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通知15篇

征收通知15篇。

在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中,公告通知就像我们的熟人一样。公告通知是指政府或团体对重要事件做出正式公布或公开宣布的行为。根据您的意愿,小编为您准备了一篇名为“征收通知”的文章,方便您将来参考和收藏。

征收通知 篇1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和《xxx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旱土、园地520xx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征收通知 篇2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143号 【发布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2000-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0日国税发〔20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信业有关营业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集中受理”和销售有价电话卡等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中受理”业务的征税问题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书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征收通知 篇3

2007年取消、停止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取消中小学信息技术培训考务费25等项行政事业性则费项目,分别涉及教育、司法等17个部门。具体项目如下: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信息技术培训考务费

2、省高校科研项目评审费

3、省科学技术奖初评评审费

(二)司法部门

4、终局司法鉴定费

(三)人事部门

5、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6、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费

(五)国土资源部门

7、基本农田造地费

(六)建设部门

8、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9、外省承包工程管理费

(七)交通部门

10公路客运招标标金

(八)法院

11、法医技术勘验鉴定收费

(九)地方税务部门

12、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收费

13、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工本费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收费

15、建筑物防雷装置测试费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对申请办理出口药品证明或厂方一次性证明及改变出口药品名称、规格等证明出证费

17、对药品宣传资料和广告审批费

(十二)旅游部门

18、地方外联鉴证费

19、旅游业开发费

(十三)测绘部门

20、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费

(十四)气象部门

21、计划外人工降雨防雹高炮及炮弹收费

(十五)科技部门

2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占用费

(十六)广电部门

23、音像资料学术观摩费

(十七)公安部门

24、自行车牌证年检收费

25、人力三轮车牌照收费

征收通知 篇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

收方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

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

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

(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

(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

(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

(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第五条第(二)项同时报废。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海南:上半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增长逾五成

新华网海口7月24日专电(记者夏冠男)记者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今年上半年,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收入22.3亿元,增长53.1%,是增收额最大的税种。

2011年上半年,针对房地产宏观调控导致房地产销售大幅下降、主体税源大幅萎缩的状况,海南省地税局大力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一方面,及时出台政策,将东部沿海市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到2%至3%,强化项目销售跟踪管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省局成立清算督导工作组,各市县成立清算小组,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上半年全省土地增值税比上年同期增收7.8亿元,对地税收入增长贡献率达27.4%。地税稽查部门还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稽查力度,1至5月房地产业查补收入1.39亿元,房地产税收秩序整顿取得良好效果。

据介绍,2011年1至6月,海南地税强化税源监控,推行税费种精细化管理,大力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实现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全省地税收入为157.9亿元,同比增长21.9%,增收28.3亿元。2010年,该省地税系统组织地方税费收入突破300亿元,地方税收收入突破200亿元,达226.01亿元,同比增长56.2%,增幅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地税系统首位。

多地楼市库存续升凸显调控效果 下半年需关注钱流

从产品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业,在今年楼市调控措施“国八条”的打压下,多个城市的库存量大幅攀升,甚至逼近历史高位。但奇怪的是,全国多城市房价并未下降,这种产品大量积压但价格坚挺的现象在经济领域并不多见。房价居高不下的理由究竟何在?随着下半年供应压力进一步增大,房价走势将何去何从?

多城市库存逼近历史高位

据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统计,截至7月20日,北京市一手住宅库存量为10.7万套,这一数额处于今年高点,而根据上半年北京市的销货速度,北京楼市的存销比达到了14.8,即在不新开盘的情况下,按照上半年的销货量北京市场房源可供销售近15个月。北京中原地产市场总监张大伟表示,这一存销比是最近三年来的新高,表明北京楼市积压严重。

其他一线城市也不乐观,截至7月20日,上海可售一手住宅为53948套,面积为783.9万平方米,据中原地产预测,其存销比为12.4,库存也需要较长的消化时间。截至7月20日,广州市的未售房源为73728套,可售房源为36034套,也显现出积压态势。

在二、三线城市,如石家庄、郑州等地,库存量也在逐步攀升。截至2011年6月底,郑州市区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522.7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75%;其中,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303.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7.01%。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按2011年上半年商品房和商品住房的月度销售均值52.87万平方米和39.69万平方米来计算,目前郑州市区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可以销售近10个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可以销售7个多月。

张大伟表示,库存上升体现了调控政策的效力,这主要是在限购、限贷等作用下,极大地抑制了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在量、价、供、求等左右楼市大局的基本因素中,目前呈现的市场信号是部分一、二线城市交易量处于萎缩状态,不合理购房需求受到了抑制,库存量也在持续上涨,不过,价格变动尚不明显。

世联地产华北策略资源中心总经理刘春岩表示,从市场各方的期待和判断来看,衡量本轮房地产调控的最重要的尺度之一就是房价是否下降。

张大伟表示,随着库存的上升,买方市场很可能到来,市场从量跌到价跌的变化将在下半年明显呈现出来。

下半年全国楼市供应潜力巨大

刘春岩分析,目前来看今年调控不会放松,而且随着限购令的推广,更多城市的购房需求将受到抑制,这意味着在量、求这些环节仍然将释放价格调整的信号,与此同时,多个城市在今年下半年或明年上半年都有着供应井喷的潜力。据世联地产对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天津、青岛、沈阳等40个重点城市未来潜在供应量监测显示,下半年绝大多数城市的商品房供应将迅速放量。其中,北京市下半年的潜在供应量为896万平方米、明年上半年潜在供应量为1168万平方米;上海市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1029万平方米和1082万平方米;广州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799万平方米和515万平方米;南京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655万平方米和582万平方米;天津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1074万平方米和953万平方米;青岛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766万平方米和553万平方米。

刘春岩表示,无论是这40个城市还是全国,今年下半年的供应量都十分充足,而且今年上半年受压制延后上市的供应量都将在今年三、四季度推出,这些因素将汇聚在今年四季度和明年一季度形成供应顶峰,届时市场压力将十分巨大。

根据世联地产研究,供销差达到顶峰时,随即迎来价格底部。

刘春岩分析认为,今年下半年及明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潜在供应量放大是大概率事件,供大于求将成常态,2012年1季度楼市供销差将达到顶峰,价格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未来市场走势正朝着调控预想的方向发展,房地产市场正进入由政策主导转向市场力量主导的局面。

不过,从今年上半年市场来看,推迟开盘和收缩投资成了许多开发企业应对高积压的方式。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取得预售证项目在近年来处于低位,而从上海等地供应曲线图来看,其上半年供应上涨其实十分缓慢。

市场变数增多需关注开发商资金链

在很多经济领域,企业根本经不起半年的积压,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经过几波时间长短不同的产品积压,全国房价未见松动。尤其是就区域市场来看,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库存的增加和需求的压抑,局部市场处于微妙的动态平衡状态,甚至是供过于求,房价下降动力应十分充足。

一家房地产企业高层人士对此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开发企业仍然普遍看好后市,长期来看,由于我国城市化所带来的巨大的新增购房需求仍然没有消化。分析人士认为,整体上开发商的资金链仍然能够运转,如果资金持续受到压力,开发企业势必积极吐盘,甚至是降价求量。

数据显示,在已公布上半年销售业绩的开发商中,万科、恒大、保利、碧桂园、恒盛等房企上半年销售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这显示出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有一定保证。另外,来自用益信托等机构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规模比去年同期翻番。分析人士指出,很多开发商已储备了大量资金以应对风险。

而且,正是在这种库存积压与房价坚挺的过程中,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也在被逐步消化。有调查数据显示,2季度购房者对保障房和房价控制目标的信心度比较低,其中仅有18.4%的购房者认为保障房能够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比1季度下降6.5个百分点。刘春岩表示,必须看到,今年下半年库存压力将比上半年更大,而且,如果未来房价继续坚挺或走高,不排除限购政策范围继续扩大和新的行政政策出台。(记者刘德炳、罗宇凡)

征收通知 篇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征收通知 篇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21日国税函[2008]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征收通知 篇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鉴于20xx年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预签协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模拟征收方案,现将芜湖县人民政府20xx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大我县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征收。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桥,西至青弋江,北至乌凤滩(详见红线图)的用地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红线图

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8月20日

征收通知 篇8

厦门恒丰万骏集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5-31

国税发〔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

征收通知 篇9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523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中轴线六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的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其中耕地公顷(合亩),园地公顷(合亩),林地公顷(合亩),养殖水面公顷(合亩),其他农用地公顷(合亩),未利用地公顷(合亩),建设用地公顷(合亩)。

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的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其中耕地公顷(合亩),其他农用地公顷(合亩)。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的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其中耕地公顷(合亩),养殖水面公顷(合亩)。

征收通知 篇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颁布时间:2009-4-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征收通知 篇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

颁布时间:2006-5-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征收通知 篇12

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武征〔20xx〕2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常州无锡交界处、西至中天钢铁、南至运河、北至铁路,具体详见现场公布的征收范围图。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9532.34㎡,其中住宅约23户,建筑面积2406.6㎡,非住宅约2户,建筑面积7125.74㎡。

三、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横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横林镇古槐路1号),联系电话:。

八、监督举报电话:863130xx(区征收办) 863101xx(区纪委)。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9月22日

征收通知 篇13

因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月10日

征收通知 篇1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力度,有力促进了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拆迁(以下简称征拆)规模不断增大,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暴力、野蛮、强制征拆等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房屋征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征拆

房屋征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要求严格房屋征拆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拆,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暴力强拆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要科学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规划,妥善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房屋征拆规模与时序,有序推进老旧住宅综合整治,显著改善和提升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与质量,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二、强化政府责任,规范征拆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条例》的精神执行,房屋征收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被征拆人所得补偿和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三、严格征拆程序,杜绝违法强拆

房屋征拆与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房屋征拆工作的程序、要件审批、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使这项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拆行为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向社会公布。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在拆迁工作中,不得委托企业或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强制拆迁。要抓紧清理取缔非法拆迁组织或机构,坚决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或参与拆迁,确保征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四、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力度,打击阻碍合法征拆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影响城市发展、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镇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特别是要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对依法作出房屋征拆决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已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拒绝搬迁,并蓄意阻碍正常执法,影响征拆工作的被征拆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阻挠合法征拆工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加强责任追究,严查违规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房屋征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强制征拆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进行强制征拆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的,或对违法违规征拆行为不加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征拆过程中、权钱交易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六、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省政府将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征拆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排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房屋征拆中程序不合法、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合理、保障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征拆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拆工作顺利进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1月19日

征收通知 篇15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xxx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方案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8日以豫政土〔20xx〕740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宋寨村、黄集村,邓襄镇张庄村和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英杨村。征收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土地公顷,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土地公顷;征收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土地公顷、宋寨村土地公顷、黄集村土地公顷,邓襄镇张庄村土地,公顷,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土地公顷、英杨村土地公顷,总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xx〕11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xx〕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豫劳社办〔20xx〕72号文件执行,计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xx年7月7日至20xx年7月17日

登记地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xx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