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协议书十五篇

抵债协议书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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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协议书 篇1

房屋抵债协议书电子版,是现代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借贷方式。此协议书通常由借贷双方共同签署,其中借款方将其房产作为抵押品,以获得资金。这一方式可以满足借款方的短期资金需求,同时也为贷款方提供安全保障。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一协议书。

首先,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贷款方式中,有两个主要的角色:借款人和贷款人。借款人要明确自己的债务和还款期限,同时贷款人也应该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这些都应该在协议书中写明,避免双方出现争议。例如,借款人应该明确贷款期限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对贷款人提供的房产进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样地,贷款人也应该清楚抵押房屋的具体位置、价值以及抵押品保持完好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协议书还要详细描述抵押品的相关信息。一般而言,房屋抵押贷款最重要的就是抵押品的价值。因此,协议书必须要描述抵押品的具体位置、价值、面积等细节。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开发商或者中介机构证明,以保证贷款人的权益。同时,在协议书中要写明任何房屋的损坏或者贬值情况都会影响抵押品的价值,进而影响到借款人的借款的得到。

除此之外,协议书还应该明确法律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是通过仲裁,因为仲裁是合法、公平、快速而且相对廉价的选择。在协议书中,应该详细介绍仲裁方案,并由双方签署协议。同时,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那么贷款人应该有权在不违反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抵押品进行处置。协议书应该具有明确的解决争议的方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协议书还应该按照电子版的方式保存记录,以便双方可以随时查看。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同时也方便双方管理和记录相关信息。在电子版中,应该包括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同时还应包括双方签字的扫描副本。

在现代社会中,房屋抵债协议书电子版是一种高效、方便、安全的借贷方式。只要双方能够签署具有清晰条款的协议书,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还款,就能够让这种借贷方式发挥最大的作用。只有避免诸如协议书条款较为模糊、抵押品价值未能明确、债务负担过重等问题的发生,才能让借贷双方都能够获得实际的利益。

抵债协议书 篇2

甲方(原借款人):

乙方(原贷款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因做生意向乙方借款,现资金周转困难,按约定日期无法归还此借款,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方愿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抵还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街(路)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室,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 平方米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转让价格

甲方以该房屋的全部产权,抵还欠乙方的欠款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1、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与该房屋产权相关的手续,

2、甲方保证自己对该抵债房屋拥有处分权,该房屋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纠纷。

3、甲方保证该抵债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4、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力或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取得该抵债房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相关费用,由______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反悔或违反本协议,甲方需清偿__________元欠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并应立即返还所欠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债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乙方在《XXXX合同》履行过程中截止到目前还欠甲方玖万元整工程款未付。因乙方在资金周转上处于困难,想用车辆抵债。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就车辆抵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抵债标的物

1、乙方就所欠甲方玖万元工程款,现用一辆牌号(XXX车辆)(该车落户名是XX)抵债给甲方。乙方保证转让的车辆权属清晰,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抵债的上述车辆。

二、该车作价人民币XX万元整(XX.00元),以上价款含整车及附带物品和保险权益转移。

2、甲方不再给乙方出具《XXXX合同》中工程款的有关税务票据。

三、XXXX年XX月XX日,乙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移交给甲方。

四、本协议在20xx年X月X日前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本协议在20xx年X月X日后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甲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要求甲方在提车之日15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必要时,应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七、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电话:______

乙方(盖章):____电话:_______

20xx年X月XX日

抵债协议书 篇4

原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主要是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车抵债协议书范文二

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因甲方向乙方采购价值为贰拾玖万叁仟伍佰肆拾壹元人民币的货款,现甲方无力偿还乙方的到期债务,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折抵给乙方,以冲抵所欠乙方的全部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均从此完全履行完毕,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自愿就在车抵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ME,车辆识别代号1轿车;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车辆识别代号LGBFIC轿车以贰拾玖万叁仟伍佰肆拾壹元人民币抵给乙方,清偿所欠乙方的全部货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甲方保证车辆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保证车辆无抵押,且交付时能够正常行驶。

三、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在完成车辆交付后,乙方即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

五、如因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当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时,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六、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均承诺完全理解了协议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任何一方提供了协议格式条款的情形。

七、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惠州市惠城区

抵债协议书 篇5

原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主要是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抵债协议书 篇6

债权人:(简称甲方)

债务人:

乙方在《____合同》履行过程中截止到目前还欠甲方玖万元整(__00元整)工程款未付。因乙方在资金周转上处于困难,想用车辆抵债。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就车辆抵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抵债标的物

1、乙方就所欠甲方玖万元工程款,现用一辆牌号(___车辆)(该车落户名是_________ )抵债给甲方。乙方保证转让的车辆权属清楚,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抵债的上述车辆。

二、该车作价人民币__万元整(__.00元),以上价款含整车及附带物品和保险权益转移。

2、甲方不再给乙方出具《____合同》中工程款的有关税务票据。

三、____年__月__日,乙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车证;2、附加费证、保险单)移交给甲方。

四、本协议在__年_月_日前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本协议在__年_月_日后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甲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要求甲方在提车之日15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必要时,应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七、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电话:

乙方(盖章): 电话:

20__年_月__日

抵债协议书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从_________借款_________笔,分别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和_________元,上述借款共计_________元,截止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_________元,上述款项总计_________元。甲方对上述款项金额及其用于_________事实予以确认。

二、甲方自愿以现归属甲方所有的_________所有的全部房屋、机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上述全部款项。抵偿资产范围以_________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为准。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抵贷资产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单,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四、本协议签订之前_________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

六、_________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七、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

八、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

九、乙方之间对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_________委托_________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债协议书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所在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所在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所在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欠付甲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元,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时清偿,现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达成协议如下:

一、抵债财产

丙方提供登记在______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的房屋(该房产尚未取得物权登记,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以抵偿乙方所欠甲方之债务。

二、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_______元,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甲方债权。

三、交付与过户GZ85.COM

因丙方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且该房产处于限制转让的期限内,目前无法办理过户。故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日内,丙方将该房产交付甲方占有、使用;自丙方取得该房产产权证书且限制转让的期限届满之日起___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方必须协助甲方变更。

四、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由___方承担,___方应当及时支付。

五、丙方的`声明和保证

1、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抵债财产,丙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2、在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3、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丙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六、违约责任

若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或者该房产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以及质量上的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还所欠债务,并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___%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各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3、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债协议书 篇9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以房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现双方协商,乙方将备案登记在乙方名下房屋转让给甲方以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及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将其所有的位于    市    区         小区     栋    单元的杂物间(建筑面积:     ,登记备案号为:      ,作价        元)、    栋     单元杂物间(建筑面积:     ,      登记备案号为:      ,作价        元)、    栋     单元杂物间(建筑面积:     ,      登记备案号为:      杂物间的所有权转让至甲方名下,用以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及利息。

第三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占有、使用,并与甲方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 乙方应保证其对抵债的杂物间享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五条  乙方应保证在       日内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并在       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乙方应保证其所抵债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或存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证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要求乙方继续按照原借条约定内容偿还借款及利息。

第八条 双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地:                     住所地:

年   月   日

抵债协议书 篇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以自有车2辆抵欠款________元。甲方以

(1)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

(2)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

抵销上述欠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提车收据,并向甲方开具发票____________元。

二.甲方对该车辆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该车自交付乙方之日起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无关;交付前该车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该车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事宜,其中过户费用由承担,该车自交车之日起,除双方特别约定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放弃乙方与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的所有债务,甲、乙双方须以本协议作为双方与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的账务处理依据。

五.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七.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债协议书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该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及相关法律诉争事实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所欠乙方隔膜款(共计______万元)债务:

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在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______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反悔均双倍赔偿无过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抵债协议书 篇12

甲方:信用社(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明确是一般担保人或连带担保人,若不特别指明的,视作连带担保人)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共欠甲方贷款本金______万元,利息______万元。

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鉴于乙方无法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乙方/丙方自愿将其名下或有权处分的等财产,用于抵偿乙方所拖欠甲方的借款债务(抵债财产详见抵债物清单)。

第二条甲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取得抵债物的处分权,随即停止计算乙方所拖欠甲方的相应的贷款利息。乙方/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甲方,并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妥有关抵债物登记及产权过户手续,逾期未能办妥,则甲方有权从停息日起恢复计收相应贷款利息。

第三条因抵债物过户或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丙方承担,乙方/丙方应当及时支付。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丙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第四条乙方/丙方对提供的抵债物必须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并在将抵债物交付甲方之前,向甲方充分说明抵债物的质量、性能状况及缺陷,交清有关技术手册、合格证书、验收报告等资料。乙方/丙方必须保证抵债物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规费。如由于乙方隐瞒抵债物情况,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方/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与此同时甲方将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立即恢复原来贷款状态。

第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由,双方应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除赔偿对方相应损失外,应向对方支付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约定:第八条本协议书经双方/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签定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抵偿物清单。

甲方: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债协议书 篇1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借给甲方资金,甲方用 作为借款抵押物一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借给甲方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乙方负责将借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以 为借款抵押物。注:抵押物位置: 。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到期不能还清乙方借款,则甲方抵押物归乙方所有。注:借款时间到期逢法定节假日,甲方还款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以节后第二个工作日为最终还款期限。

二、保证条件

1、甲方保证抵押物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回迁或出售。

2、甲方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被查封、再抵押,并致使乙方权利无法实现。

三、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佣金,逾期支付佣金,甲方承担 ﹪违约金。注:支付佣金到期时间逢法定

节假日,可顺延到节后第二个工作日。

四、甲方如无法偿还乙方借款时,须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物转户手续,包括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开具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及其他各项工作。

(2)甲方需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3)、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

(4)、乙方可委托第三方销售抵押物,甲方须配合。

五、借款期限未到,甲方按时支付佣金,乙方不能提前收回借款,但甲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六、违约责任

如抵押物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30%的违约金,提供其他房屋抵押或赔偿一切损失。

七、借款期限到期,甲方还清乙方借款,本协议法律效力自动解除,本协议废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抵债协议书 篇14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货款________万元整(¥)。

第二条甲方同意前述款项在丙方供应__________给甲方的货款中作相应扣减。

第三条鉴于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形成的债权债务转让关系,乙方应向丙方支付________万元整(¥)。

第四条乙丙双方协商,由乙方将其开发的__________花园两套房产抵偿上述欠款给丙方,两套房产的具体情况:

①房号:_______________花园栋号,建筑面积,预售证号:_______________作价抵偿;

②房号:_______________花园栋号,建筑面积,预售证号:_______________作价抵偿。

第五条乙方应配合丙方在20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签和预售登记备案手续,丙方可以指定乙方将该房产办理至丙方或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以丙方的书面指定为准,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六条签订本协议后,如乙方存在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①乙方未能在20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理上述房产的网签和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至丙方或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名下;

②20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上述房产被法院查封或乙方将房产出售、出租、抵押给第三人;

③其他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

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或两套房产中的一套出现以上情况,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债权转让条款仍有效)并要求乙方立即向丙方支付欠款________元整(¥),同时乙方应当向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万元整(¥)。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各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_

订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订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抵债协议书 篇1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各类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威载体。其中,公报案例刊发选自于全国各级法院的判决,公报裁判文书选登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本公号将两者统称为公报案例。

公报案例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强制适用的地位,但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裁判尺度,能够对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供重要参考并产生重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规定,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对于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本公号精选部分公报案例进行推荐。裁判摘要系公报内容,保留原貌。为方便快速阅读,我们对裁判文书中的案件事实、裁判理由进行了整理,请予以注意。“观察视点”部分是我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延伸介绍,帮助读者深入、准确理解公报案例的精髓。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 以物抵债

裁判摘要

1、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2、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3、在新债清偿,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4、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案件相关事实

1、2005年6月28日,兴华公司与通州建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兴华公司将呼和浩特市供水大厦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通州建总。2005年7月1日,兴华公司制作《招标文件》,对供水大厦土建工程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通州建总投标并中标。2005年7月2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呼和浩特市供水大厦;工程内容:土建与安装工程总承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及专业设备安装除外);二、工程承包范围:呼和浩特市供水大厦工程图纸的全部工程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5年7月18日,竣工日期2006年11月20日;五、合同价款:暂定价50400000元,中标费率24.56%。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本工程结算以施工图加工程签证为依据,套用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和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12册),取费执行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及配套的相关文件。结算时土建、安装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取费类别取费,措施项目费、各项规费按规定计取。

2、合同签订后,通州建总进场施工完毕,涉案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兴华公司于2010年底投入使用。

3、2012年1月13日,兴华公司(甲方)与通州建总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二工程处(乙方)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就乙方承揽施工甲方的供水财富大厦工程,将协商用该楼盘A座9层房屋抵顶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抵顶房屋位置: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以南/丰州路以西路口转角处,财富大厦A座9层。……双方抵顶房屋协议价为7500元/平方米,计1095万元。二、乙方用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拥有的产权房,坐落在呼和浩特市东洪桥蒙荣中心嘉园2号楼2单元的3套住宅进行置换,……总价合计1527450元,……乙方扣除置换住宅楼价1527450元,抵顶工程款计9422550元,结算时互相补办手续并签订正式合同等。……”

4、兴华公司认可财富大厦A座9层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及任何转移登记。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兴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通州建总工程款26004559.35元及其利息(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通州建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兴华公司涉案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三、驳回通州建总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兴华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兴华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4559.35元及其利息(其中25173837.35元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830722元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相关裁判理由

一、关于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抵顶工程款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中的问题

首先,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本案中,兴华公司与通州建总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二工程处2012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书有效。

其次,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但并未约定因此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债务,故该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

再次,所谓清偿,是指依照债之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其本意在于按约履行。若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旧债务并未消灭。也就是说,在新债清偿,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据此,本案中,仅凭当事人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该协议书约定的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抵顶工程款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从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债务,是否应计为已付工程款并在欠付工程款金额中予以相应扣除,还应根据该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定。对此,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于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效力。而本案中,《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签订后,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登记在通州建总名下,故通州建总未取得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兴华公司已经于2010年底将涉案房屋投入使用,故通州建总在事实上已交付了包括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在内的房屋。兴华公司并无充分证据推翻这一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目前在通州建总的实际控制或使用中,故亦不能认定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实际交付给了通州建总。可见,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既未交付通州建总实际占有使用,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于通州建总名下,兴华公司并未履行《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故通州建总对于该协议书约定的拟以房抵顶的相应工程款债权并未消灭。

最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履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履行纠纷时所应秉承的基本理念。据此,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应依约按时足额清偿债务。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人应通过主张新债务抑或旧债务履行以实现债权,亦应以此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0年底已交付,兴华公司即应依约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兴华公司却未能依约履行该义务。相反,就其所欠的部分工程款,兴华公司试图通过以部分房屋抵顶的方式加以履行,遂经与通州建总协商后签订了《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对此,兴华公司亦应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但在《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签订后,兴华公司就曾欲变更协议约定的抵债房屋的位置,在未得到通州建总同意的情况下,兴华公司既未及时主动向通州建总交付约定的抵债房屋,也未恢复对旧债务的履行即向通州建总支付相应的工程欠款。通州建总提起本案诉讼向兴华公司主张工程款债权后,双方仍就如何履行《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以抵顶相应工程款进行过协商,但亦未达成一致。而从涉案《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约定看,通州建总签订该协议,意为接受兴华公司交付的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该房屋,从而实现其相应的工程款债权。虽然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但自协议签订之日至今已四年多,兴华公司的工程款债务早已届清偿期,兴华公司却仍未向通州建总交付该协议书所约定的房屋,亦无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综上所述,兴华公司并未履行《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通州建总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通州建总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兴华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欠款,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本案实际,应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是否将弱电安装工程人工费525722元作为应付工程款进行了重复计算的问题(略)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甲供材料价值是否正确的问题(略)

四、关于欠付工程款应自何时起计付利息的问题(略)

【RE观察视点】

一、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与效力问题产生的缘由

以物抵债,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以抵债物清偿债权的债务清偿方式。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是近年来司法实务界讨论比较多的问题,究其原因如下:

第一,以物抵债协议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合同法》缺少对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债务更新等债务清偿制度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模糊认识。

第二,传统理论将以物抵债协议等同于代物清偿,认为属于实践合同,对司法认知有较大影响。

第三,以物抵债的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债务已到期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债的清偿范畴,债务未到期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债的担保范畴。债务已到期的以物抵债协议,其协议内容不同决定了性质效力不同。债务未到期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其抵债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又区分为让与担保还是新债担保。

第四,以物抵债协议存在恶意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易形成虚假诉讼。司法实践在确立以物抵债协议效力时通常会考虑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存在多重价值考量。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刊登的本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四次法官会议意见(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0辑)刊发的案件解析,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归纳形成如下裁判观点。

1、需严格区分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与届满后签订的物抵债协议

根据以物抵债协议设立的时间节点不同,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

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是指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抵债物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由于在债务总额未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实质上构成流押,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应区分具体情况处理: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应认定为新债担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已受领抵债物的,应认定为让与担保性质,参照《物权法》有关抵押、质押的规定处理,应履行清算义务或允许回赎。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是指债务履行其期届满后,当事人对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安排。根据抵债协议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代物清偿或折价清偿。此时债务的总额已经确定,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流押或利益明显失衡的问题。需要区分的具体情况是: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债权人仅享有履约的请求权,不能要求确认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此时并不享有物上的排他性权利;债权人已受领抵债物的,可以认定债权人享有物的所有权。

2、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需区分新债务与旧债务的关系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的方式完全替代原来的债权实现方式,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时,成立新债,原债归于消灭,当事人只能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债权。此为债的更新;二是,当事人之间虽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成立新的债务,但并无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新债系对旧债的一种清偿方式。此种情况下,一般认为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只有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此为新债清偿。

简言之,债的更新,是设定新债务取代旧债务。新债清偿,是立新债务,新旧债务共存,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消灭。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究竟属于债的更新还是新债清偿,需遵循以下规则判断:第一,意思自治。主要看当事人在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协议的性质。第二,当事人未作出明确约定时,根据案件证据和合同解释方法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协议性质作出判断;第三,证据不充分时,合同解释应朝着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向,尽可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是否有新旧债务的选择权

从平衡利益和效益原则考虑,新债务与旧债务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关系。债权人应先行使新债务的请求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新债务或明确不履行新债务,则可要求其履行旧债务。

债务人可否在新债清偿合同签订后随时反悔而选择履行旧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伟法官的观点认为,可以允许债务人作出选择。对此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值得进一步讨论。

4、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一般而言,以物抵债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5、以物抵债协议损害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的救济

有证据证明以物抵债协议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要求确认以物抵债协议无效,或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关联案例

1、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可主张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但不能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就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308号裁定书,认为:从《还款协议》约定来看,双方以案涉房产偿还债务的约定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如果华城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清偿债务,则转让房产与汕头潮阳公司的意思表示即应产生效果。该意思表示应该拘束双方。同时,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如果债务人尚未履行,债权人当然有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该协议能够成为汕头潮阳公司请求继续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的依据,但不能成为其已经享有所有权的依据。

2、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其成立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南华、常德堂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28号)中,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从抵债的目的来看,以物抵债具有实践性。若仅有合意,未转移物权,则债务未消灭,抵债的目的未达成,债务人仍可另行选择偿债方式,即‘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产生强制履行的效力”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反推之,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进一步确认,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

3、以物抵债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葫芦岛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宝刚、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诉、申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620号)中,认为:恒远公司拟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属继受取得。在办理房屋登记之前,继受取得的法定公示要件尚未达成,因而涉案42户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恒远公司依据其与中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仅享有未来据实抵债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不能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不动产能源法律观察

主创人简介

秦永慧,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取得硕士学位。现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具有20多年法律职业经历。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职,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挂职交流。代表亿城股份收购三一集团在美国开发的RALLS风电项目。承办的不动产、能源类争议解决项目金额超过100亿元。为中国人寿、中国交通、中国中铁、中煤集团、太钢集团、龙建股份等提供法律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辽宁高院、云南高院、山东高院、宁夏高院、江苏高院、北京仲裁委等机构代表客户出庭,取得良好效果。

曾作为法律专家参加住建部、环保部、雄安新区的法律、政策制定论证及项目评审,现为自然资源部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领衔的律师团队专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产资源与能源、公司与合同、特殊机遇资产的保全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