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买卖合同 共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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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
锅炉修理合同
发包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一台型4t蒸汽锅炉的维修改造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明确双方责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的工作
1、提供检修改造所需材料及辅材。
2、为乙方免费提供水、电、烘炉材料和仓库1间,提供生活住宿房间。
二、乙方负责的工作:
1、锅炉前烘的拆除、现场浇注、增加中拱。风室、下风室检修,炉排检修。
2、拆省煤器、拆除尘器(含省煤器清灰),将省煤器、除尘器移位重新安装,省煤器、除尘器及烟道改造、烟道安装。维修调试合格达到要求。
3、在1月5日进场,工期为15天,甲方原因造成延工,工期顺延。
4、在施工中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三、维修费及付款方式:维修费为包工不包料合计工程款为: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元维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付款后生效。
甲方:乙方:
有限公司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二0一七年一月四日
锅炉合同 篇2锅炉水质监测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号文《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和_________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水质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对甲方锅炉水质开展监测工作,订立以下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一、甲方责任
1.锅炉水处理(包括设备,人员和管理)应能保证水质符合gb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确保锅炉无垢或薄垢运行。
2.甲方应根据锅炉相关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水处理设备,锅水取样器,持证水处理操作人员。
3.根据乙方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对不合格水质立即整改,处理,直至合格。在整改处理期间采用炉内加药处理,确保水质达标。配合乙方做好取水样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每月到甲方取水样一次,并在24小时内化验,出具水质监测报告。
2.对水质不合格的单位,派人现场指导,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每年免费调试2次,超出次数只收取调试人员交通费(按往返里程______元/公里)及旅差补助(_____元/人·天)。如属甲方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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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施工合同【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的职责,本着双方友好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
1、本工程位于校园内学生食堂旁。
2、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工程完工后的实际面积计算。
二、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包工包料
三、工程施工价格和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1、按板面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计算工程款。
2、工程全部完成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无异议后,甲方凭乙方发票报销后付款。
四、工程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主体房体四角垂直,无歪斜。内墙清光,要求墙面平整,门窗的内框正直,不歪斜。外墙要求垂直平整。无歪斜凹凸。
2、室内地面平整,无凹凸。
3、楼顶光滑平整。
4、乙方必须对工程按甲方的要求施工,保证建筑成品的垂直度、平整度。
5、乙方必须对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建筑的整体质量达标。
五、双方的权利与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相关规格和要求进行修建,如需变动相关数据,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修改。
2、乙方必须在8月30日前完成施工,除甲方造成无法施工或因特殊气候影响无法施工外,因其它原因延误工期,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生活、用具、材料、工程用水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的劳务支出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财产由乙方自行看管,如因被盗或受损甲方不负责赔偿。
6、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的正确意见,乙方必须接受和采纳。
7、乙方在施工中产生的多余土方由乙方自行清除干净。
8、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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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篇1(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
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
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
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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