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通知7篇

征收通知7篇。

在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常常需要使用公告通知。这些通知不仅包含重要的消息,也可能涉及一些小事。优秀的公告通知范文,它们的结构如何呢?欢迎您收藏我们的网站,并关注最新的更新!

征收通知【篇1】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鞍财综[2004]96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

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同时海政发[2001]77号文件停止执行。

征收通知【篇2】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52号 【发布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1994-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国税发[199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征收通知【篇3】

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武征〔20xx〕2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常州无锡交界处、西至中天钢铁、南至运河、北至铁路,具体详见现场公布的征收范围图。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9532.34㎡,其中住宅约23户,建筑面积2406.6㎡,非住宅约2户,建筑面积7125.74㎡。

三、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横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横林镇古槐路1号),联系电话:。

八、监督举报电话:863130xx(区征收办) 863101xx(区纪委)。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9月22日

征收通知【篇4】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2-11-07 17:06:56)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励志的句子 M.J458.COm)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征收通知【篇5】

因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月10日

征收通知【篇6】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143号 【发布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2000-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0日国税发〔20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信业有关营业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集中受理”和销售有价电话卡等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中受理”业务的征税问题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书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征收通知【篇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95号

颁布时间:2005-11-12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总局在下发此文时漏发我局,因此,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已征收营业税的股权转让等业务,应办理退税手续。

2005年11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