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通知5篇

试行通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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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1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5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确保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资金来源。

自201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是指把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监测技术和设备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体系,达到远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终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智能融合。

(二)资金用途。

1.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无线传感网组网技术、传感监测技术、射频设别(rfid)技术、中间件和接口标准化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与物联网相关的无线通信技术与共性支撑技术等;

2.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智能城市示范项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游等)、智能生活示范项目(包括家居、社区、卫生医疗等)、智能“两化”示范项目(包括电网、物流仓储、生产控制、节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环境监测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地下管网监测等);

3.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

4.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物联网产业发展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及其他支出。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三)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为上或本已完成的项目,研发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200万元以上。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2年以上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按进度分两期进行资助。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三、资助标准

(一)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发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二)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三)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对物联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基础性公共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资助,由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四、资助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附电子文稿),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财务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会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由市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分管市长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计划。

(三)拨付。市级企业(单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市)级企业(单位)的市级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单位)。各区、县(市)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及时落实到位。

(四)市级企业(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市)的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出具财政资助审计报告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附件1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2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字体:仿宋4号。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理由。包括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发展现状,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测等。

(二)实施内容。包括项目的主要研究和推广应用示范内容、关键技术及关键工艺,产品原理图、结构图及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及完成期限,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参数,采用的技术标准,已获得和预期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申报及授权情况,已取得和预期可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能力、成本、销售额、利润、税收)等。

(四)项目投资决算(或项目投资预算)。包括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额,下阶段投资预算及资金使用明细等。

(五)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上主要经济指标),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创新资源、主要研发人员简介、项目分工)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试行通知 篇2

(一)公布学校自主招生方案

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自行制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的自主招生方案,方案须根据相关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1、自主招生计划、范围。

2、报名、确定考核名单、综合能力考核、预录取、公示等流程具体安排。

3、招收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具体要求,以及考生提交报名材料的具体要求。

4、考核名单审核、选拔录取的标准及办法。

5、学校宿位安排情况。

6、咨询及投诉处理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自主招生学校将方案上传到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简称“中考服务平台”,下同),省、市属学校的方案由市教育局在中考服务平台备案,区属学校的方案由区教育局、市招考办备案,备案完成后统一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二)考生报名

考生最多可填报2所普通高中学校,在报名时间内登录中考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进行报名。考生的综合表现评价、推荐材料及荣誉证书等报名材料按招生学校要求整合成一份PDF文档在中考服务平台上传提交。

(三)确定考核名单

普通高中学校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按不超过自主招生计划5倍的人数,确定参加本校综合能力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考核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志愿填报

进入考核名单的考生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学校填报确定1所学校参加综合能力考核。

(五)综合能力考核

在全市统一安排时间内组织开展综合能力考核。普通高中学校应结合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对考生个性特长、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考生的最终考核结果。严禁组织考试,鼓励创新考核办法。

(六)预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选拔标准择优确定预录取资格名单并上传至中考服务平台,预录取资格人数不得超过自主招生计划数。预录取资格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招考办。

(七)正式录取

自主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进行。获得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其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须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各校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纳入后续批次进行投档录取。

试行通知 篇3

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19号)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进一步优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

(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录用方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采取集中招录与分散招录相结合,由原来一年集中两次笔试、集中两次招录调整为一年集中一次笔试、集中一次招录和分散多次招录。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用人单位在集中招录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随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如另有笔试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自主组织实施。笔试成绩以用人单位组织的笔试成绩为准。

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由各区、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

(二)取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前置核准备案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自主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分类减省办事程序,提高聘用备案工作效率

1.对上级任命、政策性安置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交流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表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携带上级任命文件、政策性安置通知书、原机关辞职证明材料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证明原件,直接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聘用登记手续,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对经公开招聘的录用人员,聘用单位填写《备案表》,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备案结果。同意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30个工作日内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一)优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两院”院士、国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国家或本市“****”的专家、上海领军人才等高级专家,聘用在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含“双肩挑”人员),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进一步为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拓展空间。

(二)下放部分等级岗位设置和聘用权限

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局级规格的事业单位,7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自主统筹设置;处级规格的事业单位,8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自主统筹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中,除二级岗位和特设岗位外,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自主聘任。事业单位可在规定专业技术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双控”原则,将未使用的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暂时借用到低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严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录纪律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方案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和调整招聘岗位和人员。自行组织考试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

(二)确保公开招聘方案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事业单位在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岗位任职要求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任职无关的限制性、歧视性条件,坚决防止“萝卜招聘”。上级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审核同意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

(三)坚持完善事后备案监管,规范聘用人员备案材料

用人单位在办理公开招聘人员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审核同意后的公开招聘方案;

2.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发布的招聘公告;

3.关于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的情况说明;

4.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发布的拟聘用人员公示名单;

5.《备案表》(一式四份)。

(四)加强不占结构比例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审慎把握不占结构比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不占结构比例人员名单,应在事业单位年度聘用情况备案材料中予以报备。

(五)严格规范统筹的管理岗位设置程序

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规格及职责任务需要,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原则,对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进行统筹安排。自主统筹设置的管理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前需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处理

1.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强化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能,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过程监管。

2.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严肃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加强与舆论媒体的沟通,及时应对和处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舆情。在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群众意见和舆论监督。

3.建立公开招聘诚信档案,逐步建立诚信应聘制度。充分运用市信用平台,限制招录失信被执行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放管服”工作。要加强人事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履职尽责能力;要加大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重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其它

(一)对从外省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不受本市居住证满1年的限制。

(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通知精神,制定本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三)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原《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沪人社专〔20XX〕7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3月16日

试行通知 篇4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担保资本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本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书》;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报告,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规范,依法披露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并积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凭拟受保企业的授权证明和相关文件,在征信系统中依法查询拟受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主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通知 篇5

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最近,我省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各级财政将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

不足2000万元须增资

2010年3月,国家银监会、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日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副处长李巧丽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实施的《办法》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

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审批。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我省近年来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长卢绍基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378家。378家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总额170.5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为4.31亿元,最低的仅200万元,平均4512万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的有58家,3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万元的有72家,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的有4家,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的122家,1亿元及以上的44家。但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也有78家。

而《办法》规定:“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这标志着我省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增加注册资本。

通过审批后

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融资难问题,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浙江担保行业在10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也渐

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担保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范围杂等。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无前置性审批,造成其在数量上盲目发展。

据了解,以往担保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就可到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导致出现了“一多三少”的怪象,即担保公司多、注册资金少、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少、担保总额少。“有些地区很多房产中介、街边小店也有担保资格。”这位负责人说。

这种放任管理的方式,造成担保公司“念经的太多,和尚却没有几个”。很多担保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金融知识教育,造成了担保公司运作不规范,经营风险很高。一些担保公司甚至直接向企业融资,变成了放高利贷公司。李巧丽表示,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有两条硬杠子: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且须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浙江银监局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也已明确规定,自3月31日起,只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能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计划,各担保公司在3月15日前须向所在县(市、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李巧丽还强调,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凡是因未达标而拿不到经营许可证的,将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对于从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构筑“防火墙”

自2010年12月下旬开始,我省着力抓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此举被业界人士称为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洗牌”。

卢绍基认为,融资性担保具有信用放大功能,如果监管不到位,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较以往更加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构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实行属地化监管,由各地对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据了解,3月2日,省中小企业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已下发的《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确保在2011年3月31日前顺利完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为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要求对目前担保公司已设立开办较多,又没有很好运作的县(市、区),对新设立担保公司要根据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情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发展。把工作重心和政策资源集中到规范整顿已开办的担保公司上,鼓励现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担保资源,鼓励做优做大。

“健康的融资担保行业,才能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大规模的整顿,将使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变得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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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篇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日期:2009-4-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3、企业备案资料传递登记表

4、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回执单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列入本办法需要备案管理的减免,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 备案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四)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十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十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十八)过渡性税收优惠;

(十九)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的条件按照附件一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附件一规定的应报送的减免税备案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报送资料一式一份(留存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后要进行案头复核。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第七条规定需要备案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依法自行享受。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并出具加盖税务局机关印章的备案回执。第十一条 减免税备案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备案。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停止执行通知告知纳税人停止执行。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备案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一经查证纳税人有明显虚假减免税备案申请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备案跟踪反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备案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备案减免税的专项检查。县(区)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级税务机关上报上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市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省局上报上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减免税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其中基本情况应包括受理户数,备案户数,未备案户数、停止执行户数、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税额;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二)建立层级监督制度。省市局应当对各县(区)局的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包括是否按本规定要求的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备案工作。

(三)建立备案案卷评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备案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抽查结果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并将情况及时向有关认定部门通报。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函〔2005〕506号)同时废止。

试行通知【篇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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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

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改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8.广州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92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的证明;

(3)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用于打捞装备更新的证明。

9.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一)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表

三、附表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六)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七)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八)

6.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表九);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十)

8.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财税〔2009〕63号第一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2)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3)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9.实施CDM项目企业(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CDM项目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一)

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动漫企业获利及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二)

(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四)。

国税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及下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表十五);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5.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表十六)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表

十七、附表

十八、附表十九)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程序进行统一补充、细化。为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2008采取备案方式的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9起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

七、本通知从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开始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3.农、林、牧、渔业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5.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7.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8.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及核算情况表 9.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0.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11.CDM项目减免情况表 12.动漫企业获利及减免情况表 1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14.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1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1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17.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 18.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 19.购置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

试行通知【篇3】

(一)公布学校自主招生方案

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自行制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的自主招生方案,方案须根据相关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1、自主招生计划、范围。

2、报名、确定考核名单、综合能力考核、预录取、公示等流程具体安排。

3、招收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具体要求,以及考生提交报名材料的具体要求。

4、考核名单审核、选拔录取的标准及办法。

5、学校宿位安排情况。

6、咨询及投诉处理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自主招生学校将方案上传到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简称“中考服务平台”,下同),省、市属学校的方案由市教育局在中考服务平台备案,区属学校的方案由区教育局、市招考办备案,备案完成后统一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二)考生报名

考生最多可填报2所普通高中学校,在报名时间内登录中考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进行报名。考生的综合表现评价、推荐材料及荣誉证书等报名材料按招生学校要求整合成一份PDF文档在中考服务平台上传提交。

(三)确定考核名单

普通高中学校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按不超过自主招生计划5倍的人数,确定参加本校综合能力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考核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志愿填报

进入考核名单的考生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学校填报确定1所学校参加综合能力考核。

(五)综合能力考核

在全市统一安排时间内组织开展综合能力考核。普通高中学校应结合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对考生个性特长、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考生的最终考核结果。严禁组织考试,鼓励创新考核办法。

(六)预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选拔标准择优确定预录取资格名单并上传至中考服务平台,预录取资格人数不得超过自主招生计划数。预录取资格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招考办。

(七)正式录取

自主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进行。获得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其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须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各校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纳入后续批次进行投档录取。

试行通知【篇4】

滕政办发[2011] 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发改办[2010]1691号)和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枣发改办[2011]167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滕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 日

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要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需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

试行通知【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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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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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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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1)个人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4)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14)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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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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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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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一)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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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六)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七)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十二)监督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四)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十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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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和要件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

(1)申请书(附件3—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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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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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要件: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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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6)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15天完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

(1)变更申请书(附件4—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

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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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通知书。

变更高管人员需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人出资人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企业出资人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5)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6)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合同、章程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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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涉及批准证书上所列事项变更的,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各1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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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七、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设立批复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变更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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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篇6】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

试行通知【篇7】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xxxx年高考将于6月7日至6月10日进行。为创造良好的高考交通环境,避免高峰时段交通拥堵,确保考生准时安全到达考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主城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服务高考相关单位以及便民服务窗口岗位除外)原则上实行错峰上班,6月7日至6月10日上午上班时间推迟到9:30,其他时间不变。定陶区和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xxxx年6月6日

面试通知(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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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通知(篇1)

先生 / 小姐:

您应聘本公司 职,经考试及面试合格,恭喜您成为本公司的一员。有关报到事项如下,敬请参照办理。

一、报到日期: 年 月 日 时。

二、报到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SOHO610室河北广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携带材料:

(一)录用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后退还)

(三)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四)职称证(有职称者)、资格证书等

(五)最近三个月正面半身2寸照片两张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的文件

四、依本公司相关规定,新进员工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薪资为 元/月 ,试用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

五、前列事项若有疑问或困难,请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联系电话:0311-xxx5866

祝您在本公司工作愉快!

河北xx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面试通知(篇2)

一般来说企业很少有短信通知未能通过面试的,常理来说是只通知pASS的,算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条例吧,没有收到通知的就会知道自己已被拒绝。

如果你觉得实在有必要通知,不妨讲的礼貌并直接一些,例如:**先生你好,经过我司人事部初步审批,认为你现在暂时不符合我司**岗位的要求,如有机会,期盼下次再与您合作,为不耽误您的宝贵时间,特此通知,冒昧之处请见谅。

希望以上对你有所帮助...

面试通知(篇3)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笔试准考证号:资格复审合格,请于年月日时分,到参加潜江市20xx年度义务教育学校公开招聘面试。备注:1、参加面试的考生应携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 2、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面试考场。 3、面试开考1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招聘主管部门:xxx

xx年x月x日

面试通知(篇4)

尊敬的先生:

非常感谢您对敝公司的关注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您在应聘期间的良好表现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由于我们招聘的岗位名额有限,这次只能割爱。我们已将您的有关资料放入我们放的人才资料库,如果下次再有空缺,我们会优先考虑您!

感谢您对我们所做出决定的`理解。祝您早日找到理想的工作!

xxx

20xx年xx月xx日

面试通知(篇5)

短信邮件通知面试的,一概不要理会。

正规公司都是打电话通知面试的,这既是对面试者的尊重,也是公司对人事工作的重视。

一般比较正式的面试通知都是邮件+电话通知,也有HR会用短信的方式把面试地点和乘车路线发给应聘者。

如果不放心可以查询确认两点:1、这个职位是否确实由自己主动投递的?2、给招聘单位人力部打电话予以确认。

以上两点如果都确认,就可以放心了。

银行通知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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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篇1】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实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即将于9月1号实施,就社会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有的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三是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或委托人开立的内部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结算需要,《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改进?

答:为提高银行服务水平,便利多种所有制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转账结算,《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改进:

一、遵循自愿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同时并存,其服务手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客观上也为有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创造了条件。并且,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可以促使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此条款一方面保护了存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也有效防范了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行业腐败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应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一是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二是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三是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四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对象。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需求,《办法》对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允许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是其基本功能,而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则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个人因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于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组织推广。

四、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问: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何通过该账户推广信用支付工具? 答: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和洗钱犯罪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加强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方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打破了传统的“对公”、“对私”界线,可促进商业银行改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同时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三个功能:一是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二是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支付工具。三是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高收入者如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文艺体育明星、外企白领等,希望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满足其投资和消费需要,体现其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因此,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和使用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办理资金结算,也体现了银行针对个人用户的差别化、高附加值服务,它对存款人的经济、信用条件要求较高,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推广应用支付工具可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且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还可以为银行提供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创造便利的转账条件。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自主决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个人银行卡账户和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借记卡),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对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开立的储蓄账户,可由委托单位一次性统一办理手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推广和扶持。为此,商业银行应做到:首先,要大力宣传、推广个人信用支付工具。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自身独具特色的支付结算服务优势,提供面向个人客户的信用服务体系和资金结算功能,力求做到既要方便客户使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体现信用支付工具的独具特色,促进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全面发展。其次,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环节上,银行也要严格区分普通转账结算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以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为目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审查其信用状况,可通过对其职业、收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分析其信用水平,必要时可要求存款人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强化其信用基础。同时,银行应积极参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为个人信用支付工具的使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及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在手续和费用上都不会增加存款人的负担,甚至还会减少费用支出。存款人新开立或将活期储蓄账户转换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存款人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只需按规定支付少量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仅从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来看,按现行规定,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在办理汇款和使用银行汇票,5000元以下的汇款需按每笔汇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5000元(含)以上的每笔需支付50元手续费;而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通过其办理转账结算,只是与单位一样支付手续费,如一笔汇款只需支付0.50元的手续费,另外再按规定支付电子汇划费,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一般也不会超过10元。同时,单位委托银行向个人办理代扣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和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业务的,由于发起委托收付款业务的是收费单位或付酬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个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问:《办法》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答: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或大量使用现金,既导致其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也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为此,《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方便了其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便利其经营活动,规范其财务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支付的生产营经营资金不能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问:取消对开立一般存款户的限制条件,对存款人和银行有什么好处?

答:按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存放资金于一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方便银企合作的开户银行,以接受更好的支付结算服务,需要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稳定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进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管理资金的多种需要,又能做到放而不乱,为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改进服务水平,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问:《办法》的实施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有哪些影响?

答:鉴于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相关政策和行业状况,没有改变券商的现行做法,不会对其经纪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息差收入问题,二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取现问题,《办法》在制定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办法》在制定时,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2]第3号)的管理要求,并根据专用存款账户的功能和性质,将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纳入《办法》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同时,《办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范畴,故不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除此之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也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在现有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下,只要股民不退出股市,就不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移进入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也不会影响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存量。所以,《办法》的规定对券商主要的利差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第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办法》已允许并鼓励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对象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从而减少股民进出股市时大量提现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中规定,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第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问:为什么《办法》强调银行要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答:当前,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办法》在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同时,也要求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这正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具体体现。

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我国已在《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将严格遵守《公约》中关于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遵循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必须认识到“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主要都是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的。银行账户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门户,是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基础,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前提。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通过规范银行账户制度,加强账户管理,有利于防止利用银行账户逃债、逃贷、逃税和套取现金,有利于打击洗钱行为和防止腐败。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籍此通过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准确反映存款人的支付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出流入,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为防止存款人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问: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哪些措施贯彻实施《办法》?

答:《办法》对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作了重大变革,且政策性、操作性强,为贯彻实施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做了大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办法》按照经济、金融改革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了较大的调整,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供相适应的支付工具和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并采取了不少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有利于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性经济、金融报刊杂志上刊登《办法》,并配发相关评论。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的专访。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也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的意义、作用及各项规定等,有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认识以及自觉遵守《办法》各项规定的意识。

(二)加强培训,熟悉《办法》。由于办法影响面大,政策性强,操作性强,为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实质精神,理解、掌握其中的各项规定,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开、销户程序,做到职责明确,正确办理和使用,人民银行总行在7月底8月初分别对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了培训。随后,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了辖内培训,商业银行总行组织了对其分支机构的培训。

(三)确定实施步骤,保证《办法》执行。《办法》的实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为便于各银行具体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分步实施的步骤、新旧账户的过渡、各类申请书的格式和使用、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与备案、个人银行账户的确认等进行具体的部署。

(四)要求各银行改进服务,办好结算。各银行在开户和结算上为客户进一步改进服务的同时,着重做好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账户开立和其支付工具的推广工作。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便捷、安全和自身独具特色的支付工具,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银行通知【篇2】

尊敬的银行领导:

截止到今天,已然过去了X月。在这段时间,和很多优秀的人成为同事,让我受益匪浅,并且我相信在将来也一定会深深的影响我,我诚挚的感谢大家,非常抱歉,在这个时候提出辞职申请!当有这个想法的时候,我就一直在责问自己,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明白人生的每一次选择无关对错,在某个时段某个地点突然就开始迷茫,以前所坚持的所信仰的所努力的一切是否对未来有意义。我觉得生活不应该这样。虽然在现在这个年纪,有其独有的压力。但我不想就为了这个就把自己束缚在没有自由的空间里。我一直认为头破血流比坐以待毙好的多。人要打破心的枷锁,向往自己心中所追求的世界。于是我在这个时候提出了这样的理由,希望银行给予理解!

现在,经过长时间的深思熟虑,在银行战略转型的关键一年,在所有银行同仁的激情高昂的热情中,还是以这种方式离开了大家,我心生愧疚。千言万语汇集在心头,不知所言。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日期:

银行通知【篇3】

银行维护通知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我们银行的信任和支持。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本银行将对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具体安排如下:

1.维护时间:北京时间2022年8月1日22点至次日凌晨2点,共计4个小时

2.维护内容:系统升级、优化网络设置

3.影响范围:在维护时间内,所有本行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将无法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查询余额、转账、还款、缴费等业务。

本次维护预计将对您的使用造成一定不便,为此我们深表歉意,如有紧急需求,请您提前安排好业务事项。

同时,我们将全力确保维护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和稳定性,为您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稳定的服务。

在此再次感谢您对本银行的关注和信任,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祝您生活愉快,财源滚滚。谢谢!

此致

敬礼

银行营运部

银行通知【篇4】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965号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2004-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5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陕西、广东、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2004〕123号),申请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中国民生银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银行通知【篇5】

银行清明节放假通知从格式上看与其他通知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有标题、抬头、内容、落款构成的,由于清明节有三天假,,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对公业务是按照清明节放假安排走的,也就是三天全都不对外营业,但是个人储蓄业务会因为地区、网点的不同,放假情况也有所不一样,随着ATM机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普及,很多业务都不需要到柜台进行办理,通过ATM机即可完成。

银行清明节放假通知

各部门:

值清明节来临之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将清明节放假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明节放假时间定为4月3日-4月5日放假,无调休,共3天。

二、各部门接通知后,妥善安排好值班工作,并将各部门值班表于20xx年xx月xx日下午18:00以前报公司办公室。

三、各部门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认真落实公司突发事件预案制度,切实做好公司防火、安全、保卫等工作,发现苗头要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值班人员报告。

值班电话:

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