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心得体会 共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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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心得体会(篇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第2137号
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 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
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 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
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
•“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细则
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意思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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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心得体会 篇1基于三观教育思想大讨论和教学人人过关活动之总结
近期在我校开展的三观教育思想大讨论和教学人人过关活动中,本人认真学习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并把制度文件的学习与自身教学、与教学常规检查落实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我对建立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我认为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要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为把我校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而献出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结合学习,联想到我承担了教学工作,近几年来,我承担了财务管理专业20xx级、20xx年、20xx班级的《税法与纳税筹划》课程的教学工作。这门专业核心课程,也是学生感兴趣的课程,从教学情况来看,虽然每年承担了较重的教学工作,但仍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学生每年评教都反映较好。
总结这几年来的教学情况,我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得还是较好的:
一、制订了一个比较恰当的教学计划(进度表)
由于税法内容较多,而课时较少,这就需要教师进行重点难点的把握,内容的删减。我的做法是:对企业常用的税种、重要的税种重点讲,如增值税在企业中占的比重较大,相对较难,特别是营改增的内容,近年为没有系统的教材,只有通过我自己多方查找资料,才能给学生最新的知识。这章我花了四周时间讲解,学生对此税学得较好,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好基础;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特别是纳税筹划这块,要做重点内容讲述,要求学生熟悉国家政策才能利用政策来纳税筹划。而对较易的税种,如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行为财产税,由学生组成团队讨论的方式,由学生上台主讲,老师适当点评,这种方式受到学生力捧,因为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也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
教学时,我还考虑到学生相关考试的要求,对课程内容的选取有针对性,通过合理整合教学内容,可以为学生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初级会计师考试打下宽厚的基础,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知识、素质和能力准备。
二、认真进行教案的设计与编写
编写教案的过程就是钻研教材,构思教学的过程,它凝聚着教师的理解
查看更多>>对你来说,别人的想法你也不一定会接受。如果我们需要发表自己的见解,见解的来源就是自己的心得体会。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家都写过心得体会吧,心得体会重点的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关于好的心得体会要怎么样去写呢?急你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税法心得体会(热门10篇)”,请在阅读后,可以继续收藏本页!
税法心得体会(篇1)一.《环境保护税法》的解读
作为排污费改税,环境保护税在制度设计上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费制度的内容。但同时,结合排污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收费改为税收的性质转变在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以及国家在环境保护调控上的需要,环境保护税法在相关制度上进行了必要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是征收范围有所调整,恢复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都是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环境保护税从立法角度考虑,将应税污染物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比较来看,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将噪音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将排污费实际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在制度中给予明确;二是在固体废物防治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排污费在实践中实际停征,这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恢复了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二是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
在计税依据上,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的前3项征收中独立出来,这种制度设计相当于扩大了环境保护税的税基。此外,对于新增加的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是税率水平总体适度,地方拥有调整税率的权限。
20xx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将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中的重点污染物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当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0xx号)。而环境保护税是将所有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率水平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从调控角度看,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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