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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出让合同精选9篇

土地的出让合同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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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出让合同(篇1)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_________

(2)建筑容积率:≤_________

(3)建筑密度:≤_________

(4)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

(5)绿地比:≥_________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四条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地块土地成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控制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_________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_________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定金。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_________万元,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

第五条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受让方应在______年_____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______年______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受让方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约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让方不得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各项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维修活动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施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年度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凡由执行正式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双方约定。依本合同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的出让合同(篇2)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将 所有权益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 土地四至及面积:东至 (附图)西至 (附图)南至 (附图)北到 (附图)。共计面积为 。

二、 价格 ,合同签字后叁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 乙方在此经营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 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所得利益归乙方。(如政府征收所有补偿归乙方)

五、 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给另一方,土地总价两倍的违约金及其它所有损失。

六、 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以损失。 另加违约金 给对方。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 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的出让合同(篇3)

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协议出让与招拍挂出让

1、属协议出让用地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环保部门环保批复文件;

(3)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2、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

(2)已签署成交确认书;

(3)已按成交确认书要求支付相应地价。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一)申请公文;

(二)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政府投资项目无需提供);

(四)规划部门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正反双面复印,有效期为90天)(复印件,核原件);

(五)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

(六)发改部门有效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七)环保部门有效的环保批复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八)宗地图(原件6份);

(九)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科技部门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及市高新重大项目办公室审批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十)涉及产业带园区用地申请的,须提交高新技术产业带办的审批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十一)属物流园区用地申请的,应提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及审查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十二)属政策性住房用地的,应提供市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十三)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应提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十四)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应提供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地价款缴交凭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程序为: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及测算地价→申请人领取交款通知单→申请人提交交款收据→管理局制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请人签字盖章→管理局签字盖章→申请人领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应提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等。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土地的出让合同(篇4)

为提高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程度及工作效率,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充分体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错登、漏登等现象,减少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制定本土地登记会审制度。

1、土地初始登记;

2、土地变更登记;

3、土地更正登记;

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5、异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2、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四至界线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有界址权属纠纷。

3、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有偿使用费及各种税费是否缴清。

4、该宗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尚未处理完毕等其他应当暂缓发证的情况。

负责土地登记受理初审的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局地籍处,由局地籍处提出会审初步意见并组织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会审组成人员为中心领导及有关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召集人或会审主持人也可根据拟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会审人员的范围。

1、会审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会审会议对所有会审事项均必须形成结论意见。

3、会审通过的事项,要确保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持“五不登记”的原则,不能违规、违纪、违反程序。

4、土地登记发证事项一经会审确定后,严格按照确定的`原则和会审意见办理;会审采取集体会议会审或会签方式进行。应会审未经会审的和应集体决策未经集体决策的不准办理土地登记。因土地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会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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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程度及工作效率,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充分体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错登、漏登等现象,减少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制定本土地登记会审制度。

1、土地初始登记;

2、土地变更登记;

3、土地更正登记;

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5、异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2、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四至界线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有界址权属纠纷。

3、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有偿使用费及各种税费是否缴清。

4、该宗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尚未处理完毕等其他应当暂缓发证的情况。

负责土地登记受理初审的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局地籍处,由局地籍处提出会审初步意见并组织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会审组成人员为中心领导及有关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召集人或会审主持人也可根据拟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会审人员的范围。

1、会审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会审会议对所有会审事项均必须形成结论意见。

3、会审通过的事项,要确保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持“五不登记”的原则,不能违规、违纪、违反程序。

4、土地登记发证事项一经会审确定后,严格按照确定的原则和会审意见办理;会审采取集体会议会审或会签方式进行。应会审未经会审的和应集体决策未经集体决策的不准办理土地登记。因土地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会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

土地的出让合同(篇5)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是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土地的出让合同(篇6)

为妥善安置原鄂州市鄂城区建材综合厂职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合同法》、《土地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该宗土地位于新庙镇将军村,系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面积6622㎡(以实际测量为准)。该宗土地于1994年10月征用,3月抵押给鄂城区农行,后此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政函25号批复市国土资源局鄂州土资文85号文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5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鄂州法民初字第27号裁定,鄂州市鄂城建材综合厂支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欠款本息547892元,诉讼费21456元,鄂城区建设局(现住建局)负连带责任。后经区政府协调,并向市政府报告,此宗地由鄂城区住建局处理,解决职工安置和相关债务问题。

转让方式:该宗土地由甲方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拍、挂处置给乙方。

转让金额:人民币80万元(含地面附属物)。其中1、乙方支付甲方30万元用于职工安置,若职工安置资金存在缺口,乙方必须弥补不足部分;2、乙方支付甲方该宗土地抵押债务50万元,乙方若解除了该宗土地抵押,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支付转让费给甲方。

1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债权人解决原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2配合乙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依照鄂州发3号文件精神,协助做好土地出让金返还事宜;

1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承担土地使用变更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3承担土地使用权历史问题解决过程中土地闲置费用及土地抵押解除过程中所有费用。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未尽事宜,再签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的出让合同(篇7)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

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

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

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

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

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

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

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

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颂发该地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

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

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

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

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

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

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

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

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

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

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

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

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

__分行,帐户号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

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

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

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或根据具体情况

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

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

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