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十二篇

客运合同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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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篇1)

乙方车辆经营代表:

营运线路:

车牌号码:

为维护车站发车秩序,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持有运政部门批准的、拥有齐全营运线路手续的乙方车辆(即本协议中的车辆)办理进站参加营运手续。

2、甲方在与乙方及乙方车辆经营代表签订完成相关合同、协议、责任书及其它约定文书,认可甲方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确定结算各种相关费用办法后,方可允许乙方车辆进站参加营运。

3、甲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由乙方知悉,为乙方车辆安排科学、合理的营运班次,并有权根据班线发展需要对乙方车辆班次进行调整。

4、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的车辆立即停运,待乙方车辆完全整改后方可恢复其营运。

5、甲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营运班次、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实行定线、定班、定员、定时发车。

6、甲方应积极宣传组织客源,做好售票、候车、检票、结算、班车进出站及停车定位等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站务秩序。

7、甲方应加强对站内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积极为乙方车辆提供站务管理服务,不得违规刁难乙方车辆,不准向乙方车辆经营代表吃、拿、卡、要或产生其它违纪行为。

8、甲方有权要求并督促乙方及乙方车辆司乘人员积极响应并认真执行运政法规、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参加运政部门及甲方发起的各项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9、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车辆和司乘人员存在的违反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和现场警示的言行进行违约处罚,如乙方或乙方车辆经营代表、司乘人员及相关人员不服从、对抗、滋事或产生其它影响极坏的情节,甲方可取消乙方车辆进站经营资格。

10、甲方可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核准调整、执行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合法授权乙方车辆经营代表与甲方直接接触,办理进站参加营运手续,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责任书及其它约定文书,以及结算各种相关费用;未经授权,甲方则与乙方联系办理。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或向乙方车辆经营代表发布站内相关管理规定文本、班次、发车时间、票价及班车停运、改道、恢复等信息。

3、乙方及乙方车辆司乘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及现场警示,服从甲方站务管理指挥,接受甲方做出的违约处罚;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车辆进站经营资格。

4、乙方车辆司乘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熟悉业务知识,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礼貌待客,遵章守纪,合法经营。

甲方:

乙方:

客运合同(篇2)

客运汽车抵押合同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普及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运汽车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购买一辆客运汽车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决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购买一辆客运汽车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因此常常需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协助付款。为了保障贷方的权益,客运汽车抵押合同应运而生。

客运汽车抵押合同是指车主与贷方之间订立的一份合同,通过该合同,车主将自己的客运汽车作为抵押品,以换取贷款资金。这意味着,一旦车主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方有权将汽车卖出以偿还债务。

首先,客运汽车抵押合同必须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这包括借款人(车主)和贷款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此外,合同还应明确规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这些信息对于双方都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其次,合同还应规定车主对汽车的责任和权益。车主应清楚地了解抵押合同对其所购车辆的影响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使用、保养和维修的义务。此外,合同还应规定在还款期限内,车主可享受的权益,如车辆保险费用是否包含在贷款中等。

第三,合同还应明确规定贷方的权益和责任。贷方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客运汽车的抵押价值和如何计算。此外,合同还应明确规定贷方在车主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的权益和保障措施,如对车辆进行评估、公开拍卖等。

此外,合同还应包括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违约责任规定了双方在违反合同条款时应承担的后果。争议解决规定了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如何进行仲裁或诉讼,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合同签订后,车主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按时还款。同时,车主还应保证客运汽车的安全和完好。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损坏,车主应及时通知贷方,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总之,客运汽车抵押合同是保障借款方和贷款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为双方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和公平的交易平台。在签署该合同前,车主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而对于贷款方来说,也需要准确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回收能力。

(注意:本文仅为模拟生成的文章,仅供参考。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客运合同(篇3)

客运班车汽车站进站协议书

○一1

三二年

客运班车汽车站进站协议书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护甲乙双方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山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义务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旅客运输的规定,加强对客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旅客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

2、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3、甲乙双方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建立正常的运营秩序,提供优质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

4、认真遵守进站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责任

1、提供汽车客运站应具备的基本服务设施、设备和生产管理系统,并保证完好有效。

2、汽车站岗位设臵及人员配备合理,服务规范,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向旅客提供方便、舒适、周到的服务。

3、给乙方创造一个良好平等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坚持“四定”原则(定线路、定班次、定发车站点、定发车时间),并根据客流需要做好班次调整。

4、为乙方进站车辆提供停、发车场地及微机检售票、行包托运、小件寄存等有偿服务。

5、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客源,加强宣传报道,努力提高乙方的经济效益;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进站营运手续。

6、保持车站内外卫生清洁,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设备齐全,班次信息及时有效。

7、执行行管部门及公司的服务规定,对站内工作人员加强教育,车站员工如有违反管理规定者按公司的管理规定处理。

8、在行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运营车辆按班次、时间运营,对运输经营者一视同仁。

9、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对进站车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器具按交通部门要求配备),严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保证旅客候车安全。

10、建立进站车辆考核制度,考核标准按交通局及企业相关标准执行。

11、对不符合运营标准和要求的车辆及违反运营管理规定的车辆经明示无效的,有责任通知行管部门处理。

12、对发生缺班、脱班、误班的情况,可采取应急措施,以保证班车正常的运营秩序。

13、甲方按规定日期与乙方进行票务结算。

三、乙方责任

1、按时提供经批准符合运营技术标准的完好车辆,保证班车正班运营,并带齐所有运营手续、证件。不得擅自停运或者歇业,凡停运3天以上,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停运l80天以上,则该班次自动取消。

2、乙方进站车辆根据“四定”原则办理入站相关手续,方可参加运营(包括公司客运处下发的进站班次安排通知单、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票价表等复印件)。

3、乙方进站车辆应按车站指定车位进行停、发班,保证正班、正点、正运,并根据客流需要接受汽车站班次调整安排,不得在站外揽客及装卸货物,不私揽、强揽、欺骗旅客、文明经营;不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将乘客转由他人运送;不准超员载客。

4、乙方要严格执行运营管理规定,不准拒载中途客,不准拒载国家政策优惠客。特殊情况下服从政府指令性安排,从事抗洪抢险等运输任务。

5、乙方班车应保持车辆性能完好,车厢内、外卫生整洁。在运营车辆指定位臵悬挂线路标志牌,并在车内张贴监督电话及票价表等。严格执行客运票价管理标准,不准乱涨价、乱收费。

6、认真遵守甲方有关站务管理规定,乙方从业人员应积极协助车站保持清洁的卫生环境并爱护车站内的各项设施。

7、因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等原因,不能保证发班,应及时通知汽车站调度室暂停售票,解决已售票乘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遇有其它情况不能发班或停班,乙方必须责成车属单位提前向甲方通报情况,办理请假手续。因车辆保养等正常原因,乙方安排临时替班的车辆必须保证运营证件齐全、车型同等、车座位数相符,并必须提前一天到调度室办理相关顶班手续。

8、乙方发班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向车站客运室报班,否则,不予售票。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完好的运营车辆,延误班车发班造成旅客退票或脱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班车延误脱班费,按公司规定市内线路每班次100元、市际以上线路每班300元执行。

9、乙方应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及服务规范管理,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方便的客运服务,驾乘人员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旅客投诉,视情节每人次对乙方罚款500—2000元。

10、乙方从业人员应遵守车站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政策法规,禁止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乙方应做好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落实,设施设备应齐全有效,保证运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等安全操作系统齐全有效,车厢内通道、安全门、窗畅通灵敏有效,消防器材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自查,严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执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和《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向旅客履行出站告知义务,保证旅客乘车安全。

12、乙方应从严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配合车站的考核工作。

13、乙方应按期参加车站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将会议内容传达到进站班车从业人员。

14、乙方按规定日期与甲方进行票务结算。

15、乙方车辆应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车辆年检、行管部门的二级维护及检测,保证完好的车辆技术状况。

16、因乙方责任造成违约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

17、关于货物托运等事宜,乙方需遵守《客运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票务结算

1、本站执行微机售票、条码检票有关管理办法。

2、结算期内应凭有效单据参加结算。

3、双方如有违约在结算时按制度做相应处理。

4、按《山东省汽车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标准收费。

5、甲方为乙方组织客源、提供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售票收入按行业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扣除站务费后填写收入结算单据,再扣除劳务费后作为乙方的有效收入,甲方收缴结算单据后统一结算兑现。

6、甲方为乙方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业规定标准收取行包运输代理费(不含装卸费)。

7、乙方在汽车站内停放车辆,甲方依照《细则》第九条规定,按行业有关规定向乙方按每车每月收取车辆停放费。

8、甲方为乙方提供司乘人员车辆清洗和消毒、安全检查等《细则》范围之内的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9、经行管部门批准停运的车辆,在停运期间甲方不再向乙方计收相关的费用,停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部颁标准向乙方提供安全的站务设备、设施,安全快捷的优质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并向上级运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协议规定日期交纳费用,按《细则》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计算。

2、根据道路客运管理规定任何司乘人员不准在售票大厅、站内及站外私自揽客售票,一经发现有在站内、站外私自揽客售票的按违约处理,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3000元。

3、违反进站管理规定的,汽车站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50——3000元的违约处罚。

七、本协议未尽适宜按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协议执行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提出质疑;经双方协商无果时(但必须保证正常的运营秩序),可向行管部门申请调解,亦可申请司法解决。l

九、本协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要变更协议时,需提供书面材料,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变更。因国家和行管部门有关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终止执行的,则应重签协 议。

十、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双方单位盖章(签字)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如未签定新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交通运输部和市运管部门有关汽车站客运管理规定,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附件另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进站车辆见附件。附件:

鲁J00599 鲁J43993 鲁J44072 鲁J44101 鲁J45425 鲁J46417 鲁J46466 鲁J46561 鲁J46710 鲁J49012 鲁J49283

鲁J42799 鲁J44055 鲁J44090 鲁J44122 鲁J45671 鲁J46419 鲁J46496 鲁J46673 鲁J46731 鲁J49023

鲁J43952 鲁J44068 鲁J44099 鲁J45405 鲁J46407 鲁J46438 鲁J46498 鲁J46683 鲁J46733 鲁J49282

客运合同(篇4)

总则

本保险为《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车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在主险累计赔偿限额外另行计算赔偿。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每人赔偿金额、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主险每人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免赔额与主险一致,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若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若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客运合同(篇5)

包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1.包车人于____年__月__日__起包用___型客车___班次担任(旅客、货物、客货)包车运输,其行程如下;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自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自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自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日;

包车费总共人民币________元。

2.根据包车行程及经停站,可供包车人使用的最大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驾驶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3.包车吨位如包车人未充分利用时,空余吨位得由客车利用;包车人不能利用空余吨位载运非本单位的客货。

4.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出行。

5.包车人签订本协议书后要求取消包车,应交付退包费____元。如在包车人退包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车等费用时,应由包车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6.在执行本合同的驾驶途中,包车人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车费。

7.其他未尽事项按承运人客货运输规则办理。

包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客运合同(篇6)

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

甲方: 汽车客运站 乙方:(班车经营者)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明确客运站和班车经营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平等有序、优质和谐的客运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营运安排

1、起讫站点:班车自 站发往 站,途经、、等,全程 公里。

2、班次及发车时间:班车自 年 月 日起从本站开行,为 班。本站安排为 班次,发车时间为 时 分。

3、车型、票价、定员:乙方提供 牌客车一辆,定员售票 座,全程票价 元。

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乙方和出行旅客提供:安全、优质、文明、快捷的客运服务。(2)甲方负责为乙方组织客源、售票、发班、检票、行包代理等客运业务,并负责站内开班宣传、广告等信息服务。

(3)为积极组织客源,甲方除负责发售当日客票外,在乙方车辆有保障的情况下,可提前三日预售客票。

(4)甲方严格执行国家运价政策,实施物价部门批复的票价,并按照国家《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向乙方收取 的客运代理费。(5)甲方负责为乙方营运车辆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车务档案和单车台帐,并有权对车辆实施管理。

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经营者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持有效行政许可决定书、进站证及相关营运证件,同甲方签订《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营运班车安全运输责任书》。方可进站发车,并接受甲方统一管理,规范运营。

(2)乙方经营者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完好车辆,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持有效的安检合格证和营运证件到甲方调度室报班,并准时到指定的站台发班。

(3)乙方必须保证客车在甲方车站正班正点运行,若因脱班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如乙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班时,应提前两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争得驻站运管同意后方可停班。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站发车,必须在发车两小时前向甲方报告。否则,出现一次无故脱班接受处以200元的罚款。

(4)乙方班车出站后必须按规定的线路,20分钟内到达验讫停靠站,接受检查,并办理签章手续。(5)乙方经营者在运行途中遇特殊情况(雨雪路阻、机械故障、交通肇事、自然灾害)确定班车无法正班、正点进站,须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甲方和驻站运管,以便做好旅客的善后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给予停班处理。甲方值班电话:、。

(6)乙方应搞好途中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如因服务质量发生旅客投诉给甲方社会声誉造成损害,须接受甲方按相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三、财务结算

乙方单位凭甲方开具的“客运结算凭证”汇总后,到甲方财务部门进行结算,结算单位为双方企业的财务部门。

四、车辆维修、加油、运行安全、车辆中故以及司乘人员食宿等均由乙方自责。甲方给予积极的协助。

五、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锡林郭勒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稽查处有权按《规定》要求,对双方的经营行为给予检查、监督、指导及违犯处罚。

2、乙方班车进站,必须接受站方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的站台停靠发车。班车出站,不得城内绕线行驶,不得在城区内上客,20分钟内必须到达验讫站接受验讫。

3、严禁乙方经营者在站前广场及周边沿街强行喊站,招揽旅客、争抢客源、倒卖旅客、敲诈旅客、误导旅客。

4、严禁乙方经营者在候车大厅、售票大厅喊站、揽客,诱导旅客短票长乘或代旅客购买车票。

5、妥善保管甲方开具的结算凭证,遗失不补。

6、双方必须信守协议,如出现违约,按《客规》有关条款处理。

六、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单位:

甲方代表:

年 盖章 签字

日 乙方单位:乙方代表:年 4

盖章 签字 月 日

客运合同(篇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车况下降、运输路线调整、运输区域范围增加、承运业务规模扩大等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

客运合同(篇8)

客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

1、首先是旅客的义务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客票为表示承运人有运送其持有人义务的书面凭证,是收到旅客承运费用的收据。客票并非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它却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的惟一凭证,也是旅客乘运的惟一凭证。因此,无论采用哪一种运输方式,旅客均须凭有效客票才能承运,除特别情形外,不能无票承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另外,旅客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的,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2、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旅客自带物品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运合同(篇9)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客运班车的进站经营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的提高,明确站营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就乙方客运车辆加入甲方经营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属客运车辆进入甲方经营,应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属客运车辆必须正班正点运行,不得擅自停班、晚点、压班、压点。因特殊情况报停班次,乙方需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对造成旅客无法改乘或退票的,甲方有权安排车辆顶班。顶班费一承包人承担。对因途中带客造成联网售票的配客站的旅客不能及时运送的,按脱班处理。

2、乙方所属客运车辆承包人因严格执行稽查管理规定接受车站(签证点)验票,出站车辆无票乘客一律由车站补票,不得拒绝和抵制查验、补票,不得在站区、市区,开发区上下旅客。

3、乙方所属客运车辆承包人及驾乘人员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不得发生绕客、倒客串线经营和粗暴待客现象。

4、乙方所属客运车辆进入甲方站、场,应服从甲方管理和指挥,按规定速度和路线减速慢行;下客必须到规定的下客处下客;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容车貌良好,停放有序;承包人及驾乘人员不得在站区、场内拉客、乱倒垃圾。

5、甲方应积极为乙方组织客源,不得出售人情票、有票不售或不按规定检票,不得向承包人索拿卡要。

6、乙方所属客运车辆每日必须进行报班安全门检,取得安全门检合格证,驾驶员持有效证件,车辆应配全安全设备后,甲方方可检票发车。

7、甲乙双方应重视安全生产、不售超载票,不发超载车,加强对“三品”的查堵,严禁危险品上车。

8、甲乙双方应按运管、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售票,不得擅自张价、降价。

9、乙方班车应积极配合车站做好行包、快件的运输工作。承包人及驾乘人员不得在甲方车站内外私自上下行包、快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行包和快件。

10、驾乘人员不得进入票房、检票人员作业区域。

11、乙方所属客运车辆承包人已了解本协议,认可乙方代为签定本协议,并承诺遵守,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违约处理

1、甲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并按以下规定支付违约金:

(1)出售人情票、有票不售、不按规定剪票或向承包人卡拿要的每次支付承包人100元。

(2)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规定支付承包人200元。

(3)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规定,按运管、物价部门处理。

2、承包人生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并按以下规定支付违约金:

(1)擅自停班,支付甲方信誉损失费200元,并承担旅客的赔赏费;每晚点10分钟付甲方信誉损失费10元;以次类推。对脱班或晚点30分钟的班车,甲方有权顶班。

(2)站外市区,开发区上下旅客,每次向付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3)不规范行为造成甲方服务质量投诉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500元。

(4)拒绝和抵制甲方查验,按本款第2条处理外;当班车营收不予结算,情节严重的,停止运行,按脱班处理。

(5)驾驶员不服从指挥不在下客处下客,或乱停放车辆每次支付违约金50元。

(6)驾乘人员在站区拉客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500元,驾乘人员在站内乱扔烟头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元,驾乘人员乱倒垃圾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元。

(7)乙方违反第条第6款规定的,造成班车不能发车的按脱班处理。

(8)乙方违反第条第7款规定的,停止运行,直到安全隐患消除,并赔赏损失。

(9)进站车辆脏,甲方有权要求车辆予以清洗,否则不予发车按脱班处理。

本协议自年月日执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