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合同汇集

担保合同汇集。

在中国,随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我们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签订。你是否了解如何撰写一份高质量的合同呢?让我们一起来欣赏这篇文章吧。

担保合同【篇1】

甲方因(专利权所属为:)受非法侵害事宜,委托乙方收集信息,调取侵权证据并代理甲方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合法的委托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遵照互相保密、诚实守信的合作原则,订立下列各条款并遵守执行:

一、甲方委托内容

二、甲方必须全面客观地向乙方提供该事件的真实资料、线索、相关复印件、被侵权主体与侵权主体有关的最新资料,积极配合。否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错误信息不承担责任,并有权终止受托行为。

三、本合同委托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交纳办事前期咨询、调查费等人民币:元(大写:),其余费用在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完全后支付。如果甲方违约不支付或不按期支付相关费用,乙方终止服务并向甲方依约提出双倍赔付。

四、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完全保密,如有对外泄露,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乙方的工作范围为:在不侵犯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前提下,搜集客观、真实的信息资料(视频、音频、图片等)提供给甲方及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同这些部门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六、乙方应依法认真负责开展工作,在客观事实没有改变及非人力因素所能改变的情况下,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七、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该项委托事宜,乙方需无条件依实际产生开支外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委托定金或委托费用。

八、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时间为:

九、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调查终结,如果甲方继续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申诉或执行,双方再另行商议。

十、甲方在合同期内增加委托事项或因提供不实资料增加乙方的工作难度,则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增加委托费用或另行签署委托合同。本合同所有约定,甲、乙双方均无条件遵守,不得将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宣扬及扩散。若有一方违反,则另一方有权追索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

十一、在乙方帮助下,若甲方索赔成功,乙方另外提取10%作为报酬。

十二、本合同盖章生效,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既具有法律效力,以此为据。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手机:联系手机: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担保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授信人(甲方)与被授信人(乙方)及担保人(丙方)因产品授信发货及授信担保事宜签订本协议,约定如下:

1.款到发货是甲方供货规则,乙方因资金暂时短缺,基于对乙方的商业信誉及历史交易记录,乙方被确定为A类经销商。甲方于年月日期间内提供价值人民币品牌服装产品,在年月日交付,交付品种、数量及价格另附。

2.乙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回款元并打入公司指定账户;尾款于年月日前打入公司指定账户。若逾期,甲方下调乙方信誉级别,并停止发货。

3.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4.本协议独立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之外,甲方根据本协议主张债权,乙方和丙方不得以其他合同之债抗辩,但甲方认可的除外。

5.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涉及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本协议由三方签章生效,本协议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方该区域营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负责到期收回该授信款,否则对逾期没收回的

款项同意按公司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担保合同【篇3】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83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字行支行年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xx年版);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第一部分借款条件;第一条贷款种类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A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A: [ ]字[ ]行[ ]支行[ ]年[ ]号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20xx年版)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车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 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2.2 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4.3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五条 放款

5.1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是以下第 项: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B、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C、其他

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A、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B、将贷款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D、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 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

(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1

贷款本金×每期利率×(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

E、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 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期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数

贷款本金

F、随心还,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款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显著不同,借款人应合理安排并调整每期还款额度,并于贷款到期日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主动获取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信息。

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月日为还款日,从贷款发放后次;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H、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I、其他:;6.2借款人(享有/不享有)宽限期,宽限期为,自;6.3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6.4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还款账户A:;户名:;

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人本期的还款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的部分视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期限相应缩短(由此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还款额的,须向贷款人申请,并于贷款人同意后的次月按新的标准执行。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月 日为还款日,从贷款发放后次月 日开始还款;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H、按月付息,按 (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I、其他: 。

6.2 借款人 (享有/不享有)宽限期,宽限期为 ,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3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4 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还款账户A: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还款账户B: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5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按照先还款账户A后还款账户B的次序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

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6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借款人同意如在(□约定的贷款合同期间内;□贷款发放后的 月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金额×贷款执行月利率× 个月。

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D、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3 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 保证担保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0.1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2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下列第 项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A、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

B、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抵押权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B、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

D、其他: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抵押物清单

单位:平方米,元

质物清单;单位: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14.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质物清单

单位: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4.1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 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与卖房人、第三方因任何原因达成房屋处分相关协议的; J、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K、抵押房屋被有权机关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L、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M、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N、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4.2 借款人发生14.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扣收

16.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在发出扣款通知的同时,有权对拟扣收款项实施冻结。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6.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6.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 抵押物

18.1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8.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8.5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为第三方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8.9条的约定处理。

18.6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8.7 抵押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告知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尽管告知了贷款人但未向贷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接受的担保亦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抵押人以拆迁补偿款归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或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8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8.9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8.10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 抵押登记

20.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抵押人将抵押登记变更为最高额抵押登记的,须另行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20.2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同意贷款人代为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相关登记事项如需抵押人协助,抵押人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在贷款人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20.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第二十一条抵押物的处分;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B、发生第18.8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21.2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21.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20.3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的处分

2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8.9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8.8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21.2 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21.3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21.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质物

22.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22.3 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2.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担保,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质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担保。

22.5 贷款存续期间,根据质物价值与贷款余额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平仓线:

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基金的预警线为1.2,平仓线为1.1。

黄金和外币个人理财产品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当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出质人应当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当质物价值下降到平仓线时,贷款人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人有权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调整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告。

22.6 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22.7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交付和登记

24.1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4.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质物的处分

2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22.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22.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22.5条约定的警戒线,出质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22.5条约定的平仓线的;

D、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E、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5.2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5.3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在实现债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25.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或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包括保证金质押条款且本合同项下贷款属于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无论保证人是否仅以保证人的名义在本合同中签章,保证人还应对贷款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本合同关于保证担保的相关约定与贷款人、保证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冲突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针对本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除外。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八条 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6.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扣款通知发出后3天即视为送达,贷款人在发出扣款通知的同时,有权对拟扣收款项实施冻结。保证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 转让

29.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9.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三十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30.1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30.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日、缩短还款期限等情形;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30.3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三十一条 保险

31.1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质人负担。

31.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8.9条或第22.7条的约定处理。

31.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31.4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第三十二条公证;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十三条通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

31.3 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

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31.4 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

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

权利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33.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

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3.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3.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3.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33.5 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

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3.6 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或者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

纷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10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贷款人,由借贷双方共同与房

屋出卖人协商解决购房款的处理。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贷款人有权按照本笔借款

合同金额的5%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若给贷款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33.7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33.8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

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4.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

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

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

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

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34.2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

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4.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性

35.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

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

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因本

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35.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

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

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5.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

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送达

36.1 借款人、担保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担保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

36.2 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送达任一借款人时,即视为已送达全部

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

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

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盖章“公章或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编: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抵押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出质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质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篇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罗,男,汉族,19年6月8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广东省罗,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826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陈,男,汉族,19年11月4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广州市,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5015_________________,138025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进行诉讼保全:_________________

1、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预契字:__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________号);

2、广州市海珠区;

3、广州市番禺区。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你院提起诉讼,并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_________________】,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为了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为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真实,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愿意对该诉讼保全提供如下财产担保,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特此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篇5】

2022融资担保合同(互相担保)是网为大家提供及整理发布,其中里面内容可阅读参考学习。融资担保合同(互相担保)能帮助到大家需求和解决方案,看完能有所启发及帮到您!内容下载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相关内容可进行关键字搜索。

2022融资担保合同(互相担保)正文内容

融资担保合同(互相担保)


议号:zjjl00000000 甲方: ××× 乙方: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  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篇6】

担保借款合同是指在借款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担保人作为还款的担保方。这种合同是为了保障贷款机构的权益,一方面降低了借款风险,另一方面也为贷款人提供了更多的借款机会。


担保借款合同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互相约定,明确了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具体条款。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将以其个人财产作为担保进行还款。


在担保借款合同的标题中,“担保借款”这四个字让人一目了然,明确了合同的性质。担保借款合同鲜明地显示了借款方和担保方的身份,给贷款机构以及任何参与者都带来了明确的信息。


在正文中,担保借款合同需要具体详细地描述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和借款明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等财产情况都应在合同中清晰展示。同样,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财产情况以及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详细列出。这样做有助于贷款机构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降低贷款风险。


合同中还应包括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利率的约定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贷款机构会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利率。期限的约定也是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长期贷款利率会相对较高,而短期贷款则较低。还款方式的约定通常包括定期还款和一次性还款,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担保方式是担保借款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环。常见的担保方式有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在抵押担保中,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提供给贷款机构,以确保偿还借款的责任。而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愿意担负起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另外还有信用担保、保证金等多种担保方式可供选择。


在合同签署前,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保障。借款人在签署合同时要明确自己的还款责任,担保人则要清楚自己的担保义务。合同签署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并及时保持沟通,共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网站}小编认为,担保借款合同是贷款机构和借款人签署的一种重要协议,通过明确双方权益,为贷款提供安全保障。精确而生动地写好这样一篇文章,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担保借款合同的内容和重要性,为各方合作提供参考依据。

担保合同【篇7】

在企业的经营实践中,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很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源于担保合同签订前的欺诈行为。那么签订房屋担保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担保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房屋担保合同范文一借款人(甲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贷款人(乙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年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担保合同范文二抵押权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抵押人名称(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为确保 与 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作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房屋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位于沈阳市 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偿还主合同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屋共作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百 ,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整。

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乙方应与甲方或借款人合作。乙方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保管。

第五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在十天内或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甲方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乙方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甲方;乙方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房屋: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 处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和费用的: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行使抵押权。

2.乙方违反第七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屋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请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房屋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3.乙方因隐瞒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应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抵押手续办妥或抵押登记之日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借款人各执一份,房管局报抵押存档二份。

抵押权人名称(甲方):

抵押人名称(乙方): 担保人名称:

年 月 日

房屋担保合同范文三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担保人(以下简称丁方):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供销新村小产权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小产权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房屋为独幢别墅,空置、无门窗及任何装修,建筑面积 420 平方米(详见原房屋买卖合同),土地面积 243.1 平方米(土地证号为 )。

第二条 出售价格:

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及土地总售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120万元整,余款 万元在20xx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

第四条 房屋交付:

1、甲方保证对上述房屋及土地具有所有权,并没有任何出租,也没有其他的共有权人,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没有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否则,甲方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乙方给付首付款时,甲方需将房屋土地证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付清全部余款之日,即该房屋及土地的正式交付之日,甲方需将该房屋、土地、原购房合同及原购房发票交付乙方。交付之后该房屋及土地之上的一切权利都有乙方享有。

第五条 关于房屋及土地过户的约定:

本合同签定时,该房屋为小产权房,不具备过户条件,今后国家政策允许过户时,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办理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过户时发生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关于房屋拆迁的约定:

本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遇到政府拆迁,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手续,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第七条 关于房屋再次买卖的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其他人,所售金额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拥有的权益,新的买受人同样拥有,甲方需要积极配合。

第八条 关于房屋收回的约定:

由于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房屋,但在收回房屋之前需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要求收回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叁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隐瞒事实或者无权处置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除了退还全部已收房款外,还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后,甲方不同时交付房屋及资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除了退还全部已收房款外,还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20%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按照已付总房价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4、甲方不同意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拆迁手续或者不同意无偿配合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拆迁时房屋评估价格的50%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担保人责任:

丙方和丁方充分了解甲方及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同时也充分了解上述合同,并自愿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本担保不可撤销。

丙方和丁方的担保范围是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退款、违约金、补偿金、利息、综合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的附件共印件、结婚证、交易时房屋现状的照片。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及共有人(签章) :

乙方(签章) :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签订于

本文来源: //m.gz85.com/a/5935299.html

上一篇:再见时光作文

下一篇:传媒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