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共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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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协议各方:
甲 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本合同由上列协议各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签订。
鉴于: ,协议各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供遵照执行。
合同主文:
1、合同各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1.1 各方拥有签订本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之完全能力。
1.2 本合同之条款及条件不违反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以前各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如有冲突之处,双方同意以本合同为准,双方按本合同履行义务。
1.3 各方为合法成立的经营主体,各方应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并将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合同附件1)。
1.4 本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各方之法定代表人,如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签字人应当出具清楚说明签字人代理权限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原件交对方收存,委托书复印件应作为合同之有效附件 (合同附件2)。
2、协议各方有效联系方式。
2.1 各方认可的各方之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2.1.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确保本条款所列联系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真实、有效,发生任何变化,甲乙双方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2.1.2、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传真: e-mail:
2.1.3、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传真: e-mail:
2.2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合同2.1条款所列内容作为联络的依据,各方以ems、等方式信息文件送至合同2.1条款所列地址或送至联系人的,即视为有效送达对方。
2.3 各方在此同意,文件发送方按2.2条之规定将文件在邮政部门寄出后 ,以文件接收方在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履约前提
3.1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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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土地买卖、租赁等常见的协议之一,是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重要文书。本篇文章将为大家提供一份详细具体、生动丰富多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供大家借鉴。
合同正文
甲方(出让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签订如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1 甲方在()地区()县(市、区)用地面积为()(以千平米为单位),土地用途为()(以国务院确定的土地利用规划为准),土地权证编号为()(如有)。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土地转让价款。
1.3 土地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以甲方银行账户收到乙方付款为准。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付
2.1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给乙方。
2.2 甲方同意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有关转让手续所需的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2.3 乙方应承担过户相关费用,包括土地转移登记费、印花税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未及时办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相关权利、义务及规定
3.1 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批准,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3.2 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权益。
3.3 乙方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依法按规定使用土地,承担土地管理和维护等职责,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违约条款
4.1 双方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或者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天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乙方未按照时间付款或未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视为其违约。如已缴纳的款项不足以弥补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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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合同【篇1】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
第五条协议出让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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