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合同 共4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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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同 篇1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职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一家由_________依法成立并注册的企业,主要经营_______业务。
2、甲方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积极参与,决定通过设立持股计划,引导职工参与企业股份的持有,并组建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
3、受托人系资产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管理能力,拥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职工持股计划中担任信托财产的受托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实行资产的安全、稳健和高效管理。
4、职工经认真审核和自愿申请,同意受甲方邀请,加入职工持股计划,按照约定规定向受托人划拨相应的持股资金,购买相应的股票,享受相应的股权收益。
为了明确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管理事宜,现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职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和运行
1、 甲方通过公开募集,或内部募集,或定向发行、或发行股票等方式,发行募集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的标的资产。
2、随后,职工为购买上述股票,划拨相应的持股资金至受托人指定的管理账户,并授权受托人代为购买上述股票。
3、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的投票决策权由职工所有,但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股票持有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且交易须在法院审理及法院依法冻结、扣划等限制期间外进行。
第二条 资产保管与管理
1、受托人按照“谨慎管理、诚信为本、高效运营、独立管理、义务责任”的原则,履行职工持股资金信托的受托管理职责。根据职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科学配置投资组合,确保投资风险得到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监控。
2、受托人应加强资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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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合同书 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_民族: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籍贯: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有学徒期的工种,学徒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学徒期在内)。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_________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劳动纪律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与甲方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乙方在学徒(熟练)期间的生活补贴为:试用期间_________元,试用期满_________元,现工种工资_________元。
2.甲方按规定发给乙方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3.乙方的升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为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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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同 篇1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
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
(三)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
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确定的情况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即可以预见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预谋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把本单位主观制造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例如,机构合并、人事调整等。
(四)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
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因为不同性质的生产性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一些经营单位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把本单位生产经营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根本出现不了,约定的终止条件就失去了意义。
(五)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
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能出现某些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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