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读后感必备6篇

过程读后感必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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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读后感(篇1)

司法过程的性质的读后感,来自当当网上书店的网友:这是本谈论法哲学的书。本书并没有详细阐述一个法哲学系统,而是通过作者对司法过程背后的不同哲学背景的反思提出了自己对这些不同法哲学系统的取舍标准。全书无处不闪烁着作者的思辨精神,结构上更是体现了作者严谨的思辨过程,而作者对司法过程背后的哲学基础的苦苦追求能让任何一个知识分子产生共鸣——那是人类对真理的执着,而这执着又是源自人类本身。所以,本书的阅读过程不但是跟随作者的思想脉络对法哲学的不同观点的体验和反思,更能在其中感受到作者追求真理的执着。最后要说下的就是作者有着很明显的实用主义哲学背景,如果在阅读前有了这个认识应该会对理解本书有所帮助。最后还是要感谢译者的精彩工作,尽管作者经常使用长定语及长状语的句式(英语风格,我们不是很适应),但是作者的翻译不但忠于原著的语言风格,而且没有产生中国读者的阅读不便,对于这种偏专业的翻译工作来说着实不易……

过程读后感(篇2)

[内容提要]司法权是法治社会里最重要的权力,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系,是权力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也是权利的最后屏障。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权的“刀把子”定位是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产物。在法治社会,司法权是宪法性的权力,是中立的权力,是社会的权力。我们应当在这一社会主义的司法观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我们的司法改革,以建立符合法治的司法制度。

一对法学来说,二十世纪下半叶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司法关怀的时代。法理学似乎从一开始就是偏爱法本体研究而忽略司法研究的。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规范法学派这些早年的法学流派都把目光投向法律是什么。或法律应当怎样。一句话,他们都研究法律本体问题而不关注或起码是不怎么关注司法问题。在二十世纪初,这一传统才有所松动。自由法学、利益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现实主义、社会法学等等开始关注法律的经验,关注动态的法。这一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思运动改变了人们对司法的传统看法:司法再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从规则演绎出结果的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生命过程的一部分,是追求法律正义的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一对司法认知的改变直接推动了对司法的研究。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大量的有关司法的著作问世。新康德主义的继承人考夫曼将哲理法学派传统的法本体研究引向司法程序的研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1949年以后的中国法理学是典型的本质主义法理学,她继承的是西方19世纪的传统,(注:这一传统的哲学方面是本质主义的`,在法的本质认识上则是规则主义的。这种规则主义的法学的司法观是形式主义的。在形式主义的法学观下,司法被描述为一个从大前提(法律)到小前提(个案事实)到法律结论的三段论式的确定的推理过程。其典型的是概念主义法学或潘特克登法学。西方反法律形式主义的法学由于种种原因直到晚近才对中国法学产生实质影响。)她的主旨始终在于发现法的本质,发现法的规律而忽视司法的研究,对于这一法学来说,司法过程只是贯彻或重复立法者的意志,是立法者的工具。这从改革开放以后(在此之前是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的)发表的大量的关于法的本质的文章和在本体的意义上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文章中可以清楚地感知。中国法理学的司法转向始于1990年代,这是1980年代中期以来人们对法律实效的担忧的学术回应。人们先是在社会条件中去寻找法律实效差的原因,进而转向对司法制度的反思。因此,这一转变是以对司法改革的研究为特色的。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仿佛一夜之间中国的法学研究者们,不管是研究法理学的还是研究部门法的,一下子都成了司法改革家。

法理学的司法转向是现代社会司法权凸显的理论表现。司法权在各种权力中历来是最不起眼的,在东方,它的存在甚至被忽略。(注:司法权在东方长期在行政权的笼罩之下,它只是行政官的一项权能而已。)古代社会可以说是行政权的天下,因为古代社会通常为集权社会,集权制下立法权和司法权常常生存在行政权的阴影之下。即使在实行分权的古希腊、罗马,走在前头的也还是行政权。因为古代社会通行整体主义价值观,在整体主义价值观下社会稳定是它的首要价值。这一社会稳定第一的价值取向自然把“行动”放在首位。在向现代转型的社会阶段,凸显出来的是立法权。因为转型的社会重在改变规范,改变规范需要立法的权威。只有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权才为社会所重,真正成为终极性的权力。因为现代社会是说理的社会,强力是行政权的特点,而说理则是司法权的特点。也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合法性成为权力行使的第一原则,立法权和行政权都要接受合法性审查,而合法性判断的主体只能是法院。这就使司法权取得了评价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主体地位。具体来说,现代社会司法权的重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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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读后感(篇3)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它是作者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一次演讲,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这本书的中心议题简单来说就是“法官立法”,是指法官在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又如何通过司法过程“发现”法律来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推动法学的发展。这是一本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正面回应了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对待判例的问题,是一位著名的大法官的经验之谈。它贯穿了卡多佐对于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有助于每一位法学的理论学者深入了解法律实践过程和社会现实。

司法审判过程就是一个酿造过程。在这本书中,作者卡多佐将司法审判过程形象的比喻成了一个酿造过程,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是在共同酿造一个叫做法律决定的化合物,而法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酿造者。影响最终酿造结果的就是添加物的成分和比例,而掌握这些要素的人也就是最终决定酿造物的人。

成分――法官体现在他判决中的法律。这种渊源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比较明显,也就是直接由宪法或者制定法提供的。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服从。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制定的法只是第二等的法,是在宪法和制定法之后的而且必须从属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解释问题。这种法律解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真实并且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也就是在赋予一个制定法含义的时候只需要理解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和立法意图;而另一种就相对比较麻烦但也更为普遍,就是立法机关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立法机关未想到的要点),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解释就需要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猜测立法机关在面对该问题时可能会有的意图,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法律渊源的第二种,就是在宪法和制定法都沉默的.时候,法官必须从普通法中寻找适合案件的规则。第一步就是考察和比较先例。这个过程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依照明显符合案件的先例来决定案件,近似于按照制定法来决定案件的过程,不多加赘述。另一种就是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法官必须为眼前的诉讼人制定法律。(同时也是在为其他人制定法律,因为一旦判决宣布,它就成了先例家族中的新成员,并且很可能会影响到之后的判决。)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的路径和方向。

确定原则的边界和发展、增长的趋向,是能够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在作者卡多佐眼中,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可以沿着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历史、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四种路线起作用。

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是沿着逻辑发展的道路起作用――在原则的统一化并加以理性化的能力范围内将其自身投射和延伸到新案件上去,是来自自然的、秩序的和逻辑的承继。法律观念的精髓就是高贵和公正的一致性,而先例又有沿着逻辑发展路线自我延伸的倾向,在追求形式与实质对称的道路上,这种逻辑的方法似乎是最占优势的方法。由归纳提出的一些真理构成一些前提,然后再进行新的演绎,通过不断重复将暂时性和探索性,变为新的永久性和确定性,最终成为基本的和公理性的,试用到更大范围内。(无用的、不公正的也会被剔除掉)这种类比的、逻辑的亦或是哲学的方法都是从一个规则、一个原则或一个先例中引申出一个结果,体现了法律的一贯性、确定性、计划和结构的统一性。但是,法律不总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就像人并不总是理性的),而且有时一个案件也可能同时适合多个逻辑,而逻辑结果又是相悖的。这种逻辑的方法是分等级的,从强到弱一头是三段论,一头仅仅是类比,当推向逻辑的极端后就会产生另一个结论(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这时就需要不断用正义来考察和检验哲学并不断用哲学考察和检验正义,在逻辑之间选择出最好的来作为哲学的方法。这是一个渐进的、探索的过程,是将一个个假说(案例)变为真理(典型的先例)的过程,也是这种逻辑道路上不可避免的过程。但更可能的情况,是这种倾向被另一种倾向抵消,比如被历史限度限定。

一个题目既适合于使用这种方法也适合于使用另一种方法时,习惯或者效用就会出现,来调整方法的选择。现行的许多法律中,有许多只是历史的产物,甚至在不动产领域没有历史就不可能进步。法律在历史中产生,历史一定会对之产生影响,为了真正合乎逻辑,法律的发展就必须充分注意到它们的起源(“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法律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历史保持一致,即考虑什么是已为。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如果历史与哲学还不能用来确定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习惯也许就会插进来。的确,在普通法发展中,习惯在今天的创造能力已经不如从前,甚至大多数时候我们寻求习惯只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习性的自然且自发的演化确定了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但如果把习惯略加延伸,就会把习惯与习惯性道德、时代风气等同起来,这就是传统的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的接触点。生活塑造了行为的模子,法律维护的就是这些从生活中获得其形式和形状的模子。

未达到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所以我们应当关注法律的终极目标――社会的福利。法律所服务的目的将支配所有的这些方法,即在确定现存规则应如何延伸或如何限制时,让社会福利来确定路径,确定其方向和其距离。社会福利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在这类案件中,社会福利所要求的仅仅是便利或审慎,而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指由于坚守社会标准而带来的社会利益,在这类案件中,社会福利的要求就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热尼说过:“一方面,我们应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最内在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定它们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的一些社会秩序,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卡多佐在演讲中从宪法、私法以及一些公共政策的规则方面论证了社会学方法的作用)。

原则不是一个,而是一束,卡多佐在演讲中对司法过程的分析得出了一个结论: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在某个具体的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而法官如何确定一种利益已经超过了另一种利益,必须像立法者一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P68)

对于“法官立法”,作者卡多佐明确表示,法官确实有权力(不是权利)忽视一个制定法或者越出先例和习惯为司法创新所设定的边界,但尽管如此,法官也不是完全自由的。首先,他不得随意创新,不得随意漫游、追逐个人的美善理想,不得屈从于情感和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应当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要求”.一旦滥用权力,也就违反了纪律,同样会受到处罚。其次,与来自各方的限制法官的规则之数量和压力相比,任何法官创新的权利都无足轻重。法律这一有机体的形式和结构都是固定的,其中细胞的运动并不改变总体的比例。法官是在一个狭小的选择范围内寻求社会正义,通过对法律原则的不断重述并赋予它们不间断的、新的内容来使它们与道德习俗保持同步。这就是司法性的立法,而且是由法官自己承担风险的立法,但也正是这种立法的必要性和义务才赋予了司法职务以最高的荣誉。最后,法官制定的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或者并不涉及难题,或者涉及在没有完全公开的规则时不可避免的那些难题。法官所做的一切就是提出一条原则,并由此就提出了一个创造该原则的孤立且独立的意志,将之转化为一个新的实在,这个实在反过来又自我发展,赋予这一原则以独立的生命,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

至于遵循先例,这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如果不能在前人铺设的进程的坚实基础上为自己的进程添砖加瓦,法官的劳动就会大大增加。而且判例法中的规则和原则从来也没有被当作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它们在每一个新案件中接受实验和检验。尽管不应当放弃遵循先例规则,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应当放松这一规则。因为普通法也并不是稳固不变的,应当区分静态和流变的先例。如果时代的习俗已经发生改变,法官又为何要被捆在先辈的手里。法学的发展,就是将正在生长的、并在主流上是有益的趋势同法律所要求的一致性和确定性的要求加以协调,不断创新。

卡多佐在演讲的最后感慨道:“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所有的怀疑和担忧,希望和畏惧都是心灵努力的组成部分,是死亡的折磨和诞生的煎熬的组成部分,但在这里面,一些曾经为自己时代服务过的原则死亡了而一些新的原则诞生了。”

《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以美国实行判例法为背景的,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出台的经典判例集和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然法律上未规定其有约束力,但是我国法官具体判例时却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质上起到了类似判例的作用。而且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考虑到它的判决有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因此,必然会注意以前在审理同类案件时所做出的判例。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已经使中国进入可望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阶段,因此一个更加专业的司法界将在这一过程中显得更加迫切。《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不管是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对学术界的研究都有重大意义。

(这本书,虽然没有读得特别通透,但还是受益匪浅。这份读书报告更像是沿着卡多佐演讲的思路又走了一遍,谈不上有什么自己的见解。这份能将司法中的不确定地带这么详细地表达出来的经验之谈,我很庆幸自己读了。)

过程读后感(篇4)

《请给我结果》读后感:强化过程,完善结果

“思路决定出路,结果改变人生”这句话曾被很多管理者引用,它经常出现在员工的职业培训中、企业老总的演讲中、集团的员工大会中・・・・・・。管理者一致认为这句话不仅是他们成功经验的精辟总结,更是一句催人奋进的豪言。我认为,这句话之所以频繁的出现在各种场合,皆因它精炼而全面的概括了员工的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工作目标及职业追求等诸多方面的内涵。

工作过程既是一个学习与提高的过程,又是一个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良好途径。心态决定行动,行动决定结果,可见,心态、行动、结果三者之间是一脉相承、密不可分的。以一个良好的心态将自己投入到工作中,个人的工作热情和执行能力就会得到完美的体现。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我为老板工作,老板付给我工资”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工作一年,我们由一个对工作知之甚少的新员工,成长成为一名熟练掌握各项技术的职场精英。工作十年,我们又从一名普通员工成长成为一名经验丰富的管理者。工作的过程就是实现这一职场角色转换的过程。以这种心态投入工作的人,势必会在工作中发挥个人的最大潜力。因此这样的员工在个人素质得到提升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利润,使个人价值和集体价值均得到了最大化的体现。而他的个人价值的实现及他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便是工作这一过程的结果。其中的一颗螺丝钉错位,都会导致整条锁链的脱节及整个工作过程的失败。

心态与行动是影响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却不是唯一的因素。个人的责任意识也会对结果产生影响,这一因素对工作结果的成败的关键性影响已经得到的普遍的认同。在《请给我结果》一书中,作者将责任比喻成一只猴子,在工作中,责任这只猴子总是在工作执行人员的`身上被动的跳来跳去,所有执行人员都不愿让这只可爱的猴子在自己肩上多停留片刻。因此推脱责任便成为部分员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由此看来,要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锁定责任。

历来,权利与责任均为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员工在承担责任的同时,随之也应获得相应的权力。在此,作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就应做好授权与监督受权的工作。首先是授权,将部分权力适当的下放给基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培养员工的管理能力和决断能力。这也是为公司培养后备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已经有很多企业采用此类方法。实践证明,此方法对合理管理基层员工、培养基层管理人员十分有利,是值得推广的一例良方。可见,监督受权比授权更重要。监督和指导工作做不好,极易给授权者造成误导:一部分表现为权责不清,不敢放手决断。另一方面受权者骄傲自大,俗称“拿起鸡毛做令箭”,对基层工人进行不恰当的管理,造成基层员工的逆反心理,最终导致基层工作的混乱。在此,中层领导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就极为重要了。这就是我们提出的有监督的授权。原则上授权与监督成正比,你授权到什么程度,监督工作必须与之相适应。简言之,如果有恰当的监督措施,权利都可以下放。

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工作能力、执行能力、沟通能力等素质是完成工作的重要支柱。同时,作为一名管理人员,良好的监督和检查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有些领导将监督和检查工作引入一个误区:“检查就是挑毛病,监督就是找问题。”找出问题、挑出毛病即完成了监督和检查工作,他们殊不知自己已经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工作流程:“解决问题”。我们在监督和检查下属工作的过程中,不但要善于提出问题,更重要的是善于协调下属解决问题,并传授给下属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才是做监督和检查工作的最终目的。可见,如果把监督和检查下属的工作作为过程,那么领导干部在这一过程中所做的努力便是一位催化剂,它能够进一步充实、完善结果,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和改善。因此只有强化监督和检查的力度,才能逐步完善结果,取得公司期待的业绩。

作为一名员工,我们经常会问公司给我带来了什么。但却很少有人反思:我给公司带来了什么。付出终有回报,作为一名员工,我们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公司创造利润,因为我们只要给公司一个它期待的结果,公司会同样给我们回报。强化过程,完善结果,这便是一条最实用的结果理论。

过程读后感(篇5)

循环平稳信号作为一种特殊的非平稳信号,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首先给出了广义循环平稳随机过程的'定义,在此基础上证明了广义循环平稳随机过程的和、差、均方极限、均方导数仍为广义循环平稳随机过程;其次讨论了广义循环平稳过程的均值和自相关函数的周期遍历性,这一性质在处理实际问题时非常有用.

作 者:严榴香 李力 汤光华  作者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理学院,江苏,南京,211101 刊 名:解放军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 EI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PL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4(3) 分类号:O211 关键词:广义循环平稳随机过程   均值   自相关函数   周期遍历性  

过程读后感(篇6)

今天在远程研修中有幸聆听了虞永平教授的《过程意识和经验指向》的讲座,虞教授讲到课程的过程意识就是经验意识,这是一种专业意识。回到过程中区,意味着通过探究、操作、体验、交往、表达去感受和表现外部世界及自己的内心。过程意识的确立有利于教育质量的提升。过程意识与教师的专业发展紧密相关。

虞教授认为梳理科学的质量观是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衡量学前教育质量的三个纬度,即结构、过程和结果。

质量的取向,则应注重适宜性、规律性和有效性;注重教师结构,避免过于在意房舍的非功能性投入,尤其要避免小学化和成人化;注重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尤其应该关注幼儿的好奇心、求知欲和良好的个性。虞永平教授通过视频和图片分享了多个案例:三个孩子玩一盒积木、班级里的三本日历、足球赛、一个幼儿园的环境创设等。通过这些案例,为我们阐述了幼儿园课程设计的路径要以一变多、以静变动、人群互变、无事生事,幼儿全面和谐发展是最核心的质量标志。

经验是由实践而获得的认知、体验及能力。质检经验是由学习者自己在实践中获得的,间接经验是别人在实践中获得的,并以一定的.方式告诉学习者。告诉的方式包括文字、口头语言、照片集影像资料。其中,最抽象的是文字,其次是口头语言,然后是照片及影像资料。因此,间接经验是有层次的。幼儿主要是通过直接经验来学习的,端坐静听不是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要尽可能创设生动、有趣的情境,提供多样化的环境和材料,让幼儿与环境、同伴及教师开展多样化的相互作用,在此过程中,获得新的经验。幼儿是在情境中、行动中学习的,幼儿的学习是为了获得新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