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汇集十篇)

保险合同(汇集十篇)。

小编精心整理了“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接下来请您看详细的介绍。愿这篇文章能够让您更加自信和舒适地面对新的挑战。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合同的影子无处不在。签订合同可以维护双方的利益权益。

保险合同(篇1)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保险合同(篇2)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欺骗或违约行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合同范本《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篇3)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是具有其它合同没有的特点的。而在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时,以免在理赔期间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亦是需要稍作了解的。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虽具有一般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点,但其特殊之处需要投保人熟知。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合同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之分,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仅负有义务。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于保险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给付价金之后,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但保险合同之保险人在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之后,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换言之,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以保险事故为停止条件,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在国外,英美法学系的有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理由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仅有投保人一方负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一方承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而不能强制投保人有任何义务,因此是单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诚信度要比一般的合同高,故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投保人对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一切重要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不能有任何隐瞒和虚假。

对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要求,在最早的海上保险中就已存在。海上保险的标的是在海上运输中的财产,危险性较大,而且远在海外,保险人在承保前无法进行实际勘查,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予以承保,这就要求当事人具有超过一般交易合同的最大诚信。目前,各国的保险立法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出险的通知义务”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要求在立法中的体现。

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投保人来说,其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获得大大超过所付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丧失所交付的保险费;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其支付的保险金数额将大大超过保险费的收入,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获得保险费的利益,而无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危险事故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中,因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只是存在时间的问题,故其具有储蓄性,射幸性较弱。

保险合同虽是一种射幸合同,但它与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种射幸性质中是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保险事业并非投机性的事业。就保险业承保的全部保险合同来看,保险费总额与保险金总额的关系是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的,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偶然性。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篇4)

保险合同:保护你的未来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确立了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它是一份详细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各方的权益和保险的范围、责任、保费和理赔等信息。通过签署保险合同,人们可以在不确定的风险面前获得保障,并确保自己的未来得到充分的保护。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期限,即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其次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然后是保险的范围和责任,即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和赔偿责任。比如,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包括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再者是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等。最后是理赔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理赔申请的时间限制、申请材料的准备和理赔的审核流程等。


保险合同的签署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十分重要。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它能够为其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安全感。


保险合同的核心是风险转移。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险费,将自己可能遭受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这种风险转移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未来,并减轻其可能面临的经济负担。


当然,保险合同也存在一些注意事项。被保险人需要确保所购买的保险合同与自己的实际需求相符合,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应当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免责事项,以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产生争议。被保险人需要确保自己按时支付保险费,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或理赔的拒绝。


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通过签署该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在不确定的风险面前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和保护。保险合同是一份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关系、保险的范围和责任、保费和理赔等重要信息。了解并遵守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未来。在选择和签署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慎重考虑,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只有正确理解并执行保险合同,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安全感和保障。

保险合同(篇5)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


在我们旅行的过程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的可能。为了保障旅客在意外事件中的权益,旅行意外保险合同应运而生。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旅行意外保险合同,并对其条款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保险形式。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是一项旨在保障旅客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的合同。该合同往往由旅行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之间签订。一般来说,旅行保险公司会根据旅客的需求和出行计划提供相应的保险方案,旅客可以按照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中会涵盖众多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旅客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保险金额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真正赔偿给保险受益人的金钱数额。


除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外,旅行意外保险合同还包括了细则和除外责任。细则会对具体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和义务等进行详细说明。而除外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举个例子,如果旅客在旅行途中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通常保险公司会拒绝为其赔偿。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的理赔程序也是值得关注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当旅客发生意外事故之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评估和处理。一旦赔偿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给付给保险受益人相应的金钱或提供适当的服务。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还应该考虑到旅客的具体需求。例如,一些旅行意外保险合同可能还包括医疗费用、紧急救援、行李丢失或延误等额外的保障项目。旅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购买保险时选择添加这些附加保障,以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


小编认为,旅行意外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旅客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而设计的保险形式。通过详细解释其条款,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旅行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作用。在选择旅行保险时,旅客应该根据自身需求,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细则和除外责任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旅行中放心出行,并在遇到意外事件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帮助。

保险合同(篇6)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险合同变更有哪些种类?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

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

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篇二: 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

A.有偿合同 B.附合合同C. 射倖合同 D.议商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A.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A.可以是法人 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同意。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D.变更的受益人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悻合同 D.附和合同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A.保险价值 B.实际损失 C.赔偿金额 D.保险金额

A.保险人 B.受益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A.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B.小孩的监护人 C.李女士的单位 D.李女士的代理人

A.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B.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C.保险合同已经有效 D.保险合同已经无法变更

A.法定解除 B.自然解除 C.协议解除 D.履约解除

A.文义解释原则 B.意图解释原则 C.专业解释原则 D.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A.明示保证 B.默示保证 C.确认保证 D.承诺保证

A.全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9.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B)

A.保险责任 B.保险利益 C.保险标的 D.保险金额

A.主体变更 B.权利变更 C.内容变更 D.标的变更

A.家庭财产保险 B.机动车辆保险 C.货物运输保险 D.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定值保险方式 B.不定值保险方式 C.足额保险方式 D.不足额保险方式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A.保险单 B.保险凭证 C.暂保单 D.投保单

是解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最好形式

A.协商 B.解除 C.仲裁 D.诉讼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保险标的 B.保险价值 C.投保单 D.保险单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A.由保险人提出要求 B.由投保人提出要求

C.经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同意 D.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27.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变更投保人,须经过(A )同意

A.被保险人 B.保险人 C.受益人 D.投保人

A.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B.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C.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退还保险费

D.有权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

的基本条件

A.投保人 B.受益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人

保险时,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A.财产 B.死亡 C.信用 D.责任

行为

A.要约 B.反要约 C.承诺 D.受约

A.不定值保险 B.定值保险 C.定额保险 D.超额保险

A.即刻成为一笔遗产 B.为受益人提供物质上的帮助

C.比储蓄及股票更易兑现 D.可赚取很高利息

合同的一种分类

A.财产保险 B.人身保险 C.社会保险 D.再保险

A.批单 B.暂保单 C.保险凭证 D.投保单

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A.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C.保险人向投保人 D.投保人向受益人

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A.不相关 B.相关 C.不确定 D.确定

来体现的

A.保险法 B.保险基本原则 C.保险合同 D.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文义解释 B.学理解释 C.补充解释 D.意图解释

A.说明义务 B.保密义务 C.签单义务 D.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A.投保人 B.自然人 C.受益人 D.法人

A.被保险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代理人

A.当事人 B.关系人 C.权利人 D.辅助人

A.如实告知义务 B.说明义务 C.及时签单义务 D.保密义务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A.暂保单 B.保险凭证 C.投保单 D.保险证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特殊险种中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A.货物运输保险 B.人寿保险 C.健康保险 D.车辆保险

A.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B.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不承担赔偿责任 D.看情况而定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代理保险人

50.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 B)解释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当事人

二、多项选择

A.被保险人 B.保险代理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E.保险经纪人

情况下,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C.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标的安全应尽之责任

D.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

E.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

A.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B.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C.采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 D.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E.投保人因疏忽或过失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E.代理人

A.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B.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C.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D.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E.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

A.解约 B.协商 C.仲裁 D.诉讼E终止

A.保险价值的确立标准不同 B.保险金额不同

C.理论依据不同 D.合同主体不同

A.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B.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D.具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

A.原要约人 B.受约人 C.承诺人 D.新的要约人

保险合同(篇7)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倾覆、火灾 、爆炸;

(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军事冲突;

(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无赔款优待

保险合同(篇8)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的合同。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增长,货物运输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事故、天灾和盗窃等。为了防范这些风险,供应商和购货方可以签订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来相互保护。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通常由供应商和购货方签订。在这个合同中,供应商通常要求购货方购买货物保险,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这种保险可以覆盖包括陆路、海洋和航空运输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合同通常规定了保险的范围、赔偿金额、索赔程序和保险费用等细节。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的范围。合同明确规定了哪些风险会被保险公司承担。通常,保险范围包括货物的损失、损坏、延误或丢失。对于供应商和购货方而言,这种保险合同有助于降低因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规定了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上限。这个上限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来确定。合同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以及怎样处理货物的折旧价值。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还规定了索赔程序。当货物损失或损坏时,供应商或购货方需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合同规定了索赔申请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规定了申请处理的时间限制。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会进行调查,以确定赔偿金额。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费用。保险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运输的距离来确定。保险费用可以由供应商或购货方承担,也可以双方共同分担。保险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也在合同中得到明确规定。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对于供应商和购货方来说都非常重要。这个合同可以帮助双方保护货物免受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供应商可以要求购货方购买保险来确保货物的安全,而购货方也可以减少因货物损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签订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供应商和购货方可以相互信任并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保险合同(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及所属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

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

二、合作时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三、服务承诺

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知识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具体由甲方安排,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

2、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

3、保险理赔服务:

理赔时效: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_______________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治疗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

专项服务:需要向第三者车辆及对方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者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配合协助处理。

正常案件执行上述3.2服务承诺内容。

非正常案件,指责任方无保险、保险保障不足或者偿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业车辆损失的,甲方应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并配合提供有关信息,由乙方先行赔偿之后实行代位追偿,乙方必须接受不得推卸。

乙方车辆损失险中包含雪灾、冰陷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辆局部损坏或全损均赔偿。

全国范围内县级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内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救援,超过______公里的救援费用由甲方承担。

4、保险费的结算:

乙方保证每个车辆保险期间的无缝对接,保费与甲方月结月清。

5、甲方员工私家车辆享受以上服务承诺。

四、车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备注:行车证车主为企业的属性为团车,行车证车主为个人的属性为私家车

1、企业团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___折计算投保

2、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___折计算投保

3、企业团车保险费用整单折扣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优惠_________%。

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乙方的电话车险业务私家车商业险较传统销售渠道可再多省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在乙方违反协议内容约定时,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______元。

3、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应及时处理好甲方理赔事宜后,合作协议继续履行。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附件:甲方车辆清单、行车证复印件、甲方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保险合同(篇10)

1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

(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的含义

疑义不利解释,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是指当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或含义不明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制定者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都规定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

(二)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的原理

1.公平理论

保险合同表面上是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协商缔约,但保险合同条款多为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谓契约自由只是流于形式, 投保人对于合同内容的确定的自由则完全被剥夺。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对合同作成一方作出不利解释,以实现公平正义。

2. 附和契约理论

附和契约理论从保险人的角度揭示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虽然双方通过格式合同缔约的方式体现了经济、效率的价值,但因其在合同的缔结方式上与传统方式不同,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条款一般都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虽然实际上是由投保人作出投保申请,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对于保险单的内容仅能要么接受,要么离开,所以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在相对人的缔约自由受到限制的前提下,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很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因此现代民法均通过特殊的合同解释规则即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来维护和实现合同正义。

3.保护弱者理论

保险业具有垄断性质,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多为居于强势地位的,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之抗衡。为救济这一弱势群体,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平衡双方利益,避免保险人拟定的保险条款含义模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就合同疑义条款的解释上,应当适当倾斜照顾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在立法上确立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规则,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司法救济。

(三)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的现行规范

格式合同亦属于合同范畴,首先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范,同时,保险合同又具有特殊性,受到《保险法》的规制。《合同法》第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疑义不利解释原则主要由《保险法》明确予以规范。

2 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在类型上属于合同解释,首先应承继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遵循《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次,要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特殊性,还应当遵循《合同法》第41条及《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疑义不利解释的特殊解释原则。

(一) 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

对于合同条款疑义的解释,除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外,还有其他解释原则,如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关于上述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不同学者持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主张应当形成一个相对系统的解释制度,按照一定的序位适用上述解释原则。“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是可供依靠的第二位的解释原则,该原则在其他解释原则无法确定保险合同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3]。原因在于疑义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歧义条款提供了一种手段或者途径,它本身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更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疑义不利原则不具有绝对性,不能排除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或者方法的适用”[4],只有在运用其他解释原则仍不能正确解释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方能适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

(二) 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

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就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文字存在“疑义”。保险合同确实存在疑义是疑义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条件,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疑义”的条款就意味着该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含义。有无疑义,不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判断,而是基于一个中立的、“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的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诚实地对其含义产生歧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庭所关注的并不是保险人所要表达的意思,而是一个相当谨慎的保单持有人所能理解的意思。然而,如果该词语在商业或其他场合使用时具有技术性或者专门性的含义,那么即使诸如保险专家能清楚地理解该词语的意思,法院仍然会发现该词语的意思是模糊不清的。确定一个词是否存在疑义,关键不在于保险人的意思是什么,如果一个词是专业术语或在交易过程中被赋予特别的含义,即使这种含义对保险人来说是清晰的,但只要保单持有人持有疑义,法院仍然会认定语言是有疑义的。

(三) 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保险法没有对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常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误用于保险合同條款的一切类型。《保险法》第议商性条款、法定条款、审批条款四种,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对于各种条款的适用是各不相同的。通说认为疑义不利解释原则仅应适用于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而不应适用于保险机构制定的法定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特约条款。原因在于,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本质上并没有体现过多的保险人的自由意志,仅有格式条款之形而无格式条款之实,已失去了格式条款的本来含义。如果对法定条款适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就必然会损及到保险制度的基础。但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审批条款发生理解上的歧义时,为救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排斥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3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的限制

按照对《保险法》第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即可。但由于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强大的“惩罚”作用,仅仅因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即允许法院或仲裁机关启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显然对保险人难言公平。同时,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简单地确定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实际上是将该原则的启动交给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这种启动方式极有可能导致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破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最终有悖于该原则“拓展保险承保领域,并因此提高商业交易的有效性或涵括范围”的目的。为达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加以严格限制。

基于上述原因,在以下情形中不宜适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由第三方公正人拟订[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人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谈判达成的保险合同,或者合同订立过程有律师参与的;(“有争议而无疑义”。在有争议时,首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一般性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只有在真正出现歧异时,才能适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绝不能过度扩大该原则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