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情况报告6篇

经营情况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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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报告 篇1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xx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xx]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xx]28号第九条规定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xx年根据国税发[xx]30号、京国税发[xx]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xx]10号文件、国税发[xx]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xx]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xx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xx]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xx]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xx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xx)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xx]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针对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理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从以下二个层面着手:一是政策层面,财税部门应该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方便企业做好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规划,也方便税务机关加强征管;二是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财政部应该充分考虑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危害性,尽可能从根源上解决各省份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争夺税收的问题,避免出现无序竞争的情况,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调动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积极性,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

经营情况报告 篇2

近日,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的消息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据报道,山东食药监局对外公布非法经营疫苗案300条线索,线索涉及24个省市区,其中就包括甘肃。在非法经营疫苗问题被曝光后,各地纷纷表态,全面清查非法经营疫苗问题,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件视频会议过后,甘肃省食药监局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对涉嫌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经营疫苗专项清查。笔者认为,甘肃迅速做出回应的做法值得肯定,清查非法经营疫苗问题,需要拿出强硬出击态度,毕竟这不是小事,事关公众健康,其危害不容小觑,因为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疫苗可能已经失效,即人接种后无法对相应疾病免疫。对于狂犬病、破伤风等致命传染病,接种无效疫苗后无法防止感染,一旦感染就会危及生命;而对于甲肝、水痘等疾病,人在接种无效疫苗后会认为自身有抗体而放松警惕,增加感染疾病的可能。

从甘肃开展全面清查非法经营疫苗工作部署内容来看,如何进行地毯式专项清查各个环节规定的很细,必须逐一排查。在笔者看来,这不仅充分说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出现的问题疫苗专项整治工作,而且充分体现了对民众认真负责的一种态度。不言而喻,全力缉拿涉案犯罪分子依法严惩,自不必说,全面追查问题疫苗去向,把危害降到最低,更是当务之急。为此,甘肃在开展清查问题疫苗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除了要求涉案嫌疑人时限内主动报告外,通过互联网平台也发出,公众如了解掌握涉案嫌疑人员情况,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直斥,庞某卫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不难想象,涉案中或致人死亡的问题疫苗能够广泛流入市场,暴露的不只是药贩子无良,监管部门同样难辞其咎。当然,当务之急首先要清查排除隐患,这种问题疫苗虽为正规厂家生产,但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和保存,可致接种者终生残疾或死亡。问题疫苗涉及地方之广、社会危害性之大,令人咋舌。所以,在全面清查过程中,必须拿出强硬出击态度,严厉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打消公众各种顾虑,让违法犯罪行为者受到应有惩罚。

经营情况报告 篇3

近年来,我县农业产业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速度不快,整体水平低,产业化程度不高,名牌产品少,与先进地区比较差距还较大,与市场农业发展的要求和农业大市场资源丰富的实际还不相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不够。

我县产业化龙头企业正处于成长壮大时期,目前产值能过亿元的企业只有xx公司、xx集团、xx粮油有限公司等,其它一些加工企业产值大多在几百万元至一、二千万元之间,龙头企业的发展与农产品生产大县的实际还不相适应。也就是说龙头企业数量少,类型单一;企业块头小,规模不大;企业实力弱,带动力不强;科技含量、产品附加值低,档次不高;经营分散,竞争力不强。

(二)龙头企业人才缺乏,管理落后。

农业加工企业一般地处经济落后的农村,国家培养的人才大多流向了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很难进入农村和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企业管理、市场策划、技术信息、品牌创建等方面的人才十分缺乏,很多企业的管理仍停留在家庭式和家长式的落后阶段,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很不适应。

(三)对农业产业化扶持不够,投入不足。

一方面是国家八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真正落实到下面的情况不好,省级龙头企业由于资产抵押实力不够,很难贷到款;龙头企业普遍存在缺收购资金、技改资金、流动资金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我县的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我县的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建设、机耕道路等大多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的,一直以来未进行过全面整修,防汛、抗旱、抗灾能力较弱。目前,我县尚有部分“望天收”田;部分毁坏的水利设施没有修复;有的机耕路越来越窄,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我县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四)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脆弱。

龙头企业与农户多数还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订单农业数量不小,但由于订单的责任关系不够明确,企业和农户之间缺乏诚信,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由于农户生产的产品达不到质量卫生标准;有的是市场价与合同收购价不一致,市场价高,农户不愿卖给企业,市场价低,企业不愿收购农户的产品。

(五)农产品流通渠道还不够畅通。

我县近几年来一直在抓市场建设,但与全县农业发展的速度比较,这样的市场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求。由于流通渠道不畅,农产品价贱伤农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影响很大。

经营情况报告 篇4

近年来,玉屏镇紧紧围绕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大政策扶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在对近年来全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对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现就玉屏镇培育状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以下报告。

一、发展现状

围绕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镇着力培育了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三大类新型经营主体,各经营主体正茁壮成长。

1、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镇共12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7家,涉及种、养、加及供销服务等众多领域,其中种植业4个、畜牧业5个、渔业2个、加工运输仓储业1个、其他行业2个。其中康淋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于20××年度获县级先进示范社;成员总数200余人,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2倍以上。其缺点是制度不够健全,尚有部份未通过工商注册。

2、家庭农场。现有家庭农场5家,还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农场通过示范引领、土地流转、雇工等形式带动农户生产经营,经营面积100余亩,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3倍以上。

3、专业大户。全镇专业大户已成为农村中当前比较有活力和影响的新型经济体,现有9户,其中种植业5户、养殖业2户、其他2户,户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户均纯收入2.5倍以上。

二、作用和成效

1、加速了土地流转,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土地,农户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加速了土地流转,充分利用了农村的“四荒”,同时也避免了农村土地的撂荒问题;同时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全镇800余户,有力构建起“经营主体+农户”的有机衔接的利益共同体和产业链条,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

2、优化社会服务,拓展“怎样务农”的途径。在各类经营主体的带动下,玉屏镇努力打造“一村一品”,产业实现全覆盖,由传统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发展推进,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分工分业和规模经营,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现代农业基础不断巩固和优化,实现了提质增效。

3、推进绿色生产,夯实“吃得放心”的基础。玉屏镇力争省级生态乡镇,近年来努力引导各经营主体依靠科技,推进绿色生产,确保“吃得放心”,抵制生产转基因食品原料。蚕、茶、竹、畜、粮五大产业不断向优质农业推进。努力争创“无公害农产品整体推进镇”、“绿化模范镇”。目前在本镇同尧村建立了初具规模的“林下生态乌鸡养殖发展专业合作社”,玉联村和九角村建立了“无公害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还将打算在玉联、鱼池、九角等村打造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兴阳村的生态养牛,中棉村的生态养羊、兔,以及黑豚鼠(珍稀养生食品畜类),中心村的无公害粮食生产基地,河畔村的珍稀菌类—竹荪的生产。所有的生产和养殖都力求绿色,无公害。

4、转变发展方式,支撑“农业出路”的模式。围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放活土地、改善手段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着力把农村有经管能力的农民培养成为“专业大户”、“小农场主”,大力培育新型产业化经营主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使农村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获得更多增收渠道。通过科技示范、良繁品种、生态精品、农产品加工等建设,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水平和综合效益,逐步提高科技水平,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1、土地流转难。土地零碎化,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需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全镇农户人均耕地不足一亩,且分布零散,加上丘陵山区的地理条件,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又增加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难度,制约了机械化和规模经营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和土地资产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加之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兼业化倾向明显,农村大量土地复种指数不高甚至闲置搁荒。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早期,数量少、规模小,亟待加大培育力度。

2、思想认识滞后,务农意愿淡薄。我镇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与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不相适应,需要加快培养职业农民。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将严重影响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建设。为此,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确保现代农业后继有人。

3、农户分散经营,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需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的“三重风险”。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各类经营主体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全镇家庭农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为此,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各类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设施配套差,经济比较薄弱,人才缺乏,内部管理不到位,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与当前专业化分工发展要求不适应,需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政策扶持不够;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

四、加快发展的建议

1、更加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改田改土,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完成土地流转是必经之路。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努力实施改田改土,改变土地零碎化现状,为规模经营和实施农业机械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快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帮助农民算好经济账,在引导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2、创新方式,更加有效解决生产要素的瓶颈制约。聚力研发,全力推广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化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大型农业机械,不但可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节约劳动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还可以推动土地流转,带动土地规模经营,改变农户经营规模过小、过于分散、过于粗放状况。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适宜高县丘陵山区推广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同时,加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快推广农业机械。

3、多管齐下,加大扶持,做强做大经营主体。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确定标准、分级扶持”的要求,设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重点支农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示范社申报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并鼓励经营主体开展自主创新,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核心竞争力。金融部门要创新信贷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同时,通过部分无偿资助、无息、低息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建立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4、强化管理,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加大加强培训力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除了需要新型职业农民,更需要一支有实力、懂管理、会经营的农村“能人”队伍。要进一步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对农业科技、农业技术、农业发展、农业管理、农业生态以及法律政策进行系统培训,努力培养一支“农村‘老板’+农业经理人+新型职业农民”的现代农业生产队伍。同时,要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农村、投身农业,在农业领域大显身手。

经营情况报告 篇5

近年来,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未来“谁来种田、谁来养猪”问题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与担忧,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近期我们对黑龙江、河北、安徽、湖南、山东及广西等地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专业种养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一、各经营主体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 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正从商品生产者逐渐衰退为生计型小农,但仍将长期存在。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导致我国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逐渐衰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生产功能衰退。XX年我国农民工总量2.6亿人,相当于全国农村平均每户家庭就有1位青壮年离农务工,许多家庭因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生产效率大幅度降低,很多已从商品生产者蜕变为生计型小农。二是绝对量减少。随着劳动力转移,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土地流转出来,使得这一经营主体数量逐渐减少。据统计,截至XX年6月底,家庭承包经营户中有约4000多万户流转出承包地,流转耕地占全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 左右,最近5年每年以2. 1 个百分点的增幅加速流转。从未来

发展趋势看,由于人口众多,即使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非农就业达到90%,仍将有4 亿多人居住在农村、1.5亿左右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因此传统家庭承包经营主体还将长期存在,伴随着他们的生产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收入偏低等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2. 专业种养大户——正在逐渐发展壮大,兼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优势,未来可能会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由于外出务工人数增加,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速度加快,并逐渐向家庭专业生产大户集中。截至XX 年6 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约2. 6 亿亩,其中约68%流向大户。这些专业大户一般家里有青壮年劳动力,素质较高,既有家庭经营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活动空间大、周期长、过程难监管等问题,也具备规模经营的优势,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都较明显。根据世界现代农业发展一般规律可以判断,这些以家庭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为主的专业生产大户应该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生产扶持政策瞄准的重点。要保证农户专心种粮,就必须使农户种粮年收入不低于其机会成本。目前农民种粮最大的机会成本是放弃了的外出务工收入,因此能够使种粮专业户的年收入与其家庭全部劳动力外出打工收入相同时的耕地经营规模是比较适度的经营规模。XX 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 元,按规模经营每亩粮食生产纯收益500 元计算( 不考虑农户自身劳动成本) ,要保证种粮大户家庭收入与城镇居民基本一致,北方适度规模≈3. 1 ( 户均人口) × 19109 ( 年人均收入) /500( 亩纯收益) = 120 亩,南方适度规模≈3. 1 ×19109 /500 /2( 每年两季) = 60 亩。

3. 专业合作社——正在快速兴起,未来将会成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但目前还普遍存在市场竞争力不强、管理欠规范等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全国快速兴起,并已成为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截至XX 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8. 9 万余家,比XX 年增长约35%,实有入社农户达到5300 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大多数合作社是能人带动型,以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为主,其中实行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占52. 2%,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占26. 9%,提供购买、运销、加工、仓储和其他服务的分别占3. 5%、3. 3%、2. 2%、0. 8% 和10. 9%。但总体看,大多数合作社规模仍偏小、竞争力偏弱; 很多合作社没有建立起农业生产效果与收益挂钩的激励机制,或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一些合作社还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经营决策不民主、不科学等问题。

经营情况报告 篇6

连锁经营概况

连锁经营的发展最早出现的连锁经营是正规连锁。1859年在美国纽约出现的“大西洋及太平洋茶叶公司”开创了正规连锁的先河。1887年,美国130多家食品零售商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联合批发企业,为出资的成员服务,实行联合分销,统一管理,而各成员企业仍然彼此独立,这就是历史上的第一家自由连锁店。自由连锁是中小零售企业联合对抗大型零售商业垄断而产生的经营形式,经过几十年的不懈竞争,到1955年,自由连锁在美国的销售额终于超过了正规连锁。

随着企业销售渠道和方式的不断变革,连锁经营第三种类型——特许连锁在1865年出现了。第一家开展特许连锁的企业是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到19xx年以后,这种通过合同契约,有偿转让经营特许权的连锁经销网络迅速在全美普及,并扩展到其他的零售、饮食、服务等领域,到20世纪80年代,特许连锁的势头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继超过了其他两种形式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xx年度中国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报告”显示:xx年中国连锁百强企业中的加盟店有了很大的增长,销售额达到244亿元,同比增长129%;加盟店3968个,同比增长89%;员工人数近11万人,同比增长20%。根据apfc公布的数据,目前亚太地区七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的特许企业总合达4701家,加盟商总合达252620个。另据wfc的统计,欧美地区11个国家(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巴西、荷兰、瑞典、奥地利、比利时、芬兰、丹麦)的特许企业总数达到6632家,加盟商总数达253361个。

连锁经营是一项理论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只要在推行中注重连锁经营的长远规划,就不会被一些问题遮住双眼而走弯路。

许多专家认为连锁经营的实质就是:“连锁经营是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原理在商业流通领域的应用”,通过连锁扩大企业的规模,降低交易费用和流通费用,优化商业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连锁经营,不是为了连锁而连锁,或者是仅仅改变一下经营管理方式。连锁不是目的,而是以连锁经营为手段,大幅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逐步扩大经营商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规划连锁经营时,要制订连锁经营的发展战略,如发展多少连锁店?用几年时间?发展区域是局限在本省内还是全国?还必须明确提出实行连锁后要达到什么样的具体目标,比如各连锁点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是否降低,降低多少?利润是否增长,增长多少?管理手段和方式是否适应?未来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等。

连锁经营的三种类型,即“正规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

正规连锁具有资产一体化的特征,每一家连锁分店的所有权都属于同一主体,归一个公司、一个联合组织或单一个人所有,所以在经营管理权方面基本上高度集中,各连锁店不仅店名、店貌等完全统一,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如人事权、进货权、定价权、财务权、投资权等也都高度集中在公司总部,公司总部为每个连锁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保证公司的整体优势。

特许连锁具有资产独立性的特征,即特许连锁店之间以及连锁店与总公司间的资产都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在经营管理上往往不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一方面通过特许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有效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来引导特许店的经营行为。

自由连锁,各成员店的所有权、经营权和财务核算都是独立的,成员店可以使用各自的店名商标,总店或主导企业与成员店之间并不存在经营权的买卖关系,他们主要是靠合同和商业信誉建立一种互助互利关系,以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总店与成员店之间是协商和服务的关系,总店主要负责统一进货和配送,各店铺在核算、盈亏、人事安排、经营品种、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经营策略上都有很大的自主权。

从对连锁经营的几种形式可以看出,连锁经营的实质是:专业化经营与分散化开店相结合。集中化采购与分散化销售相结合。

中国连锁业发展背景

中国引入连锁商店经营是在80年代中期,主要是合资的餐饮业。当时也有少数零售企业连锁店,经营状况一般。到了90年代前后,国内市场疲软,零售企业普遍陷入经营困境。一些中小企业在经历了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之后,却到了难以维持的程度。在大企业发展集团化经营的同时,中小零售企业的连锁经营开始起步。近二三年中国的连锁商店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原有区街综合食杂店、商业公司等,为了摆脱困境,各企业纷纷改造,匆匆连锁,一时间大中城市的中小商业企业几乎都在走连锁经营之路。中国的连锁商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的连锁商业在各地的发展不均衡,东南沿海一带和大城市发展比较快,管理也比较规范。上海的联华超市公司1991年开办,到1995年末共开业46家连锁超市,到1999年末,已经发展到600家连锁门店,并且步入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据统计,xx年初上海的连锁门店已达到3200个。

连锁经营在中国起步较晚,但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发展速度非常快快。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连锁经营公司1,000多家, 各种形式的直营店和加盟店近15,000个,实现销售额达到420 亿元,成为流通产业新的增长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大批连锁明星企业也相继涌现。我国连锁经营的市场占有率正逐步提高,其发展领域已延伸到商业、物资、粮油、医药、烟草、服务等众多行业,显示出强大的竞争优势,“价廉、放心、方便、增效”的优越性已明显地发挥出来。此外,连锁企业正逐步从中心城市向小城镇、农

村市场扩散,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外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参与连锁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连锁经营大致有以下几种:

(1 )以大型商业企业为龙头的百货及餐饮连锁经营企业,带动小企业加盟。

(2 )在原有国营副食商店和国营粮店基础上采用自由连锁形式发展起来的便民连锁店。

(3)以专业经营为特色的连锁店。

(4)平价仓储式连锁超市。

连锁经营发展战略和目标

实行连锁经营,不是为了连锁而连锁,或者是仅仅改变一下经营管理方式。连锁不是目的,而是以连锁经营为手段,大幅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逐步扩大经营商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规划连锁经营时,要制订连锁经营的发展战略,如发展多少连锁店?用几年时间?发展区域是局限在本省内还是全国?还必须明确提出实行连锁后要达到什么样的具体目标,比如各连锁点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是否降低,降低多少?利润是否增长,增长多少?管理手段和方式是否适应?未来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等。无论是战略目标还是战术目标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连锁也有区别。一是直营店,属于美容品牌直接管理和规划;另一种是加盟店,即投资者以一定比例的资金,直接购买下美容品牌已经成熟的一套经营模式。不过,不管哪一形式的连锁美容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就必须做好“服务”这一环节。诗丽堂营销总监欧阳莉说:“每个美容连锁品牌,都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特企业文化并根据加盟商的个体情况做出调整。对新开张的店给予技术和硬件上的支持,一般会有2-3个月的培训期,对销售业绩不俗的老加盟商,则会给予更高的回报与优惠。”思妍丽执行经理代丽萍女士说:“要留住顾客,就一定从服务上抓起。一是产品的品质保障;二是服务意识和专业性的有效结合,力求做到尽善尽美;三是以人为本,美容行业应该是高素质人群的聚会,不仅顾客是如此,美容从业人员更应当如此。”

根据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的调查,全国前30家连锁企业xx年上半年销售额为2365.3亿元,比xx年同期增长29.9%,店铺总数为13467个,比xx年同期增长21.2%(其中,直营店的销售额为20xx亿元,占销售总额的85.2%)。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连锁部分)以364.9亿元销售额、5910家店铺的业绩,名列全国首位,销售额与店铺数分别比xx年同期增长13.7%和23%。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家乐福(中国地区各企业)分别以195.7亿元、178.3亿元、129.5亿元和102.3亿元的业绩排名第2至5位。

位列第6至20的企业是: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华润万佳有限公司、XX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家世界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排在第21至30位的企业是: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一个朝阳性的行业会产生一个大的国际化企业,会使该企业进一步推动这个朝阳行业的发展,企业与行业共同发展。家电行业产生海尔,pc机行业产生联想、戴尔,汽车行业产生大众、通用,地产行业产生万科、顺驰,通讯行业产生华为、中兴,便利店产生了7—11、零售店产生了沃尔玛。美容化妆品业连锁经营,将会由谁来主载,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