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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个人借款合同(精品七篇)

个人与个人借款合同(精品七篇)。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加深,合同在很多场合里出现身影。你知道撰写合同时最关键的问题吗?深入了解“个人与个人借款合同”并理解它的背景接下来请阅读,欢迎参考帮助您成为更好的自己!

个人与个人借款合同(篇1)

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有):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

贷款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 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1)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也可以是数种担保方式。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人均称担保人。

(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__年9月29日(含)起,至20__年12月29日止(借款期限以一个自然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个月的,按1个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同意向其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月计算,此点注意应与第五条第2协调);若债权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如果上述约定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收条等能够反映实际借款期限之文件的记载不一致,则以该借款收条等文件为准,该借款收条等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债务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债务人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数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五条 利率与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一年期利率6.56%)上浮400%,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1866%(日利率=月利率/30天)。

(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3)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针对本条第1款第(2)、(3)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同意自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含)开始即按上述约定确定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计息。依照上述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2、计息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2)起息日为借款发放日(以到账为准),付息日为每月20日(含)前。

(3)计息公式为:利息额=本金余额×月数×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

×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3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4)债务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应以到达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否则,视为债务人未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发放与偿还

1、借款发放

(1)债务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收款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2)债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上述收款账户。债权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且债务人办妥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手续及借款手续(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后即履行完毕借款发放义务。由于债务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根据实际情况,双方也可协商使用其他方式放款)。

(3)债权人、债务人在借款发放完毕后应另行签署放款确认材料。

2、借款偿还

(1)债权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放款账户和债务人还款时的还款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为:

1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

2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

还款时债务人应将款项划至上述还款账户。债权人、债务人在还款后应另行签署还款确认材料。

(3)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内,债务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的,债务人应按一个月利息额支付利息。

(4)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后,如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的,债权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但提前还款当月实际使用期限不足10日的,则按10日计收当月利息。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债务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如双方另行协商采用分期还款情形下,且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债务人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债务人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的;

(2)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或通过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的;

(3)债务人从事或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4)债务人发生重大纠纷或涉诉案件,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5)债务人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6)借款人未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债权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7)未办理完毕债权人所要求的担保手续;

(8)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9)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债务人其他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七条 逾期违约金

1、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

2、债务人若未按期支付利息,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并且,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利息金额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利息之日止。(此条应与第五条协调)

第八条 借款展期

若债务人认为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应当至少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债权人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债权人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债务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第九条 借款提前到期

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即债权人提前收贷),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

(2)债务人以本合同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3)债务人未如实向债权人提交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 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的;

(4)担保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5)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6)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7)债务人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或承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9)债务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10)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1)债务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违反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承诺,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担保方式

债务人及/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下列担保:

第十一条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务人保证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内部决议、授权手续已经完成,并保证完成全部审批、核准手续(如债务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3、债务人保证签订本合同,系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未违背债务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其它合同、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4、债务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5、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6、债务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债务人发生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

(2)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3)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4)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为非自然人的。)

(5)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发生其他事件,可能影响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担保权利的实现;

(6)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

(7)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8)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

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11)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12)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3)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4)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5)债务人的关联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6)发生影响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债务人应按债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债务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9、债务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0、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债权人有权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11、债务人郑重承诺,债务人将对在与债权人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所有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未经债权人许可,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否则,债务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保守秘密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业务洽谈中债务人所获知的债权人信息;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债务人获得的其他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

12、债务人保证其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债权人的权利及义务

1、在债务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相应义务、满足发放借款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应如期按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

2、债权人应对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有权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债务人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征信资料,并有权向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债权人的信用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债务人应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名誉担保

债务人承诺以自身名誉向债权人担保,即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等相应义务,由此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概由债务人承担,否则,债权人有权依法通过非诉或诉讼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并在全国或地区的各种媒体上披露债务人的上述不良信誉及未能履约的详细信息。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在违约金(如有)之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直到守约方的损失得到全部弥补。

除本合同中相应条款的特别约定外,在债务人出现其他相应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债务人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直到还清本息为止;

(2)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3)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4)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亦有权宣布债务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有权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6)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独立性

1、本合同不因债务人、债权人或担保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合同的无效、解除、撤销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

2、本合同不因各方的上级单位的指令,或各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合同、文件、合同而免除;

3、本合同不因各方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撤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事项或变更企业有关登记事项而免除,本合同所列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继人继续承担和履行。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

第十七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应均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部列明联系方式送达对方。

2、如任何一方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他方按照原定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即已有效送达。

3、任何通知或要求只要按照上述方式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

(1)如系信函,则为挂号信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则为传真发出之日;

(3)如系专人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八条 合同完整性

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依法裁定或判决无效,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应受任何影响。

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公证与执行

债务人、债权人双方已经详读、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自愿接受法律文书全部条款之约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本合同签订后自愿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其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确认本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本合同所设定的债务、义务无疑义,保证遵守项下一切债务、义务,并承诺若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设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具体问题由债务人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时与债权人(或其代理人)所签承诺性文件约定。双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适用于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如本合同相关条款与本条约定及上述承诺性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条约定及上述承诺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不能确定或不能完全确定借款的具体起止时间、利率、用途等,或其约定与实际起止时间、利率、用途不符的,则由放款凭证、借款收条等能够反映实际起止时间、利率、用途的文件确定该时间及利率、用途等,该等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生借款展期等情形时,债权人可将针对借款展期等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书提交给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交后本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自动及于该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有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可以用补充协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附件、补充协议,都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将该等文件提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交后本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自动及于该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附则

1、债务人、债权人均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之时成立,自债权人提供借款之时生效。债务人、债权人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自然人一方(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以及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并加盖公章之时生效但在债务人及担保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债权人并无义务发放借款。

2、本合同至债务人清偿或担保人代为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有关债务时,自行终止。

3、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债务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债权人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必取得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在收到债权人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债务人如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时,全体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5、因债务人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6、因本合同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变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评估费、审批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7、本合同一式 份, 各执一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于20__年1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债务人: (公章或签字/名章/指印):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名章/指印):

年 月 日

个人与个人借款合同(篇2)

(一)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自违约之日起自动转为违约金予以扣罚: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与实际不相符的,足以导致甲方权利不能实现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绝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足以导致甲方权利不能实现的;

4、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乙方逾期三天未支付当月利息或乙方逾期七天仍未按时或足额偿还本金的;

6、乙方经营的公司出现经营恶化、面临被查封、停业/行业整顿或被处置资产等情形;

8、乙方在申请借款时,未如实向甲方申报其已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情况的且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足以导致甲方权利不能实现的;

9、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或其他经甲方认可作为担保的资产面临价值降低、拆迁、毁损等情形的,足以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

10、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二)发生上述任何一条违约情形,则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甲方不再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各方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额的 %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乙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最终导致甲方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时,除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至结清日当天)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十五天的利息(如果合同到期前十五天内结清,则利息仅需支付至合同到期为止)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额的 元的违约金;

4、借款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过错或放弃借款的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当分别向甲方支付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和诚信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在申请借款时,未如实向甲方申报其正在为第三人担保的情况,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一经查实,违约方须向甲方支付 元/次的诚信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且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一经查实,违约方须向甲方支付 元/次的诚信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后,如甲方未按约定配合乙方办理注销手续的,则从借款合同到期后第六个工作日起,甲方向乙方交付 元/日的违约金,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解押手续无法正常办理的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投资经营的公司需转让、变更,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其损失,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个人与个人借款合同(篇3)

(1)、保证人 作为该笔借款的共同保证人,各保证人对此《借款框架

合同》项下发生的连续借款金额在人民币(大写) 借款额度内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

(2)、保证人同意对《借款框架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乙方未按《借款框架合同》中的承诺执行或者未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保证人保证在收到甲方的索款通知后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信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

2、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乙方执行。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其将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视为已送达。

5、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个人与个人借款合同(篇4)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一、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款小写: 元,

二、应乙方要求,丙方自愿为以上借款共计小写: 元同意出具反担保,特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乙方作出上述保证事项:

1、丙方同意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条款,丙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义务;

2、对甲方在借款抵押合同项上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甲方按借款抵押合同中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借款利息以及违约滞纳金丙方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甲方未按借款抵押合同规定支付义务,乙方即有权直接向本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乙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乙方所欠款项,以借款抵押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乙方,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乙方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扣押保证人名下资产作为偿还借款抵押合同甲方所欠全部款项担保,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担保书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本担保书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验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借款抵押合同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乙方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与个人借款合同(篇5)

借款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________年

第四条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内的月利息为(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 ________元并在每月30日前支付利息。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本月利息。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