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精华七篇)

供热合同(精华七篇)。

供热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xx年x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 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xx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标准温度:是指采暖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计算温度。

(5)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

(6)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xx)。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

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xx)。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供热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凉州区高坝镇蜻蜓村村委会为保障社区供暖服务质量,加强锅炉安全管理和正常运营,确保住户的正常供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公平和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承包条款。

一、承包内容

二、承包期限

20xx年10月15日至2030年10月15日。

三、甲方权利、责任、义务

3、监督供暖质量和安全运行情况。

4、协调住户积极缴纳热力费,协调供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5、为保证锅炉最低运营成本和最低供热质量,确保已售出房屋足额缴纳热力费,住户中途不得停止采暖。

6、承包内容中所有供暖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负责按照设计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供热站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8、供暖质量达不到国家供暖标准,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9、不得故意刁难或制造障碍影响正常供暖。

四、乙方权利、责任、义务

1、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发生扰民等违法行为;处理好与业主关系,杜绝意外事件发生。

2、在承包期内发生工作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制定科学供暖方案,培训司炉工,按照锅炉有关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安全运行,确保供暖时间、质量达标,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摄氏度以上。

供热合同 篇3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8.1.3发包人按合同规定付款;

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8.2设计人责任

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受损失部分所产生的一切返工费由设计人负责;

8.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承担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分部分项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

8.2.6设计人须派人来现场实地考察,考察结果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一同作为设计依据。如工程开工后,现场施工中图纸有表述不清或有疑问,需设计院在现场确定相关事宜时,设计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供热合同 篇4

用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___________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

第二条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决定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月_____日至次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

(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办法

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__________日内进行清算。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__________(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甲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应当及时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3.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报修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7.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拆改热计量装置、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甲方拆改热计量装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甲方已足额交纳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乙方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甲方交纳的按住宅面积计算的采暖费,并向甲方支付与按住宅面积计算采暖费的等额违约金。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卧室、起居室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实际不达标期间乙方用热量按零计算。

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②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的;

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⑤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期累计不超过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热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住宅电话,备案登记号,

手机号码,锅炉房编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人,委托代理人,

应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供热合同 篇5

供热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供热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1、用热地点:_________。

2、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3、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质量

1、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2、温度:采暖期内采用热电联产、锅炉供热的居民用热人居室供热温度标准为_________℃,但不得低于_________℃;采用余热水供热的居民用热人居室供热温度标准为_________℃,但不得低于_________℃;非居民用热人室内供热温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热人与供热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居民用热人居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用热人可先向供热人提出测试要求,供热人应在用热人提出要求后的1小时内到达测试现场。经测试符合退还标准的,供热人应当按规定标准出具认定手续,并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退还相应采暖费,经用热人同意,也可转入其下一年采暖费中。

第三条供热时间

1、按惯例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到第二年的3月15日,但如出现寒流的侵袭,使气温低于_________摄氏度,供热人应提前或延长供暖的时间,提前或延长一周以内的,不再计收取暖费,超过一周时间的,按实际增加的天数计收取暖费。多计收的取暖费可以当年收取,也可以在来年一并收取。供暖公司发生更换变化的,由双方协商计收的办法。

2、供热人不能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时期供暖,每迟延一天或提前结束一天,按每户_________元或按取暖费各户日均的三倍向用热人支付违约金,由用热人选择以何种方式要求供热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气温下降达日最低温度_________摄氏度时,供热人不能及时供暖的,每天按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供热人向各用热人支付违约金。

4、违约金由用热人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取暖费中扣除,用热人在当年要求支付的,供热人应在用热人提出支付请求后五日内付清。供热人除按上述方法向用热人承担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不能及时供暖而造成的冻毁设备、物品及老人、儿童病人因温度过低导致的人员感冒等冻病坏及病情加重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与之同等价格的身体损害赔偿。除非供热人证明这些情形的发生与供热人的违约无关。

5、温度的确定以中央或各地方气象台电视台发布的气温预报为依据。当几年气象台、电视台预报的气温不一致时,以最低的预报为准或经用热人同意以级别高的气象台、电视台的预报为准。

第四条供热计价

1、每年供暖期开始之前,供热人应与用热人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区域业主联合组织等)协商取暖费的价格,在协商之前,如果用热人提出,供热人应向用热人公布期详尽的财务资料,包括原始的发票、单据、及其维修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的标准,以验证供热人供暖的成本,以保护用热人的知情权,使协商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用热人可以联合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律师等对供热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

供热合同 篇6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连锁商业协会

二〇〇四年二月

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说明

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二、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三、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

四、 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五、 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

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

甲方(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

供热合同 篇7

合同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进行经济交易、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民法典合同法是全面修订、新增的一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在学习民法典合同法时,深有感触,认为它反映了时代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将谈到我对于该法律的理解和感受。

第二段:对于合同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民法典合同法是一部对合法合同的加强保护和对无效合同的严格约束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交易关系建立在合同之上,因此,对合同的认真处理,是保障合法交易、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如果无法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那么社会交往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商业信用也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民法典合同法的颁布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互惠互利的商业环境。

第三段:对于合同订立的要素的思考。

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意思表示,希望对方接受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订立涉及到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是制定合同的主体,合同对象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对象的合法规定和其他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时,还需要考虑在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图和明确表述,以避免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因此,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考虑以上要素和细节,加强信息传递,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段:对于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思考。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行动,它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内容和约定的义务,保证合同对象的实现,如有变化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合同的履行除了有法定责任外,还有额外的保障措施,如依靠司法程序实现,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

民法典合同法的公正、公平、平衡的原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制约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合同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从而避免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和争议发生。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民法典合同法的学习和了解,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合同防范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交往中所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