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通知 共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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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人科普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承诺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们精心收集整理,为你带来的融资协议书,如果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话,请关注本站!
融资协议书 篇1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协助融资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代理人):
乙方(委托人):
鉴于:
乙方欲从全球范围内引进资金,甲方与乙方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甲方系全权代表,乙方授权甲方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投资方洽谈引进资金的额度、投资项目及其他相关事宜。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定义
1.1本协议内所有术语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
“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按照5.1条款支付给甲方的佣金或其他报酬;
1.2各条款所列标题仅为醒目而用,对本协议的解释无影响
第二条代理
2.1甲方与乙方协商后,甲方作为乙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权代理并代表乙方与投资方洽谈引进资金的相关事宜。为此,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
2.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并代理其项目引入资金的一切相关事宜。
2.3根据协议甲方作为乙方委托该项目的全权代理,代表乙方引进投资资金。如果投资方与乙方一旦成交,予以承认并生效。乙方与投资方洽谈该项目的具体事宜,经谈妥及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投资协议,甲方收取佣金。
第三条甲方的职责
3.1本协议期内甲方必须努力与投资方洽谈,向投资方取得最好的投资额度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乙方及时准备引资工作。
(1)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乙方取得投资金并促成乙方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2)尽全力为乙方的招商引资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3.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
(1)除乙方指定该项目的全权代理人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乙方代理任何事项;
(2)以乙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乙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乙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
查看更多>>想要了解“通知领工资”的话,栏目小编可以为你提供详细的信息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能经常需要写公告或通知。有时候这些公告通知并不是关于重要事件,而只是一些日常通告罢了。如果你觉得这些信息还不错,那么不妨分享给你的朋友们看看吧!
通知领工资(篇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1号 1997年11月7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制订好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计划,并实行地方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制订好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各地、州、市要将1998-1999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具体实施计划于今年12月中旬前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教委、省计委和省人事厅。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全省力争到1999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株洲、长沙市1997年已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其它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应力争1998年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四、从今年至1999年,省每年安排2.3-2.5万人左右专项指标,各地州市也要尽可能安排部分配套指标。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过程中,各地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山区、贫困地方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我省从今年起原则上实行民办教师直接转为公办教师,中等师范学校不再招收民办教师班。
五、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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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合同【篇1】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签订地点:
居间合同
鉴于:
1、甲方因业务需要,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民间资金贷款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现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贷款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协助办理民间资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民间资金贷款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通过民间资金向甲方发放贷款贰仟叁佰万(大写)人民币。
3、贷款期限3个月。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资金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资金方介绍甲方贷款的相关情况。
2、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居间服务内容。
3、乙方对甲方所贷款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4、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民间资金方洽谈,不得无故推迟和拒绝。
5、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通过乙方甲方获得民间资金发放的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捌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资金到位后两日内按实际到账金额支付乙方此笔居间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壹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叁向乙方支付罚金。
2、若乙方未能促成民间资金方与甲方签署贷款合同,且甲方未实际得到该民间资金方发放的贷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须合理)。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审定是否合理。
第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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