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通知(优选5篇)

业务通知(优选5篇)。

在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中,都会遇到公告通知。这些公告通知内容通常包括来自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公司内部的要求等。如果你需要写公告通知,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在这篇文章中,栏目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些关于“业务通知”的知识点,希望能为你的写作提供帮助。请随意参考,并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业务通知【篇1】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四、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09〕230号 二○○九年九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较快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为协调配合部门。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市(州)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管理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一)资本金及法人资格要求。在市(州)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机构法人代表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程序。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融资性担保机构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担保需求分析,主要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非自然人应有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

6.章程草案(应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等证明材料。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审批程序。由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列重大变更事项,须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1.增减注册资本(金)、变更股东;2.变更机构名称、所在地及经营范围;3.修改机构章程;4.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管;5.设立分支机构;6.需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强化业务监管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兼营非融资性担保等其他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必须由银行机构进行全额托管,其托管的资本金除用于委托银行机构开展风险可控的资金运作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科学的业务决策程序、持续的风险监控机制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要求和资金需求的性质,设计产品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和保证金,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并依法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协调配合部门。各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融资性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以担保机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企业钱财等危害金融稳定的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规范业务发展

(一)建立健全银企保合作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地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放大倍数。要继续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二)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各类互助式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我省重点发展产业设立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政府指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从事一般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规范政府出资行为,构筑防火墙防范政府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核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政策和风险处置机制。

(四)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牵头负责,要依法规范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业务,研究处置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业务通知【篇2】

Regards,Jason Ho 何家俊

Chongqing Branch 重庆分行

BEA(China), Ltd.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General line:(86-23)6388-6388 ext 208

Direct line:(86-23)63886662

Fax:(86-23)63885888

发件人: Deng, Elaine Yun

发送时间: 2008年3月12日 17:37

收件人: Ng, Victor Yum Ben;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1 Raymond Zhao;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2 Jason Ho;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3 Eric Gong 抄送: Wong, Dickson Kam Wing;Zhang, Janet Hong;Chen, Tracy Lei;Han, Zoe Yu;Jiang, Jing Jing;Qi, Lillian Li

主题: 答复: credit issuse 3: 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

Dears,关于境内子公司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重庆外管局经向国家外管局确认,目前仍然不能做。

Rgds

Elaine Deng

Credit/Settlement/Personnel Dept.BEA(China)Chongqing Branch

Tel: 023-63886606 023-63886388 ext 306

Save a tree.Don't print this e-mail unless it's really necessary

发件人: Deng, Elaine Yun

发送时间: 2008年3月7日 10:49

收件人: 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1 Raymond Zhao;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2 Jason Ho;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3 Eric Gong

抄送: Ng, Victor Yum Ben;'Wong, Dickson Kam Wing';Zhang, Janet Hong;Chen, Tracy Lei;Han, Zoe Yu;Jiang, Jing Jing;Qi, Lillian Li

主题: credit issuse 3: 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

Dears,关于最近讨论的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结合我行推出的“稳得赢”产品,经咨询外管并参照条例《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贷部总结如下,供各位参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子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担保参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内资银行执行:

一、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及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对外债务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为以发行B股或者H股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且该境外公司的设立需经商务部/贸易发展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机构批准。

二、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

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2、被担保人不得是亏损企业。

三、担保人在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管局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资料:

1、申请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财务报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应当报送其合并财务报表和其本部的财务报表)

4、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文件;

5、担保合同或者意向书;

6、外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需要报国家外管局。

四、担保人应向我行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境内机构投资境外子公司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地贸易发展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外管的批

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外汇登记证;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

2、被担保的境外子公司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财务

报表;公司调查等

五、担保人用于办理融资性担保质押的质物必须是新增存款或理财产品。

六、担保人履约时只需报本地外管局。

七、按照国家外管局的规定,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由子银行统一管理,分行应于每年初(今年是在3月31日前)向子银行企业贷款管理部报送当年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预算需求,由子银行统一向外管申请余额指标;分行需要使用指标时,向子银行企业贷款管理部

提交申请,说明担保项目情况,由分行副行长或以上级别签署;申请获批的分行持授权指标文件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关于境内子公司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外管局进一步确认后再通知各位。

如有建议,欢迎讨论

rgds

Elaine Deng

Credit/Settlement/Personnel Dept.BEA(China)Chongqing Branch

Tel: 023-63886606 023-63886388 ext 306

Save a tree.Don't print this e-mail unless it's really necessary

发件人: Ng, Victor Yum Ben

发送时间: 2008年3月5日 11:31

收件人: Deng, Elaine Yun;Gong, Eric Jian;Hao, Kevin Zhen Ke;Ho, Jason Ka Chun;Li, Anita Tao;Lu, Judy Jun;Ma, Mary Li;Tan, Winston Wei;Wong, Dickson Kam Wing;Xie, Lusia Ying;Zhang, Amy Ning Ping;Zhang, Erlin Er Lin;Zhang, Janet Hong;Zhao, Raymond En Ze;Zuo, Helen Huan

抄送: Liu, Kevin Chun Hui

主题: 转发: 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

Dear all,Let’s discuss the captioned at tomorrow’s morning meeting.Kevin, please join us.Regards,Victor

发件人: CHAN, Louis Kam Po

发送时间: 2008年3月5日 8:57

收件人: China Branches Deputy General Manager

抄送: MAK, Harry Tze Ping;China Branches General Manager;YU, Raymond Hok Keung;WONG, Wendy Woon Ping;WONG, Maggie Kar Lai;LAM, Cartier Chi Man;SUN, Min Jie;TANG, Patrick Loi Fu;MOK, Shuk Ming;KWAN, Tat Cheong

主题: 转发: 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

Dear Colleagues,承接上周 “稳得赢” 类业务的电话会议内容, 我部进一步对分行拓展 “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的经验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我行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主要由我行开立外币SBLC, 为客户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并由境内客户提供全额(Fully-secured or 1:1 basis)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质押担保。此项业务为我行带来以下益处:

1.吸收存款,降低资金成本;

2.扩大理财产品销售;

3.不占用外债额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4.增加非利息收入(SBLC 开证费)。

二、综合有关法规及分行的经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请注意如下事宜(各地情况如有差异, 请与分行合规部、法律部商讨):

1.境内机构只能为在境外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内资企

业对外担保不超过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债务),且该境外公司的设立需经商务部/贸易发展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机构批准,具体参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见附件);

2.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1)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

于10%;

2)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

低于15%。

3)被担保人不得是亏损企业。

3.为满足以上条件,担保人应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境内机构投资境外子公司的相关文件(不限于以下资料,仅供参

考)

 当地贸易发展局批准设立的文件

 外汇管理局批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 外汇登记证(外汇管理局)

 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

2)被担保的境外子公司相关资料(不限于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注册证书

 公司大纲和组织章程

 公司调查

 Negative File Check

 财务报表

3)分行准备授信报告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各分行开展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担保人必须以新增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全额质押(fresh deposit!)。

四、因SBLC 项下的对外支付只是潜在债务,而且并非贸易背景,故不应为质押人民币存款或理财产品办理远期购汇合约。

五、请各分行开展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同时参考我部2008.1.28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邮件和《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流程》,详见附件。

六、截止2008.02.28, 我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尚剩余约1.6亿美元,分行可尽量善用该指标。

若有疑问,请联系我部Louis Chan/ Wen Yi Ping, Lisa(Ext.3745)。

Best Regards,Louis Chan

Corporate Lending Department

BEA China

Ext 3733

业务通知【篇3】

各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定于xxx年11月19日(周五)在xx省xx市召开保税租赁业务研讨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地点

xxx年11月19日(周五),会期一天;

xx新新饭店 二楼环秀厅;

地址:xx省xx市西湖区北山路58号;

电话:xxxxxxxxxx。

二、会议内容

就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SPV开展保税租赁业务情况进行研讨。

三、参加人员

协会领导、监管部门代表、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四、其他事项

请各租赁公司相关领导及业务人员(每公司2-3人)参加会议,并请各成员单位于xxx年11月12日(星期五)前将参会名单反馈至委员会办公室;请工银、建信、交银、招银、民生租赁公司准备书面材料介绍本公司保税租赁业务开展情况及问题与建议;此次会议由华融租赁承办,交通、食宿费用由参会人员自理,如需入住会议酒店,请注明需要的房间标准和数量。

协会联系人:王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xx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

华融租赁联系人:汤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会议议程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领导讲话;

二、xxxx律师事务所介绍境内SPV设立流程;

三、xxxx律师事务所介绍三大保税区概况及优惠政策;

四、工银、建信、交银、招银、民生租赁公司介绍SPV业务开展情况;

五、就SPV设立流程、SPV融资、外债外汇、税务、购机指标等问题研讨座谈。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xxx年十一月二日

业务通知【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业务通知【篇5】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