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合同 共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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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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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合同 篇1甲方(寄件方):
乙方(揽件方):
为确保客户物品寄递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国家邮政管理局制定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邮件寄递的规定。
二、 甲方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甲方承诺在自行封装的物品中不含以下物品:
(一) 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等;
(二) 各类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弹等;
(三) 各类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酒精,生
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等;
(四) 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危险化学品等。
(五) 各类烈性毒药,如砒霜;
(六) 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大麻,冰毒等;
(七)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八) 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印制品;
(九) 各类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十)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
(十一)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二) 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四、 甲方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地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甲方应该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准确注明邮件的重量和资费。
五、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当面检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甲方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甲方有义务提供凭证原件,乙方核对无误后,予以收寄。
六、 甲方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书面凭证的,乙方可以拒绝收寄。
七、 乙方在已经收寄的邮件中发现有上述
查看更多>>保障消费者权益协议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各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经营者包括生产者、经销商、供应商等,并适用于线上线下的各类交易方式。
第三条 消费者享有在商品服务购买、使用、维修等环节中的基本权益,不因购买渠道和方式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消费者。
第二章 商品服务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了解真实信息的权益。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说明和描述。
第六条 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的自由。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享有平等交易的权益。经营者不得强制搭售、加价或其他违反消费者意愿的行为。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商品的发票或购物凭证,并享有商品退货、换货的权益。
第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7日无理由退货的权益。经营者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退货方式,并妥善处理退货事宜。
第三章 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价格或其他误导性行为。
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受到经营者欺诈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确保商品具备质量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替换、退款等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知悉商品的有效期或保质期,并享有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和赔偿权益。
第四章 监督及执法
第十五条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
第二十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补充、修改、终止应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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