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时间匆匆流逝了,走得那么无影无踪,在时间的长河中我们都有过不同的经历,大部份人会以此为契机写一份总结提升自我。总结就是过去时间做的事的总检查、总评价,大家知道总结范文要怎样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2015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分公司各部门,尤其是风险管理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m.gZ85.CoM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代理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代理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代理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律顾问的努力下,判决我公司商业险不承担保险责任。仅这一个案子,就为公司挽回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

嵊州照相馆失窃案,原告诉讼请求8万元。我上网查询了照相器材的价格,结合承保情况,在法官的支持下,迫使原告答应了3万余元的调解方案。

诸暨吕建云保险合同纠纷案,争议标的4万元左右,由于我公司承保时吕建云的车辆就已经过了年检时限,我公司尽管已尽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但是不能改变我们承保不可保风险的事实。本案仍在调解中,为了减少损失,我们将以5千到1万的金额争取调解。

温州胡荣会案,贵州人胡荣会在交通事故后重伤一级伤残。该案一审由公司法务人员参与,一审判决中包含了56万元的护理费和23万元的后续治疗费。法律顾问了解到胡荣会死亡的事实后,要求温州公司上诉,但是因为法务人员超期没有缴纳上诉费被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后来在温州公司的要求下,法律顾问亲赴贵州,取得了案件再审需要的关键性证据。本案面临执行,我们即将申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诉讼环境对保险公司并不有利。法官、仲裁员从弱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一般都会倾向于被害人或者被保险人。比如杭州营业部王琪人身保险争议案,争议焦点是非医保用药应不应该理赔的问题,我公司一审二审都遭遇了败诉。但是本法律顾问准备为公司免费打再审官司,希望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讨个说法。

三、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建议书,指导分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就环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该案法律顾问是代理人,因为争议起源于机构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统保协议,本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建议书,要求分公司严查类似协议。

(二)就湖州王梓勤劳动争议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案由其他代理人处理的,到本法律顾问处已到赔偿判决生效阶段。该案与王梓勤截留保险费案件相关联。本法律顾问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湖州公司的配合下,得到了湖州法院的谅解,本案至今未被执行。

(三)就绍兴尉杏芳劳动争议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还为公司人事部门草拟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通知等法律文书。

(四)妥善处理了杜亦东劳动争议案,劝说并迫使杜亦东撤回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由于杜亦东具备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业务资源,于是经过多次协商,起草了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并协助谈判,最终和杜签订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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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丰富的应诉经验出发,给公司承保部门提出约定争议处理途径的法律建议。由于浙江杭州地区的法院对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强险都不分项处理,而杭州仲裁委在处理时就会考虑这一点。于是建议杭州地区的争议处理约定仲裁。而由于仲裁委的整体管理不如法院规范,那么建议杭州以外的机构的保险单上,约定法院诉讼作为争议处理途径。

(六)积极联系中国青年报记者,为山东潍坊法院违法执行案件讨说法。温州公司承保的车辆在山东昌乐县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把侵权人和温州公司都告上了法院。一审温州公司缺席被判决承担6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不服温州公司提出了上诉,并缴纳了上诉费。但是在等待上诉开庭阶段,却等来了一审法院的执行法官,不仅执行了6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而且执行走了16万元的罚金。在分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向本顾问反映了这情况后,我十分重视,多方联系了中国青年报的主任记者,请他们介入采访。目前中国青年报的采访审查流程已经走完,本顾问也在准备前往了解情况的阶段。相信通过努力,事情会有良好进展。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审核理赔单证,加强培训,提供咨询,继续出谋划策。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理赔服务工作,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引发诉讼风险。在分公司风险管理部和车险管理部的要求下,本法律顾问对公司理赔单证逐单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依法对其进行规范。

保险业务不仅具备经济属性,更具备法律属性。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应该在保险法的框架内进行。在新保险法实施后,本法律顾问及时向分公司提交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同时与分公司各有关专业讨论研究,做好新法实施后的有关准备工作。

为了使公司适应新的保险法,让理赔人员知道并熟悉新保险法,在富阳本法律顾问分两次对分公司下属各机构的理赔负责人和理赔人员进行了法律培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用法律知识规范从业行为。

在平时工作中,本顾问并不因案件是否委托而作不同对待。比如在一起损失扩大案件中,尽管没有委托,公司法务询问处理思路,我把应诉技巧和对策悉数向他作了讲解。平时各机构理赔管理人员,在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也都会咨询,比如使用临时号牌驶出了规定区域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比如和法官沟通出现困难的时候,比如财产险理赔的比例问题,比如诉讼案件程序问题等等,我向来是耐心解答,认真辅导,出谋划策。

四、审核业务员管理合同和保险业务合同,以杜绝不合规风险

(一)审核了《业务员管理规定》和《业务员劳动合同》,并就一部分营销人员的合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 审核了永安临海支公司《医疗责任保险协议》,并提出了审核意见。

五、 坐班顾问,参与业务谈判,协助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

一年来,每周至少一次在分公司坐班,处理法律咨询和顾问事宜,从未中断。而且只要各部门有需求,本顾问都会安排时间帮助解决。

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是绍嘉大桥事故案。我不仅参与了与投保人中铁大桥局的代表谈判,而且就具体案件本身被保险人的问题提出了意见,而且审核了发给中铁大桥局的相关协议文本和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文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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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例文


xx年3月以来,我担任贵公司法律顾问,现将几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供贵公司在今后的工作和决策中参考。我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供法律咨询

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为公司做的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每当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问题,都是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与我联系、磋商,有时是遇到具体问题的同志直接与我电话联系,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如由代理商开通的无身份证的用户造成的恶意欠费问题,用户提出的边际漫游问题,蜂窝移动的盲区话费问题,公司的临时用地和租用房屋场地问题等等。以市场部和工程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多。每年都不下几十件。通过咨询,法律顾问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给我印象深刻的有代扣缴税款案。xx年11月,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凭借省税务局对某联通分公司的一个处理文件,以我公司未为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为由,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40万元,并欲对我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在接到综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财务部兰经理联系,为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明确指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为具有税务登记手续的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并无法律依据,即便应当代扣代缴也应当由税务机关事先核定代扣代缴对象,由企业承担税款流失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兰经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税局终于收回成命。

二、审核公司合同

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法律顾问的另一经常性的工作是审核修改公司各类合同。特别是在xx年至xx年三年间,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法律顾问每周去公司坐班一天,审核处理各类合同,进行会签。每周合同均有四、五十件之多。在审核公司合同中,我发现有如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1、由于贵公司是由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邮电局脱胎而来,许多

职员存在原邮电局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影响,在合同中违背合同主体平等的原则,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处罚、罚款之类的字样,建议修改为违约金;2、违约责任不明确,如约定的违约金没有明确是按银行同期存款还是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建议明确细节;3、违约责任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如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方是按合同标的的5%,而公司的是20%等等,建议约定双方一致的违约责任比例;4、在纠纷争议的解决方面约定的管辖机关不明确,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与法律规定冲突。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如约定法院的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仲裁管辖的没有明确仲裁

机构;建议法院管辖的一律修改为约定为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仲裁管辖的必须明确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这些问题经过

一段时间的磨合,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公司的合同会签工作由于以后改为电子会签,不需要法律顾问进行会签了,但遇有比较重要的合同,公司综合部或具体负责的合同拟稿人还是经常与律师咨询讨论。联系的方式有时是律师去公司,有时是公司人员到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进行联系。如xx年、xx年公司有两个购买办公楼的合同,由于是期房,更由于吸取我省某分公司出现损失的教训,负责该项目的公司工作部的岳某曾多次与律师对合同反复推敲,字斟句酌,几易其稿,并办理了公证。除岳某外,公司工程部和市场部的几乎所有同志都有类似的经历。

三、配合公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做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除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法制宣传工作以外,在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实施时,我与时任公司市场部经理的文某某、综合部经理的王某某二同志一起参加了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集中学习。回来后,由我对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宣传讲解。xx年,针对公司合同会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我对公司负责合同拟稿和审核的人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专题讲解,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代理公司进行调解

几年来我与综合部、市场部一起共同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多起,主要是代理商冒用他人身份证、手机卡过户等类事件。经我们共同努力,均在不违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户负气而来,满意而去,或者虽不满意但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也表示认可,将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纠纷在诉讼之前解决。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

1、水上交通事故案。xx年4月份,我与公司综合部的王经理、赵等几位同志共同处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某处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区内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时发生水上交

通事故,船只的桅杆将我公司设置在港区内跨越河流的光缆撞断,桅杆也被折断。该船主意欲找我公司索赔。经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当地港监部门报案,并与该船船主交涉处理善后事宜,明确表示对方如对我方处理意见不满,可以到大连海事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处理方案。

2、公司社区基站投诉案。xx年甲区某社区、xx年某某社区、xx年乙区某社区居民都曾经对我公司设置在该社区的移动基站在噪声、电磁幅射等问题进行投诉,要求我公司撤走移动基站。本人与公司的张副总经理、综合部赵副经理六名同志会同物业、居民委员会、街道、公安部门的同志一赵亲临现场,与社区居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说服工作,平息事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营业厅椅子伤人案。xx年5月14日晚6时许,客户李某某到公司某营业厅交费时,因营业厅内的椅子存在质量问题而摔倒,导致损伤,遂到某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腰4-5节间盘脱出、胸外伤及软组织损伤,住院长达近二个月。我和公司综合部赵副经理等三名同志与对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辽宁省公安厅公交(xx)121号文件,同意对客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进行一次性补偿共计48000元,从而息诉止争。

4、公司在模拟网转数字网接待客户投诉。xx年,公司根据省内

有关部门的精神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模拟网转数字网的工作。这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许多客户纷纷到公司投诉,甚至有人到法院起诉。经我与公司的综合部两位经理到法院说明情况,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做撤案处理。对于到公司投诉的客户,我与公司市场部的文经理以及另外两名同志一起自始至终坚持坐班接待客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客户负气成来,满意而去,圆满地完成了模转数的工作,没有发生一起诉讼案件,也没有造成一起意外的不可控制的纠纷事件。

五、处理诉讼案件情况

几年来我与公司综合部王经理、李经理、赵副经理一起,为贵公司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多起。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公司诉讼应当另行收费,但所有的案件本人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典型案例如下:

(20余起3类诉讼过程涉及多人姓名,此处从略)

4、贾某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xx年5月,社会闲散人员贾某到公司找人要手机卡,在员工通道处受到社会上不明身份人的追杀,在公司外面被人砍伤。此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我与公司职员赵某在详细了解案发情况后,到法院与承办法官提出四点意见:1、原告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附随义务,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关系;2、员工通道不是营业厅,也不是公司对外的经营场所,更不是公司保安的重点防范区域;3、此案系社会人员寻仇所致,原告应当对此有所了解;4、公司在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无过错责任。。此案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案。

5、居民王某某诉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案。xx年4月,某县某镇居民王某某以公司光缆经过其家院落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6万元。我与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赵某处理此案。我们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损害的事实和证据,公司光缆也已经改线)也没有法律依据(《电信条例》规定基础业务电信运营商有权铺设光缆,任何地区也没有支付费用的先例)。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主持调解,由我方象征性地补偿对方3000元,由对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调解时本人不在场,调解的原因是公司已经对对方的无理取闹不堪其扰。

六、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几年来对公司提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凡是要求本人提供意见的,本人都能如实地根据本人的水平毫无保留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如针对补卡、过户中出现的失误,本人就曾经提出过对于特殊号码,需经领导审核把关和核对当事人密码的意见。对于公司的业务代理、广告发布、资费公开、服务质量要求等问题也都提出过一些个人意见。但是应当承认,在这方面,我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今后注意和加强。

几年的工作中,在公司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大力支持下,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自己在以前的工作中缺乏总结,难免挂一漏万。希望公司领导多提宝贵意见,也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合作愉快,使我的法律服务工作更上一层楼。

2015法律顾问年底工作总结


2015年3月以来,我担任贵公司法律顾问,现将几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供贵公司在今后的工作和决策中参考。我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供法律咨询

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为公司做的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每当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问题,都是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与我联系、磋商,有时是遇到具体问题的同志直接与我电话联系,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如由代理商开通的无身份证的用户造成的恶意欠费问题,用户提出的边际漫游问题,蜂窝移动的盲区话费问题,公司的临时用地和租用房屋场地问题等等。以市场部和工程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多。每年都不下几十件。通过咨询,法律顾问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给我印象深刻的有代扣缴税款案。2003年11月,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凭借省税务局对某联通分公司的一个处理文件,以我公司未为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为由,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40万元,并欲对我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在接到综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财务部兰经理联系,为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明确指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为具有税务登记手续的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并无法律依据,即便应当代扣代缴也应当由税务机关事先核定代扣代缴对象,由企业承担税款流失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兰经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税局终于收回成命。

二、审核公司合同

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法律顾问的另一经常性的工作是审核修改公司各类合同。特别是在2005年至2007年三年间,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法律顾问每周去公司坐班一天,审核处理各类合同,进行会签。每周合同均有四、五十件之多。在审核公司合同中,我发现有如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1、由于贵公司是由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邮电局脱胎而来,许多

职员存在原邮电局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影响,在合同中违背合同主体平等的原则,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处罚、罚款之类的字样,建议修改为违约金;2、违约责任不明确,如约定的违约金没有明确是按银行同期存款还是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建议明确细节;3、违约责任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如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方是按合同标的的5%,而公司的是20%等等,建议约定双方一致的违约责任比例;4、在纠纷争议的解决方面约定的管辖机关不明确,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与法律规定冲突。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如约定法院的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仲裁管辖的没有明确仲裁

机构;建议法院管辖的一律修改为约定为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仲裁管辖的必须明确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这些问题经过

一段时间的磨合,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公司的合同会签工作由于以后改为电子会签,不需要法律顾问进行会签了,但遇有比较重要的合同,公司综合部或具体负责的合同拟稿人还是经常与律师咨询讨论。联系的方式有时是律师去公司,有时是公司人员到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进行联系。如2007年、2008年公司有两个购买办公楼的合同,由于是期房,更由于吸取我省某分公司出现损失的教训,负责该项目的公司工作部的岳某曾多次与律师对合同反复推敲,字斟句酌,几易其稿,并办理了公证。除岳某外,公司工程部和市场部的几乎所有同志都有类似的经历。

三、配合公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做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除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法制宣传工作以外,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实施时,我与时任公司市场部经理的文某某、综合部经理的王某某二同志一起参加了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集中学习。回来后,由我对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宣传讲解。2006年,针对公司合同会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我对公司负责合同拟稿和审核的人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专题讲解,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代理公司进行调解

几年来我与综合部、市场部一起共同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多起,主要是代理商冒用他人身份证、手机卡过户等类事件。经我们共同努力,均在不违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户负气而来,满意而去,或者虽不满意但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也表示认可,将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纠纷在诉讼之前解决。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

1、水上交通事故案。2003年4月份,我与公司综合部的王经理、赵等几位同志共同处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某处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区内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只的桅杆将我公司设置在港区内跨越河流的光缆撞断,桅杆也被折断。该船主意欲找我公司索赔。经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当地港监部门报案,并与该船船主交涉处理善后事宜,明确表示对方如对我方处理意见不满,可以到大连海事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处理方案。

2、公司社区基站投诉案。2005年甲区某社区、2007年某某社区、2008年乙区某社区居民都曾经对我公司设置在该社区的移动基站在噪声、电磁幅射等问题进行投诉,要求我公司撤走移动基站。本人与公司的张副总经理、综合部赵副经理六名同志会同物业、居民委员会、街道、公安部门的同志一赵亲临现场,与社区居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说服工作,平息事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营业厅椅子伤人案。2006年5月14日晚6时许,客户李某某到公司某营业厅交费时,因营业厅内的椅子存在质量问题而摔倒,导致损伤,遂到某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腰4-5节间盘脱出、胸外伤及软组织损伤,住院长达近二个月。我和公司综合部赵副经理等三名同志与对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辽宁省公安厅公交(2005)121号文件,同意对客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进行一次性补偿共计48000元,从而息诉止争。

4、公司在模拟网转数字网接待客户投诉。2002年,公司根据省内

有关部门的精神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模拟网转数字网的工作。这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许多客户纷纷到公司投诉,甚至有人到法院起诉。经我与公司的综合部两位经理到法院说明情况,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做撤案处理。对于到公司投诉的客户,我与公司市场部的文经理以及另外两名同志一起自始至终坚持坐班接待客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客户负气成来,满意而去,圆满地完成了模转数的工作,没有发生一起诉讼案件,也没有造成一起意外的不可控制的纠纷事件。

五、处理诉讼案件情况

几年来我与公司综合部王经理、李经理、赵副经理一起,为贵公司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多起。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公司诉讼应当另行收费,但所有的案件本人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典型案例如下:

(20余起3类诉讼过程涉及多人姓名,此处从略)

4、贾某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2008年5月,社会闲散人员贾某到公司找人要手机卡,在员工通道处受到社会上不明身份人的追杀,在公司外面被人砍伤。此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我与公司职员赵某在详细了解案发情况后,到法院与承办法官提出四点意见:1、原告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附随义务,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关系;2、员工通道不是营业厅,也不是公司对外的经营场所,更不是公司保安的重点防范区域;3、此案系社会人员寻仇所致,原告应当对此有所了解;4、公司在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无过错责任。。此案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案。

5、居民王某某诉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案。2008年4月,某县某镇居民王某某以公司光缆经过其家院落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6万元。我与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赵某处理此案。我们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损害的事实和证据,公司光缆也已经改线)也没有法律依据(《电信条例》规定基础业务电信运营商有权铺设光缆,任何地区也没有支付费用的先例)。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主持调解,由我方象征性地补偿对方3000元,由对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调解时本人不在场,调解的原因是公司已经对对方的无理取闹不堪其扰。

六、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几年来对公司提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凡是要求本人提供意见的,本人都能如实地根据本人的水平毫无保留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如针对补卡、过户中出现的失误,本人就曾经提出过对于特殊号码,需经领导审核把关和核对当事人密码的意见。对于公司的业务代理、广告发布、资费公开、服务质量要求等问题也都提出过一些个人意见。但是应当承认,在这方面,我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今后注意和加强。

几年的工作中,在公司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大力支持下,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自己在以前的工作中缺乏总结,难免挂一漏万。希望公司领导多提宝贵意见,也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合作愉快,使我的法律服务工作更上一层楼。

2015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度,我担任贵公司法律顾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供贵公司在今后的工作和决策中参考。

一、处理诉讼案件情况

20xx年我与公司综合部王某某经理、赵某某副经理一起,为贵公司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三起四件。即赵某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二审,我公司诉张某擅自拆除广告牌恢复原状案,以及王某秋诉我公司手机过户返还财产案。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

1、赵某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xx年9月13日下午2时许,原告赵某在横过其就读学校高中门前公路时,被我公司司机杨某某所驾驶的213吉普车撞倒。经公安机关认定,其应当负主要责任,我公司负次要责任。赵某不服,要求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我公司负主要责任。同时赵某被认定为九级伤残。一审时原告要求给付20余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在双方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判决我公司赔偿其损失3.5万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此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做出判决。此案两审中,原告做工作的迹象较为明显。我们对办案法官考虑双方承受能力而有所侧重的作法,明确表示理解,但同时也明确表示不能超过限度。因此,在一审判决并没有过分,二审中也较为慎重。

2、我公司诉张某恢复广告牌原状案。2003年9月23日下午,中国网通公司某市通信公司房屋承租人张某认为我公司在通信分公司西侧营业厅的广告牌对其承租的通信市场遮光,经与出租方有关人员请示后,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将我公司广告牌拦腰截断。在本人与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广告牌系我公司工程部经理李某娟、副总经理张晖与网通公司有关负责人陈某某、张某龙达成口头协议后树立的。张某在没有征得我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法院同志主持下,我公司张某怀副总经理、综合部王某某经理和我本人与被告张某进行过一次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对方不得已,主动将我公司广告牌恢复原状。我公司于是申请撤诉结案。此案以我公司达到预期目的的圆满结局而划上了句号。

3、王某秋诉我公司手机过户返还财产案。手机店店主王某秋于2003年11月4日,以其向彭某某购买的手机卡13942772222被我公司过户给他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该手机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以及精神损失10000元。经我们调查,该手机号码确实是王某秋于2003年7 月17日从彭某某处过户,但该机原机主为田某,2003年5月16日有人用假身份证冒充田某过户给吕某某,吕某某于5月19日又过户给彭某某。原机主田某提出投诉后,我公司即以此事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确认,机主田某所持身份证系真实证件,在公安机关派员到场的情况下,我公司遂于2003年10月29日将该手机卡过户给原机主田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尚未作出判决。我们的答辩理由是手机卡过户的买卖行为发生在彭某某与王某秋之间,我公司的过户行为仅仅是保证服务质量,并不能对交易标的的权利瑕疵负责。

二、处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2003年度与综合部、市场部一起共同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多起,主要是代理商冒用他人身份证、手机卡过户等类事件。经我们共同努力,均在不违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户负气而来,满意而去,或者虽不满意但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也表示认可,将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纠纷在诉讼之前解决。同时还审核了部分合同。

1、水上交通事故案。2003年4月份,我与工程部戴某等同志共同处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二界沟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区内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只的桅杆将我公司总裁在二界沟港区内跨越河流的光缆撞断,桅杆也被折断。该船主意欲向我公司索赔。经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二界沟港监部门报案,并与该船船主交涉处理善后事宜,明确表示对方如对我方处理不满,可以到大连海事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处理方案。

2、代扣缴税款案。2003年11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凭借省税务局对某联通公司的一个处理文件,以我公司未为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为由,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40万元,并欲对我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在接到综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财务部兰某某经理联系,为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明确指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为具有税务登记手续的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并无法律依据,即便应当代扣代缴也应当由税务机关事先核定代扣代缴对象,由企业承担税款流失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兰某某经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税局终于收回成命。

一年的工作中,在公司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大用支持下,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公司领导多提宝贵意见,也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合作愉快,使我的法律服务工作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