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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8篇

保管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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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篇1】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该种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或使用权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3)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单务合同,但当事人可以签订有偿的保管合同。(4)保管合同是非,以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品为要件,并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

从合同法第19章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看,共包括16个条文,主要确认了以下几项制度:

1.确定了保管合同的概念、成立时间(第365条、第367条)。

2.确定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其中确定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无法依法确认时,保管是无偿的(第 366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第368条)、妥善保管保管物(第369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第371条)、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第372条)、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第373条)等。

3.明确确定了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无偿保管,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374条)。

4.明确确定了寄存声明制度。规定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否则在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只能按一般物品赔偿(第375条)。

5.确定了保管物孳息归寄存人所有制度(第378条)。

6.确定了保管人在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时对保管物的留置权制度(第380条)。

保管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市储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就下表所列物资储存事宜协商如下:

(一)储存物资表:

品名

规格

单价

数量

交货日期

储存仓库

附注

(二)储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负责物资的质量的检验,乙方负责物资的外观、数量的检验。

(四)入库后发生物资损坏、缺少,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负责运输时,运输中发生物资损坏、缺少,由乙方负责。

(六)物资的验收、发货,乙方凭甲方的入库单、出库单办理。

(七)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入库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库费: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市_______区签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合同【篇3】

存货方:

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 量:

4.质 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所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延误索赔期等,由存货方负责承担。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 天内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的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检验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或由双方另行议定)。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地,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保管费 ‰(或0/000)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提货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和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货物临近失败效期或有异状的,再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有关费用。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盖章): 保管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篇4】

供货单位: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第_____________册第____________号

产品名称规格

及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购货单位

合 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

到 站: 运单号:

收货单位:

结算运输方式:托收、代运、

交款、自提

提货期限:限 天提货、

过期不付。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备 注:__________________

合 计

管理费 %

金额(大写)百拾万千百拾元角分

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_

注:此合同单一式七份:一、业务部门存留,二、收款凭证,三、购货凭证,四、持本单提货,并为付货仓库登卡凭证,五、运输证明专用,六、记账用,七、统计。

保管合同【篇5】

甲方(车主或被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保管方):___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车辆保管协议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车辆保管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第二条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型号为×,车辆号为××,汽车购买时间为×年×月×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协议日)为××公里。

第三条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第四条乙方承担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五条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人民币××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天内交一次,协议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第六条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天内末交清车辆保管费,协议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行如下保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担赔偿义务。

第九条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第十条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陈述和保证

12.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2.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停车场;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保管费,则乙方可不负保管义务。甲方应按乙方已保管天数支付保管费。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13.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好保管义务,则应退还保管费给甲方,如甲方因乙方行为有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车辆保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协议附件

16.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二十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通知

21.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1.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21.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车辆保管合同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近些年来,由于车辆在停车场内被盗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此类纠纷双方往往争执较大,车主认为停车场收费后就应该妥善看管车辆,造成被盗责任在停车场,自然应赔偿损失;停车场认为收取几元停车费是允许车主有偿使用停车位,自己不负任何责任,且收费数元就要承担上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赔偿,是显失公平的。诉讼发生后,车主往往能够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仅仅是一张收据或停车牌,它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这样就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困难。

目前,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法律本质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

认为车主与停车场的关系应为车位租赁关系的观点是:停车场只是为车主提供车辆临时停放场地并对其收取场地使用费,对停放车辆不负保管义务,车辆丢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车主可以通过买保险或安装防盗装置等手段来保证车辆安全。认为车主与停车场建立的是车辆保管关系的观点是:因停车场既然允许车主停车并收取了停车费,自然应保证车辆在停车场内的安全,并且车辆在有方管理人员的直接监控下,对车辆的盗损有看管义务。

律师认为,搞清这一问题应首先从两者区别入手:

一、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某一特定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方支付对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

二、在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必须在合同中确定,双方均明示认可。而在停车场停车时,车主对具体车位并不介意,完全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这就是寄存物品的特点。再次,租赁合同所转移的租赁财产使用权,因而出租人对租赁物必须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如果认为是租赁合同关系的话,那么停车场就必须先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后才能出租。现实中停车场无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只要通过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即可开展车辆保管业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属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反换租赁物的构成违约,而且租赁合同中不允许出租方或租赁方行使留置权。而停车场停放车辆主要凭据是收据或停车牌,它的内容简单,有的要缴费,有的不要缴费(如宾馆、饭店免费停车),车主无论停放多长时间,随时可以取走。车主如欠缴停车费,管理人员完全可以留置该车辆,上述这一切正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因为“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若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7条的规定仍不能确立的,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既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应定位于车辆保管关系,那么从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起,停车场就应承担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如果此期间车辆被盗或遭受损害,表明停车场存在过错,按照合同法理论,其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搞清了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呢?不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以下问题:

1、车主与停车场间保管合同形式简单,往往不需订立书面合同,单凭收据或停车牌即完成合同内容,这类纠纷,一旦产生双方对保管标的物分歧较大,因为车辆被盗,现场不留痕迹,车主索赔时提出被盗车的类型、车况、附件等,因无合同约定,停车场经常提出异议,而这些异议并不无道理,故给法院判决造成一定困难。

2、车主在发生纠纷前已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这样车辆被盗或受损手,车主往往能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但由此并不当然免除停车场的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在向车主进行保险理赔后,即依法从车主手中获得了代位追偿权,它依然可以向停车场主张赔偿责任。

3、免费停车后发生的盗损案件将如何定性,这里首先要注意即使是某些饭店、宾馆等场所提供免费停车,其目的为了吸引可户,方便消费,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是指车主遗失了停车卡和车钥匙,致使管理人员无法判断是否车辆被盗开,停车场即可免责。

4、住宅区物业管理费中包括了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保证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如车辆在住宅区内被盗损,理应有物业公司赔偿。

5、针对被盗损车辆赔偿数额的问题,审判中,可由法院向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社请作价依照车辆购买时间综合当前的价格,确定车辆丢失时的金额,法院依据此金额即可判决。

保管合同【篇6】

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的名称: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

第二条 保管场所:_________

第三条 保管方法:_________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保管人(签章):_________

寄存人(签章):_________

保管合同【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货物入库

第九条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

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钢材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保管合同【篇8】

甲方(车主或被保管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_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本车辆保管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车辆保管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第二条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________,型号为________,车辆号为________,汽车购买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协议日)为________公里。

第三条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第四条乙方承担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五条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________天内交一次,协议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第六条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________天内末交清车辆保管费,协议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行如下保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担赔偿义务。

第九条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________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________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第十条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陈述和保证

12.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2.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停车场;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保管费,则乙方可不负保管义务。甲方应按乙方已保管天数支付保管费。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13.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好保管义务,则应退还保管费给甲方,如甲方因乙方行为有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车辆保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协议附件

16.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二十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通知

21.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1.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21.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