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知

律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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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 篇1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验资报告复审、确认以及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在编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先聘请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盈利预测,然后请有资格的事务所复审并出具报告。而某些已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在执行证券业务时,不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尽勤勉尽责义务;一些有资格的事务所在接受证券业务委托后,不派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到实地查验,而是让其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代为查验后进行复审,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各类专业报告;一些有资格的事务所擅自为其他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复审确认,甚至出现“卖牌子”的现象。为保证上市公司申请文件的质量,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准则;同时考虑到在主管部门实施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确认制度之前,某些企业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了一些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盈利预测工作,现做如下规定:

1.1993年4月1日前,已聘请无资格的事务所和人员完成初步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或已聘请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从事审计与资产评估两项业务的公司,可以再请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进行补充工作后,由其出具有关专业报告。

2.1993年4月1日后不得再发生上述行为。已取得资格的事务所对其他事务所在1993年4月1日后出具的各类专业报告进行的复审或确认一律无效。

3.已取得资格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委派本所(不包括未取得资格的分所)业务骨干和辅助人员按照专业准则的要求到现场查验。出具的各专业报告必须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主办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特大型企业的审计、验资或盈利预测工作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有资格的事务所合作完成外,一般企业的证券业务应由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独立完成。

5.有资格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可聘请其他事务所协助其完成部分工作,或替其他机构培训部分专业人员。但该事务所必须独立完成重要查验程序及全部项目中60%以上的工作量,并对出具的报告承担全部责任。

6.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出,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资格的事务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直至取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对无资格的事务所,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两年内不受理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验资报告复审、确认以及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

律师通知 篇2

1、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3、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4、起诉抚养费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通知 篇3

关于做好2011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4号)通知要求,现将2011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护士注册的对象和条件

拟受聘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获得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发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执业注册后,方可在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二、护士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成绩单原件粘贴在聘用证明背面指定的位置)。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菏泽卫生网下载中心用A3纸正反两面打印)。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剪切后粘贴在聘用证明背面指定的位置)。

5、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拟注册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合同或聘用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4张(照片下方注明身份证号和姓名)。以上材料要按照以上顺序排列,不要装订,便于审核。

护士注册申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申请注册程序

1、护士执业注册

(1)填写表格。《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录入信息。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软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没有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软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录入信息。

(3)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护士注册材料的集中报送。医疗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经县区卫生局审核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市卫生局初步审核,局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市卫生局初审。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制证打印,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厅复审。

2、其他注册说明

(1)全市2011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截止到2011年11月20 日,各县区、各单位务必将申请注册人员的所有材料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医护注册办公室,过期不再办理。

(2)各县区卫生局在集中报送材料前,应提前与市局注册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联系,预约报送时间。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4)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按照本程序管理。

(6)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要求使用制式体检表,下载后打印成一张纸(正反面)。

(7)填表要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凡需提交的材料一定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以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联 系 人:阮青青 徐晓玲 潘秀芳 联系电话:5058857、5631099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律师通知 篇4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现将审计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由审计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督。

二、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一式2份,经主管审计机关审查属实签章,报审计署和证监会审查批准。符合条件者,审计署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及其注册审计师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均比照《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以下简称《资格确认的规定》)执行。申报所用的具体表格由审计署、证监会制发。

四、审计事务所在对发行与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时,应按照《资格确认的规定》和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

五、从事证券业务时,注册审计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称会计事务所。有关事宜由审计署与财政部协商确定。

六、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计事务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向审计署、证监会反映。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师通知 篇5

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律师的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考核:

(1)《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

(2)《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0执业律师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0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考核);

2、暂缓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八、省律协会费和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001)。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考核材料,认真办理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律协反映。

律师通知 篇6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证券业务,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3.能够代表该机构水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份;

4.实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情况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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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 篇7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抚养费官司可以申请法律缓助,不需要花钱的。

如果不能达到法律援助,请律师打官司成本太高,一般需要3000??5000元。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律师通知 篇8

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年度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2、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八、省律协会费和年度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001)。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年度,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年度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年度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律协反映。

律师通知 篇9

高某某:

你与我所于20xx年3月14日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你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委托我所的律师代理。我所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律师和律师承办该案。XX市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X日受理了该案,并于X年XX月X日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你于X年X月XX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X年X月XX日裁定准予撤诉。但至今你都未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根据以上规定,现特通知如下:我所决定解除与您签订于X年X月XX日的《风险代理合同》,该《风险代理合同》自本合同通知书到达您之日即解除

特此通知!

律师事务所

X年XX月XX日

律师通知 篇10

昭通市是中国云南省的一个较大城市,拥有着各行各业的人才。其中,不可或缺的便是律师。昭通知名律师以其出色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在当地社会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律师。律师是一种职业,主要从事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工作。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外,律师还需要拥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社交能力,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在昭通市,有着许多知名律师。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徐良清先生。他拥有着丰富的诉讼代理和法律咨询经验,并且还是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徐良清先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法律事务和刑法律事务,深受广大客户的赞誉和信任。

除了徐良清先生之外,还有李志诚律师。他同样是昭通市知名律师之一。李志诚律师拥有着十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广泛的社会人脉。他主要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和刑法律事务,并且非常注重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尽一切可能为客户解决问题。

除了以上提到的两位律师之外,昭通市还有许多其他知名律师。他们或许专业领域略有不同,但都拥有着同样的职业精神和工作热情。他们用优秀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尊重。

总之,昭通市是一个拥有优秀的律师群体的城市。这些律师们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他们冷静理智、公正客观的处理各类法律问题,竭力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他们是昭通市司法领域的精英,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通知 篇11

律师培训通知

尊敬的各位律师同仁:

为了进一步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拓宽律师们的知识面,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以应对社会的需求,本律师事务所决定举办一次精品培训活动,特此通知相关事宜。

一、培训主题及时间安排

本次培训主题为“当代律师的法律思维与技巧”。活动将于2022年5月15日至19日举行,为期5天。

二、培训地点

培训地点定在本事务所的多功能会议厅,地址为XXX大厦XX楼。

三、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将涵盖以下内容:

1. 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针对近年来各类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以及解释规范的具体适用,学习扎实的法律分析和判断能力。

2. 证据收集与整理技巧: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介绍常用的证据收集和整理方法,包括调查取证、律师文书的撰写等,提升律师在实践中的技巧水平。

3. 诉讼策略与辩护技巧:通过讨论典型案例和模拟法庭辩论,深入探讨如何制定诉讼策略、如何运用法律和事实进行辩护,增强律师在庭审中的应变能力。

4. 法律咨询与沟通技巧:介绍律师在法律咨询中的沟通技巧与方法,借助角色扮演和案例分析,提高律师对客户需求的理解与回应能力。

5. 法律职业道德与规范:通过研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加深律师们对职业道德标准的理解与遵守。

四、培训师资

本次培训邀请了业界资深律师、法学教授以及本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为主讲人,保证培训质量与实效。

五、培训费用及报名方式

本次培训的费用由本事务所全额承担,免费对本事务所的律师同仁开放。请各位律师同仁于2022年4月20日之前向行政部报名,逾期报名者将不予安排。

六、培训证书及绩效考核

参加本次培训的律师,如能全程参与,并通过闭卷考试,将获得本事务所颁发的培训证书。同时,根据培训期间的表现与成绩,我们将评选优秀学员,并作为未来晋升、项目分配等的参考。

七、结语

我们深信,今天的培训不仅是对律师们在业务上的再培训,更是促进事务所整体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本次培训,我们希望提高律师同仁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使律师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法律事务所的客户,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后,恳请各位律师同仁抽出时间参加本次培训,相信此次培训将对大家的事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年4月1日

律师通知 篇12

因工作需要,需下发一通知,内容如下。自觉文章缺漏很多,希望能得到此评改平台上老师的指点,解我心中困惑,万分感谢!

近日一客户经理在缴纳诉讼执行终结案件剩余60%律师费时,遇到系统内的挂帐被温州退回的问题。经了解,原来该案件判决书上无律师费用为被告方承担的相关表述,即律师费需我行承担,而对于此类案件,温州要求报销时走普通报销流程,而不通过系统挂销账。鉴于此,为便于日后诉讼费的顺畅缴纳,现将诉讼执行终结后剩余60%律师费缴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关于剩余60%律师费缴费方式。若判决书上有表明律师费由被告方承担的,则一律通过bgl账户挂销账;若未表明的,则一律通过普通报销流程缴付(普通报销流程即我行日常费用报销流程)。

2、关于普通报销流程缴费时的申报金额。若需经系统内部流程报销的,则申报金额为诉讼案件律师费全额。待申报成功后,诉讼案件管户客户经理需通知律师,待钱款收到后,需其将前期多付的40%费用打回自己网点。待钱款打致网点后,网点方面后据此将原已挂帐40%费用销账。

3、其他相关事项。1、上述通知只针对诉讼案件后期60%律师费的缴付,前期40%律师费的缴付仍与原先一致,通过系统挂销账。2、该通知主要针对于公司类诉讼费的缴付,个人诉讼案件的缴付请咨询个人案件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