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通知 共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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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篇1】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日期:2009-4-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3、企业备案资料传递登记表
4、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回执单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列入本办法需要备案管理的减免,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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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1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5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确保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资金来源。
自201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是指把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监测技术和设备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体系,达到远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终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智能融合。
(二)资金用途。
1.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无线传感网组网技术、传感监测技术、射频设别(rfid)技术、中间件和接口标准化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与物联网相关的无线通信技术与共性支撑技术等;
2.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智能城市示范项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游等)、智能生活示范项目(包括家居、社区、卫生医疗等)、智能“两化”示范项目(包括电网、物流仓储、生产控制、节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环境监测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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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1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每区1所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区教育局选定)试行自主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申报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0%,具体计划由招生学校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下达。成立教育集团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展自主招生可适当向集团内初中学校倾斜。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本区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不得超过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8%。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在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范围内统筹安排,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试行通知 篇2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文号】陕安监管发〔2010〕163号
【发文时间】2010-9-13
【实施时间】2010-10-1
【正文】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改后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健全各级党政机关值班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值班员
值班员由本局机关在职公务员担任。
(一)局领导实行带班制度。局长任总带班,其他局领导每人带班一周,依次轮流担任。
(二)值班以处室为单位进行(其中人数较少的监察室、机关党委、许可办参与其他处室值班)。按照局“三定”方案规定处室排序,由办公室、综合规划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化品监管处、职业安全处(含监察室)、应急救援办、政
策法规处(含机关党委)、人事处(含许可办)九个单位依次轮流担任, 每个处室负责一周。各处室负责人为值班处长(主任)。
二、值班员职责
(一)负责保持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信息联系。
(二)负责保持与各市(区)政府、各设区市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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