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汇编13篇

物业管理合同汇编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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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篇1】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概况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内容:对医院内部所有公共区域进行卫生保洁安全巡逻,并提供所有的保洁工具。

工作范围:医院大楼内公共走廊,门诊室,病房,会议室,医院院内停车场,地下室。

保洁人员工作标准:

1)遵纪守法、服从领导;统一着装,仪表整洁;配证上岗,文明用语;行为规范,服务热情。

2)保持医院范围内的`清洁,病室及阳台地面清洁,每天至少全面保洁2次,随脏随洁,确保地面光洁无尘;卫生清洁过程中应避免灰尘飞扬。

3)墙壁、门窗玻璃:洁净、光亮,无灰尘、蜘蛛网、污渍、乱贴乱画,墙壁、门窗玻璃每周至少全面保洁1次。

4)垃圾袋装化,垃圾袋随满随换,不得散倒垃圾。

5)卫生间:每天进行全面保洁,加强巡视,随脏随洁,洗手池、便池、扶手等每周消毒处理1次,符合院方要求。保持卫生间无积水、污渍、杂物;洗手盆池、水龙头干净明亮;便器无水垢、印迹、尿碱、异味;瓷片墙面、沐浴房玻璃干净明亮,垃圾装满及时倾倒并更换垃圾袋。

物业管理合同【篇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县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

第七条 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可以向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

(二)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

(四)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

(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邀请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改选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并由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在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第一款所述物品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辖区域范围、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二)决定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接物业管理区域数量和建筑面积的规范,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库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

第三十五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应当参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注明房屋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图,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在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合同【篇3】

甲方:乙方:青岛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将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委托乙方管理服务。

乙方将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热情优质的服务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全、宁静、便捷、及时、可靠的环境,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权利、义务1.对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及设备享有所有权,并有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使用和监督权。

2.制定《王台中学物业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并将其作为合同之附件要求乙方按文本进行相应的管理。

3.负责制定学校绿化、美化及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听取和采纳乙方对校园绿化等改造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4.负责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物业经费和运行费5.甲方可视完成物业管理的优劣向乙方提出奖励意见和处罚意见。

6.甲方参与乙方拟派驻人员的面试,并有选择任用的权力与管理使用的权利7.甲方有权利对乙方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8.甲方应尊重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对乙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如乙方工作突出,甲方可给予乙方每次不低于500元的奖励;9.协助调解、处理保安员在值勤中与甲方人员及值勤区域外来人员发生的各种纠纷;10、对工作不称职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72小时内予以调换。

11.甲方可视各学校经营变化情况及国家政策影响退回乙方保安人员,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2.甲方为乙方提供正常的办公器材、办公用房及承担正常的办公能耗费用(水、电费)。

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1.按协议内容保质保量地完成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2.对院内的公共设施及地面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要改变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定期向甲方通报工作情况,对甲方提出的合理的整改意见有义务执行。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内容和责任转移给第三方5.乙方应建立并保存详细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值班等工作记录,每天做好且保存好.6.协助配合甲方做好临时性工作。

7、乙方保安人员进场前应先征得甲方的面试同意8.乙方值班保安队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协助甲方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如发生被盗或火灾,保安队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因保安队员参与或失职渎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9.乙方书面提出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意见,甲方应及时研究解决。

甲方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0.乙方有权拒绝承担合同以外的职责或甲方规定的限制区域外出现被盗,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安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报案以及线索等。

11.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对日常保安员违纪问题的处理,12.乙方工作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与管理制度,乙方负责对不称职保安员进行调岗、培训。

13.乙方保安人员上岗执勤时应按季节统一穿着保安制服,保持仪表仪容整洁、端正。

14.乙方保安人员应严格遵照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乙方的“保安守则、细则”,坚守岗位,文明值勤。

15.乙方若失职、渎职、空岗、不关好门窗,不使用监控防盗设施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每发现一次扣200元。

16.乙方应给工作人员投保,若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主要内容1.全院的绿化、美化维护、养护工作。

2.校区室外卫生间的卫生清洁工作3.校区门卫的管理工作与学校安全协助管理工作4.其他甲方委托的工作四、服务标准乙方应按以下标准实现物业管理目标(一)校园绿化美化、维护工作1.按不同季节对花卉苗木的养护要求进行养护,并做到:树灌木完整,长势茂盛,无枯枝死叉,无病虫害,树木无钉枪捆绑,绿篱、绿地无杂草、杂物、无堆无聊2.按要求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施肥、浇水、修剪。

(二)环境卫生工作1.卫生间天天冲刷,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蚊蝇、无粪便、无污水外溢。

2.院内垃圾桶应日产日清,无暴露垃圾。

垃圾箱完好(正常损坏由甲方负责更换)清洁,周围地面无杂物污渍。

(三)门卫安保工作1.维护甲方的正常学校办公秩序,严格执行甲方的门卫和安全规章制度,协助做好校园安全工作;2.负责信件、报刊收发工作,并做好进出登记工作;3.对进出甲方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等进行严格查证、登记,特别做好登记手续,按规定验证后或联系确认后方可放行;4.维护甲方大门口的正常秩序,做好警卫室周围和大门口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5.每天不定时进行巡逻,认真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6.学校学生正常上班时间,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请假条,并登记好后允许其外出。

(四)甲方安排的临时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努力完成。

五、人员配备数量及物业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乙方派驻甲方的保安人员共4名,设班长1名,保安员3名,保洁绿化工4名.2.物业服务费每月按元结算(含全年节假日加班费),全年共计费用为元人民币。

上述服务费已经包括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安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乙方的管理费用,乙方不再向甲方要求任何其他费用。

3.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工资、福利,负责物业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保险费用,服装、管理、交通费。

4.甲方收到乙方的服务费发票经确认无误后,于下月15日前汇入乙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中路第二分理处,账号:座机电话号码1座机电话号码835帐户名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六、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使乙方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和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视不同情况限期向甲方提出解决意见(双方协商)。

如逾期仍为解决,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或未达到的服务标准,或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双方协商),如逾期不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

七、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协议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本协议之委托协议书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共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物业管理合同【篇4】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山东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 峰

注册地址:章丘明水经济开发区山水泉城南城东门

联系电话:0531-613277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合同此物业位于___市____街__号__层,建筑面积__平方米(实际面积高于或者低于合同规定面积,均以此标注面积为准,不作调整)。 该房屋的土地证证书编号:______,房产证证书编号:______房屋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结构;经甲方及乙方共同签章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委托管理事项

1,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等。

2,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3,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等。 4,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5,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6,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条 物业费用及缴纳方式 :

1.甲方按年于每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用___元人民币(___元)此费用包含第三条所列各项委托管理事宜及下列费用:采暖费,电梯费,停车场的使用费,其他未列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自行负责,在甲方提出委托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2.甲方应严格按照以上条款要求的缴纳方式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取消合同,有权强行将甲方商品清除,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随时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 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如拖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使用物业内的各类图纸,含装修改造图,电路图,上下水改造图,广告审批图,消防改造审批手续等,以上各类图纸以甲方使用此物业7日内交给乙方。

4, 及时与乙方沟通本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其他问题。 5,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 选聘专业人员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

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 乙方有权对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5, 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

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执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提前支付的相关费用。

2,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但乙方需退还甲方已经提前支付的相关费用。①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非因甲方过错原因而依法被政府提前收回的;②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拆迁的;

3,甲,乙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上述各条款规定,除了按合同有关条款履行以外,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附则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及规定严格执行。

2 ,甲乙双方就履行合同及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在此之前签订的一切协议如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之后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相关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盛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物业管理合同【篇5】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条例所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环卫、园林、住宅、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五人至十五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业主小组由本幢住宅业主推选若干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听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反映;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提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房地局或者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两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三)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保安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八)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九)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二)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三)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五)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二)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的经营性设施设置费用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利用物业设置公益性设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清运、处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住宅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将住宅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可以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设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取利息。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第三十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使用人安全时,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限期维修。

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已售公有住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业主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四十四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六条

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九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有住宅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施。

第五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章以外的各章规定。

第五十一条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局提出复核要求。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

第五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二)、( 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五)、(六)、(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地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街道监察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建筑、设摊、堆物、占路等行为,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罚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居住证明格式

证 明

张某、李某夫妇于购买了福田区天景苑10号1011室的房屋,并于2月份搬入居住,特此证明。

证明人:某物业或居委(盖章)

二Oxx年 月 日

本地户口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非本地户口提供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居住证明格式:

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

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__号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号

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产权房_________

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

经办人签字:

派出所或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居民必须具有的功能

1.居住功能

这是住宅小区最基本的功能。根据居民的不同需要,提供各种类型的住宅,如多种类型的居住单元、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在居住功能中,最重要的是它能够提供 人们休息的场所和环境,其他的才是如饮食、盥洗、个人卫生、学习、娱乐、交际等功能。

2.服务功能

住宅小区的服务功能是随着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房地产综合开发而来的,即要求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和小区的管理应能为居民提供多项目多层次的服务。包括:教卫 系统,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门诊、保健站、防疫站等;商业餐饮业系统,如饭店、饮食店、食品店、粮店、百货店、菜场等;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系统,如图书馆 、游泳池、健身房、电影院、录像室等;其他服务系统,如银行、邮局、煤气站、小五金、家电维修部等。

3.经济功能

住宅小区的经济功能体现在交换功能和消费功能两方面。交换功能包括:

①物业自身的交换,即开展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出售或出租经纪中介服务;

②小区管理劳务的 交换,即业主通过合同的方式将住宅小区的管理委托出去。消费功能指的是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宅小区中的住宅将不断地商品化,并进行商业化的管理。包括住宅在 购、租两方面的逐渐商品化及小区的管理和服务都是有偿的,住用人将逐渐加大对居住消费的投入。

4.社会功能

住宅小区的主体是居民,居民的活动是社会活动,聚集在住宅小区的各种社会实体,如行政治安机关、商业服务业、文化教育、银行等是以住宅小区为依托,共同为 居民服务,发挥各自的功能。这些实体之间、实体与居民之间、居民相互之间组成了住宅区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形成了一个社会网络,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

物业管理合同【篇6】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祁县五交化小区委托与乙方实施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甲方负责水、暖、电主管道,锅炉设施和楼房以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负责房屋主体、楼顶的维修。

三、乙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负责小区冬季供暖、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水、电、暖费用的收缴,车辆管理、安全管理等事宜。

四、乙方应做到文明管理,合理收费,尽职尽责,和谐共处,各项重大时宜需经业主委员会决策通过,达到甲方与业主满意的效果。

五、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到重大事件(如集中供热、天然气的引进等)或遇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双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管理合同【篇7】

第十八条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

5.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宾馆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物业管理合同【篇8】

保洁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物业环境整洁、卫生和良好的管理秩序,物业管理公司与保洁服务机构签订的一种合同。该合同主要规范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保洁服务机构之间的权益、职责和义务,以及双方合作的具体事项和合同期限等。

一、合同背景

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物业管理公司是负责管理物业维修、保安、绿化等各项服务的机构。物业管理光靠物业公司一家力量是不够的,保洁服务机构的加入无疑成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保洁服务机构合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制定一份详细的保洁物业管理合同势在必行。

二、合同内容

保洁物业管理合同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和保洁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合同期限:明确合同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常见的合同期限为1年。

3. 保洁范围:明确保洁服务机构需要负责的具体物业区域,包括大堂、走廊、楼梯间、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以及针对不同区域的具体保洁要求。

4. 保洁工作内容:详细说明保洁服务机构需要进行的各项工作,如擦拭地面、清洗窗户、清理垃圾等,同时还应包括日常保洁、定期保洁和特殊保洁等不同层次的工作要求。

5. 工作时间和要求:明确保洁服务的工作时间,包括每天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午休时间等。同时,也要规定保洁人员的着装要求以及工作期间的注意事项。

6. 保洁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明确保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的保洁人员数量,并对保洁人员的素质和职责进行规定,确保服务质量。

7. 保洁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向保洁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可以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支付。

8. 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等赔偿方式。

9. 合同变更和解除: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提前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如何解决。

三、合同签署

保洁物业管理合同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保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双方需在合同签署前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达成一致意见。

四、合同履行与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保洁服务机构应互相配合、协调,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难题。双方还可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确保保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小编认为,保洁物业管理合同的制定对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居民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可以有效规范保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居民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物业管理合同【篇9】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_____(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1.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3)四至: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4)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5)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内附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物业管理合同【篇10】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____________社区(楼)物业管理______ 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了优美、清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甘肃省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的内容

1、甲方将物业定位在兰州市城关区______路______范围内 受托对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2、物业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地面)(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屋、园林绿化、沟渠、水渠、水池) 、水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3.清洁度(垃圾运到转运站后的工作除外)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6、物业内的便民服务网点及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驾驶和停车。

8. 物业档案管理。

9、物业管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财产管理的形式

合同管理,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开始,至___月_____。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条款甲方委托乙方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专项资金,按照公共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分配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平方米向乙方提供商品房(占总建筑面积的0.5%),按月租金元出租,并负责使用程序。

4、为乙方提供____________平方米管理用房(包括____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和______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月租____________元。

5、负责向乙方提供该小区建设的一套竣工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限届满时收回。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如乙方未能完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

8、负责确定本小区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处理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主约定的行为,包括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采取水等措施和无故停电不付款。相关费用责任人或者拒不改正违法经营的,应当督促缴费,督促改正。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协调乙方、行政部门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11、本政策规定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的要求,根据甲方的授权,对本小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的落实,并承担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3、根据小区大中型维修的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从专项资金中提取所需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

4、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接受甲方对财务账目的监督和报告,每月向甲方及小区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一次,并向全行业龙头公示每3个月列出一次管理费收支账户。

5、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乙方在小区内改扩建配套项目,必须报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本着高效、能干的原则,在本小区设立管理机构和人员。

7、为本小区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录相关变化。

8、负责计算小区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计算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核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并不得擅自涨价。

9、有权按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合同的规定处理违反业主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10、管理期满后,将所有专用房屋及相关物业、所有物业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甲方。

11、开展有效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

12、有权选择特许经营公司承接住宅物业管理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物业管理的全部责任和利益转移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1、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小区乙方接手后______年内达到______标准。

二、保证每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__万元,乙方可将收取的管理费的______%作为营业收入提成

第六条:风险抵押贷款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品。

2、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到期后3日内归还全部抵押贷款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因甲方的过错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加倍按揭,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4、因乙方过错不能履行合同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权,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奖惩

1、在各项经营目标和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经营管理上是否有盈余费用,甲方将按余额的______%奖励乙方。

2、如果住宅区被评为全国和施市文明住宅区,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全国)、____________元(省)、____________元(城市) );单项上级部门奖励或相关荣誉的奖金单独设置;乙方获得的文明社区称号在乙方管理期间被上级部门取消的,乙方应退还上述所有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甲方未履行合同责任,影响乙方合同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的,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____________元至____________元罚款,直至解除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经营不善或重大过失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便的,甲方、业主和使用人应赔偿经济损失。失利。

第 8 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终止

1. 本合同的条款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并以书面合同为准。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当事人续约的,必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甲方的管理招标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如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应相互理解、协商、合理分担。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天

物业管理合同【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三十三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____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物业类型: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托乙方对违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平方米,其它用房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管理合同【篇12】

委托方(甲方,业主委员会):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___

为加强____州____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省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路的_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将专用基金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____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____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____用房____平方米,____宿舍__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__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工作,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际管理目标、经济指标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年内达到____标准。

二、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作为经营收入。

 第六条风险抵押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3天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四、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奖罚措施

一、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奖励乙方。

二、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____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元(全国),____元(省),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____至____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合同更改、补充及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

物业管理合同【篇1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部第《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l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共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落水、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阳、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畅……)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防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车辆行驶及停泊。

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资料。

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如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民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_平方米,其它用房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元的标准租用。

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丰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文化活动;

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自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业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协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k主垛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指导中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自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考核标准),与咱.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年内达到______的管理标准;______年内达到______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元;支付期限______;方式:______;

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____%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____%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业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医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才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医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e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______元,由甲方负责在______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e二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__元,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__________________费用中支付;

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i米建筑面积每月______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取消技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技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l、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销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