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的通知精选8篇

转发的通知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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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的通知(篇1)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1]23号|发布日期:2011-04-1

5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

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

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

[2000]51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转发的通知(篇2)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99号 【发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2007-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订的《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经贸委 公安厅 监察厅

工商局 环保局 安监局 煤监局

为切实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是集约开发、规模办矿。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对于生产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联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省定标准的小矿。

三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是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衔接,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合的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过规划论证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促进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资源整合,煤炭企业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其他条件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叶腊石、高岭土等我省优势非金属矿产,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达到中型生产能力。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边角矿等得到二次开发或妥善保存,开采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三)生产小矿数量明显下降。采取资源整合、矿产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产清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适当减少生产小矿数量,使大、中、小型矿山保持合理的比例,至2008年末,全省矿业权数量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全省采矿权人数量控制在3500个以内。

(四)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得到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得到落实,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以2005年为基数,2010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5%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

(五)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强,矿山废弃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

三、整合的主要矿种、矿区和对象

(一)整合的主要矿种

根据我省矿山布局和矿产的重要程度及市场需求形势,确定煤、铁、铅、锌、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等为整合的主要矿种,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的整合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整合的重点矿区

大田、永定、新罗、永安、永春等地煤矿区;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永定、新罗、永安等地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矿区;德化、尤溪、大田、建阳等地的铅锌、铁矿区为整合的重点矿区。

(三)整合的对象

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

2.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的矿山。

3.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4.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四、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进行。煤炭资源的整合,各有关县(市、区)按省经贸委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资源的整合,各设区市在2007年5月下旬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2007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200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于2008年10月组织检查验收。

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改,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开采矿山,在2007年底前必须关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拟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换发采矿许可证。同时按照矿山基本建设程序,采矿权人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负总责,根据省领导小组确定的矿产资源整合目标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如期完成矿产资源整合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分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整合后的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矿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整合后的矿山,其生产系统有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开采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组织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的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做好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操作。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采矿权审批工作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重新进行储量核实,补交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参于整合。关闭矿井的资源储量能够满足我省最小开采规模矿井的最低服务年限、确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证照的审批。

(四)完善激励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后新增的边角矿、保安矿柱等资源按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矿山重组后,保持原税费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五)加强舆论宣传。资源整合是从源头有效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及时发现和解决开发中的有关问题,推动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二是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着力维护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开发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并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三是要严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对阻挠资源整合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转发的通知(篇3)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调整《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冀建建[2002]106号作者:河北省建设厅日期:02-04-02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和材料试验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实际,经省物价局研究同意,对原《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93)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对社会开展委托检验的建设工程质量、材料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本标准亮证收费。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对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各检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检测行为,向社会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试(检)验依据,不得以降低工作质量为代价相互进行恶性竞争。对变相提价、恶意降价以及出具假报告、假数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检测业务不得超出资质规定的范围。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的检测、试(检)验方法、程序、设备仪器进行检测。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或超出资质规定业务范围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其检测资质,并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验收费标准的统一管理,对新开展的检测、试(检)验项目要不断积累经验,搞好测算,待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收取费用。

五、本标准没有列入的收费项目,可参照其它相关的收费标准。

附件:

1、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文件

2、《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二○○二年四月二日

转发的通知(篇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意见

云政办发„2011‟1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特点,一旦发生爆炸、火灾或泄漏事故,会给周边人群带来严重的后果,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引起社会恐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我省化工行业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要充分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危险化学品作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以园区化、信息化、自动化和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严把源头,严格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建立层级清楚、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奖惩;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基础工作落实到位;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组织、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责任。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艺规程。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自觉落实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例会、领导干部带班、设备管理、开停车管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特性,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操作规程,并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三)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防控要求,班组每天、车间每周、企业每月都应组织隐患排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逐一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实现分级建档,分级督办,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新录用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厂)、车间、班组3级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至少6个月完成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并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检查、评估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省属国有重点及大型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自动化监控,并预留与省安全生产在线监控系统接口,实现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形成高效灵敏、运行可靠的安全生产决策分析、监测预警、安全救援、事故模拟、应急通信等信息保障体系。

四、加快实施自动化改造,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一)严格审批新建危险化工工艺建设项目。所有新建、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涉及电解、氧化、氯化、加氢、聚合等危险工艺的,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同时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改造提升现有化工企业。现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指标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远程超限报警、自动泄压、紧急联锁停车系统。

(三)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对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加油(气)站,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引导和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或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气)装置,从根本上提高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快实施自动化改造。2011年底前,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2012年底前,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气)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否则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五)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开展以班组、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及中央驻滇、省属国有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求,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六)落实标准化达标激励及奖惩政策。凡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被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或二级的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时,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一)合理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级政府要按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昆明、曲靖等地要发挥产业集聚的优势,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化工园区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管理技术,努力建设我省化工产业示范区、样板区,有条件的要成立专门的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机构,提高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安全审查纳入危险化学品核准项目的审查要件之一;对危险化学品备案项目,备案证上注明需通过安全审查等手续方可开工建设。从2012年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必须进入化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搬迁进区入园,对不能立即搬迁的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坚决杜绝在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新建用于人员居住、办公等建(构)筑物,已经规划或在建的要立即停止。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未按要求实现自动控制,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园区、石化、有关化工等规划。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落实行业准入、淘汰落后政策。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推广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应用,促进企业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强化执法手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诚信制度、警示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突出执法重点,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抗拒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坚持从严监管,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对本地区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工作。对因隐患突出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切实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同时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报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为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及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1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四)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32号),严格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匹配问题,以及有关资质证照进行专项整治。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进行检查,坚决整治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省质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用罐体进行检测检验。省公安厅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登记、落户、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检审关口,坚决整治罐体与车辆不匹配的问题,对罐体超过载质量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落户,不予核发行驶证;要重点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核发工作。省安全监管局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把好充装关。通过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大吨小标”、“大罐小车”问题,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六、强化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投入为辅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列入规划和预算,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整合与建设。大型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网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指导作用。

(二)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昆明、昭通、保山、丽江、文山、普洱和西双版纳等7个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增加物资储备品种,完善场地设施建设,保证各储备仓库正常运行,并逐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调运机制。其他重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也要建立相应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配备工作,增强应急处置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应急预案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技术等应急资源底数,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工作,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人员在位、信息畅通、工作到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转发的通知(篇5)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29号 【发布日期】1994-06-27 【生效日期】1994-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日趋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底外来暂住人口已达164万,其中务工、经商的占80%以上。流动人口已突破500万。人口的大量流动,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人才、技术交流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对暂住人口缺乏有效的管理,因此,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浙江省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加强人才和技术交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正确处理好暂住人口管理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对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

二、二、加强领导,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济发达,外来暂住、流动人口多的地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并建立健全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网络,实施具体管理。其他地区,也要针对各自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凡有暂住人口的单位、区域,尤其是居(村)民委员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若干专管员或协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交通运输、建筑、装卸及其包工队、施工队等外来成建制单位,也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暂住人口工作,并指定户口协管员。

三、三、明确管理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主动服务,加强管理,保障合法,取缔非法,打击犯罪”为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1、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管理、查验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和责任人,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农贸市场及个体经营户等营业执照时,对从业人员的来源要认真审验,凡有外来暂住人员的,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3、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动力的管理,严格用工登记和发放务工许可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各用工单位招(聘)用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和领取《暂住证》。

4、城建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外来人口临时工,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并不定期会同公安机关检查建筑施工单位治安情况和所用临时工是否具备外来人口暂住证和务工卡。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所用临时工加强治安教育,负起治安责任。

5、房管部门在受理审批房屋租赁时,应负责核查承租人的有关身份证件,并督促私房出租户领取《私房租赁治安许可证》。

6、卫生防疫部门对有外来人口的饮食服务行业及对申请从事饮食行业的暂住人口,应凭《暂住证》进行健康检查及发放《卫生许可证》。

7、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外来人口在办理《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证明。

8、民政部门要做好盲流人员的遣返工作。

9、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暂住人口的《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对无故侵害暂住人口人身和财产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

10、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不落实,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要把暂住人口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转发的通知(篇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转发的通知(篇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不得故意遗漏相关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银行机构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核。

(四)银行机构应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和不符合取现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律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银发〔2006〕71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账户管理系统的一、二级操作员可以由一人兼任,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也可以由一人兼任,但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或高级业务主管不得由一人兼任。对于不再使用的操作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进行删除;对于一定时期内不使用的操作员,应及时办理停用。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并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各银行总行应定期检查所辖营业机构执行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银行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的监督,对于银行机构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或者超过期限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银行机构进行处罚。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本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制度进行处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转发的通知(篇8)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文件

杭银办[2006] 218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

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规定,对已经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检查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并将年检情况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办理变更手续。

从2007年开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时间统一为7月1日至9月30日,为期3个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做好当地银行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组织工作。各银行机构负责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具体操作。各银行的管辖行要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指导和监督。

年检结束后,各银行要在10月20日之前将年检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于11月底前将辖内银行账户年检情况汇总报告我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二、严格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

各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各银行管辖行要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和操作能力。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规范和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以及•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银发„2005‟28号)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开展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以及行政许可文书应装订成册,并比照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管,以备查证。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清算系统的信息比对功能,加大对账户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查处账户开立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各地每年对辖内银行机构的检查面不低于30%。同时,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辖内县(市)支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核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中心支行每年对所辖县(市)支行检查面不低于50%。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支付结算 账户管理 转发文件 通知

内部发送:行长室,办公室,支付结算处,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会计财务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征信管理处,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

2006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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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通知8篇


在每个人的学习、生活中,难免会接触到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在传播消息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工作总结之家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转发省通知”的最新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请大家收藏起来,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转发省通知(篇1)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20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xx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

2.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20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20xx41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二、正文怎么写无话可说怎么办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

转发省通知(篇2)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放《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6)

后即可实行核定比例征收。

(3)实行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

2、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房屋经营金额100

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

0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003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005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01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01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003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005

3、纳税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4、申报征收

(1)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期中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也要按期进行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已经被扣税的,已扣税款可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转发省通知(篇3)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20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xx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

2.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20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20xx41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二、正文怎么写无话可说怎么办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

转发省通知(篇4)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0号)规定,现公告辽宁省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现场报名时间:204月10日~4月25日,具体报名地点等事宜可咨询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三、医学综合笔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7年9月22日、23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007 年9月22日一天, 上午 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相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

辽宁考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转发省通知(篇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转发省通知(篇6)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现公告2006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日—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9月23日、24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9月2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

特此公告。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转发省通知(篇7)

1、想着之后,我把你的话变了,连姓带姓,就像认识的样子。

2、我们最大的善良是对陌生人有礼貌,对家人有耐心,对亲人体贴,对老人不打扰。

3、爱的时候,给他自由;当你不爱的时候,让爱自由自在。在乎曾经拥有,也在乎永远。宁愿骄傲单身,也不要委屈自己。别等不该等的人,别伤不该伤的心,做最幸福的你才是对的。

4、你需要一个伙伴,最好是与你并肩站在船首,浅倾低唱两岸风光,同时能在惊涛巨浪中紧紧握住你的手的人。换句话说,最好她不是你要对付的大浪。

5、当你生活得好的时候,享受帮助别人,当你生活得一般的时候,享受足够的快乐。在生活中,我们必须把耐心放在首位。俗话说:忍一时之怒,免得百日之灾。对长辈的宽容是孝顺,对夫妻的宽容是和睦,对朋友的宽容是善良,对年轻的宽容是美丽。

6、最大的痛苦,睡一觉就忘了。背着昨天去追赶明天会把每一件礼物都累坏。边走边去忘记,去感受每一份迎面而来的幸福。烦恼不眠,健忘就是幸福。

7、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值得爱的东西,当我们发现它时,我们就不会害怕痛苦和失去。不要害怕孤独。学会不遗余力地去做你喜欢的事情。

8、很多人说他很穷很弱,但他很快乐,最大的快乐不是吗?29、为什么那么辛苦的去拼搏,可怜的快乐只是因为暂时没有人欺负你,人要有保护自己和亲人的能力,快乐抵抗不了刺刀。这一代人,只有奋不顾身,永远不会再贫弱和贫穷。

9、你才20岁,却开始担心,这辈子是不是遇见了,你喜欢的,也喜欢你的人。

10、睡一觉,精神焕发。烦恼一去,欢乐长存。好好睡一觉吧。好梦,好梦。睡一会儿会使你保持健康。头脑清醒,眼睛清澈。睡个安稳觉吧。美好的一天。明天见。

11、人生最重要的不是你所站的位置,而是你所走的方向。只要不失去方向,就永远不会失去自己。这个世界唯一不变的真理就是变化。任何优势都是暂时的。当你拥有了这个优势,你必须采取主动,利用下一个优势。

12、生活在数千英里之后,不要问多少成功或失败,获得平静,失去漠不关心,而不是在别人的辉煌,查找最好亲自点亮自己的心灯,帆船、把握最真实的自己,将是一个更深刻的解释自己的晚安!

13、下辈子我一定是喜欢你的样子然后不喜欢你。

14、多一份快乐,少一份悲伤;一种多一点真,一种少一点假;多一点闲暇,少一点忙碌。这三个多三个少都很重要,有了它们才能生活得愉快。我能独立管理自己的生活,善待自己,这样我的内心会很丰富。

15、原来爱情的世界很大,大到无穷大,小到三个人挤到一起就缩小了。爱是自私的。等待奇迹。这就像在等待日出!16、遭遇是一种无法抗拒的缘,害怕是邪恶的缘。内疚是沉重。负罪感是压倒性的。相识只是因为心没有防御。我们在一起的日子一定要到。空气中弥漫着爱。像光明,也像黑暗。等待机会。一个转折点。下一个黎明是新的生命。

16、在你年轻的时候,最好不要太关注社会的阴暗面,否则你的心会变得越来越分裂,慢慢地侵蚀积极的力量,滋生黑暗的力量。不管社会环境有多糟糕,我们都有自己可以控制的部分。社会变革可能需要几百年,但我们只活一次,没那么长。所以,在有限的时间里,尽我们所能。

17、真的好想跟你讲话,又怕你嫌我烦。

18、世上有美好,一个人拥有安宁,一个人走对路,只有遇到给你带来美好快乐的人。你应该感谢今晚庆祝的人们以及绝对和平的喜悦。如果感到有怅惘,也应该知道,今夜以后努力的方向,这也是一大收获!晚安!

19、如果你是单身,我会等你。你说你不想谈恋爱,我等你;你突然有了新的开始,我在等你;你结束了你的爱需要疗伤,我陪你,我等你。我不介意迁就你,我可以随时仰视你,只是,你真的,从来不看我。你知道等待而没有回应有多难吗?17、我一直在燃烧多少,最终也耗尽了。别说我很好,我很好你为什么不要。

20、格蕾丝是件很难的事。比储备。胜过无赖。发挥它的安全。做流氓容易些。但是优雅是行不通的。格蕾丝需要恩典。年降水。想要平静和光明。

21、生活没有假设,现在就是一切。学会接受不完美是生命的成熟。人无完人,后悔是生活中很正常的一部分。平静就像轻轻的走过岁月,不沾染尘埃,心若单纯,那么一切都是美好的。

22、幸福与享乐的唯一区别在于幸福是固体的,而幸福是流动的。

23、爱的最高境界是什么?这不是一场生死搏斗。是一种习惯,女人习惯了男人的打呼,从来没有习惯他打呼睡觉,这就是爱情;一个男人习惯了女人的任性,娇生惯养,甚至无理取闹,这就是爱情;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去改变,去适应,这就是爱情。给爱人迁就多少,爱就有多少。

24、感觉网络就像一个黑洞。互联网越快,世界就越慢。我只是瞥了一眼手机,然后抬起头。已经两个小时了。

25、做悲伤的智者,不如做快乐的傻子。

26、任何经验都是一种积累。人生有很多苦难,不是逃避,所以需要忍受;生活中有很多闲暇,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需要有耐心。因为忍耐是生活中的一种理智,一种深刻,是理解复杂生活的智慧。

27、感情,越刻意就越失落,越奉承就越谦虚。

28、不值得。有些人为了一些小情感而抛弃了自己的一生,在情感的某个尖锐的地方牺牲了一生的幸福。

29、如果一个人记得你的生日,记得要讨厌你喜欢什么,你无意中说的心,因为你是多次影响情绪和从未让你看到他的脆弱的外表,去做他不喜欢你,为你放下脸放下所谓的原则放下他的所有,让你摆脱坏脾气,为你努力,为你拒绝所有暧昧,这是真爱你的人。

30、不要让我远远地看你,也不要让我从后面回头看你,走到我身边陪我走。

31、睡觉前规矩多,四荣四耻来长篇大论。睡觉前,为自己良好的精神状态感到骄傲。为你的焦虑和焦虑感到羞耻。以自尊为减负,以自我为压耻;25、要照顾身体的健康,要以睡觉背疼为耻;以希望我入睡为荣,以希望我醒来为耻。嘿嘿,早点睡觉,明天可以早起看我。

32、一个好男人在犁沟,一个傻瓜在床上。

33、你是我曾经挣扎着放弃而后悔的人,但现在我还是很爱你。

34、人生,看透就像苍白。哭没人哄,学会了坚强;怕没人陪,学会了勇敢;没有人问我什么时候觉得无聊,我学会了忍受。累的时候没有人可以依靠,学会了自立!就这样我发现了自己,知道了人是被逼出来的,只有压力才能有力量;一个拥有超人智慧的人不一定有超人的野心。他们常常依靠自己的智慧,放弃了平淡的奋斗。

35、正能量语录:在抱怨一件事之后,如果还能感谢一件事,生活可能会更容易。晚安,好梦!晚安!

转发省通知(篇8)

为了合理规划及提高大岭煤矿的经营效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大岭煤矿坐落在永兴县境内的北风井的维修及管理权、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在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维修、保养等。

二、 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 在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如在维修生产过程中与甲方巷道贯通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如果在维修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皆由乙方负责。

四、 矿井“五证一照”由甲方负责。如电力等由甲方提供,但费用由乙方负责(价格同等主井)。

五、 自签证订合同之日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利润人民币___元,至第四年年底为止,全部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

六、 因天灾、政府政策性原因,停产达到十五天,甲方每月按承包费天数折算减免。

七、 乙方投入的财产设备设施到期后,处理权归乙方所有。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局转发的通知八篇


你收集和整理了多少公告通知呢?都可能经常与公告通知打交道。公告通知能够有效帮助各方快速解决工作中的难题,盼望这份"局转发的通知"能够为您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指导,阅读本页后你可能会有新的启示和领悟!

局转发的通知 篇1

2005-8-5 辽地税函[2005]1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通知》规定的减免地方各税,各市要按照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审核、审批。

二、《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对《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下列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对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免税的,应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契税免税手续。

(二)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土地批件,办理房地产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免税手续。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户,凭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免征契税。

二○○五年八月五日

局转发的通知 篇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闽地税发〔2004〕12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由纳税人按省局制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应税凭证种类逐笔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也可采用计算机登记。纳税人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其计税依据和缴纳期限,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或未如实申报缴纳的,依其违章性质,按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应于5月30日前,按照总局规定,完成对本地印花税票代售情况的清理检查,并上报清理检查结果。

四、我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将在进一步调研后制定下发。在此之前,各地仍按目前的征收管理办法及总局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各行业应税凭证签订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为加强和完善印花税征管,特别是进一步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打下基础。各设区市局要对本地印花税征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附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表(附件2),于5月30日前报省局税管三处。

附件: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调查表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花税

征收

管理

转发

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

打字:韩 燕 校对:税政管理三处宋 军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花税 征收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2月6日封发

校对:地方税务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局转发的通知 篇3

各学院:

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办法》(鲁理工大政发〔〕123号),普通本科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艺术类、体育类、春季招生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在本学期初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级普通本科学生:一批招生本科专业学生仅限于在一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二批招生本科专业学生仅限于在二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招生批次以山东省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招生的'学生按山东省招生批次标准执行);级普通本科学生只限于转入本学院范围内、且有转专业计划的专业(不适用于已经转过专业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各专业学生人数及可接收的学生计划数见附件1。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转入非师范类专业,非师范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师范类专业。

二、教务处已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3〕124号)之学分制绩点计算办法计算出2016级所有学生总学分绩点(请2月26日后在教务处下载专区下载),各学院于2月26日—2月28日按专业公示总学分绩点及名次。

四、有转专业意向、学习成绩排名不在专业前30%、但具有明显专业特长的学生,需于3月1日前将《山东理工大学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书材料提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统一审核转专业资格。

五、相关学院根据学生报名情况、专业特点及《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办法》,修订具体的考核选拔办法,于3月2日17:00点前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于3月3日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各专业申请转入的人数和选拔办法。对于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六、根据学校转专业总体时间安排,各学院转专业选拔考核工作应于3月4日—3月5日完成,3月6日—3月7日向学生公示选拔结果。申请转入的人数不足计划数且不组织面试的学院,请务必与学生本人联系,确认最终的选拔结果再予以公示。3月7日17:00点前将公示后的选拔结果报教务处,报送的纸质材料需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版发至邮箱:xjk@sdut.。

七、教务处于3月8日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学生情况,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八、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3月9日(第二周周四)到转入学院报到、学习。

九、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请及时查看学院选拔的转专业结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如果有意退出,请务必在学院公示期间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公示期结束,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名单后,一律不得退出,必须到新的专业学习。(提示:为保证转专业学生能在转入专业顺利学习,请各学院提醒本学院拟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报名前务必了解相关拟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并到拟转入专业进行课程试听。)

请各学院通过信息栏、网站等途径及时向学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咨询,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以使本年度转专业工作顺利进行。

局转发的通知 篇4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

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三、建立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四、严格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查等形式,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入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现省政府所属部门省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省的统一,实现各市政府所属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本地区的统一。沈阳、大连、鞍山、丹东、朝阳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007年12月3 1日前,全部完成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工作,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各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软环境建设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采取明查暗访等各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在2008年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各部门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深化和提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加以全面推进,以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突破,使我省行政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省政府法制办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

局转发的通知 篇5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放《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6)

后即可实行核定比例征收。

(3)实行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

2、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房屋经营金额100

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

0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003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005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01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01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003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005

3、纳税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4、申报征收

(1)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期中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也要按期进行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已经被扣税的,已扣税款可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局转发的通知 篇6

全国自考委员会决定,凡全国自考委停止办理毕业证的专业,如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继续参加考试。 考生转专业后,按所报新专业重新办理准考证,原准考证作废,但此证与单科成绩合格证一样,应妥善保存以备毕业时查用。原专业已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的,可不再重复考试。

考生因工作岗位变动、专业不对口等原因确需改报专业,申请者应持 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在报名前向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改报专业。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办同意后,可改报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考生可改报相近或其它专业。经批准予以改报专业的考生,原准考证注销作废,换发新证。考生原已合格的课程,如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可以免考。

局转发的通知 篇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局转发的通知 篇8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20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xx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

2.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20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20xx41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二、正文怎么写无话可说怎么办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

有关通知考试的通知范文(精选8篇)


工作总结之家精选专题推荐:“通知考试”。

通知考试的通知范文【篇1】

北京市中小学日前陆续结束期末考试。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北京小学一二年级期末考试的方式彻底改变了,从“埋头答卷”改为“智力游戏”。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减负文件的通知》,我们区全体65所小学,近两万名一、二年级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纸笔统一测试全部取消了。”北京市东城区教委副主任尤娜介绍,取而代之的考察方式是“乐考”。

尤娜介绍,“乐考”是把要考察的知识点融入丰富多彩的智力游戏中,让学生能够寓教于乐。例如,崇文小学把体育馆布置成一个缤纷的“游乐场”。学生拿着小篮子,在语文、数学、英语的“商品架”上自由选择。答完题目后根据“简单、中等、提高”等不同难度值获得不同数量的“星币戳”,还可以兑换奖品。

据了解,北京市教委去年11月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部分学科教学改进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小学阶段禁止统考统测”,今年是这一要求提出后的首次期末考试。自20xx年起,北京多所学校陆续开始试点这种转变学生评价方式的实践,今年起将逐渐成为主流。

通知考试的通知范文【篇2】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的规定,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决定,调整我省开考的工商企业管理等6专业的主考院校(见下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不再担任主考院校工作。上述专业自20xx年4月考试起,新生(即20xx年的11月份报名之新生)须按新的主考院校进行报名考试。20xx年年底前毕业的考生仍按原主考院校颁发毕业证书。

附件: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专业调整主考学校一览表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历层次 调整后的主考学校

020202 工商企业管理 本 安徽财经大学

020215 电子商务 专 安徽财经大学

082207 计算机信息管理 专 安徽师范大学

082208 计算机信息管理 本 安徽师范大学

080708 计算机通信工程 本 安徽师范大学

080709 计算机网络 本 安徽师范大学

各毕业生:

铜陵自考办定于7月12、13日发放《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证书,请毕业生持发票或准考证到我办领取。(本人未到现场领证的, 代办人除携带以上证件外还需携带自己的身份证。)

各位考生: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校学位字〔20xx〕3号)文件要求,师范类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加试两门专业课,现将加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报名:20xx年7月30日8:00-17:00

辅导:20xx年7月31日-8月3日(自愿)

考试:20xx年8月4日

二、地点

报名:赭山校区(老校区)综合楼三楼教务处科室办公室

辅导及考试:另行通知

三、考核课程

四、注意事项

1、报名须携带自学考试准考证、一张一寸彩照,考试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考核课程以自考教材为复习范围。

通知考试的通知范文【篇3】

20xx年广东社会工作者考试科目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2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个科目,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和《社会工作实务》(中级)3个科目,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4科(含中级2科、初级2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通知考试的通知范文【篇4】

昨日,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就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项发出通知。通知中明确,各县(区)招办要提前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20xx年起,符合条件的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可申请在其学籍所在地的县(区)报名参加高考;陕西户籍考生高考报名仍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进行。

非陕户籍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可在陕报名

20xx年起,符合条件的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可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情况,由所居住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由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查。

随迁子女在各地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到其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领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分别前往本人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登记地县(区)公安部门及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通过资格审查后在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各县(区)招生办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并报所属市(区)招生办备案。市(区)招生办负责将辖区内随迁子女登记造册,并会同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处进行资格复审。对于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随迁子女,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申请在陕报名须连续学籍满3年

根据《通知》,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截至高考当年,其高中阶段在陕连续学籍应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此外,报考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西省居住3年以上并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但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这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居住时间与取得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

录取而未就读 报名应提供退学书面材料

上一年度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因某些原因被录取院校劝退而未在录取院校就读的,报名时应向县(区)招办出具所录取院校为其办理退学的书面材料。

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被认定为“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考生,将其上一年度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事实记入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可以将此作为退档理由。上一年度被二本及以上本科批次按所报第一院校及其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20xx年公布高考成绩时,将其位次排在同分数的最低位次。

严查假户籍假学籍严防“高考移民”

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要求,各地要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严查使用假户籍、假学籍违规报名问题,切实保护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正当权益,严查严防“高考移民”。

各级教政部门及中学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审查考生在陕中学学籍取得方式和注册手续,坚决杜绝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违规报考。把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列入报名资格审查范围。

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各种对考生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都必须将审查结果在考生所在中学和当地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日是江西省20xx年高考报名第一天,但南昌大部分学校并未组织学生集中网报,而是先由老师向学生讲解网报注意事项,预计今明两天将迎来学生集中网报高峰,高考报名将于11月20日18时截止。

考生特长不要写得太宽泛

“联系电话一定要留一个保持畅通的手机号码。另外,联系地址千万要仔细确认,不能出错。”在指导学生报名时,老师们强调得最多的就是联系方式一定要准确。

南昌大学附属中学的赵老师多年来一直指导学生高考报名,她表示,在报名页面中的“短信通知”一项,考生最好选择“同意接收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发送的考试相关信息”,方便第一时间了解重要的考试信息。

如何填写自己的特长成了不少学生头疼的事情。多名高中老师建议,考生不要写得太宽泛,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及准备报考的院校、专业情况,准确鲜明地陈述自己的特长。

单报还是兼报 得好好掂量

我省实施分类高考后,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分单报本科、单报高职(专科)、本科兼报高职(专科)三类。三个类别究竟怎么选,是高考报名最关键的问题之一,也让不少学生十分纠结。

那么,考生究竟应该怎么选呢?专家建议,平时成绩稳定在二本线以上的考生可以考虑单报本科。居于三本线上下的考生应该考虑本科兼报高职,参加技术科目考试,以免在本科落选后又无法录取理想的专科;确实离三本录取线距离较大的考生则可以考虑单报高职(专科)。

外省籍考生报名要提供居住证

“老师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高考报名要提供居住证,去年都没有这个要求,为什么今年要提高门槛?”11日,在南昌务工的'外省人士许先生打通本报记者电话,咨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高考报名的情况。

据记者了解,每年在我省异地高考的考生数量在1000人左右。事实上,今年我省异地高考的政策门槛依然没有变: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在我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可到学籍地(或居住地)县(区)招考办申请报名。

不过,今年我省对考生资格审核更加严格了。

我省明确规定: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一年学习经历,截至20xx年9月须已满一年,并由就读中学出具学习经历证明,由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负责逐一复核考生高中阶段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及其学籍材料。

大学在校生“退学重考”要三思

已入高校学生是否可以退学重新参加高考,记者咨询了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招考专家。

专家表示,我省严禁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高考。

此外,大学生要退学报名高考,除了要在学校办理退学手续以外,还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现在肯定是来不及了。

专家还提醒,大学生即便回炉高考,仍然成败难料,面临着较高的风险。而且入学后退学也是缺乏诚信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教育资源。

本次申请查分的考生计2人,北票市卫生局纪委成立查分小组与命题单位共同查验。结果如下:

序号 考号 姓名 原始分数 复核分数 1 061008 霍英杰 69.75 69.75 2 018254 徐国鑫 44.75 44.75

通知考试的通知范文【篇5】

各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机构:

根据省旅游局《关于做好我省20xx年全国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苏旅人〔20xx〕267号),现就20xx年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中级导游等级考试

1.学历要求:初级导游报考同语种中级导游和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的`,学历不限;初级中文(普通话)导游和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专以上学历。

2.职业经历: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满3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满2年,并且在报考前3年内(截止到20xx年6月30日,下同)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3.业绩表现:报考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4分以上(含4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导游,不得参加当年的中级导游等级考试。

(二)高级导游等级考试

1.学历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旅游类、外语类大专学历。

2.职业经历:取得中级导游证书满3年,并且在报考前3年内以中级导游身份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3.业绩表现:报考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4分以上(含4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6分的导游,不得参加当年的高级导游等级考试。

二、报考程序

1.导游人员自愿申报,由旅行社和导游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统一向市旅游委员会宣传教育处报名。

2.考生报名须出示身份证、导游资格证书、导游IC卡、学历证明原件,并上交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和红底免冠一寸近照4张,认真填写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报名表(附后)。

3.报名单位要填写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考生情况统计表(附后),初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中文导游、中级中文导游报考高级中文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A类别”;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中级外语导游报考高级外语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B类别”;初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中级中文导游报考高级外语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C类别”;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高级中文导游报考高级外语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D类别”,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中文导游、中级外语导游报考高级中文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E类别”,A、E类别考生填写中文类统计表,B、C、D类别考生填写外文类统计表。各市旅游局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考生情况统计表和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附后),需提供电子表格和打印盖章完备的纸质表格。

4.各报考单位要严格报考人员的条件审查。提供专、兼职导游的实际带团时间、扣分记录的证明;要严把导游职业道德关,对表现较差、有严重违规违纪的导游员,一律不予报考。凡发现导游人员在报考时提供虚假证明、考试期间作弊的,此次考试结果一律无效。

三、考试费用

导游人员中、高级报名考试费21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200元/人(笔试两科,每科100元/人)。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请各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于8月21日至8月31日递交报名材料,地点: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宣传教育处(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820室)。逾期不予办理。

准考证领取,由报考单位于10月30日—11月2日,到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宣传教育处(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820室)领取。

市旅游委员会联系人:李海峰 电话:025—83635565

附件:

1.全国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表

2.全国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考生情况统计表(中文类)

3.全国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考生情况统计表(外文类)

4. 全国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

5.考试安排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

20xx年7月11日

通知考试的通知范文【篇6】

各有关会计人员:

根据《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琼财会〔20xx〕751号)的要求,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有一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可以减免考试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了做好参加20xx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继续教育减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一)持有海南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已完成20xx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未在“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开通20xx年度继续教育课程;

(四)参加20xx年度全国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海南考区)考试且单科或双科合格。

(五)考试报名时提交的身份证号码与“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会计人员档案身份证号码一致。

二、减免程序

海南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详见《海南省20xx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继续教育减免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自动导入我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参训人员无需申请。

三、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人员对《核查表》中信息有疑问的,请于20xx年7月7日前电话告知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68538967/68531650。

(二)各有关人员可在20xx年7月15日后登录“海南省财政厅”—“业务链接”—“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从业助手”—“辅助信息”查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

附件:海南省20xx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继续教育减免情况核查表.xls

海南省财政厅

20xx年6月27日

通知考试的通知范文【篇7】

各位考生: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20xx年重庆市选聘大学生村官考试笔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笔试时间

20xx年9月20日上午。具体安排如下:

笔试科目:《综合知识》

笔试时间:9:00—11:30

二、笔试地点

重庆市主城区内,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准考证打印时间

20xx年9月17日10:00后,请各位考生在考试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并妥善保管。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两者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2.考生除携带考试用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或钢笔等必要的文具外,严禁将书籍、资料、笔记本、纸张等带入考场;严禁将各种通讯工具、手表、收录、计算、存储、记忆、扫描等设备带入考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3.本次考试,《综合知识》采用题本和答题卡分卷方式,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规定的区域内按要求作答。其中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部分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作答。

4.本次考试答题卡上将由监考人员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请各位考生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若不一致,请立即向本考场监考人员提出。

5.建议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参加笔试。凡需自驾前往考点的考生,请将车辆停放在考点周边的停车场后步行前往考点,考生不得将车辆驶入考点内停放。

通知考试的通知范文【篇8】

一、总体要求

适应新时期课程改革要求,认真落实初中物理、化学、生物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目标和实验教学要求,全面考查初中毕业生实验素养,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

初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考查,由全市统一组织部署,各区具体统一安排实施。学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考查成绩作为初中毕业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二、考查对象及范围

1.考查对象:全市20xx年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

2.考查范围:部颁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基础实验。重点考查学生对实验仪器的选择与组装、实验操作和实验现象的观察与判断、实验数据记录与处理、实验报告的填写及简单的实验误差分析等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三、考查的时间及结果运用

1.考查时间:全市统一考查时间为20xx年4月5日至10日。

2.结果运用:获得“合格”及以上考查成绩认定,是学生获取初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无故不能提供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考查成绩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初中不能毕业、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四、报名与缴费

1.各区实验操作技能考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报名及学籍核实工作,确保所有范围内学生都参加考查。

2.初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考查,是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中考)的基本内容之一,根据鄂价费规〔20xx〕215号文件,中考考试费统一收取。用于初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统一考查的经费,其支出项目和标准依据鄂教财〔20xx〕8号文件执行。

五、命题与制卷

1.市教育条件处负责组织学科专家,以课程标准要求和教科书呈现的学生实验为基础,根据武汉市初中学校教学实际,统一制定20xx年武汉市初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具体考查范围”及评分标准。

2.市教育条件处组织学科专家,从“具体考查范围”中选择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各2项,作为集中统一“考查试题”。

3.考查制卷:市教育条件处负责全市统一考查的制卷与分发。考查试卷分为A、B、C三套,每套试卷中含“考查试题”中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各1项。

六、考务工作

(一)考点安排

1.考点设置原则

统筹安排,相对集中,方便就近。农村地区的考点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普通高中或初中,中心城区的考点原则上设在普通高中。

2.考点基本条件

考点须具备规范化标准化物理、化学、生物成套实验室设备,学校实验室用水、用电、通风及消防等设施齐全。实验仪器、药品、耗材能满足实验考查需要。

3.考点人员配备

(1)主考1人,由考点学校校长担任,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考点考务工作。

(2)副主考2人,由区实验技能考查小组成员和考点学校副校长担任,协助主考开展考务工作。

(3)司铃1人,负责发出考查开始及终止信号。

(4)实验室管理人员3人,负责准备、补充、调换实验器材及药品。

(5)领考员若干名,负责引导考生进入考室。

(6)检录员2名,负责考生的抽签与排队。

(7)医务人员1名,负责对考生突发疾病进行救护。

(8)保卫人员若干名,负责维持考点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9)成绩登录员2人,负责考查成绩现场登录。

4.考点环境布置

(1)考点须悬挂 “20xx年武汉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考查XXX中学考点” 醒目横幅。

(2)考点须设立专栏并醒目张贴考务信息、考室安排示意图。

(3)考点须在考场(实验室)周围设立警戒区,并设有明显标识,实行封闭管理。

(二)考室安排

1.每个考点须安排专业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作考室,考室内须规范张贴“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沉着冷静、精心操作”考查要求,实验操作台上贴有醒目规范的实验编组编号。

2.每个考室须安排考室负责人1名,负责维护本考室考查期间的纪律和安全,解决和处理各种突发问题。

3.每个考室须安排考查评分监考老师6名,分别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考生的实验考查过程监督和考查成绩的评定。

(三)考查流程

1.各初中学校以校为单位,集中组织考生持准考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考点。

2.考生根据考点的统一安排,以24人为一组进行检录。

3.考生在领考员的带领下,通过抽签确定应考试题,并领取相对应的考查试卷。

4.考生依次进入相应考室,在抽签所对应的实验台上应考。

5.每位考生分别完成试题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每项实验用时不得超过10分钟。

6.考生在领考员的带领下到考场设置的成绩登录处,呈交完整的考查试卷。

(四)成绩评定

物理、化学、生物每项实验考查满分均为100分。评分监考教师按照评分标准和细则,依据实验步骤要求和每个考查点相应的分值,现场评定考生实验考查分数。每项实验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成绩登录

1.考点成绩登录员负责对每名考生提交的考查试卷进行复查审核。

2.成绩登录员按照报考系统的要求,现场进行考生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成绩登录。

3.区实验操作技能考查办公室向报考系统上传考生成绩,并将不合格、缺考及未报名学生名单报市教育条件处备案。

(六)缓考要求

1.因伤、病及意外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查的考生,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向所在初中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各初中学校须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签署学校意见,集中到区实验操作技能考查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

3.各区须于4月20日前集中统一组织并完成缓考生的一次性考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要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严肃认真组织好考查工作,确保考查的信度和效度。市教育局成立由夏春胤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财务处、基教处、市招考办、市教科院、市教育条件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考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教育条件处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考务管理等工作。各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并于3月24日前报市教育条件处备案。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各区教育局要加强本区教育装备、教研、招考办等部门的协调,认真做好组考工作。

各考点及责任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评分监考老师的遴选工作,组织好考查前试题项目的专项培训,确保评分监考教师准确把握考查标准和评分细则。

各区初中学校要根据全市统一制定的20xx年武汉市初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具体考查范围”及评分标准,在全市统一考查前后,认真组织本校毕业生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技能“学校自主测查”工作,测查成绩须作为每个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相应维度“关键表现”的评价依据。

(三)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各考点主考是维护考风考纪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及评分监考教师回避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管理和监督;评分监考教师要自始至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把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每一名考生的成绩,并得到学生确认。

(四)加强防范,确保安全

各考点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及各初中学校要切实加强考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考生参加实验操作技能考查的交通安全和实验操作安全。

(五)强化监督,抓好落实

全市统一考查期间,各区须成立专项工作巡查小组,认真落实考查期间巡查工作。市教育条件处要组织专班,督促检查各区的专项巡查和考查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