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锦集八篇)

保险合同(锦集八篇)。

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随着人们的文化水平与素质水平的提高,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全方位为您介绍“保险合同”请继续阅读,希望您能从本文中学到知识!

保险合同【篇1】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篇2】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基本规定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条未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也未明确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争议。

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应对象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经拥有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已经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为现有利益。尚未拥有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旧)》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十二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保险合同【篇3】

涉外保险合同是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那么,涉外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涉外保险合同相关特征有关问题。

涉外保险合同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应当具有某种涉外因素,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或是从事涉外活动的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都是其中的涉外因素。但中国的从事涉外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并不都是涉外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就与其涉外活动有关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才能构成涉外保险合同。

对于涉外保险合同,这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选择外国法律。同时可以适用国际保险惯例,包括适用外国保险条款。

涉外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不管保险标的是否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履行了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但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个别涉外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偶然的,因而它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如果就涉外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标的的整体来说,保险标的遭受灾害事故而致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或给付)是一定会发生的。从这一意义来讲,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绝对的。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涉外保险合同的基本条件。

涉外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就称为双务合同。如果只有一方享受权利而他方只负义务的,称为单方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关系。

涉外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

对价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如果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必须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标的受损后,就须尽赔偿的义务。涉外保险合同以对价有偿为其必要条件,但是过份强调等价,会使人们不易理解涉外保险合同的特点。这里的等价实际上亦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应当按价值规律调节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体间的交换关系。

涉外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在签订涉外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将作为订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诚实无保留地告诉对方,双方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决定。投保人对于订立涉外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如有不真实或者遗漏,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同的效力。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信作为订立保险合同,尤其涉外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涉外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与协商合同是相对的。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附合合同则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取与舍的决定。涉外保险合同亦属于附合合同。

律师评析

对于保险法中的有关强制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变更,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王志涛律师在这里同样表示,也有些保险立法同时以书面规定。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也希望相关当事人能够对待保险事宜审慎而认真。只有这样,当事人的风险及相关收益才能最终助力经济与幸福指数的全面提升。

保险合同【篇4】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投保单位││

├────────┼─────────────────────────┤

│被保险人人数│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

│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

││(大写)│

├────────┼─────────────────────────┤

│保险费率│每千元元角│

├────────┼─────────────────────────┤

│保险费│人民币│

││(大写)│

├────────┼─────────────────────────┤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特别约定││

└────────┴─────────────────────────┘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篇5】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5%。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篇6】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编号:___

——————————————————-

|被保险人                                                                                                  |

|—————————————————–|

|    标记或发票号码    |    保险货物名称    |件    数|    提单或通知单号次    |    保  险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运  输  工  具|                  |    约                  启                  |赔款偿|                |

保险合同【篇7】

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才是处理职场生活的原则呢?

这个方法很简单,就是利益,

职场是一个利益交换的场所,你在里面打工,老板付你工钱,这是最基本的利益交换。而其他所有的事情,都和利益脱不开联系,可以说,这是一切职场事务的基础。

既然职场事务的基础在于利益,那么我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就不能依赖理想,而必须用利益作为原则。

利益原则的意思是:职场中遇到所有事情,都要先分析它能对谁有好处,以及它会损害谁的利益,

如前所说,我们想要成功,那么做事情必须要有踏实的基础。而这个基础,就是用一件件成功的小事情堆积起来的。

想要让自己的职场生涯变得成功,说起来简单,做起来不简单。因为大家都觉得用利益原则来处理事情太过市侩,远远不如用理想处理事情来得高雅。

但世事往往如此,风花雪月人人都乐意谈,可到了做事情的时候,依旧得从柴米油盐酱醋茶入手。

古代的读书人,哪一个不是怀着报效国家改造天下的理想在读书,但做了丞相后才发觉,原来真正要管的,都是些针头线脑的小事情。

连高官都是这样,更何况是你呢?

所以在职场里,最忌讳的就是好高骛远。你千万别把自己的空想当作现实,也千万别嫌弃利益原则太过市侩。

只有把每一件事情都用利益原则想过,然后再去做,这才是你的成功法门。

保险合同【篇8】

原告: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死者_____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_____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_____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_____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_____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_____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_____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_____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驾驶原告所有的_______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_____线由_____往______方向行驶至国道_______线______公里处,与____驾驶的闽_______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_______号货车乘车人______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______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_______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____大队认定______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_____元、尸体检验费____元、____号车司机____医疗费_____元,向_____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丧葬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_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_______号货车修复材料费_______元、维修费_______元、吊车拖车费_______元、_____鉴定费_______元。

原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______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_____(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_____(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_____(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不计免赔率),_____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_____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_____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_____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