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告锦集

工伤报告锦集。

希望本篇“工伤报告”能够迎合您的阅读喜好,并使您感到满意。古代智者有云,只有通过实践行动后才能真正认识事物的本质。当我们完成工作任务之际,通常会用到报告,而报告无需标注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欢迎您阅读本文,并建议将其收藏备用!

工伤报告 篇1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今年5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

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总结农民工得不到合法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在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这给农民

工造成了很重的经济负担,所以说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然而在调查中发现,发生工伤后,许多用人单位也只是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

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要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各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相关部门如劳动保障、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环保、卫生、建设等单位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有权向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还应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3、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感,解放思想,拓展思路,与时俱进,把工伤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另外,在做好农民工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

工伤报告 篇2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王荣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个非常清晰的分析,以便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既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引起工伤的“第三人”应该是指除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工伤职工则不能再向引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该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代表本单位,其行为后果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只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第二,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点在实践中并没有争议,故不再赘述。第三,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另外,《工伤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对工伤职工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四,法律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贯彻《工伤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如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这样的规定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与《工伤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侵害工伤职工依《工伤条例》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第五,原《工伤办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问题。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工伤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其中第二十八条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笔者认为原劳动部制定的《工伤条例》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都对职工工伤保险做出规定时,作为效力较高的《工伤条例》实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来的《工伤办法》,所以在《工伤办法》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了。遗憾的是,很多专业人士包括一些法学专家并没有认识到这一变化,仍然沿袭旧的《工伤办法》的做法,深受《工伤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影响,这不能不说是广大劳动者的不幸。第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伤职工也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

工伤报告 篇3

尊敬的XXXX领导:

您好!

首先,我想对公司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很荣幸能够在这个团队中工作,并且在领导的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遗憾的是,在XXX年XX月XX日,我不幸遭受了一次工伤事故,并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治疗和休假。我对工伤鉴定的结果感到非常失望和沮丧,它证明了我的受伤是与工作相关的,并且将对我造成长期影响。鉴于此,我不得不做出一个艰难的决定,即离开目前的岗位。

首先,我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有幸和一群优秀的同事一起工作。大家在工作中给予了我很多的帮助和支持,在我遭受工伤后,也展现了如家人一般的关怀与慰问。我真心感谢大家对我的照顾和理解。同时,我也非常感谢公司给予我的宝贵的机会,让我能够在这个行业中有所尝试和发展。

虽然我感到非常遗憾,但我相信离开目前的岗位对我个人的发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经过工伤的鉴定,我了解到我的身体状况将不再允许我从事原有岗位的工作,这也对我今后的职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作为一个年轻人,我希望能够继续挑战自己,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然而,由于鉴定结果的限制,这对我来说可能变得困难和不切实际。

对于这个决定,我已经经过深思熟虑,也经过了与家人和朋友的充分沟通和商议。他们给予了我宝贵的意见和支持,并鼓励我要积极面对新的挑战和机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决定辞去我的职位,以便可以更好地寻找适合我职业发展和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我深深理解公司可能会面临的困难和不便,所以我将会提供一个合适的交接方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将一直协助公司解决可能的问题。同时,我对公司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关爱和照顾深表感谢,我将永远珍惜在这里的工作经历,并希望能够保持与同事们的联络和友谊。

感谢您能够读完我的辞职报告,再次对您和公司给予我的支持和关怀表示深深的谢意。我相信,离开目前的岗位是我生活的一个新起点,在未来的工作生涯中,我将会继续保持对工作的热情和努力,为自己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祝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领导的未来工作顺利,再一次向公司和所有同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X(您的姓名)

工伤报告 篇4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贵公司XX部门的一名员工,我非常遗憾地向您报告,我由于手指工伤情况严重,不得不辞去目前的职务。我深感抱歉,因为我非常喜欢这份工作,也十分珍惜这次与公司合作的机会。

事情发生在一个月前,当时我正在进行一项手工技术的操作,由于疏忽大意,我的一根手指被机器不慎夹住,导致手指严重受伤。当时我迅速报告了上级领导,并立即寻求医治。医生告诉我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治疗和恢复,因为手指的损伤比较严重,有可能对以后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段时间以来,我每天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康复训练。然而,医生告诉我手指恢复的时间可能需要几个月,而且无法完全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这意味着,即使手指基本恢复,仍然会有一些功能障碍,无法像过去一样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考虑到公司对工作质量的要求以及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我认为辞去目前的职务是对公司和自己负责的选择。

对于这次工伤事故,我深感愧疚和自责。我知道,在工作中安全意识不可忽视,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意操作的安全,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追溯到我加入公司的前两年时间,我一直非常享受在这里工作的时光。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我也通过不断学习和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我研究过很多领导者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并且也有幸参与了一些项目的策划和执行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和知识将会对我的职业发展非常有益。

在这次工伤辞职之后,我会积极寻找合适的工作机会,并继续追求个人职业发展。我希望能够找到一个适合我能力和经验的工作,继续发挥我的才能,并为新的团队和公司做出贡献。我相信,通过我的不断努力和学习,我能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实现更好的发展。

最后,我再次表达对公司的抱歉和感谢。感谢公司给予我这次宝贵的工作经验和机会,也感谢公司在我受伤期间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公司能够理解我的决定,并在我离开之后继续取得更大的发展和成功。

祝愿公司蓬勃发展,业务蒸蒸日上!

衷心祝福!

XX

工伤报告 篇5

工伤科个人述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是工伤科的XX,能有机会在这里向大家述职非常荣幸。

在过去的一年里,工伤科经历了许多挑战和变革。面对这些困难,我秉持着对病人的热爱和责任感,尽心尽力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同时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下面是我在工伤科工作中的一些亮点和收获:

首先,积极参与科室工作。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与了科室的日常工作。除了熟练掌握了工伤科的一些常见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我还学习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其他科室同事的工作,为病人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

其次,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作为一名工伤科的医生,我深知自己的重要性和责任感。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和培训,不断学习新的医疗技术和知识,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我主动与其他专家交流,不断学习和获取新知识,以更好地服务于病人。

此外,我注重病人的心理护理。在工伤科,病人的心理健康同样重要。因此,我在工作中注重与病人的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担忧,并尽力帮助他们排解焦虑和压力。我也加入了心理辅导团队,为病人提供更全面的护理服务。

最后,我还积极参与科室的管理工作。我不仅仅是一名医生,也是科室的一员。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与科室的管理工作,包括协助领导制定科室的工作计划,并参与科室的例会和讨论。通过这些工作,我深入了解了科室的管理和运作情况,并积极为科室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尽管工伤科的工作充满了挑战,但我坚信只要我们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我们就能克服一切困难。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进步,为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谢谢大家!

工伤报告 篇6

员工工伤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是你们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在这里工作已经有三年,这三年中我们公司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也有不少的困难和挑战,但我一直以来都很坚定地支持和爱护着我们的公司。

然而,最近我在工作中遭遇了不幸,我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导致了我的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在经过了医院的治疗和调养之后,我已经暂时恢复了健康和精神状态,但是事故已经让我感到无法再坚持在公司里面工作。

首先,我需要告诉领导,因为我的受伤是在公司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所以我依法享有工伤待遇。我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的人事部门提出了申请,希望公司能够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要求,在工伤认定和赔偿方面给予我合理的协调和处理。

其次,我想告诉公司,因为受伤对我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震动,我已经无法再继续留在公司里继续工作了。我甚至已经考虑了很长时间,打算辞职,放弃原本爱国的职位,因为我认为我的健康和生命比一切都来得更重要。同时,我也想告诉公司,我的决定不仅仅是受伤的影响所致,而是我自己深思熟虑的结果,我认为我已经完成了自己在这里工作的任务和贡献,该去做其它的事情和尝试其它的职业方向了。

最后,我要向你们公司的所有领导和同事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问候。感谢你们对我的支持和信任,是你们让我在公司的日子里充满了无限的喜悦和成就感。感谢你们为公司做出的辛勤和付出,是你们让我们的公司成长和壮大,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荣誉。

因为我的决定已经做出,所以我申请辞职,请公司在受理我的辞职申请之后,妥善处理我的任何工作和健康问题,同时我也承诺会尽快清退我的工作和业务,并与公司保持良好的联系和合作。

祝愿公司越办越好,我的同事们平安、健康、幸福!

此致

敬礼!

敬礼:

申请人:XXXX

2018年X月X日

工伤报告 篇7

工伤科个人述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我是工伤科的一名普通职工,今天非常荣幸地向大家汇报一下自己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回想起来,这一年里我在工伤科的工作表现有了不小的进步,这得益于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与帮助,也要归功于我自身的不断努力和学习。

一、工作内容与职责

我是工伤科的一名护士,主要负责诊疗工伤患者、处理伤情和提供护理等工作。每位患者都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和服务的对象,因此我的工作既要体现医疗专业性,又要注重人文关怀。在工作中,我始终把工作质量视为生命质量,并针对每一位患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和护理方案,确保能够在短时间内达到最好的治疗效果。

二、工作成绩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并取得了不少的优异成绩:

首先,我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并成功完成了90%以上的工作任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始终注重学习和进修,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其更好地为患者排忧解难。

其次,在开展临床护理工作方面,我注重细节,切实把握好每一次病人的护理过程,尤其在性质复杂的伤情处理方面,我能够迅速找出治疗方案,并及时将病人转至相应专科接受治疗。

最后,我始终把“无微不至”作为自己的服务目标,积极与患者沟通,耐心倾听患者的心声,并在及时了解患者的疾病与需求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细致周到的诊疗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

在一年的工作中,我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当处理一些低级错误时,我可能有些急躁或过于紧张,导致疏忽或错误。此外,在工作中,也会发现一些工作上的难题,比如疾病诊断方面的困难、病情复杂度较高等。这些问题都是我所存在的缺点,深刻认识到这些问题后,我也会尽快加以改进和学习,以更好地完成部门中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计划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将会在未来的一年中,加强个人学习、积极参与业务培训,提高疾病诊断与处理能力。同时,我会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技能,开展技巧训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为了更好地服务患者,我会增加人文关怀与服务意识,从患者的角度出发,为其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护理服务。

总之,我将会持续努力,在未来的一年中,还会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在工伤科的职责与义务,尽力提升个人工作能力、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为工伤科的发展做出一份努力和贡献。最后,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在过去一年中的关心和支持,希望能够得到更多地指导和支持,共同为工伤科的更加美好的明天而努力!

工伤报告 篇8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医院工伤科的一名医生,职工号码为XXXX。感谢您给我机会撰写本次工伤科个人述职报告。

一、工作概况

本次述职报告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工作评价、工作成果以及工作计划。

1. 工作评价

在工作中,我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尽责,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我始终把患者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不仅尽力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且充分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我与患者沟通交流,了解患者需求,根据患者的真实情况,针对性地制定治疗方案,并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根据患者具体症状,给予针灸、推拿等辅助性治疗,达到治疗效果的最大化。

2. 工作成果

2019年,本科室的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压力,由于疫情等原因导致患者的数量增加,对科室的医疗服务提供了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秉持着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立足本职工作,抓好入院评估和疾病诊断治疗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医嘱管理制度。同时,我积极合作协作,与工伤科、急诊科等其他科室紧密配合,共同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在这一年的协同工作中,我参与了多个抢救危重伤病人的救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3. 工作计划

未来,我还需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在临床治疗领域中探索更多的方法,寻找更加有效的治疗方案,为患者提供更加精准化的诊疗服务。同时,我也会不断学习进取,扩大自己的知识储备,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使自己更好地适应当前医疗市场的新形势,实现职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心得体会

在我的工作实践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医疗服务行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领域。只有在不断提高自己能力、操作规程和关注患者需求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并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与进步。

三、最后

通过本次工伤科个人述职报告的撰写,让我更加明确自身的工作目标和方向,更加清楚工作中需要加强的方面,进一步推动了自己的职业发展,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与支持。

最后,感谢领导的关注与支持,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感谢!

工伤报告 篇9

煤矿工伤后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贵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在此予以辞职。虽然离开贵公司对我来说是一次艰难的决定,但是由于不幸的工伤经历,我不得不做出这个选择。

在我被煤矿工伤后,我经历了一段长时间的痛苦与挣扎。就在半年前,我不幸地遭遇了一次严重的工伤事故,导致我身体严重受损。在昏迷中度过数天后,我勉强恢复了知觉,但是我的身体却无法像过去那样活动自如。我的双腿遭受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从此以后,我不得不依靠轮椅。这深深地影响了我的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

在煤矿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在那里度过了漫长的康复过程。这期间,我经历了无数次的疼痛和病痛折磨,同时还不断接受着各种医学检查和康复训练。这个过程不仅给我带来了身体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我的心理健康。我感到非常沮丧和无助,生活变得一片灰暗。

即便我已经尽力进行康复,恢复到最佳的状态,但是我现在仍然无法满足工作上的要求。作为一名煤矿工人,体力和机动性对于工作至关重要,但是由于我的双腿伤势严重,我再也无法完成那些需要弯腰、扛重的任务。这让我感到非常苦恼,同时也对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压力。

尊敬的领导,我深知您对于员工的关心和支持,对我在工伤后进行康复治疗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的支持我深感感激。然而,我认识到我的身体状态已经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也无法与其他同事保持在同一竞争起跑线上。这让我感到非常沮丧,无法发挥我原本的工作才能和潜力。

基于以上的原因和事实,我不得不作出辞职的决定。我深知对于贵公司来说,这将是一次不小的损失。但是,我坚信这对我个人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我需要专注于我的康复和恢复身体健康的事情,在家人的陪伴和支持下重新开始我的生活。

从这次工伤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白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我希望贵公司在工作安全方面能够给予更多的重视与关注,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最后,我再次感谢贵公司给予我的机会与支持。尽管我将离开公司,但是我会始终怀抱着对这里的感激之情,并祝愿贵公司一切顺利。

谨在此表达最真诚的感谢!

此致

敬礼

(你的名字)

工伤报告 篇10

尊敬的领导:

我是工伤科医生XXX,我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工伤科医生,负责工伤患者的诊治工作。在这段时间里,我积累了不少经验,也遇到了很多挑战。现在我将针对个人工作情况做出一份述职报告,希望得到您的指导和帮助。

一、工作内容

在这三年中,我在工伤科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工伤患者进行初诊和复诊,确定工伤事故的性质和程度;

2.制定治疗方案,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保障工伤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协调处理院内外合作医疗保险事宜,保证患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4.开展与其他科室、医院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并对工伤病历进行记录和汇总,提供完整的工伤调查报告。

二、工作收获

在这三年中,我最大的收获是得到了患者的信任和尊重。每位工伤患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常常非常焦虑和痛苦,我的责任就是通过专业的诊疗和沟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感到安心和满意。

此外,我的工作也锻炼了我的专业技能和团队合作能力。通过多次和其他科室、保险公司和工伤委员会的合作,我学会了更好的沟通和协调方式,也更加专业地掌握了工伤诊疗的方法和技巧。

三、工作挑战

在工作中,我也遇到过许多挑战,最大的挑战就是在治疗复杂疾病方面的不足。因为工伤病人的损伤往往是比较特殊的,需要经过精密的诊疗和手术操作,有时候我也需要向其他医生寻求帮助。

此外,保险问题也是一大挑战。不同保险公司和政策的差异导致了患者的报销难度不同,我需要通过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协调和解决一些问题。

四、工作改进

为了不断提高我的工作效率和水平,我计划在下一年做出以下改进:

1.继续深入学习和了解工伤知识和技能,提高诊疗水平和专业能力;

2.与其他科室和医院的合作更加深入,共同研究和解决复杂工伤病例;

3.加强和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掌握最新的保险政策和标准,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服务。

五、谢意

在这里,我也要向我的领导、同事、病人和家属表示感谢。是你们的支持和帮助,让我在这三年中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和进步。我将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努力,用更加优秀的业绩回报大家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谢谢您对我个人工作的关注和照顾,期望在您的指导下,我的工作能够更加出色。

工伤报告 篇1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2―86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2.2.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d.出事当天,受害者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3.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4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5.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5.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2.5.3事故现场全貌。

2.5.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2.6事故图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3.1.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3.1.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受伤部位b.受伤性质c.起因物d.致害物e.伤害方式f.不安全状态g.不安全行为

3.1.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3.1.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则。

3.2.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3.2.1.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6不安全状态。3.2.1.2人的不安全行为: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7不安全行为。

3.2.2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3.2.2.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3.2.2.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2.2.3劳动组织不合理;

3.2.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2.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2.2.7其它。

3.2.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3.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3.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4.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4.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5物证、人证材料;

4.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4.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诊断书;

4.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a.1事故树分析法(faulttreeanalysis略语为fta)又称事故逻辑分析,对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的一种方法。事故树分析法是对既定的生产系统或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灾害后果,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成的程序方框图,即表示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系统运行的功能问题,并为判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提供的一种表达形式。

a.2事件树分析(eventtreeanalysis略语为eta事件树分析是一种归纳逻辑图。是决策树(decisiontree)在安全分析中的应用。它从事件的起始状态出发,按一定的顺序,逐步分析系统构成要素的状态(成功或失败)。并将要素的状态与系统的状态联系起来,进行比较,以查明系统的最后输出状态,从而展示事故的原因和发生条件。

工伤报告 篇12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进程,给人类带来了无比丰富的物质享受,但与此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灾难。伴随着机器时代而来的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给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产造成严重危害。虽说这种伤害是因工作性质造成,属因工伤亡,但有时在工伤事故中不乏隐含着人为的因素。这便是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属侵权损害的范畴,这些侵权损害往往容易被表像的因工伤亡而掩盖,使受害者难于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使违法侵权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长此以往,不利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笔者从两个案例得到启发,简单论述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一,梁某(17岁)由塑料厂应招入厂从事雕刻工作,上岗前未对梁某作健康检查,由于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苯,导致苯中毒障碍性贫血,经医治,由于苯中毒太深死亡,后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塑料厂不负任何民事责任。案例二,李某(40岁),在某煤矿工作十几年,从事井下运煤工作,李某发现矿井缆绳老化磨损严重,多次要求煤矿更换,但未引起煤矿重视,后因缆绳断裂,李某被矿车轧伤双腿,致下肢截瘫,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保险待遇,煤矿不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两个案例,显然属工伤事故,劳动者依《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享受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待遇。但我们细究事故其中的原因,不难看出,用人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与这一损害结果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完全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若不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追究这一侵权行为,势必无法教育、预防同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对此,正确理解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就显得非常重要。一、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必然发生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不一定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还必须看导致人身损害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主观过错如何,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在预防、减少工伤事故,正确适用法律,对保护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容易掌握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障待遇补偿关系,而同时出现的侵权损害赔偿却容易被忽视。如前面案例中,使人一目了然便知这是典型的职业病死亡,家属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补偿,而其中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就要分析塑料厂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一行为与患职业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后面详述。二、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1.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其作用均是两方面的,其一是弥补损失;其二是减少行为对人身、财物的损害。目前,对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已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弥补直接损失。但这一体系的功能无法溯及到减少工伤事故对人身的损害。根据马克思的资本理论,用人单位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忽视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使用廉价有害的材料、或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对机器设备不作必要维修等,想尽办法降低生产成本。一旦出现事故,社会保险补偿往往成了用人单位掩人耳目,减少费用支付的挡箭牌,里面隐藏的违法侵权行为容易被忽视,因此,本着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在工伤事故中贯彻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学理念,对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虽然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的法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制裁,甚至可以根据《刑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制裁,恰恰缺少对其进行民事、经济制裁的法律,然而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违法目的往往是高额利润的经济目的。对主观目的为经济目的而为因经济制裁手段不会起太大作用,由此可知,在工伤事故中,正确贯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民事制裁是对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民事制裁的补偿和惩罚性,对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有重要作用。3.人身损害赔偿依据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作为工伤事故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同样不能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排除人身损害赔偿,更不能因为社会工伤保险补偿,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对此,在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同样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处理。三、在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实践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成文法来规范。只是侵犯人身权行为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能依据概念式的规定来概括,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因为过失行为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上采用列举式: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纵观各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立法,都没有明确将人身损害赔偿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之外。在我国,有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作了规定,首先《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6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是对人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但都未排除适用于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侵犯人身权的侵权损害要件,在工伤事故中同样适用。在部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这是一条特别保护法条。对照这一条款,案例一中的某塑料厂违法安排未成年工梁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致梁某患职业病死亡,损害了梁某的生命健康权,尽管社会保险部门给予了工伤保险待遇,仍然不能免除其行为对梁某造成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劳动法》对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到此为止。对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数额没有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关于人身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失的,最高院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四、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如何认定在因工伤亡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责任构成,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一样,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但这里强调的是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有其特殊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主观过错上。主观过错也有轻重之分,一般区分故意与过失,虽然在刑法上,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决定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就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