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 共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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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合同的需求逐渐增加。为了避免因为偷懒而绕开签订合同,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常见的合同模板,这些模板可以作为工作和学习中的参考。
试用买卖合同模板【篇1】出卖人:签订时间:买受人:签订地点:起始日期:截止日期:
第一条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执行。外观质量:。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二条菌种的提供方式为□买方提供:□卖方自备;买方提供菌种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对菌种验收的方式为。菌种价格为元/瓶,合计:□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三条定金:买方□是/□否在日前向卖方支付收购定金元。交货时定金(□抵作收购款/□返还买方)。定金支付后,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由卖方送到买方指定的投售点。运输费用由方负担。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八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二)依法向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章):买受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试用买卖合同模板【篇2】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_______汽车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汽车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指定地点。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______日为限自接到汽车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汽车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汽车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
查看更多>>随着当代人的经济活动愈加地广泛,合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合同当中对于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要说明。您可能需要《买卖合同》,是由栏目小编为您整理,本文供您参考并请您收藏!
买卖合同 篇1甲方(买方):马增昌 身份证号: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坐落于伊金霍洛旗阿镇瓦窑圪台“阿镇al 6.02地块"西悦城(原名称为“阳光160商街”)的商业用房(一至四层)(以下简称此商业用房)的买卖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此商业用房的来源为政府征用乙方所在村社的集体土地给予乙方的商业安置,此商业用房正在建设中且没有确定具体楼号、单元、房号(即尚未具体分配),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
二、乙方将此商业用房以壹佰捌拾万元(1800000)的总价款出售给甲方。在签订此合同时,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款收条。
三、此商业用房的质量标准,以20xx年4月1日伊旗阿镇查干四社村民委员会与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为准(可以写具体内容)。
四、乙方在接收到此商业用房后的三日内,将此商业用
房交付甲方使用。否则,乙方按总价款1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五、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如超过约定建筑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的,甲方不向乙方找差价;对超过3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甲方向乙方按照开盘后市场销售价找差价。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如小于约定建
筑面积,乙方必须按照开盘后市场销售价向甲方找价。
六、在乙方收到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关于此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三日内交付甲方。否则,乙方按总价款l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七、甲方办理此商业用房过户的正常费用(包括:交易税、印花税、勘查费、登记费、工本费等)由甲方一方交纳和承担,乙方无条件协助。两共基金按照《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由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八、在签订本合同后,此商业用房的所有权由甲方一方享有。乙方保证此商业用房在出售前不存在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
九、在签订本合同后,如乙方又将此商业用房出售给第三方,乙方承担房屋憩骱喇nⅸ㈣元两倍的违约责任。在签订此合同
后,如乙方反悔不卖,乙方承担房屋总锛菇h踟伽师两倍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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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篇1(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
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
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
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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