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劳动合同(集合十篇)

聘用劳动合同(集合十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约是捍卫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文书究竟是怎样写出来的?想要学习有关“聘用劳动合同”的知识吗请看本文,如果您认为本网页有用请将其加入收藏夹!

聘用劳动合同 篇1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更好地推动益辰珠宝项目整体工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作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条款如下:

一、xx省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用先生(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技术专家。

二、本协议期限采取“固定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xx日为发薪日。

四、乙方工资标准为xxxx元/月。

五、此协议为非全日制用工,故商定甲方不需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乙方不享有甲方除按月支付报酬的其他公司福利。

七、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正常工作需要。

八、甲方的管理及项目信息和人员情况均属甲方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乙方承诺:

1、遵守甲方相关管理程序的规定。

2、甲方安排项目工作时一般能保证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

3、甲方的管理及项目信息和人员情况均属甲方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劳动合同 篇2

xx幼儿园(以下简称甲方)系xx教育局批准创办的幼儿教育机构。

现聘用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聘用教师/员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聘用职位及期限。

职位:教师。

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教师职责:

5、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7、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8、作好交接班工作,对家长要求、物品要登记交接;。

10.园内举办的各型活动之准备与执行等各项工作;。

11.其他上级支付之任务。

薪金及岗位津贴。

甲方审定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rmb元,

基准内薪基准外薪。

基本工资rmb元全勤奖金rmb元。

工作津贴rmb元绩效奖金rmb元。

技能津贴rmb元加班津贴rmb元。

职务加给rmb元。

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

·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保姆聘用合同·经纪人聘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

2、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3、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有待遇。

劳动纪律、奖励与处罚。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必须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3、甲方有权按国家政策制定管理本园的规章制度,并对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4、乙方应遵守本园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甲方对工作中确有成绩或违反纪律者,将按程序予以奖励与处罚(详见《园务制度》)。

1、聘用期间乙方触犯法律经判刑、服刑的本合同将自行终止;。

4、(因行业特性,教师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一月提出。

其他。

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附件:幼儿园教职员工手册。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聘用劳动合同 篇3

临时工聘用劳动合同是一种雇佣关系的书面确认,用于规定雇主与临时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许多企业为了应对生产经营需求,经常需要聘用临时工来填补人力缺口。临时工聘用劳动合同成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临时工聘用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工作内容和要求,明确临时工的职责和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段;工资和福利待遇,规定临时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安全责任,约定双方在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和劳动保护措施;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其他约定事项,如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

临时工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协商订立合同,雇主与临时工就劳动条件进行磋商,确定各种具体事项;其次是书面约定合同,将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写入书面合同中,保障双方权益;然后是签署合同,双方在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盖章;最后是备案登记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将合同备案登记,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临时工聘用劳动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不言而喻。合同清晰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避免纠纷和产生法律责任。合同规范了双方的行为,提高了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和待遇。合同的存在也为双方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争议,可依法解决并维护自身权益。

,临时工聘用劳动合同是一种保障雇主和临时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起着关键作用。雇主和临时工应当遵守合同规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良好的雇佣关系,实现共同发展和共赢局面。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临时工聘用劳动合同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和实施,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权益!

聘用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人(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址: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应胜任本职工作,并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所、设备、设施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作期间每月工资报酬。工资为_____元月。保险补助元,遵守考勤制度并且当月工作日满22天者可获得全勤奖元每月,并于每月____日支付给乙方。年终奖和年终一次性保险补助在工作期间每月合计为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圆)(工作月中未满30天按实际工作日支付,合同签订日起工作未满________年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________年内工作日请假十次或十次以上者不得领取。)以上奖金项皆按本园教师考评方案兑现。(相关工作服工作牌笔记资料等押金为乙方第一个月工资40%)

(二)乙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劳动纪律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1、私自扣留、挪用或者侵占甲方公款或者财物的。

2、在本园离任后未满________年在本县城其他幼教机构从事幼教工作的。

3、私下将生源介绍到其他单位的。

4、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

5、因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给甲方幼儿造成损害的。

6、乙方因违反工作纪律或财务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使甲方单位利益受损的。

8、不假不到旷工行为的。

9、乙方在聘期内未经幼儿园允许(或解聘)随意辞职外流、学习、离岗的。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工作期间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符合裁员条件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乙双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由违约方一次性赔偿给对方违约金6000元(陆千元整)。

2、乙方在本园试用或实习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安排乙方在本园或培训机构参加各种进修、培训学习,并提供试用或实习期间的相关就餐。实习,试用或学习结束后,未满甲方要求的工作年限而辞职离园的,乙方须全额退还就餐费用及各种进修培训学习和违约的费用。

培训费用及需要工作的年限(从合同签订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要求如下:

甲方对乙方进行的岗前培训报销的总费用培训后必须工作的年限以及违背合约应赔偿的费用如下:

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培训价格在1000元或以上,如果乙方工作未满________年乙方需赔付培训费及违约费合计20元。

此项乙方签字盖手印生效:

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培训价格在20元或以上,如果乙方工作未满________年乙方需赔付培训费及违约费4000元。

此项乙方签字盖手印生效: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培训价格在3000元或以上,如果乙方工作未满________年乙方需赔付培训费及违约费6000元。

此项乙方签字盖手印生效:

八、本合同按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起仲裁和诉讼。

十、其它事宜:甲方根据本幼儿园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幼儿园相关工作。乙方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忠实饯行《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因乙方有工作失职,不能胜任,不服从学校安排,不能和同事或学生和睦相处,教学质量低下等不利于幼儿园工作的现象,学校有权中途解聘并酌情扣除其未发款项,特殊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先前所签订合同自动作废,乙方在聘期被本园解聘或经本园允许主动辞职,此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法人:(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劳动合同 篇5

集团劳动合同附加协议

甲方:××公司、集团

乙方:××公司、集团员工为进一步落实公司、集团关于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利于各种业务顺利的发展,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双方就交通事故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同意在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下驾驶甲方车辆。

2、乙方同意执行的××公司、集团《驾驶员交通肇事损失承担细则表》和《××公司、集团车辆管理奖罚制度》。

3、乙方同意在驾驶甲方车辆期间,交通事故与违章造成交警开具的罚款单,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同意在驾驶甲方车辆期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任何费用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5、乙方同意在驾驶甲方车辆期间,车辆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乙方在酒后不得使用甲方车辆。

6、乙方同意在驾驶甲方车辆期间,除××公司、集团买的车辆的事故保险外,其他事故责任,和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7、乙方同意在甲方公司离职后2个月时间内,甲方车辆无任何违章,此协议作废。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

聘用劳动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机电工程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每季度、每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聘用劳动合同 篇7

适用的主体不同

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主体一般均为单位和个人。但是,“单位”及“个人”的范围在不同合同中有不同的界定。聘用合同中的单位(在聘用合同中称为聘用单位)仅指事业单位,不包括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个人(在聘用合同中称为受聘人员)仅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聘用合同中引入了回避制度,对受聘人员的范围及岗位作了特殊要求,即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鉴于首次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际,聘用合同制出于尽可能维护聘用单位人事管理上的稳定性的目的,还实行了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制度,即聘用单位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劳动合同中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称为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与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动合同中的个人(在劳动合同中称为劳动者)仅指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范围未作有关回避、优先等方面的要求,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享有的用人自主权较聘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更为充分。另外,无论是聘用合同中的受聘人员还是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均不包括国家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聘用合同以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为必备条款。同时,还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的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劳动合同法定的必备条款除了包括聘用合同的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包括社会保险条款。另外,在合同形式上,聘用合同要求使用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劳动合同在文本格式上未作统一要求。

合同的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短期为3年以下。中长期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对合同的最短期限为多长则无限定。由此可见,在合同期限上,劳动合同较聘用合同更为宽泛。

另外,两者虽然都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但是,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必须与合同期限的约定相对应。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合同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订立期限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不同

期限至退休合同是指单位与个人为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期限至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聘用合同制中称为“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在劳动合同制中称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

(2)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

(3)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申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合同的管辖不同

合同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二是对合同争议的受理。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订立、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一裁终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一裁二审”。无论是人事争议的“一裁终审”还是劳动争议的“一裁二审”,笔者认为两者在体现效率、公平方面各有所长,笔者在此不作评说。但值得一提的是,聘用合同制在无效合同的认定上,引入了诉讼的解决途径,这较以往人事争议的“内部解决”模式,更体现了民主性、公正性。

合同订立的强制性不同

无论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订立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聘用合同的订立还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下列几类人员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即:

(1)国家和市、区、县重点科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尚未完成的;

(2)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者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3)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合同则无此项强制性规定。

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在聘用合同制下,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他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履行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形有: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在劳动合同制下,用人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重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履行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由上可见,尽管在两种不同用工管理制度下合同的解除条件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聘用合同制度下的合同解除制度突出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原则及聘用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此外,在赋予受聘人员或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方面也有所不同,聘用合同制的相关规定更为细致,将受聘人员升学、被录用为公务员、服兵役等情形考虑了进去。

争议的解决机制不同

在聘用合同制下,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招聘、解聘、合同期内的考核、未聘安置、合同期限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实行“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聘用合同制下仅对认定聘用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院提起确认之诉,对于其他人事争议的解决仅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或者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聘用合同制对人事争议的申诉时限未予以明确,不仅影响了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也在一定程序上降低了这一地方性立法应有的至上性,笔者对此不无感到遗憾。

总之,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相比较而言,双方各有所长,各有利弊,各有侧重。尽管两者是两种不同的人事用工管理体制,但它们在适应市场经济形势需要,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笔者相信,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两者制度在适用上必将互相取长补短直至趋同。

聘用劳动合同 篇8

一、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人事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好义务的协议。在签订聘用合同之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二、种类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与项目合同。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主体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聘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聘用单位和受聘者。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录),由其法定监护热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二)试用期

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聘用合同的试用期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四、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无需正当理由):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简言之用人单位一般过错)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情形简言之用人单位严重过错)

3.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以上情形简言之劳动者严重过错)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以上情形简言之劳动者能力不足或遭遇情势变更)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言之职业病,工伤,155,医疗期间,孕产哺乳)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聘用单位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简言之受聘者严重过错)

(2)聘用单位提前通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简言之受聘者能力不足、遭遇情势变更、遭遇裁员)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结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协商和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

2.人事争议的处理

人事争议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

聘用劳动合同 篇9

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动管理范畴,按规定,企业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企业职工都必须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属于人事管理范畴,企业按聘用制的有关规定,以聘用合同的形式将职工聘用到各个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聘用劳动合同 篇10

(一)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下列情况下,甲主可以解除合同

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的;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机密的;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合同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本项6、7、8、9款解除合同时,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不符合上项规定的;

2、乙方因公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同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需离职学习或辞职的;

7、乙方参军或出境定居的。

(按6、7款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利解除合同

1、由甲方出资培训、进修后,规定的工作期限未满的;

2、承接的重点工作项目任务未结束或经办、经手的财产、财务未交清的。

(六)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相关事项

1、符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而解除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2、本合同期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及其它一切关系自然终

止,乙主应交回甲方财产,甲方不再承担乙方任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