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工作总结范文

2016年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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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x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华考|zk168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x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x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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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总结国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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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本文主要从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对国土局煤炭系统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层层深入思想发动、具体分工、责任明确、加强监管、狠抓落实、信访稳定工作对我局来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摊子大、人员多、战线长、问题复杂,要抓好信访稳定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由于我们在信访稳定工作上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结合实际,完善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使上访不断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具体材料请详见:

溆浦县煤炭系统拥有干部职工3800多人,其中在册职工1200多人,离退休1100多人,下岗职工1500多人。多年来,由于资源枯竭、开采成本高、企业欠帐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机制不活等多种原因,导致国有煤矿相继停产,企业生存、职工生活极其困难。全系统拖欠干部职工工资1670万元,拖欠离退休干部职工应该享受的医药费和因工致残、患职业病药费540万元,拖欠因公死亡职工的抚恤金138万元,拖欠下岗职工的生活费275万元。这些问题的积存,引发了大量的不稳定因素,导致前几年职工频繁到县政府上访,堵县政府大门,多则几百人,少则几十人,间月不间季,给全县人民形成了“煤炭系统的职工多、拖欠工资的数额多、上访请愿的人员多”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但给各级领导增加了工作压力,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今年以来,我们局党委一班人继续围绕“抓稳定保发展、求发展保稳定”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健全了切实可行的信访稳定工作机制,完善了信息网络系统和严格的工作制度及过硬的工作措施,使一起又一起的上访事件化解在源头,一桩又一桩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一年来基本消除群体上访事件,给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营造了安定的环境,给全县的信访稳定工作尽了我们应尽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到位

一是把信访稳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我们把信访稳定工作当作本系统致关重要的大事来抓,做到条条会议讲信访稳定工作,项项工作讲信访稳定工作,人人下矿抓信访稳定工作。并根据本系统实际,党委专门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通知》,对抓好信访稳定工作的“包保”责任制、信息网络、工作纪律、信访接待、奖惩措施、责任追究等都做了详细部署,做到思想上有位子,工作中有班子,工作经费上有“票”子。

二是层层深入思想发动。在统一一班人思想的基础上,我们层层召开会议,进行思想发动,形成全局上下齐抓共管信访稳定工作的局面,提高全体干部职工抓信访稳定工作的意识。局里召开中层以上负责人抓信访稳定工作会议两次,参会人员达20余人次;各矿召开班组以上骨干人员会议达50人次。在会上由主要领导反复传达学习局党委的28号文件精神,反复讲清抓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而普遍提高干部职工齐抓共管信访稳定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组织领导到位

一是成立专门领导班子。根据本系统信访稳定工作的特殊性,成立了特别领导小组。局长朱德照同志亲自任领导小组组长,指挥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常务副组长全裕后同志主管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副组长王爱香同志协助全裕后同志抓信访稳定工作;副组长张晓叶同志兼任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信访稳定日常工作;各矿长为领导小组成员。使信访稳定工作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也使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日常化、制度化。

二是领导以身作则。在抓信访稳定工作过程中,局长朱德照同志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事事以身作则、处处模范带头。哪里有上访苗头,他第一个去制止,哪里有不稳定因素,他第一个去现场。只要是涉及稳定工作的,他从不放过,都要亲自到场,亲自过问,亲自解决。今年,他在局里接待的来访者不少于40人次,到下面各矿做稳定工作不少于20余次,给全局的信访稳定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由于领导的模范带头作用,我局的信访稳定工作效果显著,给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创建了一净土。

三、工作责任到位

1、具体分工、责任明确。在抓信访稳定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除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外,还确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和碰头分析会。一是碰头汇报各矿信访稳定工作情况;二是交流互授稳定工作的经验;三是分析信访稳定工作动态;四是根据各矿各地的实际,明确信访稳定工作重点。与此同时,明确规定重点对象,实行“一对一

2、加强监管、狠抓落实。信访稳定工作对我局来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摊子大、人员多、战线长、问题复杂,要抓好信访稳定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因此我们从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提高信访稳定工作意识入手,一手抓发展生产、扩大再就业,一手抓信访稳定,一手抓平时监管。严格按照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溆浦县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理办法》和《关于严禁中共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正常上访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全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责任,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在全系统内确保不发生任何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上访事件,不发生“****功”人员上省进京滋事事件,不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现群众上访事件,严格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置到人。

今年,由于我们在信访稳定工作上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结合实际,完善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使上访不断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仅全年内,我们共化解各类矛盾108人次,化解群体上访苗头事件30余起,接待来信来访者80多人次,使全系基本无上访,给全县的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也给县委、政府对煤炭系统这一块上访“重灾区”的担心排了忧、解了难。

国家税务局2016年上半年信访工作总结范文


县国家税务局上半年信访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我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信访工作的目标要求,狠抓各项制度落实,较好地完成了信访工作任务,促进了国税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运行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局成立了由县局局长贺建华同志任组长的信访工作小组,对全局信访工作负总责;纪检组长戴迪安具体抓信访工作,为第二责任人;金红霞、谭萍、袁艺慧等同志为小组成员。把信访工作同税收业务、人教、监察、党建工作一同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狠抓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信访稳定工作一系列文件、法规、条例和工作制度,尤其是《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文件,通过学习,提高了信访小组成员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增强了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注重风险排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抓排查除隐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对个体定税、减税免税、延期申报、税务稽查等重要执法行为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发现情况,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疑难问题和重大不稳定因素,做到摸清情况,向上级领导提出化解和稳控办法,最大限度防止恶性群体事件发生。同时,实行党组成员“一对一”负责制。采取分片包干方式,及时掌握矛盾动态,落实跟踪负责制,切实提升矛盾纠纷预警能力。

二是抓处理化风险。将信访工作与综治维稳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修改完善了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检查督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维稳”工作制度,确保各种不稳定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早处理”。特别是怀化“5.28”事件发生后,我局召开紧急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要求相关人员深刻分析问题的成因和教训,拟写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以此为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彻底的执法风险排查,消除了执法隐患。

三是抓跟踪防事故。召开机关党员民主生活会和党组民主生活会,就如何做好信访工作,集思广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融洽关系,促进和谐发展。对违纪违规的执法行为不仅对直接责任人员严格追究责任,还要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的连带责任,对牵头组织者加倍从严处罚。

下半年,我们将更进一步坚定信心,真抓实干抓好信访工作,适应形势发展,服从税收工作大局,为构建平安国税做出更大的贡献。

县国家税务局上半年信访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件(次)。其中上级交办 件,群众来信件,来访批

人(次);重复来信件,重复来访批人(次);署名举报件。

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有:

二、主要做法

1、建立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为了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良好秩序、维护地方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优势,建立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建立“首问”责任制,对每一位群众的来信来访,都要给予合理的答复。各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都充分认识到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2、加大对新《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和贯彻落实。为了向广大群众宣传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全县共印发《信访条例》单行本1000本、《信访条例》宣传资料5000份;分别在《**报》和**有线电视上把**县信访局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址、查询信访事项处理及结果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在部分乡镇张贴大幅标语,设点接受群众咨询。各乡镇、县直各工作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举办村(居委会)、股所队站室负责同志培训班。让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广大信访工作人员全面理解《信访条例》,提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能力和水平。

2、强化领导责任,落实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属于哪一级的问题,就监督哪一级解决;属于哪个部门解决的,就督促哪个部门解决,而不把矛盾上交,及时把各乡镇、各部门办理信访案件的情况,纳入年终信访目标考核。对转办案件,随时跟踪,限期要求相关部门报送处理结果,按时完成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使群众的的来信来访,基本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建立排查机制,及时调处突出问题。在信访工作中,建立经常排查机制,对“五个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现苗头,及时向领导汇报,根据问题涉及的部门,交由县委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应工作小组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及部分重访案件,积极协调各部门,进行专项治理,切实把一些久拖未决的信访案件做到妥善处理。

4、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做到直查快办。一是对紧急信访案件在快查上下功夫。在查处这类紧急信访案件时,坚持一个“快”字,力争在一周内解决,有效防止了越级上访和大规模上访和激化矛盾。二是对“热点”信访案件在敢查上下功夫。“热点”信访案件一般是群众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的查处,不仅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而且能体现信访办案的严肃性。对此类信访案件,采取主动查、不犹豫的措施,狠抓案件结案率。三是对疑难信访案件在深查上下功夫。查处疑难信访案件,坚持对问题敏锐洞查、见微知著、深查到底。既有敢打硬仗的决心和信心,又有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既坚持深入查清问题,又坚持深层次地解决问题。四是对打击报复信访案件在查处与保护结合上下功夫。查处打击报复的信访案件,坚持做到惩处报复者与保护举报者相结合。做到查处不怕阻力大,保护不怕难度大。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有的老问题还没有妥善解决好,又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旧问题交织,解决难度加大。二是基层信访网络作用发挥不够,越级上访现象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信访量增量突出。三是有些县直部门和单位,对信访工作的重视不够,有推诿和拖延的现象,存在有办案不力,拖延案件的现象。

四、对策及建议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第一,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契机,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继续推进中央、省地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认真执行地委、行署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贯彻我县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努力做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第二,狠抓交办信访案件的处理和核查工作。继续抓好“突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消化各种矛盾,切实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对应该解决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妥善解决,不留尾巴;对不应解决的问题,也要作出明确结论,并切实做好重点人员教育疏导工作,防止出现反弹。

第三,切实做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坚持以“问题发现得早、基层化解得了、当地控制得住、结果处置得好”为目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机制和制度。

第四,强化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二是推行“四项”便民措施。即信访首问责任制、信访双向承诺制、信访回访制和村级信访接待,着力解决推诿扯皮、久拖不办、乱办敷衍了事、跟踪教育不够、农村群众上访难的问题。三是继续加强“文明信访接待室“的创建活动。

2016年度统计局信访工作总结范文


XX年,xxx市统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指导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一年来的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年信访工作回顾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今年以来,我局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局会议上多次强调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年初,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领导小组。全局各科室积极接待群众来访,主动询问来访群众,公示全局人员的职务、联系电话等,努力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二)信访案件查办工作

因统计工作的特殊性,我局今年未接到任何有关信访案件交办事项。但我们仍然高度警惕,毫不松懈的做好内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苗头,及时疏导化解,及时遏制不稳定因素,确保了我局零上访。

(三)坚持首问责任制,及时帮助群众解决难题

在接待群众过程中,我局始终坚持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应当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处理解决;对于缺乏事实依据、依照法规不能解决或不应该解决的,要对当事人讲清道理,做好教育解释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继续做好信访接工作,切实疏通群众信访渠道,坚持预防为主,主动深入,提前获取信息,杜绝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变被动为主动,对发现的一些影响稳定的热点、焦点问题,作了及时处置和疏导化解工作,力争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本部门不发生重大信访事件。

(二)进一步提高信访干部素质,加大队伍建设力度

加强干部职工学习信访工作相关法规制度,提高对信访工作关乎社会安定、人民团结、和谐稳定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加各类信访工作培训班,努力提高信访干部业务素质,提高处理各类信访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在交办、督促、查处、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提供信息、调查研究、参与决策、化解矛盾等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