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交通应急预案

2023交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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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应急预案【篇1】

2.1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2 职责

2.2.1负责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协调工作;

2.2.2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2.2.3负责制定处理方案,总体指挥,部署阶段性工作;

2.3 应急处理办公室

2.3.1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事故处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

2.3.2成员组成:由安全监察部和事故单位组成,受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

2.3.3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

2.3.4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监察部副主任及事故部门负责领导。

2.3.5成员:安全监察部安全专责及事故部门相关人员。

2.3.6成员职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伤员救治、证据采集、责任认定、赔偿调解、保险索赔等具体处理工作。

交通应急预案【篇2】

为保证广大师生有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及时避免因路滑而发生各种伤害事故。保证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校园清洁卫生,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工作预案,请各年级组、班主任与学生一道认真学习、做到领会精神、落实行动,防患于未然。

二、低温冰雪天气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1、做好师生低温冰雪天的工作、学习、生活的安全防范教育;

3、及时准备清雪所用物品和防滑所用物品;

4、领导及时安排全校师生雪后的清扫工作;

5、遇大雨大雪天气时与家长保持联系。

(1)、收集天气预报信息做好应对天气变化的`准备,

(2)、安排布署全校低温冰雪天气工作,监督检查各清扫工作小组的工作落实情况。

(3)、做好雪天师生安全防范教育。

(4)、处理各种雪天伤害事故。

工作职责:

(1)、执行低温冰雪天气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

(3)、保障大雪时校内道路畅通。每条道路都有人负责疏通。

(4)、道路结冰时,负责向到路及台阶上撒盐或铺上煤渣。

(5)、及时放置标示牌,给师生以温馨的提示语言。

工作职责:

(1)、执行低温冰雪天气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

1、如遇降雪,低温冰雪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安排低温冰雪天气工作;

2、各班迅速做好本班的低温冰雪天气各项工作安排,定岗位、定人员、各负其责;

3、各班主任接到通知及时带领本班学生到达本班负责场地落实低温冰雪天气要求;

4、凡道路上的积雪全部彻底清理干净,堆到绿化带内;

5、教育学生注意上下楼梯的安全。

交通应急预案【篇3】

1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体系,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以及需由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应急保障的事件。

1.2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可能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统筹指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应急领导原则。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强化与政府各部门的应急联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厘清职责边界,形成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齐全、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3 事件分级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应急预案体系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是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应对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省交通运输厅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交通运输行业各专项应急预案、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共同构成。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详见附件9.1。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机关,统筹制定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划、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研究解决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其他各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相应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专项指挥机构构成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 厅应急管理办公室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应急办)设在厅安全监督处,由厅安全监督处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对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工作。

2.4 专家组

专项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等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防控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

3.2 监测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应加强预警信息收集、监测、整理、评估工作。涉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交通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2)气象监测、预警信息;

(3)地震、地质等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4)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

(5)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相关信息。

上述信息的主要来源为:

(1)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等);

(2)交通运输行业相关部门和单位(交通运输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交通运输企业等);

(3)其他有关机构和公众(新闻媒体、互联网等)。

3.3 预警

3.3.1 预警信息分级

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具体分级标准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对难以确定预警级别的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 预警行动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厅应急办应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立即做出响应,经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要求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厅直相关单位、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预警等级,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预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组织应对措施。

③完善值班值守的组织,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保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厅应急办应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②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工具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③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

④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路段、航道及场所。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 预警调整与终止

厅应急办、厅机关相关处室在接到公共信息相关部门或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发出的预警终止信息,或者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涉及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已不满足预警启动标准的,厅应急办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向厅领导提出预警终止或降级建议,由厅领导决定预警终止或降级。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形式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接报即报、边报边核、及时续报”的工作要求,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信息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接报需要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各单位在接报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上级单位和部门,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对于需要持续跟踪处置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续报最新进展及衍生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进行终报。

4.1.2 报告内容

报送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1)事发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2)事发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事发单位要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或配合救治病人,组织有关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4)事发单位要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4.3 响应分级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可分为四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4 响应程序

(1)厅应急办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部署,或根据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或接报、接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厅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2)厅应急办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向厅领导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3)拟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经厅应急办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核准,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厅长宣布启动,同步成立专项指挥机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厅应急办将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突发事件相关地区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4)拟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经厅应急办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核准后,由厅分管领导宣布启动,同步成立专项指挥机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专项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令,或根据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直相关单位请求,开展应急指导、支持工作;厅应急办将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突发事件相关地区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5)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上一级别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上一级别应急响应。

(6)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

4.5 指挥协调

4.5.1 组织指挥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5.2 现场协调

专项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接受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当上级指挥机构在现场时,专项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5.3 现场协同联动

专项指挥机构应与事发地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当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应纳入专项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6 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专项指挥机构应指导有关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2)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3)指挥协调对受损交通设施加固、抢修、保通,提供绕行线路图,确保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要求统一发布,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8 应急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时,专项指挥机构应暂停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风险化解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但不具备恢复救援条件后),由厅应急办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向厅领导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厅领导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补偿与抚恤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 恢复与重建

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需要省交通运输厅支持的,由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相关处室对恢复与重建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3 评估

厅应急办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6 支持与保障

6.1 应急队伍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机制,并加强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积极构建专业化、区域化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一支职责明确、保障有力、设备齐全、人员专业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物资

省交通运输厅依托吉林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以“系统观念、平急结合、覆盖广泛、集约高效”为原则,建立国家区域性和省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6.3 应急通信与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要充分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

6.4 技术支撑

6.4.1 科技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应依托科研机构,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应急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等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研究、应急抢险技术装备的应用工作。

6.4.2 应急数据库

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应急咨询专家、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数据库。

6.5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主要包括: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装备购置、应急补偿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每年要安排应急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7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衔接、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7.1 预案编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以及上级预案和本级政府专项预案涉及交通运输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牵头编制的本级政府专项预案、本部门预案(可包括操作手册、工作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的制修订计划。

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鼓励在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 预案备案与衔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及时与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沟通,按程序送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3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厅应急办负责预案演练的监督、检查、指导。

专项应急预案责任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交通运输工具、场站设施、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媒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绩效考核。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实施与监管

本预案涉及的厅直相关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厅应急办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应急预案【篇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1.5.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主要涉及公路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

交通应急预案【篇5】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事故应急指挥、响应和预防控制体系,确保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场处置及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升级,减少职工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和相关的制度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范围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事故。

1.4编制原则

1.4.1应急事故救援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基本原则。

1.4.2坚持信息传递准确,救援出动迅速,组织指挥严谨,责任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密切,迅速开通线路的工作原则。

交通应急预案【篇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分别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本乡镇或本单位一般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桂阳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县监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水利局、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地方海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桂阳县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水上交通事故救援等有关情况。

2.2.2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并及时向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2.2.3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行政监察规定及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渎职失职、违法乱纪行为;

县安监局: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水利局、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了解后,立即向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并在必要时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援助。

县卫生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成立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理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后,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安监、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人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打捞抢救组:由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海事处及当地乡镇政府制定处理打捞措施和抢救方案,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必要时请专业打捞队进行打捞。由县卫生局组织医疗人员抢救伤员,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维护秩序及打捞人员的保卫工作,疏散其它船舶及围观人员,确保打捞、抢救人员顺利工作,做到水陆交通畅通无阻。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质及装备,组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县政府牵头,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有关保险机构、事发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后,当地政府、当事人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尤其是重特大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

3.2救援程序

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3.3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最迟不能超过2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3.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协调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责任追究

4.1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1.1不按本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和单位预案的;

4.1.2对已发生重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1.3拒不执行命令或违抗指挥部命令的;

4.1.4阻挠抢救人员调用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4.1.5贪污、挪用抢救物资和资金的;

4.1.6哄抢国家和个人财物的;

4.1.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4.1.8阻碍事故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4.1.9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4.1.10对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5.奖励

经县政府同意,对在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事故应急处理、抢救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交通应急预案【篇7】

5.1 应急力量保障

(1)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组织所属管理、运营、建设等企事业单位,结合防汛应急力量和国防交通应急保障力量,加强地震灾害抢修、紧急救援等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同时要组织客货运输企业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加强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2)交通抗震救灾抢险装备包括装载机、挖掘机、平板车、发电设备、自卸汽车、其它运输车辆、钢桥、救生艇等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包括抢险服装、照明设备、洋镐、撬棍、铁锤、救生衣(圈)等常用的、必要的抢险工具。各级应急抢险队伍应逐步配齐抢险装备,并加强设备、器材、物资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状态;或者通过与交通建设、运营、运输等生产单位和企业签订物资、机械设备供储协议等方式,保障交通抗震救灾急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

(3)各相关应急抢险队伍要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5.2 安全管理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参与抗震救灾的有关单位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加强衔接和配合,及时传递危情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救灾抢险中应遵循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并对抗震救灾应急抢险等作业区域进行必要的安全布控,抢险人员应着相关安全标志服、帽,有条件的应配备安全员负责作业安全监控;安全员应时刻提高警觉,增强险情处置能力。

5.3 应急避险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安排,支持完善应急避难场所所必需的交通设施。

(2)县(市、区)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大型桥隧地震等坍塌灾情的预防处置预案,确保地震灾情发生后抢险迅速、处置有效。

(3)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B类隧道、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重要和特大型桥隧,各管养责任单位应逐桥、逐隧制定震灾应急绕行路线方案。

交通应急预案【篇8】

3.1 地震灾害分级

《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300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50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响应总体要求

依地震灾害分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和调整。

(1)《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省级、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部署,协调指挥全市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工作。地方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根据局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

(2)《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地方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

(3)《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地震影响区域抗震救灾情况,并视情派局属有关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指导和支援。

(4)《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启动后,由县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自行处置交通运输防震抗灾,设区市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协调指导,局属单位督促、检查并视情派有关人员进行指导和支援。

(5)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涉及2个或以上地区,则按上一级地震灾害响应要求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3.3 先期应急响应

局指挥部综合办接到震情信息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迅速传达给相关县(市、区)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向局指挥部报告。县(市、区)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立即通知本地区各交通部门按照各自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若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局指挥部综合办立即报请局指挥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3.4 应急响应通用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后,地震影响区域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在先期应急处置基础上,根据灾情程度采用相应的应急抢修、处置和保障措施,确保交通通行、运输、运营和相关作业的安全并尽快恢复正常。

(1)地震影响区域地方各级交通、港航、公路、运输等部门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震灾对交通设施的损毁程度及通行影响程度,迅速对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地、运输船舶、内河渡口、港区作业、道路水路客运、高速公路通行等采取必要的停工、停渡、停航或暂停作业、暂停运营、管制通行等措施。必要时,地震影响区域相关集体活动及户外大型活动一律暂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局指挥部根据震情破坏情况视情下达相应的停止交通通过、运营或暂停作业指令。

(2)根据震灾程度,地震影响区域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制、疏导,及时发布通行信息;并按照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或配合有关职能单位做好)道路水路通行的保畅通、安全布控和管理。对于震区内的危(病)桥涵、病险隧道、边坡崩塌、路基塌陷、地质灾害点、河道淤积航道等隐患点,要组织力量监控预警,并立即将隐患点影响区域内的人员、物资、设备转移到安全区域。

(3)已中断交通或危及交通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内河渡口,要设立警示标志并落实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安全措施,加强通行安全管控。在地震中严重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内河渡口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看守。

交通设施各管理单位、通行费站及运输管理部门应采取引导措施,优先保障抗震救灾队伍、转移疏散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及车辆通行。紧急情况下,按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指示要求,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站对抢险队伍及应急车辆实行免费通行。

(4)对于因震中断或管制通行区段,各管理单位应立即确定最佳迂回绕行方案,设立绕行提醒标志引导绕行,并公告社会及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公路、水路运输通畅。道路、水上客运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科学组织、合理疏导,做好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行管制工作,组织疏散拥堵车辆或滞留旅客。公路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路面执法,强化通行引导。公路养护单位应加强绕行路线管养,确保绕行路线有序顺畅。交通中断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各单位应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报告。

(5)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尽快将交通通阻、绕行等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运输车辆GPS、沿途LED电子屏幕等渠道告知司乘人员和社会公众。

(6)地方各交通部门迅速调集应急抢险队伍,在当地政府领导及上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对地震受损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开展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行,并组织后续恢复重建,恢复正常运行条件。

抢修工作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原则,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抢修工作应充分调动受灾沿线乡(镇)政府、村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抢修。

抢修保通的同时应抓紧开展后续恢复重建,科学确定重建方案并尽早推进实施。恢复重建工程优先纳入交通设施年度改造计划,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7)在开展受损设施抢修工作的同时,地方各交通部门要组织管养责任单位依照相关养(维)护技术规范,对辖区内桥涵、隧道、地质灾害点、高填深挖路段、高空作业设施、主要内河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重要港口、公用航道及锚地设施等重点设施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摸清运行或技术状况,排查病害或隐患,并对排查出的危房、危桥(隧)、危涵以及孤(危)石上边坡、危险设施等隐患立即采取排险加固和应急防范措施,防止出现危及通行安全和人员生命的险情,同时抓紧处治病害,防止病害扩大、次生灾害和二次损毁。

(8)震灾地区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救灾需求,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运输企业及动员社会力量,合理调集运力,保障伤员、灾民和救灾物资转运。

3.5 应急响应分级措施

(一)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局指挥部、局属相关单位、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主要领导负总责任、分管领导AB角制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尤其是重型救灾机械设备)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局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震情,并召开紧急指挥会议,协调指挥抗震救灾,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现场组织参与抗震救灾,并抽调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局指挥长率局属相关单位前往震灾地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

(3)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震灾区域,按照各自行业管理范畴,组织地震影响区域的地方各交通部门评估震灾对交通设施的破坏、对交通通行、运营及运输组织的影响,并了解掌握救灾需求,汇总后及时向局指挥部(综合办)报告。

(4)根据灾情程度,必要时,局指挥部协调其余未受震灾影响地区交通应急抢险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或由局指挥部综合办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支援。地方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驻闽部队或其他系统相关单位支援,或向社会公众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

(5)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抗震救灾期间,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定期逐级上报灾情发展、抢修进展情况,局属相关单位按行业汇总报局指挥部综合办。局指挥部综合办定期以快讯等方式将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交通运输厅。

(二) 重大地震灾害

(1)局指挥部、局属相关单位、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主要领导负总责任、分管领导AB角制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局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震情,协调部署抗震救灾,同时立即派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震灾区域,现场协调、组织、指导抗震救灾,并抽调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3)局属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行业管理范畴,组织地震影响区域的地方各交通部门评估震灾对交通设施的破坏、对交通通行、运营及运输组织的影响,并了解掌握救灾需求,汇总后及时向局指挥部(综合办)报告。

(4)根据灾情程度,必要时,局指挥部协调其余未受震灾影响地区交通应急抢险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或由局指挥部综合办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支援。地方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驻闽部队或其他系统相关单位支援,或向社会公众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

(5)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抗震救灾期间,相关区域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定期逐级上报灾情发展、抢修进展情况,局属单位按行业汇总后报局指挥部综合办。局指挥部(综合办)定期以快讯等方式将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交通运输厅。

(三) 较大地震灾害

(1)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值班制度,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上岗到位,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局指挥部、局属相关单位、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抗震救灾。局指挥部派员赶赴震灾区域,现场指导、督促抗震救灾,并视情派局属有关单位或工作组支援。

(3)地震影响区域的地方各交通部门应及时评估震灾破坏和影响、灾情发展以及抢修进展情况,按照行业逐级上报局属相关单位。局属相关单位汇总后向局指挥部(综合办)报告。

(四) 一般地震灾害

(1)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值班制度,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上岗到位,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县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部署抗震救灾,设区市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协调指导。局属有关单位派员赶赴震灾区域现场督促、检查抗震救灾,并视情组织力量支援。

(3)地震影响区域的地方各交通部门应及时评估震灾破坏和影响、灾情发展以及抢修进展情况,按照行业逐级上报局属相关单位。局属相关单位汇总后向局指挥部(综合办)报告。

3.6 应急结束

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后,相关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停止应急状态,并将抗震救灾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局属相关单位按行业汇总后报局指挥部综合办。

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局指挥部综合办应将总结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交通应急预案【篇9】

为确保学校学生交通安全事故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得到处理,保障我校全体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制订学生交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与指挥

1、学校成立交通安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交通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各班班主任

2、交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本校的交通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布置、指导。

二、制定学生交通安全守则

1、校内:

(1)学生在校内不准骑自行车。

(2)学生自行车要按学校规定停放的地方放好并上好“两锁”,按要求摆放整齐。

(3)学生自行车不得放到老师的车棚、各楼梯口及其它非停车的公共地方,只可放到指定的地点。

(4)学生自行车要锁、牌齐全,严禁骑“黑车”。

2、行人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

3、横过马路先看清是否有来车,并要按交通指示灯走人行横道或斑马线。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硬闯。

4、不准在公路上追逐、嬉戏、猛跑。

5、不准在公路上踢球、跳绳、溜冰、表演玩耍。

6、不能边走路边看书。

7、不准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不准抛物击车。

8、不准跨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道口护栏。

9、学生一律不准驾驶机动车辆,学生骑自行车上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行车上学时的车铃、车掣反应器必须齐全有效。

(2)不准双手离开车把,不准站在后架上,不准一人蹬车一人扶把。

(3)不准赛车或玩车技,不准追汽车斗气。

(4)不准牵引、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拖带。

(5)骑车时不准勾肩搭背,不准互相追逐,不准并排行车。

(6)不准在车把上悬挂影响转向的物品。

(7)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不准在马路上学骑车。

(8)通过陡坡时不要高速滑行,连串或曲线竞驶。

(9)骑车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10)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10、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走路,骑车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11、中午未到校门开启时间不准在校门口聚集,更不准追逐打闹。

三、应急调查与救治

1、交通事件发生后,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交通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交通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2、交通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学校应当立即将交通事件所致的伤亡病人送向学校医务室或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救求援。

3、交通事件发生后,学校各部门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人群。

交通应急预案【篇10】

1. 立即实行全省范围内的交通管制,控制混乱局面,建立和畅通救援的交通绿色通道,便于军队和救援车队开往灾区。

2. 直升飞机作为控制侦察作用,迅速掌握信息(首先主要是灾区情况和救援通道情况)供给救灾指挥部(西部山区应多配置一些直升飞机),再把行进路线反馈给地面交通各梯队。

3.平板车装挖掘机、装载机作为地面交通第一梯队。逢山开路,逢水架桥,为后续梯队打通通道。(需要配少量大型运输直升飞机便于必要时空中运输挖掘机)(队伍主要为军队的工兵队,特别需要含专业爆破)+平板车装起重机、发电机、抽水机等作为地面交通第二梯队。(也是军队的`工兵队)

4. 救人救护车队作为地面交通第三梯队。(军队为主,地方政府的医院义务人员次之)

5. 抗震救灾急救物资车队(帐篷、折叠床、医用物资、被子、雨衣、棉衣、手套、手电筒等)作为地面交通第四梯队。

6. 抗震救灾后续物资车队(食品、水)作为地面交通第五梯队。

由于以上地面交通五个梯队因集结时间和到达时间的先后次序不同,可能导致现场交通堵塞,所以更需要交通管制和统一调度。

以上梯队中第一、二、三梯队分批次进入,第四、第五梯队一定在某临近区域集结等待,不要靠近一线,否则会添乱,造成交通更加堵塞,影响第一、二、三梯队作业。

交通应急预案【篇11】

7.1应急处置

7.1.1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配合交警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识,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疏导交通,车辆应当开启闪光和示廓灯;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对被挤压困在车内或事故引发火灾的,应立即要求消防人员排除险情。

7.1.2 立即开展事故救援、救护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动现场,必需要移动现场事故车辆或其他物体时,应做好标记。

7.1.3 在施工现场、设备区内各类汽车、特种作业车发生事故应纳入应急事故紧急救援。事故单位、安全监察部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勘察记录。

7.1.4 在设备区发生的车辆事故,涉及到人员的伤亡时,先救人,后其他,现场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运行的相关操作规程,减少设备损失。

7.1.5 伤者已送医院的,应派人员到医院了解伤员伤情,通知事故单位根据需要垫付抢救费及安排护理人员。

7.1.6 通知伤者家属并做好接待工作。

7.1.7 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察。

7.1.8 协助公安交警部门救援事故车辆,领取并保管车上物品。

7.1.9 根据现场情况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现场证据资料。

7.1.10 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对事故损失进行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