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方案模板六篇

个人贷款方案模板六篇。

笔者这次特地为您准备了与“个人贷款方案”相关的内容。面对实现个人目标的期待,我们不能等待机会,而是应该积极主动地创造机会。通常我们会制定一套行动方案,这一方案包括具体的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希望本文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示,记得收藏哦!

个人贷款方案 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XX年]13号),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XX年]1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xx]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承办银行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二、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先例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三、贷款政策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xx确定,最长不超过xx。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算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四)本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财政政策

(一)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教育厅从省财政安排的经费预算中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中央和全省各级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对应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资助中心;若低于对应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制。

(二)管理平台。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贷款的省级管理平台,主要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对全省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及超额风险补偿金损失的归集等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XX年]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文件要求和受经办银行委托,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经办本县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受经办银行委托负责催还贷款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财政管理。省及有关市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及时足额安排、拨付超额风险补偿金损失,以及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并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四)学校管理。考生学校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与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高等学校要及时足额安排学校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财户信息等资料。

(五)监督管理。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和结算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部门应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xx年秋季开学前,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会同经办银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具体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育、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做好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个人贷款方案 篇2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2012-10-18 14:55搜房网收藏打印字号:T|T

[摘要]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三条 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 贷款准入条件

第四条 按揭项目的准入。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 80的楼盘。

第五条 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第六条 按揭项目的申请。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

(二)公司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4.最近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 6.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 7.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项目资料 1.申请现房项目按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竣工验收合格证明;(8)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9)项目户型平面图;(10)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除需提供上述(1)~(6)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工程进度、项目资金来源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 按揭项目的调查。

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商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开发经历及承建能力等。

(二)项目手续的合法性:项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三)项目情况:地理位置、社区环境、交通条件、环保指数、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物业管理等;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等;属期房项目的,还应着重了解项目的投资构成、工程进度、资金来源及投入情况。

(四)项目市场前景:项目的市场定位、目标客户、销售情况和抗风险能力。

(五)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是否合理。

(六)项目效益:开发商的合作诚意,对农信社产生的利息收入、存款、代收代付、结算业务等综合效益。

(七)银行同业竞争情况。

(八)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人员完成按揭项目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

第八条 按揭项目的审查。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和开发能力、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市场前景等。审查人员完成按揭项目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

第九条 按揭项目的审批。县级联社对贷审会审批通过的按揭项目报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经审批同意后,承贷社与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应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开发商保证按揭项目的各项手续完备、合法、有效,保证售房资金首先满足按揭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开发商应协助承贷社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原件交由承贷社保管。

(三)在借款人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人或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开发商应履行回购房屋的义务。

(四)开发商应承诺按揭贷款涉及的项目建造款、售房款及结算款等各项资金全额或按比例归集到承贷社结算账户,协助按揭项目下的物业管理单位到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由农信社发放的住房开发贷款,对其按揭项目的调查、审查和审批程序可视情况适当简化。第十二条 按揭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有完全民事

(一)年满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至五十五周岁)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四)收入来源稳定,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房证明符合要求;

(六)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要求;

(七)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

(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三条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下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20。第十四条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第十五条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 1.1 倍,而且购房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市州联社(含办事处、直管市、林区,下同)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及同业竞争态势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农信社认定借款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以借款人家庭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贷款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对于已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承贷社应将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 55%以入比控制在 50以下(含)。下(含)(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

(一)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

(二)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是指借款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借款时为借款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借款时为共同借款人可支配收入。但对于单一借款,如承贷社考虑将借款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档次执行,下浮幅度不超过 15。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所购房屋为一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年,且男性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0 周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55 周岁。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上二手房已竣工验收的年限不得超过 30 年。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借款人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

(三)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共有权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证明文件。

(六)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如果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则各方要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明确在一方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他方仍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七)借款人是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 10%的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应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

(八)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一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在承贷社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对项目核定所需按揭贷款金额之后,再由借款人向承贷社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办理尾盘或二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借款人直接向承贷社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贷款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房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四)购房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付款凭证是否真实;

(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和他行的信用记录及存款情况;

(六)借款人及其家庭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每期还款有无稳定现金流量;

(七)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八)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调查人员完成贷款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合理性、可靠性,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信用状况,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审查人员完成贷款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遵照《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不得逆、省程序操作。单个借款人(含一次购买多套或累计购买多套)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办理一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承贷社、借款人和开发商三方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办理二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承贷社、借款人和售房人三方签订二手房抵押贷款承诺书,承贷社承诺在办妥所交易房屋产权过户和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原件交由承贷社收执之后,按约定发放贷款。承诺书签订后,由承贷社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借款人在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客户经理和借款人共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并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预告登记之后,承贷社必须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正式登记,同时自动解除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登记及他项权证的管理遵照《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承贷社以转账方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在承贷社的结算账户上,同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已经发放,售房人出具收款证明。贷款发放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贷后管理遵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后检查 1.按揭项目的贷后管理:对按揭项目每月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检查,主要掌握项目的工程进度、按揭贷款的实际用途和资金流向,并督促开发商协助承贷社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2.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应建立对借款人的贷后访问制度和跟踪管理制度,主要检查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变化因素。对正常类贷款应定期排查,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应重点抽查,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二)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理。对违约贷款应通过电话或短信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督促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并对逾期贷款本息计收罚息。1.借款人首次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客户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短信提示; 2.借款人连续两期(含)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 3.借款人连续三期(含)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客户经理应主动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督促借款人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提示违约风险; 4.借款人在合同期内连续五期(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累计八期(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贷社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及时还款并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款,每月的 20日为借款人约定还款日,可直接从借款人在承贷社的结算账户中扣划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期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还款金额 ———————————————— 还款期数(1月利率)-1 还款期数贷款期限(年)×12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期数

(三)提前还款处理 1.贷款发放满六个月,且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方可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承贷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承贷社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不满六个月的,提前还款须按提前归还金额的 3%支付违约金。提前还款本金起点金额为一万元或其整数倍。2.申请部分提前还款的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1)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贷款期限;(2)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第三十二条 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要求调整贷款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承贷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承贷社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注销登记。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由客户经理和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农信社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第三十五条 承贷社认为必要时,在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前可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估,或委托独立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精装修楼盘以及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的楼盘的评估要重点关注。对再交易房,应对每个用作贷款抵押的房屋进行独立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农信社发放的住房开发贷款,应督促售房资金用于相应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开发贷款;应根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金额要求开发商等量或按比例归还开发贷款。

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按揭贷款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抵押物价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详细记录借款人动态、每月还贷情况等,对违约风险集中的区域、楼盘和客户要重点监控。第三十八条 应通过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以及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贷款调查,核实开发商和借款人及其家庭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三十九条 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客户经理必须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核实借款人的购房意愿、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和还款能力,并做好面谈记录。

第四十条 应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借款人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不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将不再采信其证明。

第四十一条 应对下列风险特别监管:

(一)虚假按揭,开发商通过多种手段或手法恶意套取农信社资金的行为。虚假按揭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提供或伪造虚假信息、证明材料、合同资料等; 2.与内部人员串通,由其冒充借款人办理虚假按揭套取贷款; 3.与借款人串通,提供给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姓名、房屋交易价格和合同签订日期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4.与信贷人员串通,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二)开发商与借款人发生买卖纠纷,导致借款人违约。

(三)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明并进行有效抵押登记。

(四)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出现不利变化。

(五)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不定,影响农信社有效判断借款人现状及其还款能力。

(六)未经农信社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七)抵押物价值下跌或抵押物处分成本过高。

(八)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瑕疵。

(九)影响农信社权益的其他风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按《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方案 篇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号:成办函〔2009〕47号

签发时间:2009-03-0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同意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复函》(川府金函〔2009〕6号)意见,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签发单位: 生效时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9-03-02

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国银监会和四川省政府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原则。选择部分区(市)县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2.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原则。严格准入控制,明确操作程序,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向。

3.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立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领导小组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试点区(市)县政府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成员分工。

1.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复审和开业验收;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2.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实施年检,依法实施监管。

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并结合其他城市的经验,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按规定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4.市房管局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5.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6.四川银监局负责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对金融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7.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贷款资金的运用和利率水平。

(三)试点区(市)县政府职责。试点区(市)县政府作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三、工作程序

(一)由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严格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在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开展筹建工作。若筹建批复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开业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政府进行验收。

(五)筹建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区(市)县政府以及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四、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一)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在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其他区(市)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都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GZ85.com

(三)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5人。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经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试点区(市)县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五、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会同银监、人行等部门采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

(二)各试点区(市)县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直接责任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及时查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并报请领导小组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三)小额贷款公司每月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区(市)县政府报送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各试点区(市)县政府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每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五)试点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债务状况,及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解散或关闭。

(六)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市)县经营业务,须由公司向试点区(市)县政府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禁止跨区(市)县经营业务。

六、政策扶持和规范引导

(一)加强政策扶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试点区(市)县政府应研究并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试点区(市)县政府出台有关中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政策,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中。

(二)引导规范发展。市政府金融办会同银监、人行、工商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及《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个人贷款方案 篇4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介绍一下车金融购车的几个步骤。

第一步:

明确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贷款的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有稳定的收入的来源和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初步判断自己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即可,汽车金融公司的要求较低,不被户籍限制。其中,工作证明方式多样,可视申请人自身情况而定,房产证明也非必要。

了解汽车金融的基本方案:首付不得低于20%,最长还款年限5年,利率会随套餐及申请地区不同略有差异。还款方式分为等额还款、智慧还款和分段式还款等。

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收入在贷期内比较稳定的,则较适合月还款金额固定或是逐月递减的等额还款;若阶段性收入较高,建议选择智慧还款,可缓解月供压力;若想制定个性化方案,则分段式还款比较合适,如随收入增长承担的贷款比例逐渐上升,到年终再支付较大比例的贷款金额。

知晓申请流程:办理贷款的先决条件是当地有汽车金融公司的合作经销商,品牌各地不同,因此前期要先做查询。在经销商处提交了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金融公司会进行审核,一旦通过,便可签合同提车。

个人贷款方案 篇5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了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汽车贷款方案则成为了许多人购买汽车的首选方式。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提出了众多的汽车贷款方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汽车贷款的基本概念。汽车贷款就是指通过金融机构或银行等贷款机构获得的汽车购买资金,客户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还款直至全部偿还。贷款期限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具体情况而决定,大多数情况下是一年,三年,五年或七年。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汽车贷款的几种方案。目前,常见的汽车贷款方案有以下几种:

1.分期付款方案: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只需支付一部分首付款,其余的费用按照约定的期数分期还款,通常需要支付一些额外的利息。

2.融资租赁方案:消费者可以选择租用汽车,同时选择支付一些额外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用于购买汽车或缴纳押金等。

3.抵押贷款方案:消费者可以把汽车作为抵押品,借款机构会按照汽车的价值进行贷款,一旦还款结束就可以拿回汽车。

4.零利率贷款方案:消费者可以选择在一定期限内无利息地按照约定的方式还清贷款。

无论是哪种汽车贷款方案,客户都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偿还所贷的款项,这将有助于客户建立更好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分。

此外,消费者在选择汽车贷款方案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利率:消费者需要了解自己所贷的款项的利率,以便计算自己的还款负担。

2.贷款期限: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汽车的使用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

3.还款方式:消费者可以选择每月固定金额,按季度还款或一次性还款等方式。

4.提前还款:有时消费者会提前偿还贷款,需要了解提前还款的手续费等相关情况。

总之,汽车贷款方案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购车方式,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在选择汽车贷款方案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最终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案。同时,消费者也需要遵守时间和金额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个人贷款方案 篇6

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增加,汽车贷款成为了越来越多人购车的选择。汽车贷款是一种以汽车作为抵押品的贷款方式,一般银行或金融公司会提供这种服务。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选择一款合适的汽车贷款方案至关重要,因为不仅涉及到利息、贷款期限等方面,还牵扯到个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评估。

一、汽车贷款的种类

1. 商业贷款:这种贷款一般是通过购车商场或车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一种较为便利的贷款方式,但是利息较高。

2. 银行贷款:银行提供的汽车贷款种类较多,根据贷款利率分类,一般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固定利率的贷款整个贷款期间的利率不变;浮动利率则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一般为参照基准利率加上一定比例的贴息。

3. 私人贷款:这种贷款方式通常是指向亲戚、朋友或个人出借款项,利息低甚至可以免除。但是,私人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借款人必须认真考虑自己是否能够按时还款,以免影响与家人、朋友的关系。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汽车贷款方案

1. 首先,消费者必须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包括自己的收入和支出。只有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才能确定自己每个月还款的能力,从而为选择合适的贷款方案打下基础。

2. 其次,消费者需要对不同银行或金融公司提供的汽车贷款进行比较。只有充分比较,才能找到合适自己的贷款方案。

3. 消费者还需要关注贷款利率。不同银行或金融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尽相同,消费者需要比较贷款利率以确定自己最终需要偿还多少利息。

4. 消费者还需要关注贷款的期限。一般来说,贷款期限越长,每月需要偿还的金额就越低,但总的利息也更高。消费者需要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计划,从而确定贷款期限。

5. 最后,消费者还需要了解是否有提前偿还贷款的方式以及是否有额外费用。在一些贷款方案中,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三、汽车贷款注意事项

1. 选择信誉好的金融机构。消费者需要选择信誉较好、专业的银行或金融公司,以确保自己的贷款安全。

2. 不要盲目追求低利率。低利率不一定是好的贷款方案,消费者需要考虑整个贷款周期所需支付的总利息。

3. 认真阅读条款。在选择贷款方案前,消费者需要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关于罚款、提前还款等方面的条款。

4. 不要超出还款能力。消费者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能够承受的贷款方案,不要过度负债。

总之,消费者在选择汽车贷款的时候应该全面考虑个人经济条件、贷款种类、利率、期限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贷款方案。同时,消费者需要对各项条款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合理规划还款计划,从而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