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取不正当利益承诺及规定小结

时间过得很快,让人不知所措,我们的生命中,经常有很多记忆深刻的经历,很有必要给自己写一份总结,一份给自己的总结,总结和心得体会相似,但是比较客观一点。你知道有哪些总结范文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你带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承诺及规定小结,供你参考和使用,请收藏和分享。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动摇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然,这里面有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动摇、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原因,但行为人有恃无恐大肆进行行贿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几年来,行为人行贿数额从几千元上万元、其至上百万、千万元之巨,愈演愈烈,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惩处受贿的同时,必须打击行贿犯罪活动。”⑴然而现在的立法在打击行贿犯罪活动面前却显得有些苍白,力不从心。现行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此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进行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刑法才予以打击。而行为人在为谋取正当利益时的行贿行为都不规定为犯罪,不进行刑事制裁,于法理有悖,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上的混乱。笔者就此作以论述。
一、“为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修订后的《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权,领土完善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概念有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构成的?它的成立需要具有哪些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它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如果犯罪构成离开了犯罪概念,不与犯罪概念相连一起,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纯形式的东西,就会把握不了犯罪本质,从而不能很好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也不能正确地认定一个具体危害行为的具体法律特征。同样,如果犯罪概念离开了犯罪构成,那么与犯罪概念也就成为没有依托的空洞的理论抽象。那么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密不可分的连接点或桥梁是什么呢?那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的侵犯,实质上也是犯罪本质特征一种具体表现和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统治关系的一种破坏,是对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这种抽象又必须借助活生生的具体内容,也即是犯罪客体来揭示其内涵。⑵“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客体上,由犯罪客体做出最后的价值评判”。⑶“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本质重要的一面,研究犯罪客体对于深刻认识犯罪体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正确量刑,从而达到罪刑法定实现刑法公正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⑷由此可见,一种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足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即是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犯罪性。
众所周知,行贿罪的客体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为人不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或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其行为本身都有已造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和亵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之所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是因为看中了其所处的地位和手中掌有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本质在于其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所雇用而依法履行公务,其报酬只能由国家以薪金的形式支付。此外,不应当接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任何个人给予的任何财物。而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行为是对其公务行为的收买,对其公务行为廉洁性的破坏,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本质特征是一样的。行为人以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只能说明其主观恶性要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行贿行为轻,仅对量刑有影响,有意义,并不影响其严重危害社会性的实质。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受贿罪不应以“当他人谋取利益”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接受了贿赂就是以说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⑸只不过是与行贿罪相比,任何目的(不当和不正当)的行贿行为是从外部对国家工和人员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并没有实质的差异。因此,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也应规定为犯罪。当然,我们不能反驳说,因为刑法没有将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样的话就等于什么问题也没有回答。⑹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实然”与“应然”的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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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正当利益剖析汇报心得总结报告讲话


为了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办案中具体运用,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于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来判断,以便使《规定》在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体现党内法规的特色。《规定》中的这些政策界限非常重要,同志们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理解掌握,准确运用。三是明确了这些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即“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xx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列出的八种违纪行为往往和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配偶子女违规从业、非法占有、包养情妇(夫)、赌博、离退休后违规从业等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实践中要视情况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xx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或者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教育是基础,各级纪检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情况,争取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支持。首先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培训,使从事案件检查和相关工作的同志,深刻理解《规定》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正确适用《规定》奠定基础。《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此,各级党委、纪委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定》,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规定》的贯彻执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增强与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抓紧部署,认真、稳妥地做好对照检查和清理纠正工作
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理解、宣传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三是要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规定》的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关于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总之,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2016年谋取不正当利益剖析汇报心得总结讲话


为了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办案中具体运用,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于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来判断,以便使《规定》在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体现党内法规的特色。《规定》中的这些政策界限非常重要,同志们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理解掌握,准确运用。三是明确了这些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即“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xx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列出的八种违纪行为往往和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配偶子女违规从业、非法占有、包养情妇(夫)、赌博、离退休后违规从业等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实践中要视情况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xx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或者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教育是基础,各级纪检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情况,争取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支持。首先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培训,使从事案件检查和相关工作的同志,深刻理解《规定》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正确适用《规定》奠定基础。《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此,各级党委、纪委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定》,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规定》的贯彻执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增强与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抓紧部署,认真、稳妥地做好对照检查和清理纠正工作
 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理解、宣传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三是要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规定》的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关于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总之,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总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纠风办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逐步形成“纠正—评议—建设—改革”相结合的纠风工作机制,取得了新的阶段性成果。

纠正:突出重点、专项治理

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各级纠风办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问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不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稳步实施,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1.5亿名学生全部免交学杂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到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学校办学行为得到规范,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全国共有1366所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完成清理整顿工作,退回公办568所,停办182所;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全面实行“三限”政策;高校招生全面实施了“阳光工程”,违规招生现象明显减少。会同有关部门共查处教育违规收费资金41.9亿元,清退20.89亿元,教育乱收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学校收费行为不断规范。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力度加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步伐加快,全国97.4%的地级以上城市和92.8%的市辖区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达7亿多人。中央定价的药品集中降价金额486亿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4140.76亿元,让利患者564亿元。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遏制,患者的门急诊费用首次接近零增长,住院费用首次出现负增长,患者负担有所减轻。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加强,诊疗、用药和收费行为逐步规范,医务人员上交“红包”、开单提成和各地查处这方面问题共涉及金额4亿多元。

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得到加强。通过取消农业税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200多亿元。通过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累计减轻农民负担606亿元。各地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仅2005-2006年就查处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坑农案件15.13万起,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4.8亿元。据全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6年农资消费投诉同比下降20.5%。自2005年以来,未发生一起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

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成效显著。目前,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初步完成清理工作。据统计,参加清理的67个国务院部门和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清理出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72860个。经初步审核,国务院部门共撤销项目1700多个,总撤销率80%以上;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撤销项目68600多个,总撤销率为95%以上。可节省经费约37亿元,减轻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

其他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进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清理“特权车”“人情车”和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等工作也取得良好成效。

评议:依靠群众、强化监督

着力推动部门、行业转变职能和作风

纠风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反腐倡廉工作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依靠和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坚持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

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在全国蓬勃开展,2007年,社会各界的直接参评人数达到8000多万,各级纠风部门聘请评议代表100多万,被评议的部门和行业涉及60多个,三分之二的省份实行上下联动的评议方式,乡镇基层站所的参评率达80%以上,形成了条块结合抓行风的良好局面。

探索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效形式,政风行风热线普遍开花,群众监督经常化。31个省(区、市)和80%以上的市(地)开通了政风行风热线,实现直播过程中一人举报、万人监督,一人投诉、社会关注,处理一人、警示一片,将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成为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民心线”,推动政府改进工作的“监督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连心线”。

发挥信访举报的作用,加大对重点问题的监督力度。各级纠风办制定信访件办理制度,规范信访案件查办、管理工作,提高信访件办理水平,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近年来,各级纠风办纷纷开通纠风工作网站,为群众举报投诉提供了一条更加便捷的渠道。

建设:纠建并举、寓纠于建

引导部门和行业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以上带下,以下促上。各部门、各行业从领导机关做起,认真履行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监管、指导责任,做到党组有专人分管,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不少部门制定了行业作风建设的整体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带动和促进了全系统、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深入开展。

把政风行风建设纳入部门业务管理之中,建章立制,以建促纠。各部门各行业把政风行风建设寓于业务管理之中,使业务管理始终体现政风行风建设的要求,使政风行风建设自觉为业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如公安部出台了有关涉及车、枪、酒、赌的“五条禁令”,卫生部制定“八不准”规定等,通过建章立制,强化了监督,完善了管理,促进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正清廉。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国务院纠风办会同中宣部等有关部门,每年都加大对纠风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部门的宣传力度,推出了辽宁省沈阳市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药品招标“三统一”等先进典型。

改革:创新体制、深化改革

不断完善预防不正之风的新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推出了一系列关注民生的重大改革措施,加大了从源头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力度。同时,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一系列措施,为防治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部门各行业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减少了大批行政审批项目,简化了办事程序,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也加大了纠风治本抓源头的力度。

民主评议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各地充实评议内容、创新评议方法、拓宽评议范围、完善评议制度,不断增强民主评议的针对性、评议程序规范化和评议结果的公正性。政风行风热线也在创新中不断完善和规范,由以往受理和解决问题单一功能,逐步向传递和解读政策政令信息、公众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有效沟通政府和公众等多功能转化,逐步实现以沟通增进理解、以理解促进支持、以支持完善监督的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