓储合同书(锦集6篇)。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与合同打交道。签订合同时必须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同时要正确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您之前是否有收集过正规的合同范本模板呢?希望我们提供的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书【篇1】

芜湖安得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托管)

编号:

存货方:芜湖安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管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保管货物: 甲方以总包形式委托乙方进行仓储货物管理。

1、乙方提供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设施完好的仓库给甲方存储货物。

2、仓库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储存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按照存货方的计划数量。

4、质量: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5、货物包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储存安全原则下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储存保管。

第三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1、货物入库验收时,必须核对货物与入库单据上所列明的型号、数量是否相符,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无变形。

2、如包装有破损变形,货物有短少、损坏的事实,乙方仓库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并填写货物验收报告,在第一时间反馈给甲方代表。

3、乙方收货后,必须按甲方要求填制安得《产品入库单》在备注栏上写明入库货物状态,其中货主联提交给甲方备查。

第四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乙方必须保持库房防雨、防潮,保持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设施完善、状态良好。租赁期内,由于仓库本身的原因导致甲方所存放的货物潮湿变形,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必须按照货物包装箱标示的方向、高度、层数等要求堆码,将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盘存和检查。

第五条、货物入库、出库、时间要求及货物退换:

货物入库:产品入库时,开具甲方要求的入库单,由乙方签名、盖章确认。

货物出库:

1、客户到仓库提货,必须持有甲方开具的有效提货单,提货单上必须具有甲方指定的提货专用章、财务签名。

2、产品出库,乙方必须验证提货单的真假,核对提货单上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后,安排发货,“白条”或口头通知等一律不准发货。

出库时间:如甲方经销商到相应网点仓自提产品的,乙方必须保证在收到提货单后30分钟内准时发货。

货物退换:

1、产品退换必须有甲方销售公司或当地售后处指定的负责人在退货单上签字、盖章,并有书面通知,否则,一律不准退换。

2、产品退换时,由甲方当地售后服务处负责送到乙方相应的网点仓库。

3、乙方必须对退货产品严格验收,编制流水帐备查,对退换产品包装有破损、变形或残次品要对品名、型号、数量做出标识,并分开存放。

第六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除甲方批准同意客户退回储存的受损物品及残次品外,其它物品因保管不善引起的货

第1页、共4页

芜湖安得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物损坏、短缺由乙方负责。

2、在包装箱完好、无开启痕迹的情况下,客户开箱后发现产品型号不符,部件短缺、有质量问题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配合甲方查明原因。

第七条、存货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要求乙方保障货物出、入库方便、快捷,货物堆码合理、整洁,储存货物安全、完好、数量准确;因业务发展需要扩租或减租仓库面积,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满足甲方扩仓、减仓要求。

甲方义务:

1、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乙方的仓租保管装卸费。

2、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产品的有关信息、有效的单据及预留印鉴式样。如有变更,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提供产品堆码、保管技术规范、有效票样样板。

4、为了确保产品安全,甲方要不定期到仓库对仓储产品进行抽检。

5、严格遵守消防部门及乙方有关仓储安全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甲方的仓租保管费。乙方义务:

1、负责库房的维修管理:提供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保证消防安全;提供足够数量的垫板,保证货物的干净和干燥;保持库房整洁,满足存货方每月所需仓库的使用面积;并随时满足甲方扩大销售城市所需的相应网点仓库资源。

2、提供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甲方货物出、入仓库及日常的货物保管工作,并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搬运工人和装卸设备。

3、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货物出、入库装卸服务。

4、按照双方约定的运作流程进行作业,并及时提供有关报表及统计信息。

5、负责出、入库及在库货物的管理,商品堆码符合甲方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甲方有关工作:如每月盘点和对帐、提供保险索赔单证、不定期抽检等。

乙方装卸要求

1、甲方货物到达仓库后,乙方应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等待甲方装卸工作的安排,其装卸货过程由甲方现场管理员全权监控。

2、任何到场的装卸车辆,每车货物装卸时间都不能超过1个小时。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因装卸时间超时导致甲方客户投诉的,甲方每次处以乙方罚款 300 元。罚款在当月装卸费用中扣除。

3、乙方装卸工人应全力配合甲方现场管理员作好装卸工作,听从装卸过程中的安排,不得随意违规操作。对于不按现场管理员要求装卸而造成的产品变形、损坏等,一律由乙方负责赔偿。

4、严禁乙方装卸工人野蛮装卸,不得任意摔、丢、踩或乱放货物。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装卸工人必须礼貌对待客户。任何情况下,不得直接与客户发生任何矛盾、冲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否则,甲方每发现一次,将对乙方罚款 100 元。罚款在当月装卸费用中扣除。因乙方工作人员与客户发生冲突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所有损失将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6、所有的装卸堆码必须严格按甲方的《产品入库堆码要求》来堆码。

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令要求对产品型号、数量进行收发作业。如因乙方不按甲方指令操作而导致产品装卸出现差异,乙方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产品全部损失。

8、装卸工作结束后,乙方应主动对装卸场地进行清理和打扫,保持现场的整洁、美观。

9、装卸工作结束后,装卸员必须按甲方现场管理员要求整理库位,提高仓库面积利用率。

第2页、共4页

芜湖安得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乙方装卸责任

1、甲方产品必须保证不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人身伤害,任何有害身体健康的货品,乙方可以拒绝执行装卸工作;

2、乙方保证为甲方现场装卸的作业能力随时处于最佳状态。如出现无故拖延等现象而被客户投诉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罚乙方,并在当月的装卸费中扣除。

3、如乙方服务不能达到甲方服务要求,在经甲方提出三次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整改,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

4、乙方在装卸过程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与甲方无关。第九条、甲方责任:

1、保证货物本身的安全性:甲方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未经允许不得将易燃、易爆、具腐蚀性等危险品存入库房,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每月和乙方书面核对确认合理的库存残次品、包装破损品(变形品)。第十条、乙方责任:

1、在单据手续不全或明显不符的情况下出库,致使货物被冒领而使存货方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按甲方货物出厂价当月负责赔偿。

2、保管期间所致货物破损、短少、水湿、受潮、污染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3、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甲方可直接在仓租装卸费中扣除,并书面通知保管方。

4、每月和甲方书面核对确认合理的库存残次品、包装破损品(变形品),出现不合理的库存残次品、包装破损品(变形品),乙方按甲方货物、包装出厂价当月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结算价格、单据交接、结算方式:

1、结算价格:仓租保管费 元/平方/月,装卸费 元/车(7.2米标准车)或 元/台或 元/吨计费(装卸费包括货物送达时的装卸费、出库装卸费、仓库理货调整费或

费)。

2、单据交接:乙方每月将实际租用的面积及装卸(整车次数或台或吨)单据,汇总《仓储装卸费用明细表》交甲方网点核对,《仓储装卸费用明细表》、《发票》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所在网点邮寄回总部由审核作为付款依据。

3、结算方式:

月结:甲方收到乙方合格单据之日(以到达邮戳日期为准)起,十五天内应予承付(以付款划出日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季结:甲方连续收齐乙方一个季度的仓储装卸费合格单据,一次付款,优惠返利1%。半年结:甲方连续收齐乙方半年装卸费合格单据,一次付款,优惠返利2%。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话通知对方,并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地级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部分免除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未履行完责任的任一方应继续履行完为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运输破损由乙方出具验收报告,送交甲方确认,并保留由承运方代表签字认可的原始记录备查。

2、本协议附件规定的运作流程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方负责。

第3页、共4页

芜湖安得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3、发生临时性面积增加情况时,按当月实际使用面积,比照本协议规定面积价格执行:超出协议规定面积部分使用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结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结算。

4、租赁期内,甲方对仓库的自然损耗(例如地面、墙壁等的磨损)不付任何责任.5、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更改仓库使用用途,需负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如甲方因政策变化需撤换仓库,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的撤仓要求,甲方在付清至撤仓日所欠乙方的仓租费用后,乙方不得以租期未到为由提出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应协助甲方撤仓。

第十四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顺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未尽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十六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从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年__月__日为止。合同期满,双方符合合同条件,合同续签。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4页、共4页

仓储合同书【篇2】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货物在_____地区的仓储业务达如下一致。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包装

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务范围,责任甲方责任

甲方应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并满足一般普通仓库存储标准若无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甲方的包装必须保证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储存时的货物及人身安全,若因包装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对货物的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甲方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并给乙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和前来提货的单位或个人,乙方收到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用于同前来提货的人员持有的《产品出库通知单》传真件进行核对,只要单单一致,即可发货。或:____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并在其中注明前来提货车辆的牌照号码,乙方按照通知单发货,只承担核对出库单表面信息一致的责任,并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做任何核实。

甲方负责购买所存储或托运货物的货物保险,乙方同意在得甲方授权后代为购买货物保险。

第三条业务指令

1、对于甲方发出的业务指令,乙方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如实执行。

2、上述指令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包括品名、数量、记号、价格等内容及提请乙方注意的事项等。

第四条通知义务及协助盘点

1、乙方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出入库数量、及在库状况等。

2、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盘点报表,甲方每年两次对货物进行抽盘。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两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证明文件。

第六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依照本合同进行业务操作过程,所得知的一切有关对方业务的情况,均不得泄露给其他方。

第七条费用和结算

本合同相关业务费用如附件所示如遇进出库货物形态、包装方法变更,或本合同未列明事项的特殊作业,价格另议。

第八条通知、付款

乙方完成相关业务后,于当月底结算并在翌月10日前向甲方发出以人民币结算的该月付款通知。乙方接受甲方将通知付款的金额,以现金、支票或者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中的方式支付。支付日期原则上定为每月25日以前,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若延期支付,甲方每天将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违约和合同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承诺,或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赔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赔偿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具体赔偿数额由三方协商确定。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时,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要解除本合同,需在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或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禁止转让

甲方或乙方在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诚信原则

经济发生巨大变化、或对本合同未列入的事项产生异议时,除根据当地法规外,应本着甲乙双方的诚意妥善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委托相关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20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双方若无书面异议,自动延长1年。

第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仓储合同书【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存货方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海鲜品名:_______;品种规格: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

2.海鲜品名:_______;品种规格: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

3.海鲜品名:_______;品种规格: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

4.海鲜品名:_______;品种规格: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

5.海鲜品名:_______;品种规格: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提示说明(使用时请删除):保管方的正当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 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 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 _______天,国外到货不超过_______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 止。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 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_____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 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 失。

(5)其它约定责任。

提示说明(使用时请删除):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 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 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 准。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 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一,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 年___月____日

仓储合同书【篇4】

6月9日,贵州雨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霖公司)(甲方)与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的前身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乙方)、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1.甲方发往丙方堆场的磷矿砂,丙方须及时办理入库并据实开具入库凭证,同时交甲、乙双方各一份;2.丙方开具的入库凭证必须明确标注“此货权归河南公司所有,未经该公司许可,任何人无权动用、转借、安排出库”;3.甲方发到丙方的磷矿砂从卸车入库始到装至舱底止的一切费用,由甲、丙双方直接结算。雨霖公司发运至防城港并储存于外运公司的磷矿砂货权归河南公司,但有关费用由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直接结算。上述协议签订后,自197月至9月间,雨霖公司从贵州省先后共发运磷矿砂6929.15吨至防城港,经外运公司存放于防城港务局303、404堆场,并由外运公司出具了货物进库单。6月29日,雨霖公司从该批磷矿砂安排出库4404.2吨装船出口,其余2525吨仍存放防城港务局堆场至今。

年2月至5月间,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先后从云南省共发运磷矿砂28338.8吨到广西防城港市,由外运公司代理存放于防城港务局304、404、504堆场。同年6月15日,云南公司(供方)与雨霖公司(需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fc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云南公司供给雨霖公司磷矿砂25000吨,单价250元/吨,总价款6250000元。雨霖公司应在1998年6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7月20日前再支付货款200万元,余款在装船前付清。如需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处理货物。合同签订后,雨霖公司于1998年向云南公司支付了货款200万元,其余货款一直没有支付,云南公司因此也一直未向雨霖公司交付磷矿砂。雨霖公司在未取得该批磷矿砂所有权的情况下,便于1998年6月8日致函外运公司,称其自1998年初到6月到达防城港的磷矿砂28040吨的货权已转移给河南公司。此后,云南公司自行出口销售其运抵防城港的磷矿砂,直至XX年1月方出口销售完毕。XX年3月12日,云南公司与雨霖公司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约定扣除堆场费、降价销售损失等费用后,再由云南公司返还368000元给雨霖公司,双方的债权债务即结清。该协议签订后,云南公司依约向雨霖公司返还了款项,终止了双方之间购销合同的履行。

XX年12月,河南公司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XX年10月29日,外运公司发给河南公司一份传真,称河南公司在其处的磷矿砂存港数为2525吨,并要求河南公司前往结算支付有关费用。河南公司知悉储存于外运公司处的磷矿砂短少后,即派员前往交涉未果,河南公司认为由于外运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河南公司的磷矿砂短少灭失,依法应负赔偿保管物损失的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外运公司赔偿河南公司23635.8吨磷矿砂经济损失7,445,277.00元,并由外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外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外运公司与河南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讼争28040吨磷矿砂的仓储保管合同,河南公司也没有实际交付磷矿砂给外运公司保管。只是从1998年6月至9月,雨霖公司将其交付外运公司仓储保管的6929.15吨磷矿砂的所有权转归河南公司所有。1998年7月5日,外运公司依照河南公司的通知,代其将4404.02吨磷矿砂装船出口,故河南公司储存于外运公司处的磷矿砂还有2525吨。河南公司长期拖欠外运公司的仓储费、港口包干费等费用,给外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驳回河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河南公司偿付外运公司仓储保管费487470.72元(其中现存磷矿砂2525吨的保管费暂计至XX年2月28日)及港口包干费333916.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898元。

河南公司对外运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外运公司反诉请求所指的磷矿砂是雨霖公司在1998年7月至9月运抵外运公司的磷矿砂,而河南公司在本诉中诉请的磷矿砂是1998年初至6月运抵防城港的,因此外运公司反诉所指的磷矿砂根本不是1998年6月9日三方协议(河南公司、雨霖公司及外运公司)所指的那批磷矿砂。关于雨霖公司7月至9月运抵防城港的那批磷矿砂,所有权并未转移给河南公司,河南公司对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外运公司反诉所指的磷矿砂是三方协议中指的磷矿砂,但协议已约定保管费等费用由雨霖公司承担,河南公司亦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外运公司的反诉请求。

雨霖公司述称:其与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于1998年6月9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因该协议中的2804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属于云南公司,雨霖公司根本无权转让,故该份协议是无效的,河南公司并未取得2804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至于河南公司与外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雨霖公司无关。

云南公司述称:其与雨霖公司曾于1998年6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云南公司供给雨霖公司磷矿砂一批。1998年初到6月间,云南公司发了28040吨磷矿砂到防城港,原打算用于履行购销合同,但后来由于雨霖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该批磷矿砂的所有权也未转移给雨霖公司,因此雨霖公司无权将货权转移给河南公司。云南公司最终处理了该批货物,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至于河南公司与外运公司在反诉中争议的6929.15吨磷矿砂,并非云南公司所发的货,与云南公司无任何关系。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雨霖公司、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三方在1998年6月9日所签订的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雨霖公司实际发运至防城港交外运公司保管的磷矿砂为6929.15吨,因此,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只就该6929.15吨磷矿砂形成仓储合同关系。外运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已经按照协议为该批货办理了在防城港务局的仓储保管手续,并根据雨霖公司及河南公司的指令办理了部分货物的出库装船出口手续。因此,外运公司已实际、全面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云南公司从云南省发运至防城港的28040吨磷矿砂,因雨霖公司最终未能向云南公司付清货款,该批货的所有权也就自始至终未转移给雨霖公司,雨霖公司也就无权转移给河南公司。因此,河南公司主张雨霖公司已经转让28040吨磷矿砂给其、其与外运公司存在28040吨磷矿砂的仓储合同关系以及外运公司非法放货造成其23635.8吨磷矿砂损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付。关于雨霖公司交由外运公司仓储的6929.15吨磷矿砂,根据雨霖公司、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1998年6月9日签订的三方协议,该批货从卸车入库始至装至舱底止的一切费用由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直接结算,故外运公司反诉请求河南公司支付该批货的仓储费、港口包干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驳回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7236元,其它诉讼费9447元,合计56683元(河南公司已预交),全部由河南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023元,其它诉讼费2805元,合计16828元(外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外运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答辩

河南粮油不服判决,于XX年6月15日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外运公司于1998年5月18日发给雨霖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发给河南公司函件都是三方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审判决没有全面审查,客观认定上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2外运公司一审反诉所称雨霖公司自1998年7月至9月发运至外运公司保管的6929.15吨磷矿砂以及雨霖公司与云南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签订的fc《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25000吨磷矿砂,并非为雨霖公司与河南公司、外运公司三方协议所指的28040吨磷矿砂,与河南公司的本诉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外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河南公司的上诉。庭审时云南公司、雨霖公司未到庭。终审判决至今尚未下达。

因外运公司原经办讼争磷矿砂业务的人员已调离公司,因此在外运公司接到河南公司对其提起的仓储合同违约赔偿之诉的时候,对案件讼争的28040吨磷矿砂完全不了解,但外运公司下属某部门为何向河南公司书面确认收到雨霖公司28040吨磷矿砂并承诺只能凭河南公司许可才能安排货物出口?作为外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接到河南公司诉状并仔细研究现有材料后即提出应追回雨霖公司、云南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真象。于是外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追加雨霖公司、云南公司为本案第三人。雨霖公司、云南公司的参加诉讼促进法院查清讼争的28040吨磷矿砂的来笼去脉,而且通过雨霖公司的当面确认其并没有从云南公司实际取得2804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也没有实际交付28040吨磷矿砂给外运公司储存保管。

追加第三人,是外运公司取得案件胜诉的一个保障,河南公司以仓储合同为由提起的违约赔偿上诉,而不是侵权赔偿之诉是外运公司胜诉的分水岭。

作为仓储合同违约之诉,必须有仓储合同的成立及履行,暂且不去讨论三方协议是否就是仓储合同,也不去争辩1998年6月9日外运公司出具给河南公司确认按雨霖公司的通知已有28040吨磷矿砂到港并转移所有权给河南公司,外运公司承诺凭河南公司通知出库的便函是不是仓单?既然河南公司主张外运公司违反仓储合同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货物短少23635.8吨,那么河南公司就有义务证明已实际交付28040吨磷矿砂给外运公司,无论是河南公司实际交付还是雨霖公司实际交付。然而,河南公司始终承认自己并没有实际交付过28040吨磷矿砂,而雨霖公司也当庭承认没有实际取得过云南化工的2500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也没有实际交付讼争的28040吨磷矿砂给外运公司,其实际交付给外运公司的磷矿砂只有6929.15吨。也就是说雨霖公司并没有履行转让28040吨磷矿砂所有权给河南公司的承诺。因此即使外运公司按照雨霖公司的通知转述了一些不真实的信息给河南公司,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河南公司或雨霖公司并没有实际交付讼争的28040吨磷矿砂给外运公司,既无实际交付,何来保管义务?更谈不上未尽保管义务而造成货物短少损失一说?河南公司的违约之诉不能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也就不难理解了。虽然终审判决尚未下达,但本代理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河南公司的违约赔偿之诉不会得到终审法院的支持。

至于外运公司的反诉,因雨霖公司已无实际支付能力,实属不得已之举,也非本代理人之初衷。

仓储合同书【篇5】

兹为堆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______仓库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管寄托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查明保持该仓储物及原状完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 前条保管费支付时期约定每月______日,乙方应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一次。

但仓库内堆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败仓库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为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

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堆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返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分,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田,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以达清偿的目的,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

第十条 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为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 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前项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堆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 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 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堆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

仓储合同书【篇6】

保管方: 住所:

存货方: 住所:

合同签订地: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 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 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 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 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 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 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 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 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 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 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 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 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