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通知实用10篇

印刷通知实用10篇。

如果你从事办公行政工作,你一定会经常用到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对于协调工作和活动非常重要,你可能会想知道如何写出好的公告通知。阅读“印刷通知”可能会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有参考价值,请不要忘记收藏下来!

印刷通知【篇1】

为贯彻落实建传字[]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区政府决定在区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建工程深基坑支护、高支撑模板、塔吊、施工电梯、施工临时用电、饮食卫生管理;地处闹市人流密集的施工部位安防护和工地防火情况及噪音、尘土污染等。

1、安生产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情况。

2、施工用地、规划许可证、安生产许可证是否建立。

3、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安技术交底、安检查及安教育。

4、特殊作业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本次安专项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第二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抽查各单位自检自查情况。

第三阶段:8月10日至15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1、本次专项检查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管安工作的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到位、检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不可流于形式,确保取得成效。

2、要实行企业自查与政府有关部门集中检查相结合,综合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或夜查相结合。

3、检查组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严格检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隐患,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重大安隐患单位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违反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处罚。

4、对在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徇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印刷通知【篇2】

产品质量是印刷企业的命脉,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要提高印刷产品的质量,就必须加强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为此,首先必须提高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确认识.很多人都认为,产品质量主要由印刷质量决定,然而事实不尽如此.产品质量是一个企业物质条件、工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在实际生产中,印刷设备的性能、原辅材料的质量、操作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者的'素质以及管理制度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印刷产品的质量.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实质,就是加强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的控制,使其朝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的方向转化.

作 者:龚佑波  作者单位:湛江金叶卷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刊 名:印刷杂志 英文刊名:PRINTING FIELD 年,卷(期): “”(12) 分类号:F406 关键词:产品质量   质量管理   技改人才   数据化管理  

印刷通知【篇3】

每月1-20日为“企业宁静日”。必须坚持除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重大违法问题等特殊情况检查事项,以及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工作检查外,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到企业开展常规性检查,合法检查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增加企业负担。

各涉企检查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市区区级部门涉企检查计划》执行检查,检查前应填写《市区涉企检查备案表》交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备案;多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合并进行,除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和上级部署的检查外,全年不得超过1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性检查事项应提前向区效能办、区经信局申报,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实施。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特殊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应于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市区涉企检查备案表》。另外,对园区内企业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告知园区管委会。

(一)各涉企检查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

(二)对企业实施检查,一般应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准备,如不便通知,届时要向企业作出合理解释。

(三)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向企业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四)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部门内部要建立健全检查台帐制度,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区效能办、区经信局负责对全区涉企检查的督查工作,定期组织涉企检查督查活动,并对涉企检查的督查结果实行每季度一次情况通报。对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区效能办:区经信局:),接受群众举报和企业投诉,及时查处违规检查行为。

印刷通知【篇4】

如何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进行以下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使用单位每日应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检查方法:有自检、巡检功能的,可通过扳动自检、巡检开关来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没有自检、巡检功能的,也可采用给一只探测器加烟(或加温)的方法使探测器报警,来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同时检查复位、消音、故障报警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使用单位每季度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试验和检查:

(1)按生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用专用加烟(或加温)等试验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是否正常,确认灯显示是否清晰。试验中发现有故障或失效的探测器应及时拆换。

(2)检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是否正常。在实际操作试验时,可一次全部进行试验,也可部分进行试验。但试验前一定要作好妥善安排,以防造成不应有的恐慌或混乱。

招)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管网上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是电动报警装置,应试验它们的报警功能、信号显示是否正常。

(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具体试验方法:切断主电源,看是否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供电,备用电源指示灯是否亮灯,4h后,再恢复主电源供电,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5)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系统,应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是否正常。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如条件许可,客梯和货梯也宜切除外选,接通内选,进行一次强制电梯停电首层试验。

(7)消防通信设备应进行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对讲电话通话试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8)检查所有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如电源转换开关、火火转换开关、防排烟、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转换开关、警报转换开关、应急照明转换开关等是否正常。

(9)进行强切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10)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加烟、加温试验器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

(11)直观检查所有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报警信号传输线、接地线、接线盒及设备等是否处于安全无损状态。

(12)巡视检查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指示装置的位置是否准确,有无缺漏、脱落和丢失,每个探测器的下方及周围各方向.手动报警按钮的周围是否留有规定的空白空间。

(13)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按生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印刷通知【篇5】

尊敬的印刷委托书用户:

您好!为了加强印刷行业的管理,保障印刷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决定对印刷委托书进行网上备案。

一、备案流程

1.用户需填写印刷委托书 templates(模板可在网上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将填写好的印刷委托书 templates 上传至指定网站,如印刷行业监管平台。

3.在上传过程中,用户需确保上传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完成上传后,用户需要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我们将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二、备案要求

1.印刷委托书 templates 应符合印刷行业监管平台的相关标准。

2.印刷委托书 templates 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2)印刷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3)印刷委托书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等信息。

(4)印刷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等)。

3.印刷委托书 templates 中应包含印刷项目的具体情况,如印刷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

4.印刷委托书 templates 中应包含印刷项目的合作方式,如委托方直接印刷、受托方协助印刷等。

三、备案结果

1.我们将根据用户的备案申请,对印刷委托书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的备案结果。

2.备案结果将通知给用户,用户可据此进行印刷项目的合作。

3.如用户在备案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尽快联系印刷行业监管平台的相关工作人员。

谢谢您的配合!

印刷行业监管平台

日期:2023 年 2 月 18 日

印刷通知【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有效地证明已经通知债务人,因此必须结合证据的效力问题来思考这个问题,

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毕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的概念。因此在选择通知方式时最好选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内容须肯定、明确,并让债务人在通知回执上单上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对债务人单上签字盖章的可以考虑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口头、电话送达的方式,由于证据无法固定,不应轻易选择。特别注意的是以报纸等媒体公告送达的方式,并还是法律认定的有效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只赋予了国有资产公司享有这种权利。建筑企业并不能选择这种方式。

印刷通知【篇7】

各印刷企业:

根据《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提高印刷行业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我部印刷业治安管理办公室决定对印刷委托书进行网上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印刷委托书应当符合《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适用于印刷企业的印刷委托业务。

二、备案材料

1. 印刷委托书;

2. 印刷企业登记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3. 委托方与印刷企业的合同;

4. 印刷委托方的客户信息。

三、备案流程

1. 企业在网上填写《印刷委托书备案表》,并提交备案材料;

2. 部印刷业治安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部印刷业治安管理办公室将发放《印刷委托书备案证》。

四、备案时间

备案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请各印刷企业认真履行备案义务,确保印刷委托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印刷委托书,印刷企业应当立即改正。

特此通知。

部印刷业治安管理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印刷通知【篇8】

尊敬的印刷企业:

根据《印刷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印刷业的管理,保障印刷业的正常秩序,现就印刷委托书网上备案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企业需要在网上进行印刷委托书的备案。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印刷委托书

2. 企业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委托书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备案流程

1. 登录当地政府网站或印刷行业协会网站,进入“印刷业管理”模块进行网上备案。

2. 提交备案材料,并填写印刷委托书模板。

3. 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生成备案编号并颁发备案凭证。

三、备案时间

网上备案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备案结果公布之日止。

四、注意事项

1. 企业需要在备案前仔细阅读《印刷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企业需要在备案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印刷业的正常秩序。

特此通知。

印刷行业协会

2023年2月24日

印刷通知【篇9】

地产各公司、职能体系:

为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将于即日起进行公司全体员工行为规范的检查工作。

每天早上8:30必须准时到岗,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脱岗。

午休时间为12:00----13:30,员工可以就餐和休息,但此时间段内如有客户接待工作,仍要照常进行,不得影响工作。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串岗、聊天、或上班打瞌睡、嬉闹、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办公。

工作期间请不要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或书籍。

工作期间不得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

工作时间内不要使用ICQ或OIC天。

工作时间不登陆、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不得在办公场所吸烟、吃零食(口香糖等食品)。

午就餐请勿饮酒,以免影响下午的正常工作。

二、着装要求:

工作期间须穿公司统一制作的工服。

男员工着衬衫、西装、深色皮鞋(短袜)、系领带。

女员工着有袖衬衫、西装裙或西装裤、有袖套裙,着皮鞋,不准着无带、无跟凉鞋、皮托等。

工作期间应在工服指定位置正确佩带司标,不歪斜、遮挡。

新员工上岗后如未配发公司统一工服的,需穿与工服颜色、款式相近的衬衫、西装。

因换季需更换工装时,须按公司统一规定时间更换。

三、仪表仪态:

工作时间员工必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不得松垮懈怠。

男员工发型发式统一的标准要求为干净整洁,头发不应过长。

女员工发型要求文雅、庄重,梳理齐整,染发不得颜色夸张,长发可用发卡等梳扎在头后或盘在头上,不许散发、遮眼盖腮。

男员工要刮净胡须,不准蓄须。

女员工宜保持淡雅轻妆,打扮适度,不得浓妆艳抹,避免使用味浓的化妆品。

员工在岗工作期间,除结婚、订婚戒指之外,不得佩戴其它任何饰物。

保持指甲整齐、清洁,短于指端;不得涂有色指甲油。

直接面对客户时,员工应严格按员工行为礼仪规范进行接待。

四、接打电话规范:

电话铃响三次以内必须接听电话,语气要热忱亲切,不要生硬,语速适中,语言要简单明了。

接到电话先说“您好,XX公司、XX部门”或“XX公司、XX项目”等。

不得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五、参加会议要求:

出席会议,必须按指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位,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开会时,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要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

按时出席会议遇特殊情况须提前请假。

六、办公室日常规定:

办公室及销售现场等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办公用品等不得乱堆乱放。

大厦办公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就餐(非特殊情况,晚上加班除外),销售现场员工不得在销售大厅用餐。

七、违反以上规范处罚办法如下:

1、员工:员工违反以上《员工行为规范》的',一次扣除当月奖金500元;二次1000元,第三次违反规定的,予以辞退处理。

2、部门经理:每部门有1名员工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扣除部门经理当月奖金500元,2名1000元,3名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3、部门:各办公室、销售现场、工程部等室内外环境脏乱,办公用品乱堆乱放、有卫生死角等现象的,予以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理。

4、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和部门均将予以公司通报批评处理。

12-18日自查,18日公司各部门互查。

请各公司、职能体系和全体员工严格遵照公司规定执行。

印刷通知【篇1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印刷业管理,提高全市印刷品质量,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印刷业进行统一检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指导印刷企业正确开展印刷业务,打击非法印刷,提高印刷质量,推动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积极应用,提高全社会对商品条码的认知程度,保证2年内商品条码合格率提高5-10个百分点。

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GB12904《商品条码》等规定,监督检查印刷企业经营者是否有非法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行为;对印刷企业承印的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刷铁罐的标注内容和印刷质量、条形码印刷质量、承印条形码企业是否具备印刷资格以及法定计量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自查准备阶段。各有关单位按照检查依据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整改,并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保证印刷质量合格且印刷行为合法。时间为11月18日之前。

2、集中检查阶段。市委宣传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集中时间进行统一检查,检查时间定为11月19日-12月9日。

全市所有印刷企业,及部分条码使用单位(含生产企业、经销企业)。

未尽事宜,请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联系。(联系电话:,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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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类通知8篇


资料可以指生产、生活中必需的东西。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在我们的平时工作生活中,会经常需要参考资料。有了资料才能更好地安排接下来的学习工作!那么,想必你在找可以用得到的资料吧?有请驻留片刻,小编为你推荐印发类通知8篇,欢迎你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印发类通知 篇1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 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 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 篇2

射洪县卫生局文件

射卫发[2012] 10号

射洪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制定了新的《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

建设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今年我县被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

列为复核单位,为做好创建工作,迎接检查验收,现将《射洪县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单位按

新的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附件: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医先进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射洪县卫生局2012年2月20日印

校对:杜彬共印70份

附件:

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各项工作,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指导,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目标,以加快提升我县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辖区中医药卫生资源,健全中医药特色的卫生服务模式,着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建设相一致,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村居民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使我县中医药服务功能,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推动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的评估工作。

三、创建重点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

(二)、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臵,打造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配臵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中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名医、名科、名院创建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为基层配备中医药人员。

(五)、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

(六)、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

(七)、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四、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县卫生局成立由郭德军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杨先武、副局长文斌、杜彬、何佳、颜容、局纪检书记王国键任副组长,卫生局各股室长及各县直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办公室主任由杜彬副局长兼任。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3月中旬

1.成立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统一制作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手册、知识读本和宣传折页。

4.完成我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中医工作情况的现状调查,完成各项统计信息资料和文字材料。

(二)创建阶段:2012年 3月中旬至2012年 5月下旬

1、先在金华、广兴两个乡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召开现场会,全面启动。

2、在创建工作期间,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县创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县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落实。

3、组建强有力的创建班子,熟悉新的创建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并按照创建要求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着力提升中医药人员素质,保障中医事业费用的落实,制定、收集、归纳、整理各种创建软件资料,确保创建达标。

4.认真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查漏补缺,完善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全县卫生服务机构自测自评工作进行复审,迎接上级验收。

(三)迎检阶段:2012年 6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自查整改、落实措施、查漏补缺。

2、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中旬组织对全县各乡(镇)中医工作进行初审验收。

3、经进一步落实和整改后,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下旬通过市中医药管理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省检”,迎接省上验收。

4、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下旬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国检”,迎接国家验收。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五)巩固阶段

在创建达标后,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继续努力。

印发类通知 篇3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201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统筹分项。

第三条 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和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考评。区统计部门配合。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下统称企业)申请支持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有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9〕36号)、《关于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府办〔2009〕84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4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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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发布时间:2006-04-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从煤矿购煤的车板价进行监测。有关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

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 年5 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的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 一11 月电煤车板价的平均涨幅,按照本文所附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

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 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具体措施是:

(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运力。

(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 年车板价以2004 年9 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 %的幅度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2004 年煤价已经较高、涨幅较大的,按较低的幅度协商;煤价较低、涨幅较小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协商。

煤、电企业在协商确定电煤价格过程中,要顾全大局,不得因为价格纠纷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对破坏煤、电生产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企业,国家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附件一:

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 2004 〕 47 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

(四)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见附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为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力企业要消化30 %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

(五)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六)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上网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居民用电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七)核定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明确界定电网输配电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八)确定电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 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相应调整电价;如变化幅度不到5 %,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进行电价调整。

(九)按电网区域分价区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十)政府依法对煤炭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为避免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依据《价格法》 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千预措施。

(十一)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电力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并增加电厂对煤价的决策权,不得串通压低煤价。

(十二)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间环节各种乱加价行为。鼓励煤电双方直接订立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煤电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煤炭应实行直达供应,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倒买倒卖。逐步提高签订供货合同的煤量在全部发电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对煤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价外加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减轻煤电企业负担。

(十三)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电双方稳定供需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应对中长期合同优先安排运力。

附件二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二煤价变动量又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 一消化比例)x 供电标准煤耗x7000 /天然煤发热量x(l + 17 %)/(l + 13 %)

(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二上网电价调整标准x 比例系数其中,比例系数=1 /(1 一输配电损耗率)

印发类通知 篇5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6

供销经联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附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合作社。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5.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

A.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G.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

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

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2010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

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2)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1.2012年实施试点项目的10个省,通过专家评审后,平均每个省拟安排1个产销对接项目。2.项目应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3.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主体等。4.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在项目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五)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

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4.《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

附件下载: 1.2.3.4.5.6.7.8.附件1.xls 附件2.doc

附件2附表.xls 附件3.doc

附件3附表.xls 附件4.doc

附件汇编封面.doc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doc

印发类通知 篇7

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6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法〔2001〕489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局的执法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依照《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对过错比较轻微的责任追究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法制工作部门转交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追究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就本单位责任追究的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并作好统计报告工作。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在2001年12月10前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六、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一项涉及各业务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配合,相互协调。

七、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我市地税系统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公平、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寓教于惩的原则。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务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人员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其它违反税法的行为,给国家及纳税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三)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定率征收的;

(五)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造成损害的;

(六)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故意不移交的;

(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导致税务局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者导致税务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八)评议考核、执法检查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九)违反检查工作程序,滥用检查职权,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据税收行政执法检查、税务检查审理及复查、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监察、信访中发现的问题提起追究。

第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错误批准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决定导致诉讼败诉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执法过错行为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集体研究时申明保留意见的;

(三)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过错行为轻微,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

(二)过错行为后果严重,但主动承认过错,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三)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对检举、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以其他方法阻碍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六)其他因执法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在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处理其他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执法过错的,应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办理,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

法制工作部门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后,应填写《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立案备案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后,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被调查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被调查人员的意见,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调查人员应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对构成比较严重责任的,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可以下列方式作出: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当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工作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局领导意见制作《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对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处理:

(一)告诫谈话;

(二)扣发奖金;

(三)调整执法岗位;

(四)分局内通报批评;

(五)全系统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有关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案件结案后,法制工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并送同级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统计情况报市局法制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印发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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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篇1)

***县发电

中共***x公室***

发电单位人民**办公室签章

关于印发《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单位:

2016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的相关工作,经县委、县**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x2016年春节慰问活动方案2.***x2016年春节乡镇慰问活动安排表3.***x2016年春节驻军驻警慰问活动安排表中共******xx

******x人民**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印发性通知(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

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并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持下列文件:

一、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筹建方案。筹建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所在地、证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文。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和该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当地证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一、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

三、代理支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

四、证券的鉴证、登记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大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将下列变更情况告知原批准机关。

一、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营业场所。

二、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数额。

三、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出现重大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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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中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交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1 2 3  下一页

印发性通知(篇4)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业[]240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印发性通知(篇5)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为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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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篇6)

企业岗位职责范文3篇

企业的程序员,在工作中负责整个软件开发与维护的全过程,具体的程序员岗位职责,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1、对项目经理负责,负责软件项目的详细设计、编码和内部测试的组织实施,对小型软件项目兼任系统分析工作,完成分配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同客户进行沟通,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3、参与需求调研、项目可行性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和需求分析。

4、熟悉并熟练掌握交付软件部开发的软件项目的相关软件技术。

5、负责向项目经理及时反馈软件开发中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

建议。

6、参与软件开发和维护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参与软件首次安装调试、数据割接、用户培训和项目推广。

7、负责相关技术文档的拟订。

8、负责对业务领域内的技术发展动态。

接下来的职位资料是:it技术总监招聘

it项目总监招聘

眼镜企业品牌经理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范文(2) | 返回目录

?研究

研究包含了战略层面和业务层面两部分。战略层面是对眼镜品牌成长具有影响的外部经济环境、产业环境、竞争环境、政策、社会人文等的态势研究。业务层面则是针对具体业务开展的竞争动态、顾客需求的研究。由于具体的市场调查工作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因此,眼镜品牌管理的工作在于明确调查对象、调查目标、调査时间等,并对调查结果结合工作实际更深入剖析和作为制定相关策略的依据。

鉴于品牌管理的工作是不能脱离市场实际的,因此,眼镜品牌经理也需要亲自到市场中去感知市场的变化,感受顾客的需求。

?规划

规划又分为眼镜品牌形象规划和眼镜品牌发展规划。首先是眼镜品牌形象规划,是以市场研究及品牌策略为基础,对于眼镜品牌形象的创建和维护,要建立品牌名称、品牌标识、品牌视觉及理念识别体系、品牌口号、发掘品牌历史和故事等,并要维护品牌管理形象的一致性,以免造成品牌定位认知的模糊。

?实施

对于眼镜品牌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的实施:广告表现、媒体、公关活动、销售促进、品牌联合、形象设计等,有些需要眼镜品牌经理具体实施,有残则需要组织协调或实施中的监控,目标是要保障有效执行,使规划的理想能有效着陆,从而达到眼镜品牌规划所预期的效果。

?协调

眼镜品牌经理要面临和眼镜企业内部及外部相关职能人员的工作协调,包括部门内部的市场调研职能、促销执行职能、媒体职能等;企业内部的上级主管、销售职能、生产储运职能、采购职能、财务职能等;眼镜企业外部的与工作相关的职能单位等的工作协调,其目的是促进相关人员了解眼镜品牌管理工作的进展以及能协调各方在品牌管理的框架内履行各自的职责。

?检讨

对于眼镜品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及方案,品牌经理需要定期不定期的检讨。一是自省,通过例行的工作检查,对于实施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如果出现与目标的偏差应及时提出矫正方案;二是来自外部同僚及上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是眼镜品牌经理知识库中不可或缺的财富。

企业安全员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范文(3) | 返回目录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及安全检查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熟练掌握所从事安全工作技术要求以及我站配置的各种安全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规定,熟悉安检工作流程。

四、按规定认真审查驾驶员资质,清点实载人数作好记录,并要求驾驶员签。登记本迹清楚,内容全面,妥善保管。

五、核定无误后,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放行,并保证出站车不超载、超高。

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公司和站奖惩制度。

七、发生安全事故,应首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发生灾情,注意保持镇静,严格按照事前分工,各尽其责,尽量减轻人员伤亡或财产损。

一、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环境、职业健康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二、贯彻体系要求、安全条例和文明施工标准是安全员工作准则,执行相关规章、规程是安全员的责任。

三、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

四、制定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交文明施工达标方案,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五、整理汇总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六、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七、承办工地文明施工相关事宜,向主办安全监督部门交办事宜,参加事故调查,定期安全检查,例会提出工地项目奖罚意见。

八、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具体的如下所述,希望每一位安全员要恪尽职守,把握好安全这一重要的关口。

1、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安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项目经理和公司安全部门的领导下,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3、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根据施工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绘制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达标计划并予以实施。

4、参加编制制定项目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交文明施工达标方案,资金预算,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5、参与阶段性、季节性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行使工地安全奖罚权;对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实施整改,按时验收。

6、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参与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7、按时作好各种安全统计报表和安全管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8、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安全员要不断的检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不要出现疏漏之处,造成损失,影响公司或企业发展。

工厂企业车间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4) | 返回目录

一、生产部经理岗位职责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的制造、品质的保证及改善、制造成本的控制与降低、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设备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销售计划,科学地编制、调整生产计划,满足销售的需要,保证市场供给。

2、加强与部下的沟通、交流,力所能及地解除部下的后顾之忧,激励部下努力向上;悉心听取员工合理化建议,并应积极采纳。

3、组织生产部员工学习领会集团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部得以正确、顺利地贯彻执行。

4、深入现场指导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思想素质、岗位技能、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考核,培养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提高操作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

5、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鼓励并组织机电工对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督促机电人员确保公司全部设备正常运行,保持公司水、电、汽路畅通。提高生产效率。

6、准确测算生产耗用和生产成本,向先进公司看齐,抓好节能降耗,严格控制生产成本。

7、鼓励节约,杜绝跑、冒、滴、漏,制定消耗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落实。

8、加强本部所属收发货及其它保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把成品、原料、包装物等的进出库关,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利益。

9、努力将集团规范化工作细则和其它管理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深化、提高,并将改进建议及时报告总部。

10、积极在本部门培养、选拔后备班干部,并定期将其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考核材料报总部主管部门。

11、关注报表数据,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审核由生产部填报的各种报表并签,确保其准确、及时地报出。

12、加强员工管理,根据工作表现做出公平、公正的奖惩决定或建议。有权调整、任免本部门班组长的工作、职务;有权向总经理建议调动或任免车间主任的工作、职务;有权向总经理建议本部门人员的辞退、晋升;有权对本部门的开支费用进行初审;有权对本部门员工处以五十元以内的罚款或三天以内的停工处罚,并对本部门产生的各类罚款情况详细记录,备案待查(罚款一律交财务部)。

13、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关系,协助总经理搞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4、向公司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二、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车间主任直属生产部经理领导,接受生产指令,按照品管部配方生产,指挥所属员工正确使用设备,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具体职责如下:

1、每日主持召开班前会,按照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 合理安排、配置生产人员,严密组织,保证生产计划的有效实施,满足销售需要。

2、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要求部下,并带头遵照执行。

3、加强与部下沟通,及时将部下的思想工作状况报告经理,并协助经理解除部下的后顾之忧,及时将部下的合理化建议报告生产部经理。

4、按照现场管理要求,做好生产现场安全、操作、质量、卫生、定置管理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灵活、有效地纠正、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减少停机时间,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车间。

5、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所有生产设备的性能,指导生产员工合理使用设备。

6、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利用各种机会对生产员工进行培训和交流,强化员工的效率和节约意识,提高工作技能和生产效率,确保生产部分解到车间的各项指标得以完成。

7、每天核定车间各项消耗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将消耗和岗位计件工资挂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部经理,在当月工资计算中兑现。

8、配合生产部经理,定期对生产员工进行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考核方案核定岗位工资,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部经理,在当月工资计算中兑现。

9、审核本车间每天出库的原料种类及数量并签,审核生产记录并签。

10、定期组织车间班组长、锅炉工、机修工、电工对生产现场、锅炉房、机修车间、配电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11、有权调整本车间员工工作岗位;有权制定车间管理制度并报生产部经理批准后实施;有权向生产部经理建议调整、任免生产班组长;有权对本车间员工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或停工一天的处罚(罚款一律交财务部),事后要报告生产部经理并在生产部备案。

12、向公司领导和生产部经理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13、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三、生产班组长岗位职责

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生产指令,带领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设备,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现场卫生、产品计量等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指令,合理安排本班组人员的岗位、工种,认真检查各工序的工作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组织生产,确保完成任务。

2、提前十五分钟办理接班手续,全面了解上一班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3、组织本班组员工认真做好生产车间的机器设备的清理保养工作,随时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各个生产环节整洁有序。

4、带头遵守集团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员工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本班组的设备、工具,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止违章操作。

5、带领本班组员工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激发员工的劳动热情,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6、下班后检查班组各责任区卫生,断开电源,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7、真实做好当班的生产记录及班组人员的考勤,并在当班生产结束时,检查本班入库的成品品种及数量,与成品保管员办理成品交接手续,将生产记录与成品交接单一起交给相关人员签后报生产统计。

8、做好本班组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互助团结,共同搞好生产;节约能源,减少机器零部件的损坏;搞好岗位培训,提高本班组人员的岗位技能,争做多面手。

9、有权调整、安排本班组员工的岗位及工种(微机员和制粒工要征得车间主任或生产部经理的同意);有权给予本班组员工20元以内的罚款处罚(罚款一律上交财务部),事后将处罚情况报告车间主任或生产部经理并在生产部备案。

10、向公司和生产部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11、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生产统计(内勤)岗位职责

在生产部经理领导下,负责生产部的产量、工资、各种消耗的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生产班组上报的生产记录和成品交接单,逐日核算工人工资,月终汇总报生产部经理审批;核算每日生产耗用的原料、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月终汇总,算出损耗率,报生产部经理审批。

2、协助生产部经理处理生产部内部事宜和监督各岗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随时向生产部经理汇报,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3、负责整理生产部需要归档的文件、报表、资料,根据生产、销售计划制定原料、编织袋等的采购计划。

4、协助生产部经理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热情接待来电、来访,回答有关问题,圆满地处理好外部环境关系。

5、随时同财务部保持联系,汇报生产中出现的与财务部有关的问题,以便得到财务部的指导和帮助,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6、努力学习与自己工作有关的知识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知识;学习管理技巧,当好生产部经理的助手,争做多面手。

7、向公司和生产部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8、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1、在生产副总领导下,负责主持生产部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加强与技术、营销、计划、财务、质量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

3、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排产会,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4、配合技术开发部参加技术管理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开发方案审定工作,及时安排、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5、负责做好生产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6、负责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7、负责组织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任职要求:

1、专科及以上学历,机械制造相关专业;

2、3年以上工作经验,有同行业生产管理经验者优先;

3、熟悉生产制造的部门运作和流程,擅长生产控制及现场管理,精通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

4、熟悉生产成本控制,统筹运作,熟悉生产作业流程和工艺规程,具有一定的注塑机等机械理论基础;

5、具备优秀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规划能力。

岗位职责:

◆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战略规划;

◆ 综合平衡年度生产任务,制定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确保完成生产目标;

◆ 负责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生产质量体系的运行;

◆ 监督、调控、落实生产过程各项工艺、质量、设备、成本、产量指标等;

◆ 制定、完善各项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及时、高效地诊断并解决生产设备故障,保证生产的

顺利进行并做到预防为主;

◆ 通过技术创新、改进生产方法、运营流程、现场布置,改进工位器具及部门员工培训等手

段,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 对工作定额、劳动定额、物料、能源等消耗定额进行测定、改进,制定生产成本控制计划;

◆ 推行6s生产现场管理;

任职资格:

1.汽车、机械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在制造行业工作八年以上,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现代生产管理技术的专业知识。

岗位名称:生产部经理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岗位:生产科科长

岗位性质:负责全面主持本部的管理工作

管理权限:行使对公司产品生产过程工作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责任:对其分管的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

1.在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密切与营销、计划、财务、质量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3.负责组织生产、设备、安全检查、环保、生产统计等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控制及实施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设备维修、安全环保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排产会,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5.负责牵头召开公司每周一次调度会,与营销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产品合同的履行,力争公司生产任务全面、超额完成;

6.配合技术开发部参加技术管理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开发方案审定工作,及时安排、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7.负责抓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8.负责做好生产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重视生产用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管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生产、设备等有关统计报表;

9.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10.强化调度管理。科学地平衡综合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平衡用电、节约能源、节约产品制造费用、降低生产成本;

11.负责组织生产调度员、统计员、计划员、设备管理员、安全员及车间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12.负责组织拟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

13.有权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科长(副科长)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14.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岗位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2.热爱公司,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虚心学习,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5.熟悉本公司产品工艺流程,了解和掌握生产管理基本内容。

参加会议:

1.参加公司年度总结会、计划平衡协调会及其有关的会议;

2.参加季、月度经济行动分析会、排产会、生产调度会、考核评比等会议;

3.参加公司召开的部门业务专题协调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4.参加本部门召开的生产、安全、设备等工作会议。

公司企业后勤部门岗位职责

公司企业跟单员职责

企业部门岗位职责

企业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工厂企业车间岗位职责

企业文秘部门职责

企业行政文员岗位职责

企业各部门安全职责

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工业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印发岗位职责通知

印发干部岗位职责分工通知

修订企业岗位职责通知

印刷企业技术研发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发布通知

印发性通知(篇7)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及深加工、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扶持。申请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但应当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单位已经支付利息后,才安排贴息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银行贷款实际到位数额、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下列项目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贷款项目;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的项目;

(四)在贴息期限内缓建、停建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二)从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体制健全;

(四)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财务报告;

(五)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无偿资助扶持的,还需提供已落实或者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列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研究项目、以及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的备案许可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项目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由贷款银行加盖与原件相同的印章)。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必须合法、真实、全面、清晰。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所在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提出申请;各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共同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申请。

第十六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择优选择扶持对象。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出拟扶持项目、扶持方式和资金扶持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专项资金:

(一)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但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从财政事业费中足额支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但已经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烧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能源材料费用;

(四)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每年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本办法所称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本办法所称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通知(通用10篇)


卓越的公告通知是如何写作的呢?我们时常需要使用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常常用于宣布群众想了解的重大事项,而“会议通知”是我们从网络搜集和整理的,希望通过本文来帮助到您!

会议通知【篇1】

第二届国际罕见病会议将于2014年11月7-9日在中国, 深圳隆重举行,本会议是全球罕见病领域会议规模最大、演讲人员水平最高、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年度盛会!我们诚挚的邀请各位积极参与此会。

届时将有超过600名的业界领袖、临床医生、科研专家学者、药厂企业高管、行业巨擘、样本联盟、投资方参加,50家以上的机构、40家以上的国内外大众及专业媒体参与。会议内容涉及出生缺陷、神经障碍、代谢异常、免疫疾病、眼科疾病、生长发育异常、遗传疾病、药物遗传、遗传咨询以及药物学等罕见病各相关的领域。会议目的旨在促进罕见病及遗传病的科学研究和发展、共享交流临床检测方法及诊断治疗经验、培养遗传诊断及咨询方面的人才,从而引起社会大众对罕见病的关注以及对病友们的关爱。

华大基因诚挚的邀请各方朋友,进入大会官网注册并参与此次盛会:

会议通知【篇2】

中国医师协会眼科医师分会第六届全国会议暨海峡两岸眼科学术研讨会将于20xx年6月21日-24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西湖宾馆召开。会议规模将近千人左右。

本次会议将以“面向21世纪第二个十年的中国眼科”为主题,全面总结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眼科学取得的进展、与面临的挑战及发展方向,并对一年来眼科医师队伍的发展进行全面总结和回顾,会议涉及的内容将比以往更广、更深,将对眼科医师的自律、维权、管理以及眼科临床诊疗规范、新技术、新方法、技能教育等内容进行广泛的研讨和交流。

届时会议将设置多个学术专题,为广大眼科医师提供参与交流的机会,使会议收到实效,让参与者有所收获。会议还设置专题研究,关注眼科医师的医理身心健康、业余文化生活。

这次会议充分利用闽台交流之便,搭建海峡两岸眼科医师交流的平台。同时欢迎各眼科产品和药品生产公、研发和销售的厂商以及公司参加。

为筹备这次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内容:

涉及眼科学新进展、新经验。眼科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与眼科医师相关的自律、维权、管理、眼科专科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眼科诊疗规范方面的论文或经验体会。

二、征文要求:

未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文稿摘要一份,字数400~500 字。

三、投稿方式:

电邮:可将稿件发至ccos20xx@,主题栏注明“20xx眼科医师会议文稿”。

邮寄: 100730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胡同1 号 北京协和医院眼科陈亚君 收

四、相关大会信息:

联系人:北京:详细

福州:郭键 电话 :1xx

五、会议注册:

注册费:

医师:700 元

福建省医师:500 元。

研究生:350 元(凭学生证和身份证)。

眼科医师协会会员:350 元(凭去年交会员费凭证)。

现场注册地点:福州市西湖宾馆大堂

现场注册时间:20xx 年6月21 日全天

有关会议信息,请同时关注以下网站:

六、截稿日期:20xx年4月30 日(以邮戳为准)截止。

被收录的文稿,将收入大会的论文汇编。

本次会议为国家一类继续教育学分 8 分。

七、会议住宿:

西湖宾馆 标间388元/天

西湖大酒店标间 650 元/天

三明大厦标间 338 元/天

订房联系人:

会议通知【篇3】

一、 会议时间

2014年X月X日 上午X :XX 至X :XX

二、 会议地点

楼会议室

三、 会议目的

本周工作汇报下周工作计划讨论,项目实施重点问题讨论。

四、 参会人员

用户方:张某、XXX、XXX

监理方: 李某、XXX、XXX

承建方:王某、XXX、XXX

五、 会议议题

1、 ;

2、 ;

3、 。

六、 其它事项

1、XXX负责会议纪要并现场记录、会议结束后打印会议纪要并现场签字存档。

七、 会议成果

会议通知【篇4】

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春节马上就要到来了,为了感谢大家一年以来的辛苦,本公司决定在一月中旬举办年会,希望大家能够提前准备一些娱乐节目,以每个部门为单位,起码准备三个节目以上,最好是自己想出来的,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加活跃气氛。本次节目参与人员范围为全体员工,节目形式的表现形式不限,但内容要健康向上。建议形式如下,声乐,舞蹈表演,喜剧演出,特长表演。本次报名时间截止到本周日上午,要求每个员工必须参与。

xxx

20xx年xx月xx日

会议通知【篇5】

各事业部、各部门:

20xx年时间过半,为掌握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更好推动全年工作进展,全面完成年度各项任务,经研究,决定召开站20xx年中工作会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1、时间: 20xx年7月11日(星期五)9:00;

二、参会人员:

站领导、副总工程师、站各单位负责人、各支部书记、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会议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报送21上半年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本部门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提出下半年工作安排。

四、会议主要议程:

1、传达局年中工作会议精神;

2、通报商业性地质工作情况;

3、通报公益性地质项目工作情况;

4、总结全站上半年工作情况,安排下半年工作任务。

请各单位参会人员统筹安排好工作,准时到会。因工作原因需请假者,请履行请假手续。

会议通知【篇6】

各院系:

为更好了解广大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我校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学院本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定于本周四召开学生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座谈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

座谈会按年级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二、座谈会内容

1. 教风、学风、教学管理与服务总体情况。

2. 对学校课程设置、使用教材、考试形式、毕业论文和实习实训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教学与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

4. 改进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 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要求

请各院系认真落实此事,从10级和11级所有专业中各选派2名学生代表准时参加座谈会,并通知此学生收集以上各方面教学信息和建议。

会议通知【篇7】

各系:

结合学院本学期开展的“践行核心价值观 传递青春正能量”主题教育活动,为进一步推进学风建设,保持良好的课堂上课纪律,营造良好的宿舍学习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学风建设主题班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xx年4月10日—5月30日

二、班会主题

“我的学业我做主”

三、参与对象

我院20xx级、20xx级、20xx级所有班级

四、班会内容

1.重点围绕课堂上课纪律和宿舍学习氛围分析班级的学风现状;

2.结合现状,分析成因;

3.提出改进措施。

五、优秀班会评比

1.4月10日-4月30日,各班召开主题班会。

2.5月8日前,各系组织主题班会成果展示或经验交流会,督促班级及时整理班会的.相关文字、图片和视频材料(包括班会策划、实施过程及活动成果等)。

3.5月15日前,各系结合各班班会开展情况进行初选,按班级数的10%推荐优秀班级参加学院评比,具体推荐班级名单及其相关材料交至院学办。

4.5月20日前,在各系推荐的基础上,学院遴选出10个班级进入决赛,其它10个班级入围优秀奖。

5.5月30日前,学院举行决赛,10个班级进行现场汇报展示,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六、活动要求

1.各系要充分认识学风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本次学风建设主题班会活动,开展针对性强、受益面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班会活动,加强引导,强化落实和监督。

2.班会内容要切合实际,结合专业特色和班级学生特点,围绕课堂上课纪律和宿舍学习氛围展开,班会可以采取座谈、讨论、演讲、辩论等多种形式。

3.各系要充分调动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的积极性,重视对特殊学生群体的帮扶,形成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确保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4.各系要对主题班会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宣传,注意收集和保存活动材料。

5.请各系将各班班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主持人、活动形式等信息汇总,于4月10日前报送至院学办老师。

管理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

会议通知【篇8】

各党支部、各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院党字〔20xx〕7号文件精神,学院召开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基本完成,经院党总支研究,决定召开中共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党员大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次会议(预备会)

时间:20xx年6月25日(星期五)下午4:00

地点:五楼学术报告厅

参加人员:全体正式党员

会议主要内容:听取筹备工作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审议通过党员大会议程

二、第二次会议(开幕式、正式会议)

时间:20xx年6月26日上午9:00

地点:五楼学术报告厅

参加人员: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嘉宾、列席人员、师生代表

会议主要内容:听取并审议党总支工作报告、选举第一届党委委员

三、召开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党员大会,是我院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院各级领导和广大党员务必高度重视、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参会。

各党支部要做好大会的'宣传动员工作,认真通知外出党员提前返校,做好开会准备,正式党员不得缺席。

四、相关部门要做好大会的宣传报道和后勤保卫等各项工作,为大会创造平安和谐的环境。

五、会议要求

1.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大会时间,自带钢笔或圆珠笔提前20分钟到达会场。

2.进入会场前要签到,进入会场后要按照大会指定位置就坐。

3.会议进行期间,要服从大会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4.会议期间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大会负责人。

5.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震动或静音状态。

特此通知。

会议通知【篇9】

随着我国老年医学快速发展,老年医学科不断壮大,从事老年医学临床服务的医师队伍也在与日俱增,我们迎来了老年医学发展的春天。

经过六年的积累,在中华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于普林教授、李小鹰教授、王建业教授的大力支持下,在董碧蓉教授带领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老年医学中心的`精心筹划下,金沙老年医学论坛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已成为西部地区最具特色和规模的老年医学大会,在全国也颇为知名。为推进老年学及老年医学相关先进理念在中国的实践、促进养老相关医疗及护理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完美结合;为了向老年社会工作者、老年医疗工作者和老年护理工作者提供交流的平台,定于20xx年6月16-18日于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由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四川省老年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联合主办、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老年医学中心承办的第七届成都金沙老年医学论坛。

本届会议会期3天,将设立5个专题论坛,7个主旨发言,7个老年疾病相关问题解读。邀请中华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主任委员于普林教授、前任主任委员李小鹰教授、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医学委员会主任委员黎健教授、中华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董碧蓉教授等30余专家作专题报告,同时设有互动交流、老年综合评估培训、病例报告、演讲赛等形式,预计参会医师800余人。大会诚挚邀请西部的各位老年医学同仁参会。本次大会将会为您提供一流的学术交流平台,拓展工作团队,相互带动与共同学习,促进老年医学事业的发展。

xx医院

时间

会议通知【篇10】

公司各部室、直属企业、县市公司:

为确保总结大会和团年晚宴的顺利进行,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总结动员大会要求:

(1)座位安排:

总结动员大会将于16日下午14:30进行,团年晚宴将于晚上18:00进行,请参加人员提前15分钟到场,并按照座位安排示意图(详见附件1、2)入座;

(2)着装要求:

请参加总结动员大会的全体人员着深色正装,并佩戴胸卡,会议期间禁止拨打、接听电话和随意走动。

2、团拜节目要求:

(1)节目报送:

请各单位于12日下午下班前务必将各单位的表演节目名称、伴奏音乐、耳麦个数需求、节目联系人(详见附件4)报送至行政人事部 处,报送完后节目将不得再进行修改。

(2)走台时间:

各单位可在1月16日9:00-16:00期间到泉州市滨海酒店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