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心得热门11篇

刑法心得热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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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心得 篇1

我是xx年xx月xx日到我镇刑法部门办公室开庭《刑法》的。xx年xx月xx日,我作为一个在县城工作的实习生来到了刑法部门,开始了我们的实习生活。我在刑法部门工作,我的主要工作是刑诉法。在刑法部门实习的这段日子,我从老师傅那里了解了很多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方法、的方式等;在我县刑法部门实习的这段日子里,我的主要工作是刑法的修改、整理、审核,我也在这些工作中了解到很多刑诉法的法律法规的运用,并且我在其他工作的这段日子里,我对刑法的运用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于刑法有了更好更深入的理解。

在刑法部门实习的这段期间,我在刑法的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认真学习了刑法、刑诉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修正等各类刑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到其中的民事诉讼讨论当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提炼了自己的法律思维,学会了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和决心,认真执行了我的实习计划,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做得更好,更扎实。

在刑诉法实习中,我主要做了刑法的学习,对于刑法也有了基本的了解。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的内涵,以下是我对于刑法的了解:

第一,刑法的学习,对刑法的基本内涵有了一定的了解。我认识到,作为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其本身并不是想像中的简单。其实,我认为,刑法中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一件简单事情。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学习,了解一些刑法,但是我们不能把它简化成一种肤浅的理解,而应该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

第二,我在刑法的学习,对于刑法的基本内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刑法的一些要求有了较为深入的理解。在实习中,学校的法律在实习期间也是很重视的,我们需要学会对于刑法的基本内容进一步的了解,同时,这也是在实习中最有用的。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帮助我们的实习进行。

第三,在实习中,我认识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的要求自己,认真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同时,也能够锻炼自身的实际动手能力,在实习过程中,学会了如何去处理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我在刑法这个领域,我深深的认识到了实习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认真的推敲、计算、比较,这样的工作过程也是最考验人的。在实习中,我认识到了,在实习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做到认真、仔细的工作态度,因为这些工作的程序都是最基本的知识,这些知识,对于我们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第五,我在刑诉法实习的这段期间,也看到了许多在我们学校学习的法律案例,并且学习到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知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交流,我也学会了许多。在这个实习过程中,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刑法工作者最基本的素质是要具备法律思想素质,要有良好的法律人道德素质,才能够做到无律的裁判,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在实习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实际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有一定距离的,并且需要进一步的学习与理解。我也深知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与实际情况还很不够,所以我会在以后的学习中,更加努力,积极学习法律和英语,以便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服务。

在实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一、理论知识的问题:通过在实习中的实践与老师们的教学相结合,我们已基本掌握了一些理论知识,但是在实际中往往并不能很好地运用。比如,在书本上知识的应用还是要在实际中才会实践,而这方面的知识很不扎实。

二、专业知识的问题:作为一名实习生,我的知识和经验还远远不够,所以在刚到实习单位的时候,我就感觉了自己的非常不适应,这时在实习过程中,我感到了自己的无知和匮乏,在这个时才发现自己有太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刑法心得 篇2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心得 篇3

刑法学心得体会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是法学的一个部门。作为知识体系,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因而与刑法特别是刑法典有着密切的联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有许多契合之处,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刑法区分为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区分为总论与分论(或称罪刑各论)。作为理论体系,刑法学体系区别于刑法典体系,不是刑法典体系的简单摹本,刑法学体系按照自身的理论逻辑展开。

刑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容正越来越丰富。目前,各类刑法学教科书的篇幅越来越大,也在某种意义和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本教材的篇幅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但是我们以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和系统性为基本目标,希望在勾勒出刑法学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集知识性、理论性于一体,既为课堂讲授留下空间,又不遗漏法学本科生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曲新久老师在高度抽象的基础上,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具体化,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力求基本概念明确、基本原理科学、基本知识系统,在科学性的基础上突出可读性,在理论性基础上突出可操作性,在准确性基础上适当地通俗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与 难点。

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 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课堂上及书本里,曲新久老是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通过再次的学习,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 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臵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

通过学习刑法学,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 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刑法心得 篇4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是法学的一个部门。作为知识体系,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因而与刑法特别是刑法典有着密切的联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有许多契合之处,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刑法区分为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区分为总论与分论(或称罪刑各论)。作为理论体系,刑法学体系区别于刑法典体系,不是刑法典体系的简单摹本,刑法学体系按照自身的理论逻辑展开。

刑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容正越来越丰富。目前,各类刑法学教科书的篇幅越来越大,也在某种意义和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本教材的篇幅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但是我们以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和系统性为基本目标,希望在勾勒出刑法学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集知识性、理论性于一体,既为课堂讲授留下空间,又不遗漏法学本科生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曲新久老师在高度抽象的基础上,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具体化,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力求基本概念明确、基本原理科学、基本知识系统,在科学性的基础上突出可读性,在理论性基础上突出可操作性,在准确性基础上适当地通俗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与难点。

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刑法心得 篇5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XX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刑法心得 篇6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刑法心得 篇7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心得 篇8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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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心得 篇9

经过一年多的备考,现在付出的汗水终于有了收获了,我考上厦大的研究生了。

一路走来受到很多人的支持、鼓励和帮助,真的非常非常感谢他们!

我觉得我是幸运的。首先,一路上我有两个好队友一直陪伴左右,一直互相鼓励支持。再次,2017这一年考研,数学比较简单,而数学恰好是我的弱项,所以我也是幸运的。再者,复试时,我笔试不理想,最后还能过复试,这也是幸运的。最后,虽然没能选到想要的导师,但是那个导师给我推荐了一位非常nice的导师,这是幸运的。

通过考研,我觉得我收获的不仅仅是拿到了录取通知书,还收获了一段非常珍贵的友情。南神是我的考研队友,是两个队友里面跟我最要好的一个。他在大一时跟我同班,但是后来转了专业,本来在班上就没什么交流,他转了专业之后几乎就没联系过,连面都没见过几次。大三那时,要准备考研了,却突然遇见了,一番寒暄后,知道都是考研的。我当时是在实验室学习,一个人也是觉得挺孤单的,另外他还是大神,所以就邀请他到实验室学习,大神愉快的答应了。在实验室学习了一段时间,由于实验室要给毕业生做毕设,所以后面也就搬到自习室学习了。在实验室的这段时间里,我们总有一种相见恨晚,惺惺相惜的感觉,觉得之前大一时,怎么就没有好好交流呢,真是太浪费!那时我就觉得如果那时早点跟大神交流了解的话,我可能就会跟着大神转专业了。

接下来的复习时间里,我们虽然不是考同一个专业,没有在一个教室复习,没有朝夕相伴,但是每次在路上碰巧遇到时,彼此都有说不完的话。印象最深的是政治这门课,我们都是用石磊的教材和视频,所以可以找到许多共同的话题。记得大神有一次看完思修时,特意来找我说,石磊的思修讲的很好,你看了没。我说没有,然后大神就开始给我讲他从中学到的东西,说石磊讲的哪些真的好有收获,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修云云。

到现在印象还是很清晰,晚上十二点多了,我们一起走在校道上,一起谈论马克思,一起谈论资本论,吐槽资本来到世间,每个毛孔都留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一起谈论考研的意义,以后要做的事。

这是我考研过程中最最宝贵而美好的一段回忆!

刑法心得 篇10

值此十八大召开之际,10月20日上午,哲学院12级研究生全体新生参观了武汉市革命博物馆。武汉市革命博物馆由武昌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毛泽东旧居纪念馆、中共五大开幕式旧址暨陈潭秋革命活动旧址组成。

同学们参观了于建立的武汉市革命博物馆。馆内翔实的文字资料,丰富的年代展品,向大家展示了革命先烈们艰苦的生活环境,那大教室、大操场仿佛再现了当年革命者们蓬勃的激情。在参观中共“五大”会址及毛泽东旧居的时候,同学们深深地被革命先烈们朴素的作风打动。大家在寂静的楼道中穿行,用心体会着、感受着那个风云变幻、豪情激荡的时代…

参观过程中,当看到学生们用过的书桌、旗帜、手稿,党员同志们尤其受到鼓舞,决心将革命精神传承并发扬下去,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爱岗敬业,奋发向上!

最后,哲学院12级研究生全体新生党员在中共“五大”旧址举行了“重温入党宣誓誓词”活动。面对党旗,重温誓词,感受伟大革命精神,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永不褪色,立志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而奋斗!

刑法心得 篇11

地理学科的核心素养包括人地协调观、综合思维、区域认知、地理实践力,地理学科核心素养的确定,有其坚实的地理学基础,它们体现了地理学科的特色,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跨学科性。这四个学科核心素养之间关系非常紧密:人地协调观是地理课程内容蕴含的最为核心的价值观,它包含着正确的人口观、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等。综合性和区域性是地理学的两大突出特点,由此形成的综合思维和区域认知,是学生分析和理解地理过程、地理规律、人地关系的重要思维品质和能力。地理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实践活动中运用综合思维和区域认知,是学生感悟、体验现实世界中人地关系的重要途径。

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看,高中地理课程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新的高中地理课程由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三类课程组成,其中“自然地理基础”是对“地理1”的加深,前者的内容要点在“说明现象”,后者的内容要点在“分析原理”。“区域发展”是对“地理2”的拓展,围绕人地协调继续展开。“资源、环境与国家安全”是全新的一个模块,是从地理的角度落实国家安全教育的举措。例如:“地理1”中的1。1主要学习地球的宇宙环境,而“自然地理基础”中的I—1。1主要学习在这样的宇宙环境下,地球的运动特征及其地理意义;“地理1”中的1。4主要学习如何识别一些地貌形态,而“自然地理基础”中的I—1。3主要学习如何用内力和外力作用来解释地貌的成因。选修课程有9个模块,与实验版课程标准相比,它进一步考虑扩大学生视野,关心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提高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国家安全意识,以及培养学生兴趣等方面,增加了“天文学基础”“政治地理”和“地理野外实习”3个模块。

在新的地理课程标准下,固有的教学模式已难以适应当下的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行改变,尤其要重视问题教学。所谓问题教学,是以问题为线索,以创设问题情境为开端,围绕问题的解决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包括创设情境、提出与分析地理问题、提出地理解决方案以及展示评价四个部分。同时在学习过程中要逐渐加强地理实践,将实践的内涵提升到行动落实的层面,并从提升素养的高度强调实践行动的重要性。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选择与学生生活贴近、与社会贴近的身边的区域作为活动的落脚点,组织学生带任务、带问题实地考察,使用观察、调查访谈等方法获取第一手信息,进一步对所学知识进行理性反思和总结。最后还应在授课过程中深化信息技术应用。

总之,作为一线老师,我一定要积极学习并努力实践课改新理念,感受课改新思维,使用课改新教材,顺应国家对新一代人才的要求。我相信:沐浴着课改的春风,我一定会迈向成功教育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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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心得(热门11篇)


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补习心得”的研究报告,感谢您的阅读,请收藏此文以作纪念。或许,我们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收获,但我相信最好的记录方式是通过文字。心得体会有助于提高个人的深度思考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补习心得(篇1)

这次,年级部给我们推荐了另一本书《不上补习班的第一名》。和上次一样,我迫不及待的买来读。很快,我进入了书的海洋。

《不上补习班的第一名》主要内容是小米的妈妈总是帮她做好所有的事情,也从来不让小米做家务。小米什么事都不用做,没有自己的兴趣,整天懒洋洋的过日子。有一天,班上来了一个新同学智律,他跟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所以有些早熟,什么事情都自己做,而且不上补习班,成绩总是第一名。小米对智律感到非常好奇,于是开始挖掘他不为人知的秘密……小米从智律哪里学到了两个字:自律。于是她开始自我反省并且慢慢地改变观念。成为自己人生的主人。在小米和智律面前,我感到很惭愧。经历了风雨,不一定能见到彩虹,但是连风雨都不经历的话,就一定见不到彩虹。我就是后者,有时,我还没有开始走就已经把路给堵死了;有时,我做了一会儿就完全失去了兴趣;有时,我没有失去兴趣,却因为胆怯而退缩了。小米,她那么依靠妈妈,也改过来了,我,一个男子汉为什么不行呢?因为我没有决心。连小米我都比不过,能把自己的生活处理的妥妥的的智律就更不用说了。靠自己踏出去的脚步很了不起,我也要自律,我也要成为第二个智律。事情不靠妈妈,我要自己做,生活不依赖父母,我要自己做!

从现在开始,把我们自己的脚步踏出去吧,让我么一起自律吧。

补习心得(篇2)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早晨,爸爸和我骑着自行车往电影院赶去。本来我是不想去的,这么好的天气,不在家里睡觉怎么能行呢?等我们到了电影院果然是来着了,怎么能不看呢?后来我们只好看了《银河补习班》,但我怎么也没想到它对我的感触竟然那么大……

电影开始时,宇航员马飞乘坐的宇宙飞船马上要就要飞往太空,可是,没有一个亲属来送他,接着宇宙飞船飞向了太空。后来,宇宙飞船的某个重要部位被太空金属垃圾割坏了,宇宙飞船回不了地球,而马飞想起自己小时候的点点滴滴的经历,于是不顾一个队友的阻止出仓修理,最终返回地球的故事。

“人生就像射箭,而梦想就是箭靶子,如果连箭靶子都找不到的话,那每天拉弓还有什么意义?”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不能因为家长或老师的一句话,一个动作或者一个眼神而改变。只有坚守梦想,才能取得胜利“一个馒头,第一次蒸很好吃,可是如果反反复复地蒸,那就不好吃了。”第一次学习效果好,如果反复复习,效果反而不如第一遍。

电影中,坚持老式教育的主任,开始自己的孩子考的很好,甚至还当了状元。可是后来,只因考砸了一次,主任就不见自己的儿子,可怜的儿子就选择了另一条道路—从楼上跳了下去,抢救回来后就成了疯子。马飞的爸爸采用新的教育方式,经历种种磨难,最终,将儿子培养成了一个伟大的人。

当我经历磨难时,我都会想起这部电影,然后再次艰难地站起来,这部电影时不时地激励着我。我度过磨难时,感觉轻松不少。它帮我解决了很多问题,而我也希望它能帮更多的人解决问题。所以,我推荐大家看看这部电影。

补习心得(篇3)

都说“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妈妈在一个家庭中固然必不可少,但是爸爸也不能缺席。前几天,我们去看了一场关于父子情深的电影——《银河补习班》。

主角是一对父子,儿子还在上幼儿园时,父亲是一位非常厉害的建筑师,但有一天,他负责建造的一座桥梁发生了意外,就在众目睽睽之下——桥倒了。父亲因此被送进了牢房,在里面呆了七年。

进牢房的那天晚上,儿子不肯回家,要和爸爸睡。爸爸说:“我们来玩一个游戏,看谁先到家,我可是坐火箭回去的,你要输了……”可是儿子在家里等了几天都没有看到爸爸。每天晚上,儿子拿着手电筒在窗台上一遍又一遍地转圈,对妈妈说,“是不是我的手电筒不够亮,爸爸看不见?”

七年后,儿子上了初中,但成天逃学、旷课,即将被开除。父亲和老师打赌,如果他儿子考试能考到年级前十名,就重新让他回来上学。结果儿子只考到了前六十五名,但也是进步巨大。看到这,我想到了身边的很多同学及家长。孩子考得不好,家长不但没有鼓励的话语,反而拼命在言语上打击,让孩子一点信心都没有。而这位父亲,却很耐心地陪伴儿子,发现并表扬儿子身上的闪光点。他就是一位优秀的老师,给孩子上了最好的补习班。最后,儿子成了一名宇航员。

儿子乘坐火箭升空时,火箭出了意外——他们回不去了。儿子冒着生命危险去修理火箭。与此同时,父亲也在用儿子小时候用过的那个手电筒一遍又一遍地画圈,盼望儿子早日回来。我看到这,双眼不由得红了起来。同样的手电筒,传递的是父子之间深沉的爱意。

这部电影非常感人,很多台词特别经典。父亲对儿子说了一句话,让儿子在洪水中活了下来:“你一定可以的,你的大脑一定不可以停止思考,决不放弃!”这句话让儿子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

“一九八四年,庄稼还没收割完,女儿躺在我怀里,睡得那么甜……”最近,我接触了不少关于父爱的歌曲及书籍。许飞唱的《父亲的散文诗》,我听了几遍也会唱了,歌词很动人。还有卜劳恩的《父与子》,那本漫画书里,有一个个可笑又温暖的小画面。

我想到了自己的爸爸。这一年,爸爸在外地工作,陪伴我的时间很少。他工作很忙,即便这样,他会利用每天晚上下班的路上,发来视频和我聊聊天,关心我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在北京呆的最后一天,他还特意请假,凌晨3点起来带我去天安门广场看升国旗,现场人很多,我看不到前面,他像小时候那样,把我举在肩头……他还教会我坚强,教我如何与不同的人相处。

在《学习强国》上,妈妈给我看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谢谢你做我的孩子》,我想对爸爸说,谢谢你做我的父亲。

补习心得(篇4)

无法呼吸,不过,我也终于明白了,“暑假疯玩也许真的不是一个好计划,难得有这个时间,还是补课吧!”我曾这样安慰自己,但真的要离开了心中为什么又有一丝留恋呢?我知道补课大概占据了我太多玩耍的时间,我来到教室上课时才真正觉得也许这就是真正的释放与放下吧。

补课,我得到了快乐,我也是这样认为,也许让大多数孩子叫苦不迭。

起初!补课我到底得到了什么,我不止一次的这样问自己。

现在补课要结束了!虽然,我的大多数同学认为补课只是让我们的心灵背上了枷锁。

但只有真正来到少年宫上课的时候才能真正领略它的真谛,但自从被妈妈苦口婆心的劝我来补课,当然我也只有半托半就得坐到了我认为这无聊至极的补课教室中,我从未这样认真过。

也许这就是知识的力量在无穷无尽的吸引我吧,上课时课堂也有起有落,不再是坐飞机的“天堂”。

这个衔接班彻彻底底的让我全身心投入,真的,但谁又会把玩耍时间与学习时间作比较而放弃后者呢?所以,我真正享受到了补课带给我的乐趣,也许这就是亲身体验后才能感悟到得道理补课。

可能对于我这个成绩不上不下的中等生来说...

补习心得(篇5)

7月26日晚上,我和爸爸一起去看这部电影。

这部电影主要讲了马飞从小到大的经历。马飞的父亲马皓文是一名顶尖级的工程师。在90年代的北京亚运会前夕建成了东沛大桥。马皓文也要举着亚运会的火炬过东沛大桥,然后,大桥就可以通车了。正巧,那天是马飞的生日,马皓文在上大桥之前送给马飞一个生日礼物一个用足球改造的地球仪。但是,像是地震了似的,大桥在众目睽睽之下,塌了!因此,马皓文的形象与大桥一同塌了。

几年后,马飞在继父的帮助上了最好的初中,在一个很尴尬的情况下又与昼思夜想的爸爸见面了:他因为父亲的事情,在学校里受到影响,学习成绩一塌糊涂,教导主任准备开除他;后来在爸爸的恳请下,答应教导主任把他的成绩从倒数,提高到年级前十名才不会开除他。在妈妈和继父在广州忙来忙去时,马皓文想尽一切办法,不光教导他课本上的知识,还引导他学习书本之外的知识,最重要的是教会他学习的方法,把他从班级,乃至年级倒数提到年级第1名。

在初一的期末考试前,马飞与马皓文去南海看航展。那是1998年,他们在回程途中碰上了大洪水,马飞被卷到水中。马皓文让他利用学到的知识进行自救,他逃过一劫。考完以后,马飞自信满满的比了个OK手势。放榜当天,马飞知道了自己考了第一名。后来,他成为宇航员乘着曙光16号飞船进入太空并依靠爸爸传授给他的坚定信念,排除飞船的故障,成功返航。

看完电影后,我懂得了我们不仅要学知识,还要学思想和方法。这样,才是真正的学霸!

补习心得(篇6)

美妙的暑假啊,像山一样压在我身上的辅导班啊。

刚考完试,我们就不返校了,可以说已经放家里。暑假第一天,我好好的玩了一整天。可是,所有的幸福都伴随着“啪”的一声而烟消云散。我的腿被挂烂了,缝了七针。我这个暑假唯一自由的十天,就这么毁了一大半。我在家里呆了三天没有怎么出门(顶多到楼下倒垃圾)。七月九号,我的腿恢复得差不多了。可是,汹涌澎湃的辅导班却朝我拍打了过来。

七月九号,上午。我不得不去参加我妈妈给我报的书法班。上午七点半。我就被叫醒了。知道骑上车,我还迷迷糊糊的。这个辅导班在除了星期六星期日以外的每天上午都要来。我的美梦啊!可能有人会说,那你不是还有两天睡懒觉的时间吗?当然不是,后面你就知道了。

周三,我去学架子鼓。从涧西村门口开去,我们的大门外多停了两三辆车,哦?来新同学了?的昂我真正走到大门往里看的时候,我才发现,其实不是两三辆车,而是约莫二十多辆车。在走廊里走着,首先听到的是“来,看这道题,首先......”这是一对一教室。然后,又听到,“这个H值,其实就在这个B值里面。”这是化学教室。接着走,又听到“XXX,你来说这道题的单位一是什么”,这是数学教室。又走了几步“afraid,afraid,A,F,R,A,I,D,afraid”。哎,放假了也不能休息休息。真是悲催。到了架子鼓那里。经过一番商量后。我的课从原本的周三周四下午,变成了,周三四五下午和周六上午。得,又少了一个睡懒觉的时间。有可能会有人说:“诶,那你不还有星期天呢吗?”“星期天上午还有英语课好不好!你见现在那个四年级以上的小孩没有英语课的,又是昂立,还有小翻译,还有大山,别的地方还有舰桥,李阳。还有要我们的阶梯。真是要把我们假期的大好时光浪费在这上面啊。”

这放假和没放有什么区别啊,什么时候我们才能自由点啊。

补习心得(篇7)

最近,我读了一本新书《不上补习班的第一名》。这是一本励志校园小说,作者韩令熙想通过这本小说告诉我们:独立自主不依赖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小说里的主角是一名叫‘小米’的小学生。她什么事都没尝试过自己做,也没有自己的兴趣爱好,整天懒洋洋地过日子。

所有的事都是她的妈妈帮她张罗好。而另一个主角‘智律’则是一位非常自律的学生,他跟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所以像个小大人似的,什么事情都自己做,而且不用上补习班,成绩就是第一名。小米对智律感到非常好奇,于是开始挖掘他不为人知的秘密,同时将以智律作为学习的典范开始慢慢的改变自己。读完这本书我开始自我反省,我认为自动自发地读书和思考是非常重要的。

想想之前的我也跟小米一样,妈妈就像是我的‘经纪人’张罗好一切。早晨起床妈妈给我扎头发,爸爸给我穿鞋子,整天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从此以后我也要改变这样的生活,要向父母宣布‘以后我要做个自动自发的人’因为只有经历各种行为上的错误之余,一点一滴地改变。才能慢慢成为自己人生的主人。进而成为一个有所作为的大人。

补习心得(篇8)

一部优秀的电影,不仅仅给人们带来了视听的享受与感官的刺激。还可以滋润人的心灵。

今天与老爸一起观看了《银河补习班》这部电影,对我感悟颇深。整个电影是以回忆的方式来播放的。本片讲述了一位在校的初中生,学习成绩位于倒数第一,由于多次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从而面临着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危机。这时他含冤入狱的父亲出狱了,在听说了学校的处分后,他与校主任打赌在期末时可以考入全校前10名,在他父亲的引导与鼓励以及他自己的不懈努力下逆袭为全校第一,并有可能冲击全校高考状元,但是他仍选择了自己的梦想,当上了一名宇航员。

一个成功的人生,与许多因素脱不了关系,他们往往有父母的鼓励,老师的信任以及自己的自信与不懈努力。同时自信在危难中显得格外重要,在洪水中做成了一张简易的木筏,逃脱黑暗获得光明。

“没有靶心,拉弓是没有用的。”简简单单的几个字却让人深思,树立目标,相信自己,坚持不懈,终会在黑暗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光明。

补习心得(篇9)

昨天,我看了一部非常感人的电影,叫作《银河补习班》。这部电影是送给孩子、献给父亲的一份美好的礼物。其中有几个画面,我记忆深刻,难以忘怀!

影片一开始,一帮小朋友都在为欢迎仪式彩排,马飞呢,老师让他站着,他蹲着,让他蹲着,他偏站着。马飞的爸爸,是大名鼎鼎的亚运会火炬手马皓文。他因意外事故而入狱,遗憾地错过了马飞7年的成长时光。在这7年里,马飞因为没有爸爸的陪伴和指导,成为了全校的问题学生。闫主任非常生气,准备开除马飞。这时,马皓文刚刚出狱,为了不让儿子马飞退学,他跟闫主任打了个赌:期末考试,如果马飞考到年级前十,就可以不用退学。闫主任一口答应。爸爸的坚信,给了儿子信心。影院里,我和爸爸的手握在了一起。

一天,发洪水,而马皓文跟马飞恰好走失了。当马皓文发现马飞时,儿子已经被洪水困在了一个屋子里。马皓文朝马飞喊:“看看你的周围,动动你的脑子!”马飞看了看周围,用门板当船,用木棍划船,把手电筒绑在门板前,嘴里吹着中哨划出来,救援队看到亮光,马飞得救了,他们父子俩团聚了。

我看向爸爸,爸爸也看向我,我知道,爸爸想告诉我:遇到困难,要想办法,不要坐以待毙。

期末成绩出来了,马飞考了全年绩30多名,原因是他的作文居然是0分!马皓文找到校长,给孩子争取了一次机会,即现场朗读作文,公开投票评分。最终,他的作文得了22.8分,成绩也就跃居为全年级前十!

黑黑的影院里,爸爸摸摸我的头,使我明白了,要争取公平的权利,哪怕过程很艰难。

后来,马飞越来越优秀,他如愿以偿地成为了飞行员,之后又成了宇航员。他用不服输的精神,成就了自己的理想,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当他顺利返航的时候,我和爸爸都为他鼓起掌来!

电影看完了,我和爸爸却久久沉浸在马飞的故事里。爸爸说:“马皓文教给马飞的,正是我想要教给你的。马皓文为马飞做的,也正是我想为你做的。你要有信心,有智慧,有毅力,你的生活会更加美好!”我无比崇拜地看着爸爸,心里想,我一定会成为马飞一样优秀的人!

补习心得(篇10)

“人生就是射箭,梦想就是箭靶子。如果连箭靶子都没有,那么每天拉弓射箭还有什么意义呢?”——题记

这是《银河补习班》中爸爸对儿子说的话,也是我看完这部电影后记忆最深刻的一句话。

《银河补习班》讲述的是爸爸马皓文和儿子马飞之间的故事。当马飞在博喻学校成绩倒数,即将被学校开除,别人都说他“缺根弦儿”的时候,只有爸爸马皓文相信他儿子一定是个顶尖的学生。

当马飞被困在洪水中,全世界即将抛弃他的时候,只有爸爸马皓文站在岸上告诉马飞:“看看你身边都有什么,让脑筋动起来。”等期末考试临近,而马飞喜爱航空航天的时候,爸爸毅然做出决定,请假15天带儿子满足看航展的愿望。

当马飞当上了宇航员进入太空,而飞船故障的紧要关头,他拿出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爸爸,和你一样,永远不服输”,于是他挺身而出,克服了种种困难,修好了中继天线,使航天飞机成功回到了地球。

看完电影,我深深感受到马飞的成功,其实就是爸爸马皓文的成功。因为每当马飞的人生陷入低谷,他爸爸都坚持着鼓励他,相信他一定能成功。

其实我也有这样的爸爸,在我做奥数遇到拦路虎,绞尽脑汁都想不出来的时候,爸爸总是鼓励我:“不要放弃,脑筋动起来,多想想就做出来了。”在我弹钢琴弹得断断续续、缺少音乐表现力的时候,妈妈鼓励我:“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开动脑筋,多想想,你一定能练好。”爸爸妈妈经常对我说:“加油,爸爸妈妈相信你会比我们更优秀。”

“你也需要,一个相信你的人。暖暖看你,不同于人们的眼神。”珍惜相信你的人,坚守自己的理想,一定能飞往属于你的星空。

补习心得(篇11)

《不上补习班的第一名》这本书里的主角是小米,她有一个总是帮她张罗好所有事的妈妈,一向是妈妈说什么她就做什么,她妈妈也从来不让小米分担家事。她妈妈觉得现在小米最重要的读书,而不是做家务,而小米什么事都没尝试过自己做,也没有自己的兴趣爱好,整天懒洋洋地过日子。直到班上来了个新同学智侓,他和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所以像个小大人似的,什么事情都自己做,而且不用上补习班,成绩就是第一名。小米被智侓感染了,被感染的是那自动自发的精神。

有一次小米和小美说好一起去教育书店看书,顺便给尚允带一本书,她们先去买票,虽然小米以前自己做过一次公交大巴,但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了,可是这回坐的地铁,小米一点都不懂怎么买票,怎么乘地铁,小美买好票后小米就跟着一起去了车厢里,她们想去看一下地图,了解一下路程,正巧,碰上了要去清溪川的智侓,他们就想一起去清溪川,可是小米想到要帮尚允买一本书,就想拒绝,可小米太想去清溪川了,于是他们就想了一个办法,先去教育书店看书买书,再去清溪川。

于是他们先去教育书店看了一上午的书,又去了清溪川痛痛快快地玩了一下午,回到家反倒被爸爸妈妈骂了一场……

小米的举动是因为智侓,否则小米还是原来的小米。

刑法心得体会(范文15篇)


希望这份“刑法心得体会”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并带来帮助,阅读完毕后您会感到很有收获。我们应该学习成功者的观点,并且为我们自己所用,可以说将虚无缥缈的想法总结成纸质的心得体会很有必要。人的思维逻辑不是一天养成的,更多的可以通过书写计划书,写心得体会的方式来培养。

刑法心得体会 篇1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XX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刑法心得体会 篇2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

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心得体会 篇3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20x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4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刑法心得体会 篇4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心得体会 篇5

一、什么是死的东西呢?就是人们常说的四大经典(内经、伤寒、金匮、本草),当然也包括了阴阳、五行、脏腑、经络、病因、病机、八纲、八法、治则、辨证论治等,中医著作浩如烟海,中医宝藏尽在其中,初学中医的同学确实感到眼花缭乱,无从着手。我认为首先要对中医树立浓厚的学习兴趣,这样才能下决心把它学好。我年轻时抱负很大,想当书法家、文学家……,后来因头上长满疙瘩,本地医生治疗无效,才立志下决习学医,于是对中医涉猎成趣,迷上了中医。我的世医强调学习阴阳学说的重要性,他作了一个生动有趣的比喻:“外国人吃东西需要什么刀呀、叉呀”,我们中国人只要掌握好两根筷子(左为阳、右为阴)保持平衡,什么山珍海味,全部吃得干净利落。诚然,我在临床上每遇病症,总要辨别疾病的性质,是阳症抑或阴症,确实得心应手。比如《素问·调经论》说“阴虚则内热”。一次我诊治一个病人:高烧不退已两月。各种抗生素(毒霉素、链霉素)都用上了,可是都不管用。病人夜热早凉,盗汗、口干舌红,脉细数,认为是“阴虚内热”,以青蒿必甲汤加白薇,仅服三剂热就退了。又治一阳萎病人,他服了淫羊霍、巴戟、肉苁蓉、仙茅、鹿茸、熟地之类药,效果不明显,古代名医张景岳说:“善补阳者阴中求阳……,善补阴者阳中求阴……,后用六味地黄汤(补肾阴),加入淫羊霍、仙茅、锁阳、汤超石(补肾阳)数剂而阳举矣。记得当时我讲了一个有趣的比喻:一次北方同志邀我作客,请我吃烧饼,边吃边以稀饭送下,烙饼(属阳),稀饭(属阴)不仅吃起来齿频留香,而且吃了以后不觉口干,十分适口,这叫做“水火相济”吧。

死的东西,诸如古文、四大经典,药性赋、汤头歌、百症赋之类,必熟读成诵,要反复吟哦,日后方见其妙,当然理解与熟诵是不可偏废的,必须把背诵与理解相结合,“苦读必精思”,背诵有助于理解经-文,扎实地学好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是搞好临床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书背百遍,其义自见”书不熟则理不明,学医最重要的是懂得医理,医理不明,临症犹豫不决,只有把理、法、方、药的一些基本问题背诵牢记,才不致临症茫然,背诵必须择句择段,如《内经》上说:“邪气盛则实,精气夺则虚”,仅十个字就把疾病形成的虚实(虚症实症)的重要关键和发生疾病的决定因素明确地指出了。又如得神健康无病诗:“得神面色润而明,目光精采语言清,神思不乱肌充实,呼吸调匀二便平”,概括了一个人健康无病的精神面貌;反之,就是病态。雷公药性赋:前句:犀角解乎心热,下句:羚羊清乎肺肝,药性新编:前句:菊花逢枸杞,养肝明目多功。下句:桑叶得芝麻,除湿宽中可准。这一类赋体文章,都是偶句排比的,前一句背了,不难想出下一句来。君不见演员在台上二重唱嘛,男的声调铿锵和-谐,女的抑扬有韵,令人听了心临神怡。至于背诵歌诀,除了要了解它的内容主治作用之外,还须抓住它的平仄韵律的特点,如当归补血汤歌诀是:“血虚身热有奇方,古有当归补血汤,五倍黄芪归一倍,真阴濡希主之阳”这首歌诀,是用“七阳”韵,是属于平起平受的诗格,第一句“平平仄仄仄平平”是平起,第二句就一定是“仄仄平平仄仄平,这样的歌诀就好背诵记忆了。

究竟背熟上面的死东西,在临床上有哪些指导意义呢?我在年轻时刚跟师临症,却遇上一个口眼唱斜病人,老师看完人问我针什么穴位呢?我想了一下,玉龙歌有云:“口眼唱斜最可嗟,地仓妙穴连颊车,喝左泻右依师正,唱右泻左莫令斜”,于是说针攒竹、四白、地仓、颊车、合谷,老师点头称是。

二、活的经验:包括前人的经验和自己通过临床实践的经验及某些采风的民间经验。

(1)辨证论治的经验:所谓辨证论治,简单的说,就是认清疾病的性质和规律,提出正确的治疗方法。也就是说,辨证求因、审因说治。比方说,一病人在臀部生疮,疮如鸡蛋大,局部(红、脏、热、痛,舌质红,苔蒲黄,脉滑数。根据这些症状分析,属于热毒(病因)引起、立法上就宜清热解毒佐以活血。处方以降痛活命汤加减。用银花、当归、黄芪、炮甲、皂角刺、牛膝等治疗,疗效颇好。

(2)方剂化裁的经验:如本人用小柴胡汤治疗各种感冒的经验。方用柴胡12克,黄芩10克,法夏10克,薄荷(后下)8克,荆芥8克,蔓京子12克,桑枝15克,杏仁12克,桔梗12克,浙贝12克,滑石12克,甘草3克,每日1剂,水煎服,对于一般感冒,灵活加减,确实收到左宜右有之效。如外感风寒,加入桂枝、白芍;外感风热,加入银花、连翘;虚入感冒,加入黄芪、白术、防风;按小柴胡汤为解少肠的主方。柴胡透邪清热,生姜和胃克呕,均为外药,半夏和胃降逆,黄芩透邪清热,都是降药,党参、甘草、大枣益气和中,全方起到和解少阳,扶正祛邪的作用。

(3)重视书本以外的偏方验方:有些病症统方治不好,某些偏方验方确能解决问题。唐太宗李世民患痢疾,腹痛拉肚子,御医以及不少名医治疗都没见效,于是发布诏令,说谁能治好太宗的病,将得到重赏,长安城里有个民间医生叫张宝庄看到诏令,送上单方一张,用牛乳煎荜拨内服,太宗服后果然腹痛腹泻很快就止住了。“一张偏方气死名医”哩!前些日子一位老大娘足肿很厉害,久治不愈,我开了防风30克,荆芥30克,艾叶30克,茯苓皮50克,煎水外洗,几天功夫居然好了。我认为一个大夫,知识面要广,向名医学习固然重要,向群众学习更不可忽视,要虚心求教。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中医学术流派很多,各个医生也都有各自不同的临床经验和独到之处,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吸收别人的经验和长处,以补充自己空虚的大脑,不要骄傲自满,治好一个小病就沾沾自喜,是学习上的拦路虎,叶天士十年间从师17人,故能成为一代名医。学习切忌带有色眼镜,不要认为跟博士、教授、主任医师就满意,同主治医生或普通大夫就皱眉,其实我穿是主任医师的白大衣,可我的医学细胞远远比不上主治大夫呢。

祖国医籍文古意奥,因此加强古汉语的学习也很必要。中医基础理论及辨证方法多包含有辨证唯物的思想方法,所以还要加强辨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才能加深理解。

刑法心得体会 篇6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刑法心得体会 篇7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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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心得体会 篇8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心得体会 篇9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 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

刑法心得体会 篇10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心得体会 篇11

我们,作为新世纪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该在老师的指引下努力学法、懂法,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来对刑法里的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说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宝丽板和家具。期间,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某晚,李某怀疑被告人张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钱,并向他要回其合股办厂的股金3000元钱。被告人张某否认偷她的钱,并以无钱为由,拒不退钱。俩人便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将胡某莲推倒在床并从枕头底下拿出弹簧刀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挣扎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认定李某系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伤致血气胸,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⑴打击的部位是致命处;⑵凶器是双刃尖刀;⑶造成死亡后果;⑷畏罪潜逃。被告人张辩称,没有杀人的目的,是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害人用刀朝被告人头上砸。被告人夺过刀无意中按在开关上,刀尖自动簧出,才导致往被害人胸部捅了一刀。辩护人认为:⑴被告人绝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愿望;⑵双方平时关系好,当晚两人还发生性关系。即关系特殊,不至于要致被害人于死地;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条件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条件。综上,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未考虑后果刺伤被害人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也是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量刑。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书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定性准确,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处于极刑。

认识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意识,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他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其故意内容:

一、对行为人意识表示的认识。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最开始所抱的意志形态,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中行为人捅刀时,行为人明知刀捅心胸有可能会捅死人,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当然是想伤害,而不希望是杀死。任何间接故意德杀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为了这种目的结果,导致了行为人本来不希望的意志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本来行为人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危害结果,却有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只要停止实施其行为,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达到另一目的结果,任要实施其行为。这时,他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既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一旦斗争的结果仍决意实施其行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就自行消失,变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案例中,胡某明知可能被害人死亡,也不希望被告人死亡,但他伤害心切,决意捅刀,这就说明行为人的意志形态在事物的矛盾冲突中,已由不希望转变为放任。而故意伤害致死是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但他试图凭借主观抑制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而避免发生死亡结果。

二、对行为人客观情况的认识。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打击的部位是否清楚,有无选择余地,打击的强度有无节制进行分析:⑴把犯罪工具和伤害部位结合起来分析。案例中,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等部位连捅数刀,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预见会死,但轻信能够避免(不至于敲两下就死)。如果用斧头或刀器,那就不是预见而是放任。⑵从行为的打击强度和打击的连续性去分析。例如,给被害人很深的创伤,致死的可能性就大,对被害人的人身施以一连串行凶动作,也可能置人于死地,这样就可以分析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如案例中,猛刺一下,而后又连捅数刀。⑶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运动的状态去分析。当双方处于激烈的运动状态之中时,行为人对犯罪工具、人体部位、打击强度等不可能有意选择,因此,对此一般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理。

三、对行为人危害结果的认识。案例中张某见被害人倒地连声呼救,血流如注,就扔下凶器扬长而去。被害人的呼救能否引起旁人的注意和邻居前来施救,张某满不在乎,邻居能救也罢,不救也罢,张某均顺其自然,听之任之。也就是说,行为人虽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死亡结果发生了,也不违背他的意志。因此,对危害结果(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多能想方设法予以避免;而间接故意杀人者则不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四、对行为人其思想行为流露的认识。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给颜色看、揍他一顿等等。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有抑制性的,砍他一条脚、算了算了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懊悔性的,根本想不到会死。而间接故意杀人,在其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狠狠地打、干掉算了、打死了也不管。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放任性的不管了、算他命大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回答性的死了?!这些思想流露从其语言表述来看,可作为判断行为人犯意的根据之一。

综上所述,判断其是过失还是放任,我认为过失还是放任即犯罪意识,是伤害致死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根本标准。主要因素就在于行凶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作案时间、地点、环境,作案前有没有经过准备,行为人同被害人的平日关系,行为人的品质和日常表现,发案原因,行为人发案前的意识表示和发案后的态度。这些因素就是判断犯意的依据媒介。在分析任何一个案件时,都必须对所有因素进行一番考察,然后在综合比较、平衡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结论,对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故意杀人罪(间接),作出明确的判断。

刑法心得体会 篇12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论犯罪和刑罚>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论犯罪和刑罚>

刑法心得体会 篇13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刑法心得体会 篇14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是法学的一个部门。作为知识体系,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因而与刑法特别是刑法典有着密切的联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有许多契合之处,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刑法区分为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区分为总论与分论(或称罪刑各论)。作为理论体系,刑法学体系区别于刑法典体系,不是刑法典体系的简单摹本,刑法学体系按照自身的理论逻辑展开。

刑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容正越来越丰富。目前,各类刑法学教科书的篇幅越来越大,也在某种意义和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本教材的篇幅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但是我们以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和系统性为基本目标,希望在勾勒出刑法学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集知识性、理论性于一体,既为课堂讲授留下空间,又不遗漏法学本科生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曲新久老师在高度抽象的基础上,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具体化,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力求基本概念明确、基本原理科学、基本知识系统,在科学性的基础上突出可读性,在理论性基础上突出可操作性,在准确性基础上适当地通俗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与难点。

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刑法心得体会 篇15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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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办法心得 篇1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最近,金桥支行开展了员工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学习活动,本人虽然产假在家休息,不能参加支行的各项集中学习,但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行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所涉及内容,共五章、二百条细则,并做好笔记。

银行不同于其他一般的企业,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行业,对于风险的经营,银行有着自己铜墙铁壁般的规章制度,而正是有了这些制度的执行,维护了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者了我行资产的安全,经营的稳健,和长期有效的发展。

总则中写道,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有四点: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2.视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4.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中,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细化,触角涉及到银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不论你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柜台员工,只要出现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就都有相应的处理办法。结合自己平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我重点学习了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近年来,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了解到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通过学习,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学习办法心得 篇2

第一,常规工作系列。实行自评、组评、处评、校评。在自评中反思教育教学行为;组评为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评,根据每月不同的检查要点进行评价,教导处每月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备课、作业、课堂教学、培优扶困等制定检查要点,以点代面,多点结合,简明易行;处评即教导处评价,校评即校长评价,均按照评价规则。

多方位、全员参与,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和评价结果,达到及时纠正常规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系列。学校在教师岗位培训中开展一系列活动,体现活动育人的原则。研究课,由全组教师参与评价;专业基本功比赛,由外请评委评价;论文评比由全组教师阅读评价、再经过公示及网上搜索,杜绝网抄,最后得出评价结果。

第三,教师工作业绩方面的评价。正如李镇西老师所说:“对于教师来说,真正的收获,即应该包括学生的成长,还应该,或者说更应该包括自己的成功!前者的标志是学生的成绩;后者的标志应该是教师本人教育实践、教育感情和教育思考的文字结晶,就是文章或著作!”。学生成绩方面,主要考虑学生考试中两率达标、四率比较值及进步值、均分比较值及进步值、困生进步值、同学科年级平均分及参加各项比赛获奖情况,既关注个人努力,也关注同年级同学科共同进步;二是教师自身参赛获奖情况以及撰写论文、随笔等成绩。

第四,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综合评价。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此项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参与的人员多,相对来说比较客观。每个教师的工作情况都表现在日常行为中,都在大家的视野范围内。这一项考察评价由自评、教研组评、年级组评、全体行政评组成,也就是从自我评价、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各部门分管行政等不同角度、全方位考察入手,进行评价。此项评价,就是为了规范教师自觉的工作行为,全方位合作工作。不同角度的评价,避免了片面、单一的评价结果。

第五,计划外加分方面。主要考虑学校工作基本遵照学校工作计划进行,但临时性工作出现也属正常,为了将学校各项工作更好地完成,考虑了加分这项评价指标。

学习办法心得 篇3

新教师培训为我们提供了多种多样的资源,专家指导、专家讲座、到外校听课等,这些课程内容拓宽了我们的视野,在审视自己及他人的课堂时,我们学会了从教学设计、教学目标、板书、学生是否充分参与、是否引起学生兴趣、输入输出是否得当、教师课堂指示语等多角度去评价一节课。

这些学习使我们不断反思自己的教学,意图使课堂教学更加丰富高效。例如,在进行一段时间教学活动时,我曾思考,孩子们不能达到教师预期效果的原因,是否是因为教师在某些环节设置的不够好。反思发现,有时教师课堂指令并不清晰,学生不明白教学意图。在听取了英国使馆外籍专家Leath关于“教师如何正确地发出课堂指令”的工作坊后,我在此方面及时作出了调整。另外,在观察他人课堂、反思自己课堂时,我发现教师如何设计学生活动,对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愿意参与到课堂中,也起到关键的作用。

掌握了听评课的评价标准,我们在准备一节课时,会从这些角度去反复斟酌考虑。只有了解了评价标准,我们才有了完善的方向及目标,才能够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越加高效。明白了评价一堂课的标准也使我们了解到教育不单单是专业知识的授予,它更需要设计者从多个角度精心准备,教育是一门艺术。

学习办法心得 篇4

在资管业内流传着一个有趣的案例:一位女士于20xx年6月3日在银行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产品,认购金额45万元,没过多久着急用钱就赎回,20xx年11月6日进行了基金赎回,损失本金140733.94元,把银行告到法院,最后获得全额赔偿。

这是一个真是案例,究其原因,系银行的支行向该女士推介了经评估不适合其购买的案涉基金产品,且该支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该女士说明案涉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和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其作出特别说明。

相关专业机构人士建议,预防此类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风险,金融产品必须风险分级,投资者必须风险评级,产品与投资者风险不匹配的,即便投资者自愿也不可以交易;交易前,必须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产品全部文件并书面风险告知;以上四步操作必须全部留痕,保存证据,可以提取证明。

这意味着,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禁止将产品销售给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禁止不适当匹配行为,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减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风险的损害。

在金融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在市场呼声下快速诞生。实际上,当前部分市场、产品已有关于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什么还要出台《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基于两者的差异,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必要的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针对性措施,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监管部门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有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复杂及融通,投资者适当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分布在各类市场、产品中的适当性制度零散、割据,重复交叉或者又有未照顾和覆盖到的地方,特别是产生了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问题,原有的适当性安排已不能适应投资者保护的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学习办法心得 篇5

每次课后的评课活动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每位教师都要亮出自己的观点,这个活动好在哪里?为什么?哪里不足?你有什么建议?老师们针对教育活动各抒己见,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每次的讨论都非常的热烈。我认为这种讨论交流不仅仅是上课教师对教育活动的反思,同时还是教师间相互学习的大好时机,锻炼了教师的表达能力,分析能力、反思能力。评课环节就像是一面镜子,使老师们知道今后自己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如何处理,使自己不断成长。

通过10几次的评课活动,我感觉老师们说的非常好,每次都能准确地说出活动中的优势与不足,并且能够提出一些好的建议。在交流的过程中,大家的能力水平都得到了提高。我觉得评课和做课对于教师的专业成长都很重要,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争取做的更好。

总之,这次的教育活动考核,让我受益匪浅,感知到了预操作及课后反思的重要性,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我会将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及时做好反思工作,争取在教学水平上更上一层楼。

学习办法心得 篇6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详实阐述了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处分种类、处分期限及适用范畴,其目的就是要求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从而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教育发展,教师是关键;教师素质,师德最重要,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教师的职业道德,应是教师的思想、政治、法纪、道德等方面的优良素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统一集中的具体表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等。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和指导教师行为的规范,是教师品德修养的集中体现。

关于《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我觉得这讲不是简单的规矩的问题了,而是有针对性的教育法规,作为教师我们必须明白,学懂学透、认真领会,因为这将是指引和约束教师的法律依据,如果不小心触犯了红线,等待我们的将是相应的处分和处罚,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提高警惕,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俗话说,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教师,我们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对于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这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面对自己的过失,你受到的不仅仅是谴责的问题,而是有针对性的处分和处罚的问题了,当然触犯法律可就另当别论的了。

爱教育、爱自己、爱学生,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基本道德要求。只要每一位教师不断地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从民族和事业的大局出发,认认真真地学习,勤勤恳恳地钻研,扎扎实实地工作,就能无愧于教师这一光荣称号,就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最好诠释。

学习办法心得 篇7

自3月13日,市分行机关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十几天对13部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全省农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学习《保密法》,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发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够熟练地用运。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部颁布的《员工违规处罚条例》《信贷新规则》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对于那些虽然重要,但与我们关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学习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如《国际法》、《国际私法》、《证据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这些我们平时不用或很少接触的可以绕过不学。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计算机操作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对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要严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数据要自动进行登录备查;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学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心得

根据《新疆分行关于开展“学规定、强素质、做表率”及〔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对总行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学习,通过学习,我进一步增强合规操作意识,明白了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该做,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认识到维护农行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确保经营稳健可持续发展,保障资产安全保值增值,是我们每一个农行员工应尽的职责。

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认为,作为一名分行机关员工,不但应该熟知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而且要严格遵守《处理办法》,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分管业务健康发展。

一、自觉增强制度执行的主动意识。自觉性表现为贯彻落总分行决策部署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准确地理解把握行党委的决策意图,才能增强执行的自觉性。我结合全行开展规章制度执行活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进一步增强了执行规章制度的意识。规范学习制度,及时传达贯彻市分行党委和上级行的重大决策。在切实做好分管业务的同时,认真开展自我查找、自我剖析,通过自身把内化了的规章制度基本要求转化为贯彻落实行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进一步增强了执行规章制度的坚定性。

二、切实提高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当前,我行正处在建设优秀大型上市银行的关键阶段,因此,如论从决策和执行规章制度上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健全的制度、科学的机制、完善的体制规范其执行规章制度的行为,确保将行党委的的决策部署能够落实到位、有实效。我主动将“学规定、强素质、做表率”活动和提供执行力结合起来,用制度来规范行为,用办法来督促工作,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不拖延工作,不推诿扯皮,重要工作限时办结,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执行力。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保障业务健康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通过这次执行规章制度年活动的开展,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银监会信贷新规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客户经理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贷款调查和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因此,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这次学习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让我认识到学习制度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制度学习,规范自己的工作和行为,做一名合规守纪的农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学习心得体会

总行于2010年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每一个员工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今年全行广泛组织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我积极的参加了市分行组织的视频会和宣讲会,同时还按上级行要求,利用业余时间重点自学和抄写了《处理办法》中涉及自身岗位的相关章节。

该办法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处理方式及规则、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理程序及副则组成,全篇围绕各个部门规章制度及违规处理办法,指导员工行为规范,详细阐述了从柜面,到各条线,以及各业务操作流程中涉及的可能违规的风险点。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农行是我们的家,我们要共同爱护好。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认为,通过学习,作为一个基层员工,要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办法,要树立“三种意识”。

一、合规。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行章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和拓展业务为借口,打制度办法的擦边球,甚至以此来指导暗示下属违规操作。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二、责任。作为一名农行人,应本着对社会、对股东、对单位、对事业、对同事、对自己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网点负责人的职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思想上要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

三、监督。员工相互之间不能盲目信任,同事之间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才能监督同事少犯或不犯错误。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大对基层分理处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农行人。

学习新《教师职业道德》体会 洪信小学

胡建萍

近一段时间,学校又一次组织我们学习了新的师德规范。这次重温师德规范,使我对教师的日常行为要求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更增强了自己的教育法制理念,也使我对一些不合法的行为有所了解,并引以为戒。下面谈一些我的体会:

一、要敬业爱岗。

教育者要先爱教育。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把自己的身心全部投入到所从事的教师职业之中,为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卓有成效地工作。

二、对待学生要有爱心。

要想做一个好教师,就要爱孩子。爱是教育的基础,没有爱的教育不会是成功的教育。教师,当然希望每个学生都能按照规章制度行事,但孩子就是孩子,他们往往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教育孩子的时候,要从爱孩子出发,时刻谨记师德规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不讽刺挖苦,不歧视体罚学生。对那些有过失的或者是调皮的学生进行教育要理智、冷静。只要多关心他们,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一定能让他们感受到教师的一片爱心。

有时教师会爱之切,责之深。但在教育孩子的时候,要有法治意识,一定要掌握合适的度,不可以违法。不能一厢情愿,更不能是强加的,让学生体会到教师对他的批评教育是对他的爱护,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与学生保持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三、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为人师表对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教师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甚至一言一行,对学生都会起典范作用,对学生的成长产生着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行。”现代教育家陶行知也认为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因此,教师要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学生的表率,以自己高尚的人格和品德去教育、影响学生。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决心时时处处以师德规范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工作,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以饱满的热情和和蔼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时刻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为让每一位学生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贡献!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段时间,我和大家一起深入学习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问责办法》,并利用工作之余,结合自身岗位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现将学习心得简要汇报如下:

一、通过对两个办法的集中学习,看到了总行惩戒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也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做到令方行、禁则止。目前还是有一部分员工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一听到投诉就紧张,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决不能放弃制度来迁就客户。

二、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因商业银行员工发生内部欺诈、失职违规,以及因员工的知识、技能匮乏、核心员工流失、商业银行违反用工法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而引起的风险。为此,要以深入学习《两个办法》为契机,不断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培训。不仅要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还要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针对员工的思想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教育,像抓经营工作一样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既不停留在书本上、墙壁上,也不停止于业务考核上,从而贯彻到每位干部员工的头脑中去。

三、避免“群体思维”和“习惯思维”,养成在操作过程中,多问为什么的习惯。工作中,由于个人知识、素养、成长环境、教育经历、工作背景等因素影响,我们的思维会出现各种偏差,有感觉偏差、认知偏差、记忆偏差、环境偏差,可能会出现盲从、从众等心理现象,认为别人都是这么做的,以前一直都这样做,从没出现过风险等。在工作中,自己意识不到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沟通能力,按照自己认为正确而实际错误的方式工作。

四、要学以致用,通过学习两个办法,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自认为没有风险,而对违规视而不见。其实许多案件都是从小事发展起来的。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这个道理。通过学习,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三是从小处做起,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学法心得体会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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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心得体会 篇1

学法规反违章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法规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违章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的意识,我积极参与了学法规反违章的活动。通过这一经历,我深深体会到了学法规反违章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学习法规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原则和规则,它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事准则。只有深入学习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在活动中,我通过阅读宪法、法律条文以及相关案例研究,深入理解了法规的内涵和重要性。例如,我发现很多人违反交通法规是因为他们对交通法规的不了解或者理解有误。因此,通过学法规反违章活动,能够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犯罪和违法行为。


学法规可以提升我们的法律素养。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对法律的理解、遵守能力和应对能力。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能够掌握法律的基本常识,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在我参与的学法规反违章活动中,我深入学习了交通法规、消防法规等,了解了各种违章行为的危害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这不仅提高了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也使我能够更好地宣传和教育他人遵守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街头巷尾的广告宣传、宣传栏上的法律知识等,这些都是学法规反违章活动的结果,通过这些宣传,人们对法律的知晓率和遵守率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学法规反违章活动也增强了我个人的社会责任感。法规的制定和实行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平稳和谐。作为国家公民的我们,有义务遵守法律,同时也有责任宣传和教育他人遵守法律。通过参与学法规反违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地区稳定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和奉献。作为一个积极的公民,我应当用自己的言行和行动,为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在活动中,我不仅仅是学习法规,更是将学到的法律知识传递给周围的人,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小编认为,学法规反违章活动是一项重要而有意义的社会实践,通过参与其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学法规反违章的重要性和意义。学习法规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提升我们的法律素养,同时也增强了个人的社会责任感。我将会继续努力学习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积极参与各种学法规反违章活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坚信,只有每个人都具备了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繁荣富强。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建设美好的法治社会!

学法心得体会 篇2

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一员,对于学法守法用法是我们的基本职责和要求。学法守法用法是指要学习法律知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做到守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导性作用,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以下是我在学法守法用法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


学法守法用法是一个长期的学习过程。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们长期实践的结晶。因此,对法律的学习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我个人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在学习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通过参加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途径,我不断增加自己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同时,我也积极参与校园法律实践活动,通过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形式,提高了自己对法律实践的感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学法守法用法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法律意识的高低程度。在我体验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中,我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我也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如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公德等方面,做到言行合一。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并能够更好地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学法守法用法需要强化自身的法律行为规范。法律行为规范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准则。在我实践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要做到守法行为,就必须在平时生活中强化自身的法律行为规范。在实践中,我注重自己言行的合法性,遵守法律规定。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注重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工作中,我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自身的法律行为规范,我能够更好地做到守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学法守法用法也需要加强社会法治观念的宣传。社会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治的观念和认知程度。在我实践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宣传法治观念对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实践中,我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活动,如举办法治讲座,开展法治宣传周,向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和意识。通过加强社会法治观念的宣传,我相信可以促进人们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动,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强化法律行为规范和宣传社会法治观念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素养,才能更好地做到守法行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让我们一起坚定信念,勇于学法守法用法,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学法心得体会 篇3

、上半年的工作成绩

今年上半年,我处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市城市管理局的具体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各项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处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知识得到了显著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制的能力明显提升,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实现了市政管理和维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达到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提高全体职工法制观念的目的。

二、采取的新举措

为保证“六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处多措并举,精心部署:

(一)成立专门机构,强化领导

我处高度重视普法工作,把普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召开专门会议,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今年上半年以来,召开普法工作会议2次。围绕如何推进普法工作开展并取得实效,健全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督查制度,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推动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多举措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使全体职工在轻松自然的气氛中接受法律知识教育,进而达到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的目的。我处采取出普法专栏、举办辅导讲座、参加普法培训等多种方式,对职工进行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教育,并收到了良好效果,不但提高了职工学法热情和自觉性,使职工在轻松自然的氛围中增长了法律知识,而且增强了法制观念。今年上半年以来,出普法专栏1期,举办普法讲座1次,参加普法培训18人。

(三)抓好普法考试工作

普法考试是检验普法效果的重要手段。为了做好今年的普法考试工作,我处由分管领导牵头,指派专人具体负责,从试卷征订、资料收集、时间安排、人员落实、阅卷评分、登记造册等环节入手,做到周密部署,精心谋划,使整个普法考试工作在有条不紊的状态下进行,参考率和合格率达100%。

三、存在问题

虽然上半年以来,我处的“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主要是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一些具体工作还需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全年的总体目标圆满完成。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了确保“六五”普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下一步工作计划如下:

一是进一步制定细化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

二是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成立自查小组;

三是在7月中旬对本处普法工作进行自查自评,查找不足;四是对查找出来的存在问题,明确人员、明确责任、明确内容、明确时限整改落实。

学法心得体会 篇4

学法用法守法心得体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准则,还保护着我们的权益和安全。作为一个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遵守法律,遵纪守法,并且要学会正确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下面我将围绕“学法用法守法心得体会”这个主题,详细阐述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我们要学法。学法是指深入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只有了解了法律,我们才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触犯法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如阅读法律书籍、参加法律培训班、咨询法律专家等。我个人在这方面的体验是,通过参加法律讲座和研讨会,我深入了解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例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知识让我受益匪浅,不仅增强了我对法律的理解,也提高了我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我们要用法。用法是指在生活中正确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要善于借助法律的力量来解决,不能采取强权行动或者采取非法手段。举个例子,如果被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比如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起诉侵权者等。我曾遇到过一次遭遇合同纠纷的情况,我向律师咨询后,依法提起诉讼,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合法权益,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力量和重要性。


我们要守法。守法是指遵守法律规定,不触犯法律红线。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法律规定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如交通法规、治安管理法规等。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带来不良后果,不仅损害自己的利益,也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我记得曾有一次,我违反了交通规则,结果被交警处罚了罚款,这让我深感违法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从此之后我更加严格地遵守交通法规,绝不敢有半点轻视。


小编认为,学法用法守法是我们每个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我们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希望每个人都能充分认识到学法用法守法的重要性,共同维护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

学法心得体会 篇5

学法

学法(1):

透过学法用法,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基层审计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

一、领悟学法的重要性

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我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二、坚持学法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基层审计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潜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深深体会到,搞行政事务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搞审计业务要学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如此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务必构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三、提升用法的技巧性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透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我体会到,要想办成一件事,还务必把握好“三道关”。一是法律关。法律是准绳,法律至上、法律至尊、法律至贵;学法律充实自我心中有数,用法律保护群众深得民心,依法律办事得心应手。二是公开关。公开是依法行政的窗口。三是行政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干部在工作中的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能反映政府的形象。在具体工作中务必做学法榜样,当用法先锋,行法定职权。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崇尚法制权威,是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执法的有效途径。

学法心得体会(2):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越来越受人们重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中学生就应学法、懂法、守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明白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就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总之,人,不可能自然而能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同学都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

学法心得体会(3):

作为一名基层xx,直接应对基层群众的工作者,我们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潜力,提升为人民服务本领。下方我结合自我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要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

首先,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其次,学法、守法是自身建设的需求,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首先就应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基层工作队伍用心地学法用法对村民守法的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依法办事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法用法***。

学法是用法的前提,我们部分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稍显淡薄,还存在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要加大学法培训力度,健全考核机制,提高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用心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的实际效果。同时将学法带入工作,充实资料,培养基层干部用法的潜力。

三、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服务为民的潜力。

现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迅速,农村村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办事,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们要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行使村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处理群众纠纷。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坚持深入推进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做好法制宣传***具有重要的影响和表率作用。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有效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必将带动村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民普法不断深入,弘扬法治精神,在全村构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学法心得体会(4):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趋紧迫。随着“六五”普法工作的有序推进,全民学法用法的氛围已悄然构成,作为党政机关职工,我们的言行举止、工作举措都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决策的效率和可行性,我们构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行为自觉,是必要之举、务必之举。

一、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是增强广大公务员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需要

观念决定理念,理念决定意识。切实转变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观念,提高公务员学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做为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首先要把学法、懂法、守法放在第一位,坚持经常学、认真学、学深学透、学懂弄通、熟练掌握。其次是严格守法。众所周知,一切法律都是维护国家权威的准绳,国家公务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学法是为了更好的懂法、守法和执法,只有认真守法,才能公正执法。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法律在完善,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都需人去执行。所以,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观念务必转变,既要适应国家形势需要转变,又要以维护发展大局为重心转变,也就是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务必要学懂弄通国家的相关法律,在懂法的同时要坚决守法,严格执法,使国家的法律效率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务必不断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观念,把学法用法提升到思想的最高位,在意识形态里铸就学法用法长效理念,做国家法律学习、遵守、执行、维护的第一人,从而,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作用,到达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需要

国家公务员既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又是国家政策的决策者。无论大事小事,皆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心向背。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国家法律的调控和保障,需要广大公务员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哪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方式和管理模式,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处理经济事务,协调各种矛盾,自觉依法行政。

公务员学法用法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对待,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构成领导干部领学的良好风尚,消除那种领导干部嘴上说一说,中层干部影一影,一般干部混一混的学习习气,要做到真学,学懂弄通并熟练运用,提高运用法律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态度决定着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所以,领导干部务必在公务员学法用法中坚持以身作则、以身示范,认真学,耐心学,要坐住板凳,带着问题学,在学习中提升潜力,在学习中掌握规律,在学习中探索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真正做到不懂法者不为官,缺乏科学论证的不决策,违背法律的事情不作为。

三、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是加强党的执政潜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

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普法规划中的奋斗目标。切实抓好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不仅仅是当前广大公务员的首要任务,而且,事关党的执政潜力建设的强弱。公务员是党和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学法、用法、懂法、守法、执法是其务必认真履行的职责,试想一个不懂法的公务员,将如何承担国家和人民赋予的重任,将如何执法?更谈不上依法行政了,如果一个整体也是如此,那么我们党的执政潜力将无法想象。所以要充分认识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自觉守法、用法、懂法、守法的职责感和自觉性,以国家公务员的高度自觉和职责心来正确对待学法用法工作,要坚持经常、常抓不懈、循序渐进,不断更新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新机制。公务员在学法用法中要充当播种机、宣传队,让学法用法走进社区、车间、学校;走进村庄、田间、地头;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到达全社会共同学法用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新成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

学法心得体会(5):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资料,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我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我。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就应透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我的行为。

透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此刻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透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思考。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务必透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我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我的综合潜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我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我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忙,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资料,,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必须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构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透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资料,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必须的寻求法律救济的潜力。

学法心得体会(6):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开发区党工委具体工作要求,要深入开展机关干部学法用法教育,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规观念,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开发区卫生办也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真学习,就“五五”普法活动的实施有一点点的思考和体会:

“五五”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要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江苏、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衔接。因此,“五五”普法的目标的确立,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向新的层次攀升,体现新的高度的要求。“五五”普法要有新的目标,但新的目标不能定的过高。

根据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五五”普法目标就应确立这样一个目标:即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构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应当区分不一样层次,对不一样层次的人员提出不一样的要求,在总目标的前提下具有必须的层次性。如对领导干部与对一般干部群众的要求要有所不一样,城市与农村的要求应当有所不一样,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要求应有所不一样。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崇尚法治意识这一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对领导干部、城镇居民、农民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校青少年以及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提出具体的普法目标任务。

抓重点、促全面,是很好的普法工作方法。“五五”普法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资料,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五五”普法取得用心的和突出的成效。

重点突出普法对象。推动依法治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关键。透过多年的普法,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下,能够做到依法执政,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很高的法律水准是很难胜任的。近年来,许多违反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其对法治的破坏及其的恶劣影响,多少年都难以消除。

因此,“五五”普法仍然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只是普法的目标侧重点不是放在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放在增强其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实际潜力上。农村普法和流动人口普法是我区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五五”普法应当将农村普法流动人口普法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来抓。我区农村的普法仍然处于“靠天吃饭”的自发状态。大多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理解法律知识主要是从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获得的。

因此,加强农村和农民群众个性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十分必要,务必采取措施大力加强。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青少年应当作为普法的重点并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企业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主角和职责,因此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应仍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

扎实抓好重点普法资料的学习培训。主要是针对各个不一样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确定普法的重点资料。如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是进行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其法律至上和依法行政意识。

分解落实“五五”普法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将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按年度进行分解,并根据具体实际,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普法的重点工作,按照动员、实施、总结等步骤,层层推进,抓好落实。

在“五五”普法的运行机制上继续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人大政协监督检查、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重点是进一步强化领导机制,完善日常运行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在完善行之有效的普法工作制度上下工夫。在普法的日常运行机制中,要强调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在主抓普法主体司法部门的用心工作下,我们要进一步运用好《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充分依靠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支持,借助领导的力量,依法开展普法教育,依法对普法教育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以构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主动参与、社会各团体和基层组织有效联动,全面推进“五五”普法各项工作的落实,使“五五”普法尽早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高起点、高标准轨道。

学法心得体会(7):

今年2月以来,我用心参加学校里开展的学法活动,透过学习《宪法》、《民法通则》等基本大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及有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两场学法用法专题讲座,进一步增强了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依法行政潜力也有了必须的提高。

一、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树立和坚持服务大局的理念,胸怀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职是关键。这就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主动增强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用保障服务大局的成效检验各项工作,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我觉得,作为一名公务员,要脑中想着大局、心中装着大局,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学会从大局出发,从大局着眼,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使各项工作切实体现服务大局的要求。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础。我们每个人只有把本职工作干好,把各自职责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才能真正为大局服好务。

二、学法律,要更加规范自我的行为。《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我觉得,教师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全社会也会关注教师的个人形象和整体形象。作为一名教师就就应随时注意自我阳光、忍耐、宽容、严谨的形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你的教育更具有说服力。

三、要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我。《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我,觉得自我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我的实践,规范自我的行为。我觉得,作为一名教育战线上的公务员,平时要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我,规范自我的行为,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勤政。作为教师,就就应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同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就应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时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

学法心得体会(8):

年是“五五”普法关键的第四年,经过多年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透过学习,我对教育、行政等相关法律有了新的认识,理解进一步深化,并在工作中自觉用法律指导实践。下方我结合自我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思想认识有了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联系自我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我明白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因而,作为公务员,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十分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主动认真学法

作为一名新任职的教育行政干部,懂得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运用好法律法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党的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来到新的岗位,我抓住各种法制培训、讲座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点,并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促进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深认识到如何依法办好教育事业。

三、依法行政,以用促学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此刻,随着法律宣传教育的深入,法律不断配,依法治国观念已深入人心。公务员作为普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工作生活中,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学法心得体会(9):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依法行政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开展工作,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公务员务必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带给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贴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扶贫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扶贫人员的法律水平,促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

现将我在学法用法的体会如下:

一,用心参加各类法律学习,推进依法行政从"五五"普法以来,我用心参加各类法律的法律知识培训,参加培训了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培训。透过参加严格的培训,考试,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用心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潜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二,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此刻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五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透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我自我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用心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构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三,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用心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潜力和水平。真正体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工作潜力和水平。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潜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今后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学法心得体会(10):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进一步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构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今年是我国进入“五五”普法的最后一个年头,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更就应清醒地看到,学法用法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潜力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作为一名愿为湖区建设做贡献的中共党员,更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潜力,为构建“和谐钱湖、幸福水岸”尽一份力。下方结合自我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提升学法用法思想认识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领悟学法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公仆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因此务必充分掌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坚持学法的自觉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就应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同时,用心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即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经济发展(liuxue86。)。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资料、健全机制,真正提高广大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用心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透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潜力和水平。

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三是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三、用心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一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紧,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检查。

三是以用促学,学用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我们要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

四、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用心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用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潜力和水平。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规范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三是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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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心得体会 篇6

作为一名直接应对基层群众的工作者,我们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潜力,提升为人民服务本领。

一、要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

首先,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其次,学法、守法是自身建设的需求,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首先就应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基层工作队伍用心地学法用法对村民守法的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依法办事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法用法。

学法是用法的前提,我们部分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稍显淡薄,还存在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要加大学法培训力度,健全考核机制,提高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用心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的实际效果。同时将学法带入工作,充实资料,培养基层干部用法的潜力。

三、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服务为民的潜力。

现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迅速,农村村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办事,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们要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行使村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处理群众纠纷。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坚持深入推进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做好法制宣传具有重要的影响和表率作用。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有效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必将带动村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民普法不断深入,弘扬法治精神,在全村构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学法心得体会 篇7

从教十三载,我还是第一次参加这样专业而形式多样的培训,通过这次两天多的理论学习、5节导课观摩以及各位老师的精彩议课,本人受益匪浅,感触颇多。

首先是观念的转变,在以前,我理解的“自学”就是让学生自己通过看书来获取知识。互帮”就是让先学会的上台来当小老师。我也曾多次和同事调侃道:难道老师想尽一切办法教学生都教不会的,学生还能把学生教会?那我们不是就该下岗了?所以,从09年我市开始推行“自学互帮导学法”以来,我一直以抵触的情绪面对这种新理念。心想:既然教育局都让学生自学,让我们耍,难道我们还不会耍呀?可是,随着教育局组织的一次次大型的“自学互帮导学法”培训的举行,我的心逐渐紧张了起来,逐渐认识到这一次好像不是光打雷,恐怕是真的要下雨了,尤其是后来听说教育局的领导要深入课堂,实地检查,并作为考核学校的依据,而我校为了推进“自学互帮导学法”的进程,也实行推门听课,这时我才真正感到一种恐惧:“暴风雨来了!”才真正认识到:我不能再原地踏步了,我必须要进步才行!

课堂的改革需要理论的指导。对于“自学互帮导学法”,我以前只是把它当作一种口号而已。至于什么“三阶段八环节”究竟是什么?我的心里是一片茫然。就在这时,教育局组织了一期又一期的“自学互帮导学法”培训会,我有幸作为小学数学培训(2)班的学员参加了这次培训。

这次的培训会很有独到之处。其一:培训时间较长,为期五天。这在我从教以来还是第一次参加这样长时间的专业的培训。其二:形式多样。首先是举行了开班典礼,唐云棕局长、彭仕伦老局长亲自参与动员,接着主要由赵兴华主任对“自学互帮导学法”的理论知识作系统的、详细的讲解,然后是观摩课堂导学,组织议课。这样一来,五天的时间一晃而过,由第一天周末的怨言、老师们的腰酸背痛到今天的恋恋不舍,有的老师甚至还说:“我还想把赵主任自编的教材复制回去慢慢研读,要不下次的培训我还来参加。”由此可见,这次的培训对我们的触动之大!

通过这几天对“自学互帮导学法”理论的`培训以及导学观摩,我们不但提升了自己的理论修养,还让我们由迷茫走向清醒,我现在是真正体验到了经过疑惑与痛苦,而后享受顿悟的那种愉悦。

从理论上,我认识到“自学互帮导学法”是在新课程背景下,提倡“教”以学为主,学以思为重,促进学生社会性发展。视学生为“具有无限发展的生动活泼的发展个体”。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自学为主线,学习中要让先会的教不会的。我还认识到:“教别人学习”是最好的学习方法,教别人的同时自己也是在不断的学习和更新,锻炼了自己的能力,更加丰富了自己的知识。而老师只是起一个“导学”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方向,它与国家的新课改的基本理念是紧密相连的。它的核心理念体现在“动机、目标、自学、互帮、评价、导学。”其中我们强调“自学”,是因为它既是课堂导学的目标,也是课堂导学的策略,我们主要是想通过学生的自学的方式与策略,来训练与培养学生自学的习惯与能力,这也是学校教育、课堂教学改革最重要的目标。通过自学,就造就出一部分先会者,也出现一部分未会者,还有一部分介于二者之间,这样,就为“互帮”提供了可能。当然,“互帮”不是目的,它是为了解决自学时学生用个体的力量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自学”才是目的,既是互帮的目的,也是一切导学行为的终极目标。

有了这些理论的指导,也让我逐步反省到自己平时教学中的一些误区:

误区一:“自学”,在以前,我理解的“自学”就是让学生自己通过看书来获取知识。于是一开课,就出示几点自学提示,然后就让学生带着问题自学教材,觉得这就是“自学互帮导学法”中的“自学”。殊不知,其实真正的“自学”并不是让学生一下就从书上看到结论,而它的实质是“让学生经历知识的产生过程”。因为学习是学生的自我建构,是学生的经验建构,是学生的自主建构。所以,真正的“自学”是让学生经历建构的过程。

误区二:“互帮”,在以前,我理解的“互帮”有两层意思,一是调整桌子的摆放位置,弄成形式上的小组,二是让先学会的到台上来当小老师,教不会的。而真正的“互帮”的实质是变一个老师为多个老师,实现“生生互帮互助”,让每个学生都有事可做。主要体现在互相帮助、互相激励、互相评论、互相检测、互相监督。才能真正解决独立自学不能解决的问题,从而提高课堂效益,减轻教师负担,实行优生差生双赢。

误区三:“目标的提出”,以前我以为只要出示了教学目标或出示了自学要求就表示学生有了目标了。其实通过这次的学习,我才真正理解到“共商学习目标”几字的含义,共商目标时,应多设想,少设定。轻预设,重生成。因为教师的目标不等于学生的目标。大多数同学的目标不等于每个同学的目标,目标尽可能是让学生自己参定的,不同的学生可以定出不同的目标,正因为有了一个必须的、自己能达到的目标,他才会有动力、有方法。才会真正实现“我选择,我负责”,目标的巨大的导向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因为“教育”是学生遗忘了学校灌输的知识后所留下的东西,所以,我们不但要注意知识目标的达成,更重要的是注重非知识目标的达成。

总之,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我对“自学互帮导学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我决心在今后的导学实践工作中,主动以“自学互帮导学法”理论为指导,让自己尽快地成才起来!

学法心得体会 篇8

作为医生,熟悉医疗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学法不仅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能力和责任。在我与医患关系的日常观察和解决了许多纠纷后,我深刻认识到医生学法的重要性。在学习医生学法的同时,我结合自身实践,总结了一下我的一些体会和心得,以供参考。

第一段:认真研读法律法规。

作为医生,我们必须认真研读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循法律原则。医疗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伦理规范等都包含了非常丰富和深刻的含义,如果我们不能深刻理解,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我们在诊疗实践中必须遵守医学伦理,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此外,医生在行医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一些规范,比如患者知情同意、合理诊疗等。通过认真研读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患者权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段:注重认真记录诊疗过程。

在诊疗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记录医患之间的沟通和诊疗过程。医学临床实践中的记录没的必要性,能增加医患交流的流畅性,防止日后出现医疗纠纷而引发不必要的后果。我们需要认真记录每一项具体操作,比如检查结果、贵重仪器使用记录及使用人,药品配药、给药时间和途径等。同时,我们也要在记录中注明患者的病情以及治疗计划,并在患者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留存,以避免后来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第三段:保障患者知情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是医生行医的基本规范之一。患者知情同意是帮助患者理解诊疗过程和治疗的结果,同时也会建立患者和医生之间的信任关系。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无法自己作出决策,则需要获得患者家属、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因此,医生必须了解和应用知情同意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确保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打好基础。

第四段:建立完整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在医学工作中,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因此,医院为了维护自己和医生的利益,一定要建立完整的处理机制。首先,医院应该制定合理的处理程序和标准,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决策。在处理纠纷时,需要做好合规和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研究纠纷的细节。其次,医院还应该建立医生纠纷记录制度,并且建立合理的档案管理体系。

第五段:不断自我完善。

医生学法不是一次性地学会,也不是一个阶段就能够完成的。作为一名医生,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自己,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改变,并且谨慎处理患者的权益和责任问题。同时,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医生应该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任何规范操作或记录,都必须按照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只有不断完善技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操作,才能真正完成医生学法的学习。

结论:

医生学法的过程,始终是医术和法律法规的相互交织,也是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们的日常诊疗中,应该时刻关注法律政策的动态变化,坚持重视医生学法,为了保障患者祥和的就医经历,也为了未来更美好的医疗行业的发展。

学法心得体会 篇9

教法心得及心得

姓名:赵薇

学生编号:0

在当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音乐教育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处于青春期的中小学生来说,良好的音乐教育将直接影响他们智力、心理、素质和行为能力的发展。掌握好基础音乐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环。 .

通过对教育学的学习,我了解到音乐是一门技术性强、实用性强的艺术课程,不同于其他课程。音乐教学内容包括歌唱、乐器、鉴赏、指挥以及音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音乐教学的目标和内容决定了音乐教学方法的特殊性。现代音乐教学方法的特点主要是注重音乐审美能力。培育与发展;充分发挥学生在音乐学习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培养学生对音乐学习的兴趣和爱好,强调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和现代教学方法的运用。

通过教学法的课堂试讲,我发现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很难全面应用教学法和现代教学。问题多多,课堂气氛沉闷,语言不流利,话语衔接不紧密,所教授的音乐与音乐本身想要表达的情感不符,不能适应变化,遗漏较多在链接等。这些都表明我们需要吸取经验,弥补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改进。

目前的音乐教学大多遵循“常规”的教学方法:先教音高和节奏,再教情感和表达技巧。这种教学方法将认知与情感因素、技能和审美因素分开。开来忽略了“表达在音乐教育中的中心地位,音乐教育应该从表达开始”的原则。要知道音乐教育的魅力,并不在乎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而是充分体现在感染、激励、教育、启蒙等效果上。因此,教师必须善于引导学生去发现和发现。感受美,体现在整个教学过程中。

音乐是听觉的艺术,欣赏是音乐课的内容之一。例如,欣赏《越过雪山草原》的教师应通过介绍引起学生对音乐欣赏的兴趣,并利用音乐所表达的场景激发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强烈的情感反应应引导学生参与音乐实践活动,进一步增进对音乐的理解,提高欣赏和识别音乐的能力。另一个例子是“春天的故事”。在听这首歌之前,问学生以下问题:这首歌的音乐有多少部分?各部分的旋律和节奏有什么特点?表达了什么样的感情?让学生在欣赏的过程中整合自己对音乐的感受和理解。

音乐教学应该结合听力、表演、演唱、指挥、作曲,甚至音乐批评等,而不是局限于一个方面,将音乐学习融入其他学科。比如音乐文学姊妹艺术,结合中文教材进行音乐教学,开发学生思维,创设音乐情境,选歌自学,自行搜集素材,不仅能开阔学生的音乐视野,还能挖掘更新和更广泛的内容。音乐与艺术的姐妹艺术,在欣赏和聆听中感受音乐想要表达的情感。并且,围绕重点难点进行歌曲教学时,必须有重点难点的上升和活动的递进性。在坚持的过程中不要使用单一的活动或链接。

通过对教学方法的研究,我了解了现代教学模式,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

作为接班老师,应该总结经验,充实自己。敢于创新教学,努力在未来的教学中培养学生健康高尚的审美兴趣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为他们终生热爱音乐和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学刑法心得体会分享


即使是读同一本书,不同的人都会不有不同的心得。心得体会就是将自己的感想和思考整理出来的文字。很多人都经历过写心得体会这样的写作训练,每一次心得体会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如何写好一份值得称赞的心得体会呢?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学刑法心得体会分享,希望能为你提供更多的参考。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1

我们,作为新世纪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该在老师的指引下努力学法、懂法,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来对刑法里的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说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宝丽板和家具。期间,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某晚,李某怀疑被告人张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钱,并向他要回其合股办厂的股金3000元钱。被告人张某否认偷她的钱,并以无钱为由,拒不退钱。俩人便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将胡某莲推倒在床并从枕头底下拿出弹簧刀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挣扎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认定李某系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伤致血气胸,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⑴打击的部位是致命处;⑵凶器是双刃尖刀;⑶造成死亡后果;⑷畏罪潜逃。被告人张辩称,没有杀人的目的,是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害人用刀朝被告人头上砸。被告人夺过刀无意中按在开关上,刀尖自动簧出,才导致往被害人胸部捅了一刀。辩护人认为:⑴被告人绝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愿望;⑵双方平时关系好,当晚两人还发生性关系。即关系特殊,不至于要致被害人于死地;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条件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条件。综上,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未考虑后果刺伤被害人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也是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量刑。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书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定性准确,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处于极刑。

认识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意识,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他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其故意内容:

一、对行为人意识表示的认识。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最开始所抱的意志形态,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中行为人捅刀时,行为人明知刀捅心胸有可能会捅死人,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当然是想伤害,而不希望是杀死。任何间接故意德杀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为了这种目的结果,导致了行为人本来不希望的意志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本来行为人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危害结果,却有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只要停止实施其行为,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达到另一目的结果,任要实施其行为。这时,他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既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一旦斗争的结果仍决意实施其行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就自行消失,变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案例中,胡某明知可能被害人死亡,也不希望被告人死亡,但他伤害心切,决意捅刀,这就说明行为人的意志形态在事物的矛盾冲突中,已由不希望转变为放任。而故意伤害致死是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但他试图凭借主观抑制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而避免发生死亡结果。

二、对行为人客观情况的认识。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打击的部位是否清楚,有无选择余地,打击的强度有无节制进行分析:⑴把犯罪工具和伤害部位结合起来分析。案例中,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等部位连捅数刀,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预见会死,但轻信能够避免(不至于敲两下就死)。如果用斧头或刀器,那就不是预见而是放任。⑵从行为的打击强度和打击的连续性去分析。例如,给被害人很深的创伤,致死的可能性就大,对被害人的人身施以一连串行凶动作,也可能置人于死地,这样就可以分析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如案例中,猛刺一下,而后又连捅数刀。⑶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运动的状态去分析。当双方处于激烈的运动状态之中时,行为人对犯罪工具、人体部位、打击强度等不可能有意选择,因此,对此一般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理。

三、对行为人危害结果的认识。案例中张某见被害人倒地连声呼救,血流如注,就扔下凶器扬长而去。被害人的呼救能否引起旁人的注意和邻居前来施救,张某满不在乎,邻居能救也罢,不救也罢,张某均顺其自然,听之任之。也就是说,行为人虽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死亡结果发生了,也不违背他的意志。因此,对危害结果(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多能想方设法予以避免;而间接故意杀人者则不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四、对行为人其思想行为流露的认识。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给颜色看、揍他一顿等等。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有抑制性的,砍他一条脚、算了算了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懊悔性的,根本想不到会死。而间接故意杀人,在其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狠狠地打、干掉算了、打死了也不管。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放任性的不管了、算他命大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回答性的死了?!这些思想流露从其语言表述来看,可作为判断行为人犯意的根据之一。

综上所述,判断其是过失还是放任,我认为过失还是放任即犯罪意识,是伤害致死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根本标准。主要因素就在于行凶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作案时间、地点、环境,作案前有没有经过准备,行为人同被害人的平日关系,行为人的品质和日常表现,发案原因,行为人发案前的意识表示和发案后的态度。这些因素就是判断犯意的依据媒介。在分析任何一个案件时,都必须对所有因素进行一番考察,然后在综合比较、平衡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结论,对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故意杀人罪(间接),作出明确的判断。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2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安全形势严峻。学习刑法并掌握其中的精髓成为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也在大学期间选择了刑法作为我的专业课程,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刑法的重要性和价值。以下是我对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让我明白了刑法的作用和意义。刑法作为一个法律学科,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的法律体系。它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通过学习刑法,我了解了罪刑法定原则、非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等基本概念。这些法律原则的运用在实际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对于一个公民来说,了解并遵守刑法,是尊重法律、维护社会安全的基本要求。


学习刑法让我对犯罪行为产生了深刻的认识。刑法作为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的界定和相应的刑罚。通过学习刑法,我了解了不同罪行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在学习的过程中,我看到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恶劣性,也看到了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这让我更加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强化了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同时,学习刑法也让我深入了解了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和社会原因,培养了我分析和预防犯罪的能力。


学习刑法让我了解了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刑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范,还包括了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通过学习刑法,我了解了犯罪侦查、审判和执行的整个过程,了解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了解了法官的判决权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权。这些知识对我来说非常重要,不仅使我对刑法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还增强了我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学习刑法也给我带来了一种批判思维的能力,我能够对司法实践进行合理的评价和批判,促进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学习刑法让我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标志。通过学习刑法,我明白了法治构建的重要性和法治社会的优势。只有在一个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中,公民才能依法享有自由和权益,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刑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法治体系的健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学习刑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刑法,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刑法的作用和意义,对犯罪行为及其危害产生深刻的认识,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以及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这些都对我们个人和整个社会都至关重要。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刑法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素养,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做出我的贡献。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3

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篇1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篇2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篇3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4

嘉宾简介:张希贤,河北承德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环球智库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我国研究党建理论的资深学者、博士、知名党建专家,他著述和发表的许多论文著作,丰富了党的思想政治理论建设。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即将在全党全国迅速展开。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博士生导师张希贤教授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应注意把握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八个要点。

“科学发展观”定“指导”

这里的一“观”定指导,指的是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党的新时期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报告指出:过去的十年,我们的党和人民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基础上,“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面向未来,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更加自觉的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更加自觉的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加自觉的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更加自觉的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全党一定要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握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共同愿望,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永葆当下的生机活力,永葆国家发展动力,在党和人民创造性实践中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5

一、什么是死的东西呢?就是人们常说的四大经典(内经、伤寒、金匮、本草),当然也包括了阴阳、五行、脏腑、经络、病因、病机、八纲、八法、治则、辨证论治等,中医著作浩如烟海,中医宝藏尽在其中,初学中医的同学确实感到眼花缭乱,无从着手。我认为首先要对中医树立浓厚的学习兴趣,这样才能下决心把它学好。我年轻时抱负很大,想当书法家、文学家……,后来因头上长满疙瘩,本地医生治疗无效,才立志下决习学医,于是对中医涉猎成趣,迷上了中医。我的世医强调学习阴阳学说的重要性,他作了一个生动有趣的比喻:“外国人吃东西需要什么刀呀、叉呀”,我们中国人只要掌握好两根筷子(左为阳、右为阴)保持平衡,什么山珍海味,全部吃得干净利落。诚然,我在临床上每遇病症,总要辨别疾病的性质,是阳症抑或阴症,确实得心应手。比如《素问·调经论》说“阴虚则内热”。一次我诊治一个病人:高烧不退已两月。各种抗生素(毒霉素、链霉素)都用上了,可是都不管用。病人夜热早凉,盗汗、口干舌红,脉细数,认为是“阴虚内热”,以青蒿必甲汤加白薇,仅服三剂热就退了。又治一阳萎病人,他服了淫羊霍、巴戟、肉苁蓉、仙茅、鹿茸、熟地之类药,效果不明显,古代名医张景岳说:“善补阳者阴中求阳……,善补阴者阳中求阴……,后用六味地黄汤(补肾阴),加入淫羊霍、仙茅、锁阳、汤超石(补肾阳)数剂而阳举矣。记得当时我讲了一个有趣的比喻:一次北方同志邀我作客,请我吃烧饼,边吃边以稀饭送下,烙饼(属阳),稀饭(属阴)不仅吃起来齿频留香,而且吃了以后不觉口干,十分适口,这叫做“水火相济”吧。

死的东西,诸如古文、四大经典,药性赋、汤头歌、百症赋之类,必熟读成诵,要反复吟哦,日后方见其妙,当然理解与熟诵是不可偏废的,必须把背诵与理解相结合,“苦读必精思”,背诵有助于理解经-文,扎实地学好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是搞好临床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书背百遍,其义自见”书不熟则理不明,学医最重要的是懂得医理,医理不明,临症犹豫不决,只有把理、法、方、药的一些基本问题背诵牢记,才不致临症茫然,背诵必须择句择段,如《内经》上说:“邪气盛则实,精气夺则虚”,仅十个字就把疾病形成的虚实(虚症实症)的重要关键和发生疾病的决定因素明确地指出了。又如得神健康无病诗:“得神面色润而明,目光精采语言清,神思不乱肌充实,呼吸调匀二便平”,概括了一个人健康无病的精神面貌;反之,就是病态。雷公药性赋:前句:犀角解乎心热,下句:羚羊清乎肺肝,药性新编:前句:菊花逢枸杞,养肝明目多功。下句:桑叶得芝麻,除湿宽中可准。这一类赋体文章,都是偶句排比的,前一句背了,不难想出下一句来。君不见演员在台上二重唱嘛,男的声调铿锵和-谐,女的抑扬有韵,令人听了心临神怡。至于背诵歌诀,除了要了解它的内容主治作用之外,还须抓住它的平仄韵律的特点,如当归补血汤歌诀是:“血虚身热有奇方,古有当归补血汤,五倍黄芪归一倍,真阴濡希主之阳”这首歌诀,是用“七阳”韵,是属于平起平受的诗格,第一句“平平仄仄仄平平”是平起,第二句就一定是“仄仄平平仄仄平,这样的歌诀就好背诵记忆了。

究竟背熟上面的死东西,在临床上有哪些指导意义呢?我在年轻时刚跟师临症,却遇上一个口眼唱斜病人,老师看完人问我针什么穴位呢?我想了一下,玉龙歌有云:“口眼唱斜最可嗟,地仓妙穴连颊车,喝左泻右依师正,唱右泻左莫令斜”,于是说针攒竹、四白、地仓、颊车、合谷,老师点头称是。

二、活的经验:包括前人的经验和自己通过临床实践的经验及某些采风的民间经验。

(1)辨证论治的经验:所谓辨证论治,简单的说,就是认清疾病的性质和规律,提出正确的治疗方法。也就是说,辨证求因、审因说治。比方说,一病人在臀部生疮,疮如鸡蛋大,局部(红、脏、热、痛,舌质红,苔蒲黄,脉滑数。根据这些症状分析,属于热毒(病因)引起、立法上就宜清热解毒佐以活血。处方以降痛活命汤加减。用银花、当归、黄芪、炮甲、皂角刺、牛膝等治疗,疗效颇好。

(2)方剂化裁的经验:如本人用小柴胡汤治疗各种感冒的经验。方用柴胡12克,黄芩10克,法夏10克,薄荷(后下)8克,荆芥8克,蔓京子12克,桑枝15克,杏仁12克,桔梗12克,浙贝12克,滑石12克,甘草3克,每日1剂,水煎服,对于一般感冒,灵活加减,确实收到左宜右有之效。如外感风寒,加入桂枝、白芍;外感风热,加入银花、连翘;虚入感冒,加入黄芪、白术、防风;按小柴胡汤为解少肠的主方。柴胡透邪清热,生姜和胃克呕,均为外药,半夏和胃降逆,黄芩透邪清热,都是降药,党参、甘草、大枣益气和中,全方起到和解少阳,扶正祛邪的作用。

(3)重视书本以外的偏方验方:有些病症统方治不好,某些偏方验方确能解决问题。唐太宗李世民患痢疾,腹痛拉肚子,御医以及不少名医治疗都没见效,于是发布诏令,说谁能治好太宗的病,将得到重赏,长安城里有个民间医生叫张宝庄看到诏令,送上单方一张,用牛乳煎荜拨内服,太宗服后果然腹痛腹泻很快就止住了。“一张偏方气死名医”哩!前些日子一位老大娘足肿很厉害,久治不愈,我开了防风30克,荆芥30克,艾叶30克,茯苓皮50克,煎水外洗,几天功夫居然好了。我认为一个大夫,知识面要广,向名医学习固然重要,向群众学习更不可忽视,要虚心求教。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中医学术流派很多,各个医生也都有各自不同的临床经验和独到之处,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吸收别人的经验和长处,以补充自己空虚的大脑,不要骄傲自满,治好一个小病就沾沾自喜,是学习上的拦路虎,叶天士十年间从师17人,故能成为一代名医。学习切忌带有色眼镜,不要认为跟博士、教授、主任医师就满意,同主治医生或普通大夫就皱眉,其实我穿是主任医师的白大衣,可我的医学细胞远远比不上主治大夫呢。

祖国医籍文古意奥,因此加强古汉语的学习也很必要。中医基础理论及辨证方法多包含有辨证唯物的思想方法,所以还要加强辨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才能加深理解。

税法心得体会(热门10篇)


对你来说,别人的想法你也不一定会接受。如果我们需要发表自己的见解,见解的来源就是自己的心得体会。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家都写过心得体会吧,心得体会重点的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关于好的心得体会要怎么样去写呢?急你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税法心得体会(热门10篇)”,请在阅读后,可以继续收藏本页!

税法心得体会(篇1)

一.《环境保护税法》的解读

作为排污费改税,环境保护税在制度设计上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费制度的内容。但同时,结合排污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收费改为税收的性质转变在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以及国家在环境保护调控上的需要,环境保护税法在相关制度上进行了必要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是征收范围有所调整,恢复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都是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环境保护税从立法角度考虑,将应税污染物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比较来看,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将噪音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将排污费实际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在制度中给予明确;二是在固体废物防治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排污费在实践中实际停征,这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恢复了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二是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

在计税依据上,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的前3项征收中独立出来,这种制度设计相当于扩大了环境保护税的税基。此外,对于新增加的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是税率水平总体适度,地方拥有调整税率的权限。

20xx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将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中的重点污染物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当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0xx号)。而环境保护税是将所有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率水平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从调控角度看,环境保护税只是平移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这种设计,主要是基于平稳出台税法和避免企业负担增多的考虑,兼顾了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讲,这种税率是适中的,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为了解决税率水平平移调控力度不足的问题,环境保护税法还通过其他规定加以补充。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水平只是最低税率水平,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更高的税率水平。由于全国各地的差别较大,避免一刀切的税率水平反而有利于部分地区加大环境调控力度的需要。二是结合原污水超标排污费以及北京市和天津市排污费的改革实践制订了加成征收规定,即对于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进行加倍征收。在加上总量控制要求后,相对于原单一规定排放标准的做法是更严格的要求和进一步完善,其目的是通过必要的税收惩罚手段,促使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四是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降低排放。

环境保护税法总体上保留了排污费有关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结合排放标准设计了优惠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一种重要政策导向,必将激励企业采取技术、投入、管理等综合手段,降低排放,改善环境。

五是实行税务与环保配合的征管模式,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实行排污费改税后,征收主体将由环保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但环境保护税因其特殊性质,在确定纳税人排污量上的技术性要求高,为了有效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在立法中明确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各自优势。同时,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将大排放源与众多的小排放源分开进行管理,这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

二.《环境保护税法》几大热点问题亟待重视

《环境保护税法》即将进入一审。在现代依法行政的时代,作为一项经济调控措施,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既统一征收的范围、对象、方法和规范,有利于征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止违规减免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又为国家环保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税收资金的集中和规范使用,防止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违法支出排污费的现象。如果考虑了过渡期的风险,在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收费之间做一个有效的衔接,开展费改税的立法,还是可以为各方所接受的。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常纪文所述,《环境保护税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

1.《环境保护税法》应增加指导性条款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应当是环境保护税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首先它应当构建一个实践性的环境保护税法体系和框架,形成自己的理论。从意见征求稿的条文来看,没有规定指导思想、实施思路与策略、政策宣告、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应用性太强,系统性和指导性不足。这个立法不足,是和目前的理论研究不足相关的。

目前,环境保护税的范围,如是否包括碳税、生态补偿税、自然资源开发税、市场交易税等,自然资源界、生态保护界和环境污染防治界的意见还很不统一,加上部门分割,目前要想统一很难。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必须走第一步,所以,从环境污染物排放税入手,先简单后复杂,可以理解。但是无论如何,指导性的条款或者内容,如“调整产业结构”等,还得多多少少地补充一点。

2.环境保护税到底包括哪些税目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虽然不是环境基本法,但是它对环境保护各领域的工作还是具有指导作用的。环境保护税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主要措施,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其适用范围应当与《环境保护法》基本相匹配。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包括污染防治,还包括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交易的行为。意见征求稿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可以看出,意见征求稿所指的环境保护税仅针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翻版,没有针对生态建设、自然资源和环境交易,范围过窄,没有新意。基于此,一些人认为,这个法律最终变成仅为环境保护部门适用的部门性法律。今后,国土资源部若力推《自然资源税法》的制定,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若力推《生态保护税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剧部门立法的分割。

3.环境保护税重点调节哪些重点监控产业

根据意见征求稿的规定,环境保护税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看起来很全面,但因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排放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故缺乏进一步的可操作性。应当列举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企业、固体废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噪声排放重点监控企业的形态。

对这些重点企业,也应当分工艺开展分类的规范。对重点监控企业,也应当采取做加法和做减法相结合的方法,予以规范。对可以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应当用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它们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继续发挥他们在就业和税收贡献方面的作用;对不能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要用税收的杠杆手段,逼迫他们退出市场,为新型工业的发展腾出环境空间。

4.协调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关系

目前,国家正总结11个省份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试点情况。总结之后将结合经验和问题,出台统一的政策,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在全国推行。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都是针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征收的费用。对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学者们普遍认为,是一个“权利费”;环境保护税,是按照“环境补偿”的原则对排污行为实际征收的费用。前者作为一个权利可以交易,一般来说,应当是永久的,但是按照财政部等部委出台的文件,这个权限只有“三到五年”,所以又不像是一个资格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还征收环境保护税,产业界理解不了。

也就是说,如何处理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关系,没有理顺,学界和产业界的争议仍然很大。在实践中,北京、天津已经大规模上调排污费至8-20倍,湖北20xx年上调排污费一倍左右,已经起到调节经济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效果,有的地区不太愿意对现有企业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于此,建议《环境保护税法》在制定时,要理顺各种税费的关系,只要达到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就要果断减少征收费用和税收,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5.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应统一和灵活兼顾

有人担心,环境保护税的推出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进而最终由消费者来买单。我们认为,目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如果费改税工作做得很好,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反之就会出现大问题。

根据研究,只要是达标排污和符合总量排污的合法企业,就不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不过,我国东部地区和其他发达城市,领先西部地区二十到三十年,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不要一刀切,要考虑地区差异。差异若过小,不利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若过大,会促使污染企业跨地区转移。从目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来看,一吨COD的价格,有的发达省份为6000元左右,有的中西部地区仅为200多元。价格很低的省份,环境污染就重一些,价格很高的省份,环境质量就好一些,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避免这一教训。

另外,就作用而言,不能就税收而谈税收,环境保护税应当和环境规划等关键性改革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下一步,应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区域的范围内开展“多规合一”工作,统筹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既发挥各地的产业和资源优势,也平衡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防止各地产业重复和无序竞争的现象重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如果和“多规合一”等措施结合起来,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效果将相当好。

6.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征缴监管

此外,立法规范的设计还要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法》,让各方共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红利,应该在该法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环保部门、税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何有序衔接,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主义,通过联动机制加强征缴监管等问题,及时调整税率等,值得深入探讨。

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内部工作平台和信息公开外部平台,提高监管效率,防止偷逃税以及违法减免税等情况发生。另外,应当建立统一的考核机制,防止部门之间协同和配合不足的现象。

税法心得体会(篇2)

1、 总体方法

注册会计师以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经济回报而著称,因而许许多多的人都以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为目标,无论他或她是否来自于会计专业,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与收益是成正比的,因而所谓的一些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也就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其实从一个过来人的角度来看,成功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与学好其他科目的方在本质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定要说一下的话,我认为以下三点:

首先,你要有强烈的愿望。这意味着你要明确你自己是愿意考注会的,而不是什么其他的事情逼迫着你不得不做。道理很简单,如果你不是自愿的,那么在学习的时候你总愿意找这样那样的借口来推迟学习的开始时间。此外,如果不愿意做,你就不会学的深入,那么自然对问题一知半解,而以注会考试的难度,这种对问题的理解程度自然是不能通过考试的。

其次,要有明确和合理的目标。总体的目标是很明确的,那就是通过注会考试。但仅仅有总体的目标是不够的,你还需要制定明确而合理的中期,甚至短期目标。所谓的合理的中期目标是指你在这一年内准备通过多少个科目,诚然我们听说在09年有一些同学一次通过了6门,不过这些同学有些是全脱产的奋斗了10个月,有些则是往年学过的。因此,我衷心的希望所有的学友们能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可以用以学习的时间等等来安排每年的考试科目。而对于短期目标就要同时注意合理和明确。所谓合理是指要量力而行,也就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完成的学习量。当然在开始的时候可能由于对具体科目不熟悉,而没有能制定出合理的学习量,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节,但是所制定的学习量应当是在在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底线后就逐渐增加的。而所谓明确就是要让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是否完成了学习的任务,如果没有完成的话,差了多少。

最后,一定要分清每天工作的主次。我希望每一个学友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在考注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注会,而不是其他的应酬。具体的做法是一切其他的活动应该为注会让路。举例来说,如果在看电影,打游戏,出去吃吃喝喝和复习注会之间进行选择,那么一定要选择学习。以个人的经验,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去大学的自习室,而且不要携带任何娱乐设施,如果一定要带电脑听课件的话,就要确保将电脑里的其他东西清理干净并且使电脑无法上网。

2、 科目心得

我今年考的是财管和税法,因此我就只谈谈这两科的复习方法。

对于财管而言,理解思路远比做题重要的多,我认为学习财管最主要的是对于几个要点要做到可以明确从头到尾说出每一步应该做什么。而后才是适量的做题。这是因为财管是一个明显可以分成几个大的知识点的学科,而抓住了这些知识点也就意味着解决了绝大部分考题。

对于税法而言,我并不赞成背诵法条,而应该通过做计算题来熟悉相关的知识。在开始的时候可以一步一步的做较为简单的单选题,而后再做计算题和综合题,等所有的知识都理解的差不多了,在去做多选,而后对于多选中考的比较偏的内容进行记忆。

3、 我喜欢的老师

财管的田明老师是老牌名师,其讲课水平已经得到了全国考生的公认。而新东方的某些班次请田明老师进行极为细致的讲解,相信只要认真听讲并且进行适当的复习,一定可以通过财管考试。

值得一提的是财管的陈忠星老师是一个非常负责的老师,她给我的感觉更像初中时的班主任,她可以给你讲一道题到很晚,直至你明白为止。

税法的杨军老师是一个一线的注册税务师,他的业务水平十分的纯属,因而对于注会考试越来越偏向实际的风格有着很好的把握,而在讲课时他可以用现实中的一些例子让你深入的理解税法的知识。

税法心得体会(篇3)

税法是我们学会计专业必须掌握的一门课程,还没接触它之前,就听别的会计科目老师说过税法的重要性与它的难度,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在老师的带领下确实掌握了一些技巧和方法。

税法这课说句实话很枯燥无味,零零总总的会计科目,各种税率,征收方法等,条条框框太多,刚开始时上课时真的让人提不起精神,还有老师教书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用图形合理的解释,使人很快就能明白,比看那密密麻麻的文字让人好理解,使抽象变得更形象。

通过税法的学习让我进一步知道会计人员的重要性,,使我懂得了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怎样公平公正地做好纳税工作,使我在将来要从事的会计工作中懂得不断加强和税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新税法的内容,根据新税法的要求,调整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规避税务风险;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做好会计处理和税收衔接中的细节问题的同时,懂得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准,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使我对所从事的工作有了深刻的了解,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税务知识得到了充实和提高。在今后我一定将学以致用,把新的业务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中去。

我学习税法最主要的心得是要想把税法学好还是要多做习题,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能找到问题,发现问题,要理论结合实际,才更有助于我们记住。税法是一门文理兼有的学科,它既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同时由于它是法律性学科,当然要求我们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人们对现实的认识不断改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常留意这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与时俱进。

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

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

下面我从内容方面写写我的心得吧,我觉得最难掌握的还是增值税,这可是难点,光看书的篇幅就知道,我一直很模糊,为什么要教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在学会计基础的时候就有接触,可一直弄不明白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在借方,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在贷方,经过税法老师的精彩解释我终于弄明白了其中的真谛。还有消费税,原来不是所有的销售行为都要交消费税,只是对特定的适用。比如奢侈品,烟酒,化妆品等。也让我明白了为什么烟酒、化妆品、奢侈品会那么贵,不是普通人能消费的起的。对于营业税,我也明白了为什么大学食堂的饭菜比在外面买的便宜的原因,原来学校食堂是不用交营业税的。

与此课程相关的课程我们还学了税务会计,我了解了税务会计与税法的一些区别。

(一)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二)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我还知道我们每个公民有一定的收入就要交个人所得税,我们履行了纳税的义务。以前总是不知道个人交税的程序和时间,总是糊里糊涂,现在都知道了,学了这课还真让人受益匪浅。

虽然老师由于时间原因还没把课讲完,但有老师教给我们的方法我们自己在花点时间应该可以把它掌握。在最后我要谢谢税法老师不厌其烦的一遍遍给我们讲课,从来没有浪费一点时间。老师你辛苦了。

税法心得体会(篇4)

今天在美丽的南昌市,为南昌水业集团近两百人分享了《环保税法解读及对污水处理行业影响》一课。经过讲解和现场答疑(分享)有如下重难点或暂不确定问题,需要污水处理行业相关人员注意,在此,也提出个人的部分建议供参考。

一、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环保税不会少

当前的文件(现行有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暂未出台),未发现有对此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所以,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不论进水超标与否,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一定要缴纳超标部分对应的环保税。

二、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论超标与否,均应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保税。工业污水处理厂,是否为上述规定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根据《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虽然《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仍未出台,根据个人理解,此条规定,应不会修改。即: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论超标与否,均应缴纳环保税。

税法心得体会(篇5)

每年一度的注会考试学习,有的考生会说税法很难,有的却认为很简单。笔者认为,税法在注会中是一门相当有趣味的科目。相对于会计的基础和系统、经济法的法条记忆以及审计的实务执业,税法既有法条,又有实际应用;既有记忆,也有计算。可以说,税法是一门相当不枯燥的科目。说税法简单的人,大多是经过了不间断的学习之后,熟悉税法的人;说它难的人,大致是刚开始学习者,面对着茫茫多的知识点,感觉无从下手,学了后面会忘了前面,从头再来吧,又会忘了后面。

如何解决这种的问题呢?这对于一个初学者或者一个学习过税法却仍然找不到头绪的人,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常常会对一些物品进行整理收纳,哪个萝卜该放哪个筐不用多想就能做到,因为,每个人把自己的盒子、物品放进哪个抽屉里,早就已经做过很多遍了,也就是说,大家都有放置自己的盒子的习性,对于个人来说,这是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

说了这么多,大家可能会说:“学习税法和你把哪个盒子放进哪个抽屉有什么关系啊?爱放哪儿放哪儿……”先别急,先来看看我对税法学习的理解。我们学习税法知识,相当于把税法的诸多知识点装进自己的脑袋里。和收纳盒子到抽屉里面其实是一样的道理,就看你是怎么把这些盒子放进去了,是一股脑不加分类的堆进去呢?还是把不同的盒子进行整理分类放置呢?相信两种做法的人都有,因为生活中会有很多随性的人会用第一种办法。但是,请大家注意,注会考试是一个相当严谨的考试,我的建议是,即使你生活可以随性一点,但进行注会学习考试,一定要严谨治学。实际上,把你的盒子放进抽屉比喻的是将税法的知识点分类整理装进脑子里,达到加强记忆理解的目的。

我学习税法的心得是,把众多的知识点重点分成五个部分,也就是说,把盒子放进五个抽屉。

第一个抽屉:增值税法。我的这个抽屉里有三个大盒子。①一般纳税人的计算。这个盒子里面有三块东西——销项、进项和税率。区分实务中什么业务是销项,什么是进项、进项抵扣。每个业务适用的税率是什么。然后就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计算了。②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这个盒子里东西不多,主要是保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敏感程度,不要在做题时都按一般纳税人计算了。③进口征税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这个盒子主要是出口退免税的两种类型,要熟悉“免抵退”的计算步骤。

第二个抽屉:消费税法。这个抽屉相当的腐化,主要就是“烟盒”和“酒盒”,貌似咱们人人都是有权利的人,什么好烟好酒啊都扔这个抽屉里了。实际上,这两样东西可够我们头疼的,因为学习这章的难点就在于此。基本上这两个税目的计算题都做通晓了,别的税目也就不是问题了。

第三个抽屉:营业税法。这个抽屉的盒子相对较多。交建文邮、服转销金加娱乐,九个标签九个盒子,税率易记,但每个盒子里具体业务的营业额的判断才是关键所在。

第四个抽屉:企业所得税法。这个抽屉里面的系统性相当的强。重点把握居民企业这个大盒子,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等都是这个大盒子中的内容,这些项目最后形成应纳税所得,再配合税率和税收优惠这个盒子里面的内容,就能计算出企业所得应纳税额。

第五个抽屉:个人所得税法。和营业税这个抽屉类似,盒子也很多。十一个税目,但相对于营业税来说,个人所得税每个税目的知识点都很系统,没有那么零碎。个人所得税容易忘记的地方就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一些税目费用的扣除,不同的税目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感觉学习这章的时候要细。

以上五个抽屉是我对税法的分类归纳,在备考的时候,这五个章节的知识点看了又看,题目做了又做,遇上不理解的地方就去听听课件、看看讲义,或者在论坛上求助高手。论坛上有好多高手有的甚至考完了注税,有的是有大量的实务经验,他们的回答会让你觉得受益匪浅。话说回来,做题的时候,尤其是做企业所得税这章题的时候,会遇上其他一些小税种,这时顺便就把这些小税种复习了。当然,每个人在学习的时候对书本的理解都会不一样,记忆的方法也不一样,但不管怎样,在脑子里形成一套自己学习的脉络,有重点的学习,再加上大量的做题,坚持下去,就会体会到其中学习的乐趣的。

五个抽屉都说完了,可能会有高手说,你这个比喻太土了,我们有更好的办法;或者,更有些学习的天才,根本就不用什么象形化的比喻来帮助记忆,他们天生就有很好的逻辑思维,知识点到这些人的脑子里都是自动分类的。But,Stupid is as stupid does. 我这个帖是为了说出自己学习的心得,可以对一些人的学习有点帮助。希望大家可以互相交流,从而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我也走在CPA的道路上,很想跟大家多学习。

考CPA的路很漫长,贵在坚持,贵在不断的提高自己。

税法心得体会(篇6)

通过此次税法学习,我已经了解税收的重要作用,开拓了视野,增强了民族自豪感!

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上,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作为一名志愿者,我们不仅要学税法、知税法,还要积极参与宣传税法,要在每个人心中种下税法的种子,洒下诚信的雨露,结出纳税的果子,根植爱国情怀!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税法心得体会(篇7)

从每年公布的合格率可看出,税法是相对简单的一科。公认税法有如下特点:题量大、综合性强、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结合这些特点,我是按照下面要点学习:

1、从思想上重视税法。虽然相对简单,但毕竟是注会的考试,要想合格就得给予应有的重视,下一番功夫。我在05年就是过于自信,轻视了税法,时间精力投入不够,导致两分饮恨。

2、以教材为根本。注会考试的惟一根据就是教材,不管是辅导资料还是辅导老师,任何与教材不符的说法都要否定。另外,对于教材中一些细微知识不必过于深究,别钻牛角尖,教材往往是摘选法规的部分而非全部,大可不必每学到一个政策就去查找其出处的文件,太浪费时间,等考完后再慢慢研究也不迟。由于考试的知识点覆盖面非常广,章章有考题,这就要求全面掌握教材,不放过任何一章一节,怎样做到呢,方法就是看教材,多看几遍,两三遍不能记住的话,就再两三遍;我看教材不下十遍,以这样一种对教材的熟悉程度去参加考试会轻松很多。

3、要突出重点。辅导老师常说,谁都能押税法题,因为主观题只可能出在两大重点,流转税与所得税。这就是税法的重点,一定要彻底掌握,不留死角,任何一个知识点的遗漏都可能造成致命的打击。这两大税类可以多听叶青的课件,多来几遍,自然就理解了。

4、多做题。当然前提是学好教材,税法的题量是很恐怖的,一般很难从容答完全部试题,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答题速度不够快,不是说我们的速度慢,而是达不到税法考试所要求的速度。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只有一个,多练。习题、模拟题、历年考题一样都不能少。抽出那么一段时间, 搞搞题海战术,以提高答题速度。我今年仅模拟题就做了不下二十套,大大锻炼了自己的答题速度。去年我主观题没有一题做完整,东一问西一问的答,结果只能溃败;今年就不一样了,顺利答完全部试题(除一道没把握的判断题没做),还有十分钟检查的时间。

5、进入考场几点注意事项。重视客观题,这五十分不把握好,就很难合格了,一要速度二要准确,两者缺一不可,客观题必须多练,可在考前突击训练;切记在进入主观题之前,一定把客观题答案涂到答题卡上,否则很可能是做无用功。主观题则一定要讲究策略,其实很简单,就是先做外资所得税,再做内资,原因就不用说了吧。

税法心得体会(篇8)

对于税法税收这些名词,在以前的课堂上经常有所接触,也了解了许多目前国家出台的一些税法,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等。诸如此类,各种税法都有着各自的体制结构,各自的效力等级,实施办法。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企业跨国经营活动日益增多,交易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市场在全球的资源配臵中将发挥基础性作用。新的经济环境客观上给各国税收制度带来了重重压力。

在我看来,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税法体系。但凭心而论,其立法、执法、司法皆不能令人十分满意。

在各种税法之间,没有完美的融合与联系,一些税法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的漏洞,这样才得以造成许多个人或企业偷税漏税。一些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例如转让定价,这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单看某一种税法,比如燃油税,这一税法出台,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并覆盖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颁布此法初衷是为了以税代费体现多用多缴的公平原则以及推动环保。规定本已注定燃油税成效打折,在实际操作中状况更是堪忧,时至今日西部仍有不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在违规收费。公路三乱不仅没解决反而因国家拨款不够而更凶猛,本应取消的公路收费并未完全取消,而新增的燃油税却一点也不能少,双重收费实质是在增负,这与燃油税维持公平的初衷是完全背离的。出门坐车打的,消费者也需要出燃油费。另外,燃油税不仅未能推动环保,甚至成为了环境污染的间接推手。由于燃油税是在炼油厂环节征收,于是很多加油站以调和油来逃税,这已成为油品市场的新兴潜规则。这种局面,无不令消费者车主担忧。自己掏了钱,却没能买到真正的燃油,间接的成了污染环境的高手。这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本身就还是和税法的实施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我觉得,无论是什么税法的建立,好像都会让商家找出可乘之机,偷税漏税,最终却因这些税法产生了一序列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觉得中国税法有待进一步改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新法律的实施存在各种难度,然而在艰难中前行,就必须慢慢进步改善,以保障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这样才算是这一法律的成功实施。

税法心得体会(篇9)

基于三观教育思想大讨论和教学人人过关活动之总结

近期在我校开展的三观教育思想大讨论和教学人人过关活动中,本人认真学习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并把制度文件的学习与自身教学、与教学常规检查落实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我对建立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我认为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要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为把我校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而献出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结合学习,联想到我承担了教学工作,近几年来,我承担了财务管理专业20xx级、20xx年、20xx班级的《税法与纳税筹划》课程的教学工作。这门专业核心课程,也是学生感兴趣的课程,从教学情况来看,虽然每年承担了较重的教学工作,但仍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学生每年评教都反映较好。

总结这几年来的教学情况,我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得还是较好的:

一、制订了一个比较恰当的教学计划(进度表)

由于税法内容较多,而课时较少,这就需要教师进行重点难点的把握,内容的删减。我的做法是:对企业常用的税种、重要的税种重点讲,如增值税在企业中占的比重较大,相对较难,特别是营改增的内容,近年为没有系统的教材,只有通过我自己多方查找资料,才能给学生最新的知识。这章我花了四周时间讲解,学生对此税学得较好,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好基础;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特别是纳税筹划这块,要做重点内容讲述,要求学生熟悉国家政策才能利用政策来纳税筹划。而对较易的税种,如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行为财产税,由学生组成团队讨论的方式,由学生上台主讲,老师适当点评,这种方式受到学生力捧,因为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也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

教学时,我还考虑到学生相关考试的要求,对课程内容的选取有针对性,通过合理整合教学内容,可以为学生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初级会计师考试打下宽厚的基础,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知识、素质和能力准备。

二、认真进行教案的设计与编写

编写教案的过程就是钻研教材,构思教学的过程,它凝聚着教师的理解和感悟,体现了教师的创造力。从20xx年8月1日我国营改增试点到20xx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来,这几年税制改革进展较快,而学生使用的教材一直很难跟上,每次备课我都需要花大量时间查找资料,补充新内容,而这都要在教案中体现出来。

教学设计上,尽量增加学生训练时间,轻教重学。本科生都有一定自学能力,教学上只要教会学生方法,然后强调学生自学,让他们有时间、有效果的消化,比老师口干舌燥地讲述效果更好,也有利老师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因此,每次上课,尽量留些时间让学生训练消化本次学习内容。

三、语言简洁生动,感情充沛

为了活跃课堂气氛,上课时语言都很简洁生动,幽默风趣,这样可以感染学生,引起共鸣,课堂气氛自然就会活跃起来。有学生对我说:老师,上你的课我班的同学从不会打瞌睡,因为你太有活力了。

四、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

法律类课程,理论较多,学生听起来总感到枯燥。因此,上课时我将专业术语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深入浅出,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结合,让学生对税法课程感兴趣。同时为了克服学生学习上的畏难情绪,多讲应用例题,多鼓励。期末考试发现,学生对理论知识虽不感兴趣,但掌握较好,对原理运用的计算部分掌握情况不是很好,这与他们的理解能力有关,也与平时的训练少有关,因为每周只有三节课,用在课堂练习的时间少。

五、勤布置作业勤批改

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知识内化、转化为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税法与纳税筹划是一门操作性、系统性很强的课程, 学与练是分不开的。每上完一个税种,我都要布置作业,然后全批全改,并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分值,提高学生做作业的积极性,免于做作业流于形式;对认真作业的同学,还运用一些人性化的评语对学生进行鼓励与交流,对不认真作业的同学,也进行善意的劝说,每次将学生作业分值记入平时成绩中。

反思:

纵观几年来的教学工作,虽有一定成效,但离学校期望中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培养目标还相差很大,工作中,强调客观因素多,反思自己主观问题少;教学改革中,观望、思虑多,但付之行动的少;教学过程中侧重于知识传授、知识强化多,实际训练考察等活动少;教书育人中,教书多,育人方面较少,当然,自从去年担任班主任以来,与学生接触多了,在育人方面有了较大改善。

在教研科研方面,本人也与应用型人才培养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教育思想有差距。长期以来教研工作不扎实,平时只顾忙于教学,忙于行政事务,安心做教书匠,很少静下心来搞科研,调研,这是本人的短板,今后尽量改正。

税法心得体会(篇10)

1、 知识上有哪些积累? 学习方法上有哪些改进?(法律技能、思维、意识等的提高) 谈一谈对税法课的意见和建议 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最重要的一门之一,由于其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所以也是最好把握的一门,学好税法对于会计专业的我们而言,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经过一学期的学期,我觉得相对较重要、而且使我受益最深的章节就是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直接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 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避税筹划的重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任和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2、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从而满足公共欲望,缓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职能。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通过学习税法,我认识到税法是经济法重要的一部分,税法的在宗旨,本质,调整方法等许多方面与经济法整体上是一致的。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又是与经济法相区别,双方是共性和个性,整体与部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3、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被刘老师生动的讲解、丰富的法理内涵以及严谨的教学态度深深地吸引。老师详细地从法律的角度揭示了税法制定的初衷,并引领我们将会计和税法的知识结合起来。税法课程对于会计人在实务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一名合格的会计必须精通丰富的税法理论乃至原理,而刘老师的课程恰恰就是从原理的层面去阐述税法的制定和运行的。在授课过程中,老师用详实的事例来说明税法的运行机制,将其内在决定因素直接呈现给我们,使我们受益匪浅。

在授课的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由于会计知识学习不够而出现过跟不上教学节奏的现象,因此在学习过后,我已经明确认识到想要学好税法,就必须将以前的会计知识完全掌握,这样才能够融会贯通,为学习税法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