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通知七篇

养老保险通知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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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通知(篇1)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新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级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参保单位直接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缴纳。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须在每年年底向经办机构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由经办机构核定。

三、参保单位要及时申报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参保单位凭《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按月(每月25日前)缴纳。其中,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需向财政局工资发放部门(市本级为市国库支付局工资发放科)申请代扣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资金,代扣时单位须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年01期缴费明细表》(附件1)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年01期缴费明细表》(附件2),财政局工资发放部门将所扣资金划转各个统发工资单位,统发工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资金随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一并按月(每月25日前)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发票。

四、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处理。

五、参保单位少缴、错缴、延缴,欠缴以及个别单位“选择性”缴费并随意改变缴费单据数额的情况的,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同时启动与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养老金发放和养老金变动相关联的缴费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的足额征缴。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年01期缴费明细表》

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年01期缴费明细表》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5日

【铜川养老保险参保知识】

一、铜川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1、单位参保:

(1)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2)具有铜川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2、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铜川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材料

1、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会保险申报表

(5)参保人员纸质及电子花名册

(6)退休人员审批表及复印件

(7)劳动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本及复印件

(8)上月职工工资表

(9)参保人员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三、铜川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养老保险通知(篇2)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临时性就业人员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四、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技本办法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因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其原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人员,不能按此条规定进行补缴。

五、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6O%至300%的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若干缴费基数档次。按本办法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申报本缴费基数。其中,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规定将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支付标准与单位为其他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相同。

六、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按当地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七、参保人员可按月或按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跨缴费。

八、参保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若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允许其继续缴费,但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九、参保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该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

十、对缴费年满15年后自动终止缴费的人员,以及不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个人账户。

十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十三、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计息。

十四、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十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个月计发。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本办法第四条 或第九条 规定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参保保同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接死亡时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且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迁移的,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国家一规定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从原参保地转移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一、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籍的,可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参保、缴费的证明后,新就业地不再将其纳入当地养老保险扩面范围。

二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今后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将按新规定调整。

养老保险通知(篇3)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

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4〕6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及对象的补充规定

在本市城镇就业且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内),均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参保登记的补充规定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审核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对首次申请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及资料。

(二)对首次申请续保的本市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等有效证件及资料,本市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应提供本人档案。

三、关于申报缴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应每年据实申报一次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据实核定。在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及标准时,应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在上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其中,申报缴费基数超过申报时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申报补缴的缴费基数时,原则上从补缴时上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如果申请在100%以上至300%范围内选择申报补缴基数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就业及经济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在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三)按本办法参保或续保后间断缴费的,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内再次续保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后再次续保的,在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四)对补缴额征收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征收的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按本办法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补缴的缴费指数应按补缴时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直接按以前对应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关于退休审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原始档案及档案托管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正常退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包括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社保经办机构应调整“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公示内容。今后,国家、省及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25日 实施日期:

2004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养老保险通知(篇4)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对养老保险的了解却相对匮乏。因此,对养老保险的变动通知单亟待加强宣传和普及。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养老保险的变动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政府正在逐步大力推行十四五规划,以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稳定性。在此过程中,养老保险的变动也备受关注。具体来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养老保险的筹资比例

养老保险的筹资比例是指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比例。根据政策的要求,筹资比例将发生变化。对于个人和单位而言,都要注意调整,以保证养老保险的正常运作。

二、提高退职员工的养老金待遇

比如,对于高龄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政府将增加养老金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此外,退休人员与享受敬老金的老年人还可以享受汽车购置税减免等政策。

三、降低养老保险的享受门槛,增加覆盖人数

政府计划调整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降低缴费门槛,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养老保险中来。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还将有助于减少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依赖。

四、完善养老保险的支付和管理机制

政府将导入更加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对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保险的运作更加科学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养老保险发生哪些变化,我们都不能忽视养老金对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意义。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关注、了解养老保险的政策和相关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合理规划自己的退休计划,保证自己的养老生活质量。

养老保险通知(篇5)

近日,有网友在市政府网站上提问“9万元保险为何突然停办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样回复:

小编查询相关文件发现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紧急通知!

叫停了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看:

目前阶段是暂缓执行,具体是否会彻底停止执行还未知!提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对规范参保缴费政策提出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养老保险通知(篇6)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孙斌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解读:根据国发[2008]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第一种情况《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第三种情况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年度岗平工资为2000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同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其退休时上年度岗平工资为x元,缴纳养老保险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T,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35年。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第二种情况《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上的差距,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弥补这一差距,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如何确定?解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不同,按照规定的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月份为:退休年龄40计发月数233退休年龄41计发月数230退休年龄42计发月数226退休年龄43计发月数223退休年龄44计发月数220退休年龄45计发月数216退休年龄46计发月数212退休年龄47计发月数208退休年龄48计发月数204退休年龄49计发月数199退休年龄50计发月数195退休年龄51计发月数190退休年龄52计发月数185退休年龄53计发月数180退休年龄54计发月数175退休年龄55计发月数170退休年龄56计发月数164退休年龄57计发月数158退休年龄58计发月数152退休年龄59计发月数145退休年龄60计发月数139退休年龄61计发月数132退休年龄62计发月数125退休年龄63计发月数11

养老保险通知(篇7)

陕人社发[2009]9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1993年1月1日前离开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

老金;1993年1月1日后离开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后,其1993年1月1日前按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