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工作总结五篇

投标工作总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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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工作总结【篇1】

xx年我市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专家库建设问题,仍滞后于整个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各项纪律,执行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等等。为此,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下:

xx年全市招投标工作总的`思路将按照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本着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投标运行机制,着力于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操作规程,鼓励公平竞争,树立阳光形象,进一步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xx年,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制定比较完善的招投标规章制度,下一步将制定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政府采购办法,土地拍卖办法,产权交易办法,将各项招投标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保证各项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招标单位利益,维护投标方利益。

二、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各类招投标信息发布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提高公众对招投标监督参与度。一是对公告发布媒介进行调整,以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服务水平;二是通过建立《市招标投标网》,将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结果、信用记录等信息,及时予以公告;三是信用记录公开。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四是坚决杜绝场外交易现象的发生,对应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但不进入的,要发现一起查出一起。

投标工作总结【篇2】

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州残联的具体指导下,我会按照“创新思维、转变作风、主动服务、加快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残疾人救助、保障、就业扶持、维权等工作,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实施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

2015年,省州分我县为民办实事0—7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32名,其中脑瘫13名,智障12名,孤独症5名,人工耳蜗2名。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我会早计划,早部署,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残联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专人负责。县残工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2015年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通知》,制定了《县0-7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于2月27日在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会议上做了具体安排,并正式启动了贫困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县残联与乡镇残联签定了《2015年县实施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项目责任状》。截止6月30日,已完成33名任务,其中30名贫困残疾儿童入住省州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3名聋儿进行了初筛。

(二)主动搞好康复服务。

1、实施假肢手术20例。为帮助残疾人减少肢体残缺的痛苦,积极补偿心理或身体功能,我县根据残疾人需求情况,积极开展实施矫正、适配、假肢手术,到6月28日,已完成假肢手术20例,完成县政府目标管理的67%。

2、落实精防免费服药和住院补助50人。为切实稳定全县精神残疾人的病情,减少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县实行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制度,目前已经完成摸底调查等前期任务。

3、免费发放辅助器具170件(辆)。我会以满足残疾人正当需求为原则,今年从省辅助器具中心购置4.9万元的辅助器具,利用“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免费发放给残疾人辅助器具170件,完成县政府目标管理的77%,社会反响好。

(三)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2月27日,我县召开了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该项工作,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的重度残疾人不护理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为加大宣传力度,县政府和县残联网站刊发了《关于在全县实施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的通知》,县电视台也在晚上黄金时段播发了公告,就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发放程序进行了全面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截止6月20日,完成了2014年5月1日以前办证的878名残疾人2014.5-2015.3月重度残疾人补贴补发工作,做到了应补尽补。完成了2014年5月1日以后的381名残疾人申报对象资料的审核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财政“一卡通”输机,预计7月中下旬发放到位。

(四)切实开展就业帮扶工作

1、完成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为认真执行机关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按照县残工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会逐一对164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是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了年审,到6月25日,已完成年审任务,其中有26个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39名。

2、认真实施残疾人扶贫工程。实施“连千村帮万户扶贫工程”,与10户帮护户建立《帮扶工程联系卡》,根据他们的实际,帮助他们制定了产业发展计划,每户扶持1000元发展资金,还免费赠送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24副(个)。积极开展残疾人创业调查,对全县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和服务业且具有的一定规模的创业残疾人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为下半年进行扶持奠定了基础。

3、积极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上半年举办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一期,培训残疾人50人,完成政府目标管理的63%,实施盲人按按摩进社区活动,5名盲人正在接受培训;完成15名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前期准备工作。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32人,完成政府目标管理的64%。

(五)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

1、助残日活动有声有色。今年5月19日是全国第二十五次助残日,我会围绕“关注孤独症儿童,走向美好未来”活动主题,在县电信大楼前开展助残扶残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有奖知识竞猜等方式宣传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免费发放轮椅28台,拐杖、助听器120件(副)辅助器材,共展出宣传牌8块,悬挂宣传标语5条,发放助残扶残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待人员咨询500余人次,慰问孤独症等残疾儿童29人,送去慰问金14500元。

2、认真实施“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为帮助残疾高中学生圆大学梦,对全县贫困残疾高中学生进行了调查摸底,并通过广播、张贴公告和网络等多种媒体途径,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学校初审、公示确定、残联复审”程序,确定了县一中张璇等4名资助对象并给他们每人发放资助金1000元。

(六)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积极申报2015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根据上级残联安排,我会今年4月份对2015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进行摸底调查。6月20日前对280户符合燃油补贴要求的对象进行了网上录入,并申报了2015年的补贴。

2、积极开展残疾人信访工作。上半年共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50多人次,为残疾人解决了就业、就学、辅助器具等许多生活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贫困残疾人的后顾之忧,半年来我县没有出现违规上访现象。

(七)全面完成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工作。

为全面掌握全县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根据中央、省、州残联会议及文件精神,我会积极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截止3月15日,全面完成残疾人数据库内4700名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任务,将所有调查数据全部录入系统,完成率为100%。

(八)严格抓好日常管理

1、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上半年为残疾人提供便民服务380余人(次),积极维护更新县残联门户网站,认真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工作,截止6月30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1109本。

2、狠抓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县残联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实行月工作、学习、考勤、纪律督查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奖罚分明,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我县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计划》,印发了《2015年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2015年县残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了党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开支制度等一系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人事、财务、工程三项工作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末位表态制度,认真落实《廉政准则》,规范小车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和公务接待标准。上半年本会没有一人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思路清晰。根据干部自身特点,制定了《2015年县残联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工作责任分解到人,使每位工作人员对自己全年任务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二)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求工作责任人按月制定工作计划,分管领导按月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实施的,采取提醒、帮助等措施督促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制度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议事、学习、考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克服了办事的随意性。切实做到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做好抢救性康复项目对象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对象按时进行康复训练,达到预期康复效果。

二是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按季核发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补贴,做到应发全发,不遗漏一人,并建立好档案。

三是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用药补贴工作,为30名精神病患者用药对象提供补贴。同时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辅助器具70人以上,完成残疾人假肢手术15例。

四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五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11月底前对280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到位,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我县无违规上访现象。

六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基础工作。做好残疾人事业各项数据统计录入,全年换发残疾人证1500本以上。

投标工作总结【篇3】

半年来,在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此对公司各位领导及各位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公司给我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与学习,在专业技能上、思想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变,现将这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用心做事,立足本职

在这半年多时间里,我对招标代理工作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介绍下一年来的工作:

半年来招标代理项目数量和项目规模比以前多的。自、年共开展招标项目__个,中标总金额约___亿元,从总体上说,项目数量和规模比去年有显著提高,在数字上已经体现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和完成的工作量,在完成这些项目的同时,业务能力、服务水平、认知能力、把握项目全过程的能力等方面有了显著的提高。

招标项目质量逐步提高

“我们的服务能够让业主真正感到满意“是招标代理工作的服务宗旨,同时也是我们工作中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平时加强学习尤其是法律法规在工作中的运用,提高业务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通过再学习、再认识、再实践这样一个过程来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对招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阶段性的总结,不断完善工作。通过一年的招标代理工作,认识到了一些重要的日常礼节,与业主、评委和投标人沟通时的态度等细节问题。

对招标资料的整理更加细致

每一份经手的材料记录以及电子文档、中标文件等资料都进行了归档整理、登记、统计,并用时进行交接,虽然工作比较琐碎,但可以锻炼自己的耐性及对工作的认真负责态度。同时也认识到:评标是学习的过程。各位专家博学多识,经验丰富,因此把每一次评标都当作是课堂,认真记录,把好的经验、好做法运用到新工作中。

在新一年的工作中一定科学的编排计划、认真去实施,以饱满的热情迎接项目,做好新项目。

工作体会

(一)点亮热情,锻造自我。

“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锻造自我是每个人必经的路,通过反思问题,我深刻意识到一个人最难战胜的其实就是自己,我们的行动有时就在闪念之间,向左向右就在于心态,选择积极上进还是选择散漫停滞都在于自己。选择前者,必将朝气蓬勃、意气风发;选择后者,势必死气沉沉、意志薄弱。工作中缺乏热情,就会丧失斗志,人就没有动力前进,甚至与机遇擦肩而过,因为机遇只会留给有准备的人。我们的周围总是有人在抱怨这抱怨那,又是待遇不好,又是工作难开展,说这些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与其诅咒黑暗,不如点亮光明“,我认为问心无愧,对得起自己的工作就行,不要去抱怨工作的艰辛,不管工作中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应积极主动去寻求解决之路,不让问题搁浅。办法总比困难多,动脑筋想办法,没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有不断战胜自我,超越自我,才能不愧于自己。

(二)找好航标,定位人生。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的人生之路都将历经坎坷不断前行,所以走好每一步都至关重要,每个人都应找好人生的航标,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路来走,才能在风雨兼程的路上实现自己的价值,见到风雨之后的彩虹。

我现在做的是招标代理工作,从这些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悟出了很多,其实做什么工作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肯学肯干,给自己定好位,每一项工作都可以发掘自己的潜力,因为人的潜力是无尽的。以前我认为自己不能胜任这项工作,因为自己对建筑方面的知识一点不懂,但是自己偏偏却与招标代理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通过这一年的招标代理工作,我发现自己可以克服这个障碍,招标工作没那么可怕,开始喜欢上了这项工作,逐渐找到了自己的方向。也许我们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但是我清楚自己今天应该做什么。

(三)注重细节,精益求精。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每一项工作都是由无数个细节组成的,也许有人说一两个细节没做好没什么大不了,甚至认为只求结果不求过程,但我认为从工作细节就能看出一个人的为人之道,严谨之人必定在细节上精确,大意之人可能在细节上予以漠视。平时工作中我要求自己注重细节,精益求精,在做任何资料时都要用心。

(四)团结协作,共创佳绩。

一个人事业的成功不能离开团结协作;集体的成就也不能离开团结协作;个人愿望的实现更不能离开团结协作。只有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共同想办法、出主意,凝聚集体的力量,才能凝聚更多智慧,积聚更多力量。其实,我们每个人在工作遇到困难或是内心彷徨、犹豫不决的时候,我们最需要的是什么?需要的是同事之间发自内心的鼓励和帮助,它可以使我们充分展示自我,可以使我们感受到团队的巨大力量。

工作不足

“用心工作、踏实做人“,一直是我的座右铭。尽管我们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但完美离我们总有一步之遥,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工作没大的起色,也没大的失误,平庸的成绩使我更清醒地看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

业务知识水平亟待提高。作为一名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该既要深谙招标代理业务,更要有超前意识,认真学习尽快为今后的招标代理工作打好基础,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招标代理人员。

工作情绪波动大,有些懒散,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这些思想情绪一度使自己的工作处于低迷状态,也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沟通协调能力有待提高。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更多用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我认为做好招标代理的第一步就是学会与陌生人交往,增强自信能力,在这方面我做的不够好,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多看些这方面书籍,提高自身的理解能力,以便于提高自己的协调沟通能力。

服务技能和水平提高。把服务当作一项“工程“来做。在今年的招标项目中,看到领导加强与招标单位的沟通,替他们想问题及解决问题,共同制定招标计划,出主意、想办法,使招标项目顺利进行。这让我深深的感到标前提前进入角色是十分关键的。这不仅仅是优良的服务态度、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而是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相结合的特征。新的一年,我决心向专业知识靠拢,让服务有一个质的升华。

工作中缺乏创新思维。不管是日常生活中还是工作中,大家都需要相互协助,相互帮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干好工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力。通过一年来的工作,领导和同事都很热心的给予了我工作上的理解和帮助,从而使我顺利完成了自己的各项工作。让我提高了对工作的谨慎态度,养成了凡事要问清楚,做事前想要有所借鉴的习惯。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建立在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上,而不是建立充分地出色完成工作的基础上,这样便会限制自己主观新思维的发生。按部就班地去工作只是一名称职职工起码要做到的事,而他永远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职工,真正的优秀职工是需要有创新意识,在工作方式、工作效率上的不断革新。对于这一点,我也需要在日后的工作中让自己慢慢转变,自我挖掘有利于工作开展的思路。

投标工作总结【篇4】

一定要按招标文件要求,资料要齐全,明确正、副本,不混淆,封标前一定要验证无误,确保正确封标。参加开标会这项工作事关投标工作的全部努力与心血,要求必须做到万无一失。递交投标文件一定要留有足够时间,提前送达。要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送交标书,以备突发事件发生时,一人处理突发事件,另一人可以继续将标书送达。作为投标文件拒收的条款,投标人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①选择在会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提前对递交地点进行勘查,掌握递交地点的交通、天气等情况。我在参加某个开标会的过程中就曾遇到过,刚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也就是说在主持人刚刚宣布停止接受投标文件后,一些投标人才携带投标文件满头大汗地跑入会场,以至于投标文件递交不上。②投标文件在递交前和递交时一定要对密封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否则也将被拒收。以上为今年参加投标工作的一些体会,为了做好xx年的投标工作,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加强的:

1、应增加投标工作人员的数量。现公司熟悉项目投标工作的人员匮乏,单凭少数几个人去做公司的投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公司应在现有基础上,再指定几个人参与投标工作。

2、应推进奖励制度。公司主要业务为工程预算,员工的提成和奖金只是单以完成造价项目情况确定。目前,投标人员对投标工作所作的付出并没有得到公司太多的奖励,奖励低,与付出的时间不成比例,以至于公司员工对参与投标工作热情不足,而是更乐意将时间花在做造价项目上。建议公司对投标项目也应做出合理的奖励安排。

3、应加强对投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公司的几个投标人员均不是科班出身,对投标工作的认识基本都是摸索而来。对一些陌生的项目标,往往不知如何下手,影响编制投标文件的进度及质量等。

投标工作总结【篇5】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招标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进场交易规定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诚信档案及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守法、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其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复杂和大型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非复杂和大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其他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应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采用非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1)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每标段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3)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业主综合评价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中每标段择优确定不少于12家成为正式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2名且不超过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从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3.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择优不少于18家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必要条件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臵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臵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同类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臵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臵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或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臵一个指标要求,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三分之二。满足资格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2家的,招标人应当降低资格条件,否则认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未设臵业绩要求,潜在投标人少于12家的除外。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越前款之外的条件,招标人应对指标设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设计招标项目,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资审报告可以隐去资审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提出与标准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臵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臵资质要求;

(二)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三)在投标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四)资格条件要求二个或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七)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九)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十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设臵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部分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设计项目招标应采用限额设计,工程费限额应当在招标公告时公布。

招标人不得设臵最低招标控制价,既不得设臵总价最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设臵单价最低控制价。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市辖区内中央托管工程和省管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省工程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主体结构的施工项目,应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招标人需在施工总承包发包后另行发包总承包合同外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由招标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发包,或由招标人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后自行发包。

招标人自行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宜将一个资质类别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三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一个标段招标,但应保证有12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无法具体描述清楚技术标准的,可引入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国家指导价的监理、勘察、设计等招标项目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以及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电子评标流程的,招标人应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货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性价比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臵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或其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总监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分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分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等已固化的客观性指标应作为技术评审的一部分,但其权重不应超过技术评审权重的20%。评标业绩的评审起点应与资审时合格业绩一致。响应性、承诺性内容不作为评分因素,可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价格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要求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保证金,差额保证金为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额越大,保证金中现金担保比例应相应增大,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担保额的50%。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主要有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的,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的,设计方案部分的评审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7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10%,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勘察单独招标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条 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造价控制方案应当取得市、区政府的批准,其他国有资金项目的造价控制方案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批复文件中应包含工程招标控制价。

新建项目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模式的应取得本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

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应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设计标部分的权重不得低于总评审权重的10%,但不得超过30%。非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标部分评标应采用符合性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审,施工标的评审方法应按现行后审的施工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设臵。

第三十一条 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有价格、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实力,其中工程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采用带有融资性质模式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货物、施工和监理、勘察设计、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等招标的具体评标因素和比例构成等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指引中规定。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的聘任、考核、清出等管理工作由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或错漏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八﹚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竞争性费用范围内存在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相似度达到80%及以上的,视为本条第(二)点所述情形。不同投标人合成编制(加密打包)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机器特征码相同的,视为本条第(三)点所述情形。

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后,应要求有关投标人及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若有关投标人无法提供澄清或说明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评审有关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资料提交给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组建清标工作组,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奖项等客观内容进行比较、筛选、清理,并将统计结果制成表格,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工作组的组成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工作组统计成果引起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评审时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第三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但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阐述理由。

第三十八条 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条件。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招投标情况报告(包括评标报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招投标情况报告所附评标报告可以隐去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穗纳税情况、在穗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

(四)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六)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臵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或项目实施期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有关总承包管理费规定编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抄送招标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已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编制或者审核招标控制价的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或者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监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实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结算监督办法。

第五十二条 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五十四条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第五十五条 建立由监察、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满足《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可判断投标人资质等级和可确定造价的条件下,可先行开展招标工作;但用地、规划、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在投标截止前取得。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依法顺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

第五十八条 鼓励广州市招标代理单位建立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自律和公共服务,承担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具体规模标准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中“日”指“日历天”。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否则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