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 共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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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社会以后,我们会面临许多经济交易,而合同的出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让合同有效,我们需要知道如何正确撰写合同。我为您搜集了一些关于“民事合同”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启示。相信我这些技巧能够帮助您更高效地完成任务!
民事合同【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事合同【篇2】原告:原告:张小华,性别:女,年龄:10岁,某小学学生,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小区。法定代理人:李永强,性别:男,年龄:38岁,某公司职员,地址:北京市丰台区xxx街道xxx小区。(系原告父亲)被告:王志明,性别:男,年龄:35岁,某公司职员,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x街道xxx小区。(系原告母亲的前夫)风险提示:本案涉及家庭关系纠纷,敬请注意言辞和行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
查看更多>>工作时间是过得最快的,我们即将面临下一阶段的任务,我们该好好写总结了。总结的内容行文来自自身实践,在写总结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经过整理,小编为你呈上民事合同(汇总五篇),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民事合同 篇1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中国财富陶瓷城xxxx, 注册号: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xx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
查看更多>>在当今社会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的今天,合同承载着人们的法律观念。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起诉解决,我们制定合同时需要注意些什么?请多留意我们网站的更新以便不会错过任何重要内容。
民事合同【篇1】合同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民诉法》
法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需先确定合同的性质): 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 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9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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