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观后感经典八篇

法庭观后感经典八篇。

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想法自然不一样。对于阅读或观看过的作品,用自己的话语把它写出来,我们称之为心得体会。每当观看或者阅读后,老师一般都要求我们写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在写自己的心得体会时要注意些什么呢?经过小编精心整理,推出法庭观后感经典八篇,相信你能从本文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法庭观后感 篇1

3、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确凿,我不反对适用普通程序的简易审判,但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当犯罪现场被抓获时,我们可以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吗?亦或这只是名字,因为我们意识里早就把他看成了没有嫌疑的罪犯了,所以面对这种被当场抓住的罪犯,我们的内心是否还能够保持公正,如果不能,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呢?

所以这又是一个名字的问题。

一句话,我在第一个例子中看到的是更多的文字和形式问题。

对于第二个案例,则有更多实质上的问题。

首先,我有一些司法难题。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及**2的案件。可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本案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如何能由雨湖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是提审的话我还可以理解,但是法院并没有说明。

第二个是本案的关键,即应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

事实上,区分这两项指控并不难。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产,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物。这两起犯罪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关键是获取非法财物的方法不同,一是秘密盗窃,二是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行骗。

要区分窃取和骗取,可以从受害人角度来考虑,对于财务被窃取,受害人是出于一种不知不觉的状态,并以为自己的财物完好地保存在原处,对于被骗取,受害人知道自己处理了财物,知道自己把财物交给了别人,当然这种知道和处理是基于一种被误导所产生的。因此就本案例来看,犯罪嫌疑人先虚构一个捡钱包的事件让受害人把钱拿出来让他们检查,然后再把钱拿走,所以关键在于嫌疑人把钱拿走,而不在于受害人把钱交其检查,再者把钱拿出来检查并不是一种对自己财物的处理,而且受害人也没有处理自己财物的意图,受害人之所以把钱交给他们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在那种情况下证明自己的清白,所以受害人虽被虚构事实所骗,但是他们的财物并不是被骗取,而是被窃取。而且它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我自己的眼睛下被偷的,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应该被定义为盗窃。

第三种感觉是法庭上根本没有证人。没有证人的法庭是不完整的法庭审判。虽然法院是控辩双方和法官的中间判决之间的博弈,但法官为什么要相信控辩双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博弈呢?一是依靠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二是证明案件事实。当法官面对着遥远的证人传来的证言,他是不能像当庭对质那样确认自己的认识的,所以首先要从制度上确保证人能够出庭,如果制度上还不能保证,就要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来保证证人出庭。

物证是死的,证人才是鲜活的,而鲜活的才是真实的。

第四个感慨就是在这两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再犯,第一个案件还构成累犯,这让我进一步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功能产生了怀疑,以追诉犯罪为目的的司法体系只能是跑在犯罪的后面,而追诉了之后又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监狱体系也无法把犯罪消失,监狱限制了罪犯的犯罪能力,但是对于他的主观的改造毫无益处,这种以恶制恶,以暴制暴只是暂时的权宜之计,很多事情并不是因为它太正常了我们不去怀疑,而是因为我们不去怀疑它才看起来是正确的,监狱即是,我们以为把罪犯陷入铁窗之中就会一劳永逸,再让时间来消磨罪犯的恶性,其实时间可以抹去很多,但是时间也可以把伤痕刻得很深刻,所以监狱改革是司法体系改革的一个核心,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源,但是我们现在却很少关注监狱的改革,就行是法院的后院**了,在前面的厅堂中的法学家闻到了焦味,以为是厅堂起来隐患,就建议对厅堂进行排查,看问题出在那里,但殊不知火在后院而且即将危及到整个建构。

当然还有很多感触就不在这列举了,有一句话说:“有些事看见了才会相信,而有些事相信了才会看见”我想把它改动一下来描述我整体对这次模拟法庭的审判的感受——有些事看见了它才会怀疑,而有些事,怀疑了才会看见。

法庭观后感 篇2

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今天一时兴起,看自己大学时写的作业**,《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看到《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觉得这就是自己应该要坚持的理想。故粘贴上来,与法律人共勉交流。

国徽就是老冯的神——《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马背上的法庭》是一部未加装饰的纪录片,没有豪言壮语,没有悬疑的拍摄技巧,主角们甚至没有具体的名字,只有简单的代号:老冯,一个基层老法官;杨阿姨,一个即将被清退的书记员;阿洛,一个刚到基层工作的年轻法官;一匹驮上国徽、帐蓬及文书的老马,就是这个法庭的全部。让我在影片中感受最深的是老冯对国徽的献身精神。

如果有人对国徽有特殊的感情,甚至把它视为人生最高的信仰,那一定是一个法官!国徽是国家和权力的象征,挂在法庭上的国徽是国家庄严法律的象征。当冯被摩梭的姑姑热情地邀请进来时,他嘴里念着国徽。

当马被偷走,老冯第一个惦记着的还是国徽,大清早在鸡肠子寨里回荡的声音依然是:”谁偷了我们的马,马上有国徽,偷国徽是犯法”。当他发现国徽正躺在草海中时,老冯不顾危险,冲进沼泽把国徽拿回来。这难道不是法官在艰苦条件下对自己职业和法律的忠诚吗?

当被问到国徽“是金的、银的还是铜的、铁的?”,老冯严肃地说:“它就和你们心中的佛一样重要”,有着朴素信仰的村民立即拆卸家家户户的门板,铺到草海**,拿回国徽,欢呼着:

“国徽请到了”并挂在火塘**,彻夜打歌欢庆,每个摩梭人都走到国徽下敬拜。这就是主旋律,是聪明地弘扬法律信仰,不强制,不做作,不让人腻味。冯先生的形象代表了中国数千万辛勤工作的法官。

于是我意识到:国徽是风神,法律是法官至高无上的信仰!“信仰”在《辞海》中被解释为:

“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摩梭族对神的信仰也许是虚渺的,但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却是实在具体的。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第一,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仰为前提,在其支配下以法律规则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第二,主体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行为的支配。在我看来,法律信仰是法官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以及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群众期待的法官是专门判断是非、维护社会公正的特殊群体。

对于一个真正的法官来说,这始终是一种动力和责任。正如老师在司**理课反复强调——法官应当是“人中完人”。因此,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是法官执业的最低要求。

“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伯尔曼一语地破地告诫法官,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柱,是法官保持良好品行的思想基础,是法官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能看到老冯式的人民评委。

湖南桑植县的法官向恩林,10年来背着9.5公斤的国徽行走在乡间,和同事们走遍200多个村庄山寨,在桑植绵延不绝的群山中建立“流动法庭”,观后感《《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分享好文章。尽管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他从不动摇。他对法律信仰的解释如下:

把“流动法庭”办好,真正为乡亲百姓服务。现任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独立办案15年来,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300余件属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她在工作中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司法水平得到了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她对法律信仰的解释是:国徽在身上,袍在身上,天平在心上,辩论在法上,分析在理上,胜败读是服务的。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在制约,它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信仰,深深扎根于法官的内心,树立起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一个法官有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有了法律信仰,如果法官不信仰法律,且不说法官****、枉法裁判,个别法官不注重公众形象的现象,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法官法律信仰的缺失: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某次**时,一名女法官穿着红色带毛领的羽绒服在庭审中打手机,书记员也身着便装一边抽烟一边听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的一份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的民事一庭庭长洪猛单因为律师没有顺从其的意愿,竟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暴晒40分钟。

正是因为他们不把审判当作一回事,不相信法律,才可能出现这些现象。对法官来说,这不仅是谋生的手段,更是奉献的事业。古人言: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应当做到:

一、保障司法公正。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神,应当敢于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纠正社会不公,帮助消除法律缺陷。

二、提高司法效率。迟来的司法是不公正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审判期限,减少拖延,节约每一个工作环节的时间。

三、保持清正廉洁。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法官不需要钱吗?可法律信仰监督他必须不为私欲所动,敬法慎独,胸怀法度,善守其本。

四、遵守司法礼仪。这就要求法官言行谨慎,不得有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语言文明、规范、准确;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粗暴对待群众。

五、加强自身修养。实现自我反省、自我警示、自我激励,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商业素养和道德素养。

六、约束业外活动。“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公众对法官角色的定位,要求他时刻保持着“完人”的形象以维**律的尊严。这就要求法官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必须言行克制,尊重人格,珍视名誉,不做违背身份的事情。

也许现实的法律体系和执法环境还有很多缺陷,也许我们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之时现实对法官有许多不公正之处,也许对法律的价值追求距离我们的理想还很遥远,但是,作为选择了法官这一神圣职业的法律人,我们应该用法律精神主宰自己的灵魂,应该把法治的内核书写进自己生命的每个细胞,应该把法律作为自己终生为之奋斗的信仰。我相信,选择有信仰的生活,就是选择幸福的生活;选择对法律的信仰,就是选择积极的社会精神。想起在中院实习时,庭长对我说:

刑事法庭的工作太繁重了。它一直面临着社会的黑暗面。我经常想起这些案子,睡不着觉。你一个女孩子,虽然是实***胆子最大的,但以后还是不要做刑事工作的好。

法庭观后感 篇3

2015年12月30日上午,我们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虽然本人不是参加出庭的人员,稍许有些遗憾,但对于这场由本班同学精心准备饰演的庭审还是充满积极性的!法官、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警等都与法院的正式人员一样。

这一次,我知道他们付出了很多,牺牲了很多业余时间,看到他们的忙碌回来,我很敬畏。

演出时间到了,学生们走进模拟法庭,就像真正走进法庭一样,每个学生的表情都非常严肃、庄重、投入。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到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参加演出的学生没有一个犯过错误。现场气氛紧张激烈,案情陈述相互衔接,双方的辩护都是基于论据,我的预期也起起落落,从低谷到巅峰。

那样的氛围、那样的场面、那样的气势叫人觉着肃然起敬。那刻的我犹如身临其境于一场庭审中。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都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他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灵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二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通过这个模拟,我也认为枯燥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就像别人说的:

“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要把课本知识和实践机会结合起来,做到易学易懂,事半功倍,自然对法学专业有浓厚的兴趣。

通过举办这次模拟法庭,让同学在学习中认真审视自己,让自己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同学们通过实际表演增强了同学们的实践能力,激发了同学们的参与意识和表现欲望,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以及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法庭观后感 篇4

法学111班112221赵佳星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我们当前所要掌握的就不应仅仅限于理论方面的知识,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实践。这个学期,我们终于开始了“模拟法庭”这门课程的学习。都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模拟法庭”这一“实践”能够检验我们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对我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对我们更进一步的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都有着有巨大的促进和帮助。通过大二时对高年级模拟法庭的学习观摩和本学期的亲自实践,我感觉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对法学知识的领悟方面都确实是收获颇丰。

一、观摩模拟法庭的感受

自大二以来,我已经观摩了二十次左右的模拟法庭。在整个观摩学习过程中,我感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其开始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首先,虽然我们在专业感受教育的课程中曾经观摩过一次真正的法院庭审,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对庭审的流程可以说是没有丝毫了解,通过几场观摩学习下来,我们基本了解到一般的庭审流程主要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宣判等环节,也明白了各个角色的职责、权限,感受到了庭审的宗旨与原则。其次,在最开始的观摩中,由于对其的不了解,我们只能从学长学姐的纠错、提问和老师的点评中了解到这个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哪些程序或实体上的问题。但是,随着看的庭审的不断地增加,我也能够逐渐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能形成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比如,在大二时观摩的庭审中出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同学们可能受到了之前参加的辩论赛的影响,控辩双方经常出现撇开法官开始自由辩论的情形。我国是适用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所以在庭审中一切都要庭法官的指挥。其他的还有一些小的问题,比如陪审员穿了法袍、书记员最后没有让当事人、辩护人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庭上没有交换证据导致庭上频繁交换证据、开庭时要求全体起立等等。最后,在整个观摩学习过程中,我能很明显的感觉到越到后来的模拟法庭,他们出现的问题越少,程序也越来越规范。我觉得这些都是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吸收之前出现问题的组的教训的结果,也正是因为我们在大二过程中的学习,在本次我们组的展示中才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的问题。我认为整个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成长的过程。

二、参加模拟法庭的感受

在这一学期里,我们真正接触到了模拟法庭的模拟工作,我们不再只是庭下的观众,我们真正成了模拟法庭的表演者。在这次的模拟法庭准备工作中,我们小组中的每一位成员从选案例,分配角色、任务,到进行讨论、演练,表演都付出了自己的努力,我们也真正的从中学到了很多的东西。首先,在这次的模拟中,我担任着审判员的工作,要与审判长一起讨论案情,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撰写判决书。在这一项工作中,给我感触最深的一点就是作为法官,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用法律来说话。脱离了法条,凭空的按自己的推测、想象去发表自己的观点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在一开始的讨论中就陷入了这个误区,就像是我们单看“被告人在20xx年入室盗窃偷得200元不构成盗窃罪”这一点,在大多数非法律人士看来这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但是根据当时的法律综合来看,这确实不能构成盗窃罪。后来经过咨询老师和查阅相关的法条我们最终得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定罪量刑的判决。在这过程中,我们还学会了关于撰写判决书的格式、方法,这无论对我们以后的司法考试还是在以后可能的工作中都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其次,在实体方面,我们通过本次的模拟,确实对于“盗窃罪”这一罪名的相关构成要件等要素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入室盗窃”,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入室盗窃”已然成为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其中也不存在数额的构成要件规定。再次,在这次的模拟法庭准备过程中,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分配了各自的角色,也相应的去准备各自的任务,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通过不断的讨论,互相的提醒与帮助,也能体会学习到作为别的角色的工作任务,最终能够全面的锻炼到自己的能力。最后,我们这个案例是来自于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在法院的真实审判中,法院最终是判决了被告人皮特比尔三年有期徒刑,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认为其20xx年在南京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些重的。另外,当时《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出台,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人仅仅是有入室盗窃的行为,没有达到数额标准是不构成盗窃罪的。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考量的。

三、模拟法庭中的学习体会总结

整个模拟法庭的学习过程下来,我通过同学们对他们的.提问和纠错、老师的点评,最终也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领悟。首先,我国的法庭庭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对量刑论述的不是很充分。这就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倾向于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至于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达到上述目的似乎并不重要,只要结果公正了,程序公正与否无需考量。但是我们知道只有程序是公正的,才能达到约束国家公权力,真正查明真相,保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在模拟法庭的观摩过程中总体感觉就是,控辩双方都注重对于案件事实真相和定罪的辩论,对于量刑的多少论证的则不足。我认为开办这课程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我们引起对程序的重视,所以通过这门课我们一定要增长一些程序方面的知识。其次,我们都知道以前在法官进入法庭之前,全体人员包括控辩方都是需要起立的。但是通过老师的指点,我们知道这一要求经过最高检的提议已经被废除了。因为检察院和法院都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属于同级,没有必要为法官起立。这一点属于我国的司法人员针对庭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建议促进其合理化。从这一点看,我认为我国法治的进步就是要依靠我国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贡献自己的一份力促进其改进的过程。再次,学到了很多关于庭审中的证据方面的知识。第一,在庭审中一个完整的证据目录包括着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目的和形式。一般在现实的庭审活动中,在正式开庭前法官都会组织控辩双方或是原被告交换各自的证据,所以在正式开庭时双方可直接进行举证质证,没有必要让法警再一一提交证据。第二,根据老师的经验来看,“书证”一般都是能够发现问题的,都是需要质证的。第三,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主要的证据,我们不能因为在庭上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就被将其列入证据目录内作为一项证据出示。最后,在实体知识和法庭辩论方面学到了一些新知识。第一,在我以前看来,要想区分“主从犯”,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必须至少存在两个被告人。但是事实上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一个人犯罪也可以认定为“从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是犯罪是由他人指使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从犯。第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最好是能总结出焦点问题,这其中在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还有一些不同。在刑事审判中,一般是在法庭辩论前法官总结出焦点,然后控辩双方围绕此焦点进行辩论;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则是在法庭调查前就总结出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第三,作为辩护人,永远需要关注的就是“事实”,法庭辩论的前提就是事实还不清楚。辩论的顺序依次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属于什么罪,定罪之后看是否存在从轻情节。

总之,通过参加这次的模拟法庭课程,真的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增长了许多见识,也为自己以后的学习、工作都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法庭观后感 篇5

法庭庭审观后感(民庭)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了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掌握,我观看了民事诉讼法庭。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因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模拟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四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书记员在本院应当检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在场情况,邀请他们到庭,宣读审判纪律。

全体人民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到庭。坐下后,他们将被告人告上法庭,审判长宣布**。**前书记员还简要介绍了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了解整个案情。书记员宣读庭审程序后,法官和法官先后进入法庭,了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场,并宣布法庭纪律。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法庭给予公正、公正的处罚。被告人对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表现出良好的反对态度。接下来,公诉人出庭作证。证据不真实,也不具有相关性。被告和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逐一举证后,被告没有新的证据可以提交法院。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的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一阶段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观察能力。作为一名律师,他应该在知道如何辩驳之前先听听。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为自己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次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辩论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这是**审判的最后阶段。合议庭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是合证据,依照法律、政策,区分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公布判决结果,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阶段。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庭审中,法官和律师给我印象最深。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使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权得到与他人同等的法律待遇,真正做到同僚同罚、同判、同罪,从而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规律已经表明:一个国家在管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作为国家的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倡导法律必须也必将成为一种国家或公民的精神和信仰;没有这种信仰,法治只能纸上谈兵。所谓尊重法律,就是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有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的信念,有负全责、崇尚、相信、尊重法律的精神。

因此,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优秀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业适必备的素质。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对于律师来说,需要更多的知识来补充,职业也需要达到一定的高度,所以我必须走的路才刚刚开始。另外,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辩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具备良好的辩护才能,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和想法传达给法官,让法官了解自己的想法,从而为自己的一方赢得更多的证据。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也应该培养自己获取证据、分析证据和使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律师应当从各各方面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利用证据,尽量避免和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积极作用,从而推动案件审判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我的梦想一直是加入这个专业团体,但此时我不得不说,我茫然不知所措,这可能是我必须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生涯的必修课。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还要打的漂亮漂亮!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这是一场集情感、理性、法律于一体的庭审,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从这次的庭审中,我也了解到了自己和专业法人之间的差距,这甚至激发了我刻苦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专业法人的目标努力。努力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确保社会的法律知序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使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法庭观后感 篇6

从模拟法庭的现场气氛来看,整个模拟法庭是在一个安静祥和的环境中进行的。我个人觉得,在一个真正的法庭上,双方的矛盾肯定会因为自己的矛盾而争吵,而法官正是及时维护秩序的。在模拟法庭上,双方除了表达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外,没有更多的语气和表达,也无法感受到矛盾的气氛,这让人感到厌烦。法庭也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地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会积极参与到法庭审理中,也会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双方应该就问题展开较多的争论,而在模拟法庭的辩论阶段却非常短暂。

三, 诉讼人员的表现

在此次模拟法庭参与的诉讼人员,每个人的表现都十分投入,表现敬业。可能是模拟法庭的原因,一些扮演诉讼人员的同学显得比较拘谨,而旁听的同学则显得很放松没有我意想中的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法庭气氛。一言以蔽之,鄢斌先生很好,模拟法庭的课程开得很好,学生们也做得很好!

法庭观后感 篇7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我们目前需要掌握的不应局限于理论知识,而应更加注重实践。这个学期,我们终于开始了“模拟法庭”这门课程的学习。都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模拟法庭”这一“实践”能够检验我们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对我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对我们更进一步的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都有着有巨大的促进和帮助。

通过大二时对高年级模拟法庭的学习观摩和本学期的亲自实践,我感觉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对法学知识的领悟方面都确实是收获颇丰。

一.观摩模拟法庭的感受

自大二以来,我已经观摩了二十次左右的模拟法庭。在整个观察和学习的过程中,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它形成初步的感性认识。首先,虽然我们在专业感受教育的课程中曾经观摩过一次真正的法院庭审,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对庭审的流程可以说是没有丝毫了解,通过几场观摩学习下来,我们基本了解到一般的庭审流程主要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宣判等环节,也明白了各个角色的职责、权限,感受到了庭审的宗旨与原则。

其次,在最开始的观摩中,由于对其的不了解,我们只能从学长学姐的纠错、提问和老师的点评中了解到这个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哪些程序或实体上的问题。但是,随着看的庭审的不断地增加,我也能够逐渐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能形成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比如,在大二时观摩的庭审中出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同学们可能受到了之前参加的辩论赛的影响,控辩双方经常出现撇开法官开始自由辩论的情形。

我国是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主动权,因此在审判中,一切都应服从法官的指挥。还有一些小问题,比如陪审员穿长袍,书记员最后不让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记录上签字,法庭上缺乏证据交换,导致法庭上证据交换频繁,要求所有人都站起来等等。最后,在整个观察和学习的过程中,我可以清楚地感觉到,越是后来的模拟法庭,他们的问题就越少,程序也越规范。

我认为这些是不断学习和吸收以前有问题的小组的教训的结果。正是因为我们大二的学习,在这个小组的陈述中,我们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现一些明显的问题。我认为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成长的过程。

二.参加模拟法庭的感受

这学期,我们真正接触到了模拟法庭的模拟工作。我们不仅是球场的观众,也是模拟球场的表演者。在模拟法庭的筹备工作中,我们小组的每一位成员都从选案、角色分配、任务分配、讨论、练习、表演等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从中我们学到了很多。首先,在这次的模拟中,我担任着审判员的工作,要与审判长一起讨论案情,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撰写判决书。

在这项工作中,我觉得最深的一点是,作为法官,我们应该随时用法律说话。脱离了法条,凭空的按自己的推测、想象去发表自己的观点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在一开始的讨论中就陷入了这个误区,就像是我们单看“被告人在2004年入室盗窃偷得200元不构成盗窃罪”这一点,在大多数非法律人士看来这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确实不能构成盗窃罪。经过咨询老师和相关法律,我们最终得出了相对合理的定罪量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了解了判决书的撰写格式和方法,这对我们今后的司法审查和今后可能的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

其次,在实体方面,我们通过本次的模拟,确实对于“盗窃罪”这一罪名的相关构成要件等要素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入室盗窃”,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入室盗窃”已然成为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其中也不存在数额的构成要件规定。再次,在这次的模拟法庭准备过程中,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分配了各自的角色,也相应的去准备各自的任务,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通过不断的讨论,互相的提醒与帮助,也能体会学习到作为别的角色的工作任务,最终能够全面的锻炼到自己的能力。

最后,我们的案件是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在法庭的真正审判中,法庭最终判处被告彼得·比尔有期徒刑三年。在事实认定过程中,2004年发生在南京的盗窃案被认定为犯罪。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些重的。另外,当时《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出台,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人仅仅是有入室盗窃的行为,没有达到数额标准是不构成盗窃罪的。

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考量的。

三.模拟法庭中的学习体会总结

在模拟法庭的整个学习过程中,通过学生的提问和批改、老师的点评,最终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理解。首先,我国的法庭庭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对量刑论述的不是很充分。这使得我国刑事司法趋向于查清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至于是现上述目的的程序,似乎并不重要。只要结果公平,程序是否公平就不需要考虑。

但我们知道,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达到制约国家公权力、真正查明真相、保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在模拟法庭的观察过程中,普遍的感觉是控辩双方都注重对案件真相和定罪的辩论,而对量刑的争论却不够充分。我认为这门课的主要目的是让我们关注程序,所以我们必须通过这门课增加一些程序性知识。

其次,我们都知道,在法官进入法庭之前,包括控辩双方在内的所有人员都需要站出来。但通过老师的教导,我们知道这一要求在最高考试之后已经被废除了。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同属一级,没有必要代表法官。

这一点属于我国司法人员针对庭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促进其合理化的建议。从这一点看,。再次,学到了很多关于庭审中的证据方面的知识。

首先,完整的证据目录包括证据的名称、内容、目的和形式。一般来说,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在正式审判前,法官会组织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交换自己的证据,所以正式审判时,双方可以直接质证,不需要法警再提交证据。第二,根据老师的经验来看,“书证”一般都是能够发现问题的,都是需要质证的。

第三,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主要的证据,我们不能因为在庭上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就被将其列入证据目录内作为一项证据出示。最后,在实体知识和法庭辩论方面学到了一些新知识。第一,在我以前看来,要想区分“主从犯”,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必须至少存在两个被告人。

但是事实上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一个人犯罪也可以认定为“从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是犯罪是由他人指使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从犯。第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能够总结出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不同的焦点问题。在刑事审判中,法官通常在庭审辩论前总结焦点,然后围绕这一焦点进行控辩辩论;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在庭审调查前总结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

第三,作为辩护人,永远需要关注的就是“事实”,法庭辩论的前提就是事实还不清楚。争论的顺序是是否有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定罪后是否有轻微情节。

总之,通过参加这门模拟法庭的课程,我确实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增加了我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法庭观后感 篇8

知法懂法,营造法治社会

六一班田昊钰

12月4日是全国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保定市六一小学法制主任宋献茹老师组织六年级一班的大队委,准备“模拟小法庭,法律在我心中”活动。

一、开展模拟小法庭活动

12月4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班开展了“模拟小法庭”活动。经过两周的紧张准备,我们确定了病例和参与者。其中,有悔恨的被告人和昂首挺胸的法警。

课余时间,我们将讨论细节的完善,练习标准动作和细致的方式。看,在**教室,“被告”后悔地低着头,用祈求的目光怯生生地望着合议庭,希望对自己网开一面,能够从轻处罚;而“被告”的“亲人”则捶胸顿足,失声大哭。面对这一切,审判长和法官们情不自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庭辩论举证中,原告和被告分别就事实向“审判长”举出证人、医学证明书等证据。依据这些材料,作为审判长的我流利的进行着庭审的流程,从依法审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公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收表看法和宣判,都在有条不紊中结束了。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我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

二、知法懂法,营造法治社会

同学们通过**模拟小法庭,一方面开始关注身边法律现象,感受到身边的法制气息越发浓厚的趋势,另一方面增加了同学们对法律知识的兴趣,通过我们最喜欢看的表演形式,有效的传播法律精神,达到普法、宣法的目的。

最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活动中,六一班的学生通过小学生最常见的玩耍打闹致伤伤害赔偿纠纷的案例,进行法庭的辩论,更加贴合学生生活实际地向学生们传授法律知识,同学们在表演和**中感受到法律的严谨和魅力。

是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违法,都会对他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他们必须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从付钱到付命

那么,作为小学生,我们又该从何做起呢?我们是未来祖国的栋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因此,我们应该从小培养文明行为和守法行为。

现在全社会都在提倡和谐建设,我们也必须在和谐建设上下功夫。当然,光靠我们的力量是不够的。我们必须牵手并动员上一代人维护和遵守法律。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明天的阳光会更加灿烂,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