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营业通知

可营业通知。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需要使用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是协调各方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推荐一篇有关“可营业通知”的文章,希望大家会喜欢,文章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可营业通知 篇1

作为本地知名的饭店,我们一直致力于为客人提供最好的服务和美食。但是,受全球疫情的影响,我们不得不宣布暂停营业的事实。

这个决定对于我们来说并不容易,因为我们深知这会给客人和员工带来不便。但是在这样的时刻,我们需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积极为当前的状况做出贡献。

我们知道,现在大家都非常关注自身的健康和安全,我们很理解客人的需求和担忧。因此,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我们为了保护每个人的健康和安全,决定暂时关闭饭店。

在这期间,我们将彻底清洁和消毒饭店,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所有员工与客人的健康和安全。我们将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并对饭店进行全面的消毒和清洁。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安全地重新恢复营业。

我们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信任,并且向您表示深深的歉意,由此造成您的不便。我们会再次开放饭店,,欢迎您的光临并品尝我们的美食。

尽管这段时间里面饭店暂停营业,但是我们会将这段时间用来进一步提高饭店的品质,并且推陈出新,创造更好的餐饮体验。我们相信,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我们可以再次向您献上更美味的菜肴和更好的服务。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相信,共同努力下,很快就能走出难关,重返一片繁荣的美好。

祝您健康,我们再次见面时,让我们一同庆祝生命的精彩。

可营业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改增四份细则文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二手房税收政策。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四个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针对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营改增对于市场而言应该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他表示,“它能够有效地推动税收方面的改革,会对市场的发展起到正面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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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营业通知 篇3

尊敬的顾客:

感谢各位长久以来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公司因为疫情影响,已经关闭了数月,但是现在,我们已经准备好重新开始营业了!

我们非常重视顾客的健康和安全,因此采取了大量措施来确保营业场所的清洁和消毒。我们的员工将会戴上口罩、手套和其他防护用品,保障顾客和我们自己的安全。同时,我们已经采取了社交距离措施,调整了座位的排列方式以确保我们的顾客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用餐或者购物。

当然,我们还要求所有顾客进入店面之前检测自己的体温。如果您的体温超过了正常值,我们将不得不劝告您回家休息,并且希望您能够随后再来。我们希望您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这些细节的要求。

我们承诺,我们将继续提供最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我们的食品饮料是采购的时候就会经过仔细挑选确保品质优良,而我们的售后服务也将始终如一,以致从我们这里购买的各位都能够满意而归。如果您有任何建议或者意见,请告诉我们,我们将会非常欣慰并感激。

我们真诚的希望各位顾客能够安心前来我们店面,享受非常的体验。谢谢!

顺颂商祺,

[您的公司名字]

可营业通知 篇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2〕2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增值税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掌握增值税、营业税税负情况,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同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依据,税务总局测算了2011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和企业类纳税人的营业税税负,编制了预警标准,现将测算结果印发给你们。此次测算的基础数据是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信息和集中到总局的地税系统企业类营业税纳税人征管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测算结果,深入分析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情况,不断完善税收风险预警体系,努力提高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水平,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1.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测算说明

2.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3.2011年企业类纳税人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测算说明

4.2011年企业类纳税人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7月2日封发 校对:收入规划核算司

可营业通知 篇5

亲爱的新老顾客们:快乐星中西快餐店即将搬迁至石河子市八中对面,开业在即,现各岗位正在招聘优秀人员!

招聘岗位:1:优秀旅游顾问 1名(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2:会 计 1名

3:前厅经理 1名

4:店员、收银员 3名

要求:年龄18---40岁,有责任心、五官端正,有较好的沟通能力,需长期,工资待遇优厚。

招聘电话:**(王总)

**(店)

另外:快乐星在此搬迁期间,正常营业!!!

可营业通知 篇6

尊敬的各位客户:

您好!20xx年春节过后本公司上班时间为:20xx年2月12日(20xx年农历正月十六)正式上班。

一﹑倒模部:20xx年2月12日晚收蜡,20xx年2月13日发货。

二﹑材料部:20xx年2月12日正式上班,可以订价买卖.

融通金-金牛珠宝感谢您对我们这几年的支持和谅解!希望能一直能为您服务!如有问题请致电我们,谢谢!最后融通金-金牛珠宝携全体员工预祝您:春节快乐,身体健康,心想事成!

可营业通知 篇7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十二)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十六)其他规定。

1.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可营业通知 篇8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甘地税发„2009‟46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旅游业产生的潜在社会经济效益巨大。但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税收征管相对薄弱,旅游企业相互转团费用不真实、虚增费用、抵扣票据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也严重制约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旅游行业财务核算,堵塞税收漏洞,切实贯彻落实好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思路,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 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第六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旅游企业以外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 2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旅游业务营业额为全部旅游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

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八条

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旅游企业收取的全部旅游费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条

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作为准予扣除项目的依据。

上述所称“合法凭证”是指向收款方取得的以下凭证: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二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

旅游企业发生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的,应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旅游企业不得向旅游者开具红字发票。

第十三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依据其会计核算情况,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由旅游企业自行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经营收入的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营业收入×(1-费用扣除率)。

具体费用扣除比例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旅游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明显偏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旅游企业经营收入,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的当天。

第十五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要求旅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按团队明细核算,团队的旅游去向、交通工具、人数、天数和所发生的费用必须与旅游合同、协议相符。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旅游、工商、国税等部门联系,加强涉税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旅游业发票管理,加大对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等环节要严格审查和核对,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达到以票控税目的。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旅游行业税收收入分析

报告制度。每年7月份和次年2月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向省局上报本地区旅游行业税收管理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打印:计琦 校对:税政一处 张峰 共印:30份

可营业通知 篇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四条 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初任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总局机关初任培训。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第六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初任培训计划,审查选定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教学计划,指导培训实施,评估培训质量,监督培训考核,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等,并指导协调初任培训及与初任培训相结合的有关资格类考试。

第七条 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评估,实施学员考核,记载培训档案,管理学员和组织教学、生活保障等,并负责初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初任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强考核,确保教师教学质量。

第八条 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经审查认定具备初任培训教学资格的税务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初任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由税务总局制定。

第九条 初任培训教师应主要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选聘合适人员任教。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目标

第十条 初任培训对象为经考试录用进入各级税务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其他新录用人员也可参加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分为:院校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A类)、院校非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人员(C类)三类,实施分类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目标是使新录用公务员: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了解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和国家行政机关基本职能,能够正确履行公务员义务,行使公务员权利。

(三)掌握依法行政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知识,培养依法行政意识,初步具备依法行政能力。

(四)了解税务机关职能和主要业务工作岗位职责,初步掌握税收工作程序、方法和基本业务知识、技能。

(五)树立良好的税务职业道德,熟悉税务人员行为规范,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通过参加相关考试,取得上岗、执法等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教材

第十三条 初任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公共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等模块;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税收业务知识等模块。具体课程设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37号)执行。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基本教材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教材及其他指定教材。在主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

编写或选择其他初任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 初任培训对象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初任培训对象如参加了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应继续完成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时间

第十六条 初任培训以集中脱产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在按规定时间完成集中脱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以到基层实习等方式进行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A类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时间均不少于15天。B类和C类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其中公共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初任培训应在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进行,特殊情况经人事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先到岗后培训,但必须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完成培训。

第十九条 初任培训原则上统一在两个时段进行,上半年一般应安排在3月中旬开始施训,下半年一般应安排在10月中旬开始施训,特殊情况经报税务总局,可根据需要安排。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条 初任培训依据税务总局对培训目标、内容、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初任培训一般实施环节包括:省税务机关负责人授课、公务员宣誓、军训和其他方式的品格意志训练、公共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贯穿于全过程的作风培养、各培训阶段的考核、培训结束时的相关资格类考试、结业鉴定等。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7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指导或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成初任培训项目组,项目组主要负责:执行计划、落实保障、监控过程、反馈信息、规范管理、跟踪质量、协调工作、调遣资源等。

第二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送下一初任培训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天数、培训对象类别和人数、主要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式、承办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以及需要税务总局协调的相关事项等。于初任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初任培训总结及学员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税务机关之间初任培训优势互补、合作办班。受委托的省税务机关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 初任培训考核采取考评与考试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省税务机关初任培训工作的考核,由税务总局结合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统一进行。税务总局每年对不少于10%的省税务机关初任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省税务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参训率情况、培训经费情况、培训档案情况和培训合格率情况等。

对教育培训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培训制度和培训规范情况、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初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保障情况、学员档案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 对学员考核采取过程中评价、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程中评价主要考核学员在初任培训过程中遵守学习纪律和完成学习任务等情况。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主要考核学员经过初任培训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等情况。考核的实施及结果评定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8]37号文件及有关初任培训统一教材为依据,建立初任培训考试题库,根据省税务机关需要,提供初任培训结业考试试卷,并提供税务总局抽样考核试卷。

第三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初任培训期间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初任培训相关业务知识模块培训的考试结果。

第三十一条 初任培训考核成绩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主要依据。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按期转正定级,经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章 培训登记与培训证书

第三十二条 承担初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经初任培训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可营业通知 篇10

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居民住宅楼中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

一、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

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

二、区县政府对以居民住宅楼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楼整栋改为商用的.,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作出向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书面承诺后,其房屋可登记注册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1、“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如“徐州市ww区ww路(街)ww号ww房间”。

2、房屋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产权单位(人)或房屋提供单位(人)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可营业通知 篇11

尊敬的顾客:

我们非常遗憾地宣布,我们的店铺将停止运营。

对于我们的顾客来说,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消息,但是我们不得不作出这个决定,因为我们面临着一些非常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我们的店铺在经过了多年的努力和拼搏之后,已经无力承受日益增长的成本压力,包括租金、人工、物流等各方面的费用。这使得我们的经营状况日趋恶化,经营效益也越来越差。

另外,市场环境的变化也给我们的生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这个数字化时代,客户的需求日新月异,所需的服务也越来越多样化。然而,我们的店铺在这方面显然无法完全满足客户的需求,这也限制了我们的业务发展。

尽管我们也曾尝试过很多办法来应对这些挑战,然而,最终我们认为我们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因此我们必须做出这个艰难的决定。

对于我们的员工和供应商来说,这也是个非常不幸的消息。我们要感谢所有与我们合作的人和机构,因为你们都是我们取得一定成就的原因之一。我们会尽力做好逐步关闭店铺的工作,并对与我们合作过的人尽可能做到公正。

最后,我们要向所有的顾客表示歉意。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是我们一直前进的动力,但是如今我们也无力继续为您提供服务。我们会尽可能地做好退款、积分等方面的事宜,以保障您的权益和利益。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厚爱,这段经营历程,我们将铭记在心。祝愿您生活愉快,事业顺利!

敬礼,

XX店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