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通知

行政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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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通知 篇1

【题 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行政部通知 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我是行政人事部xx,20xx年6月因工作需要从前厅部培训师调至行政人事部,20xx年11月20日起正式被任命为行政主管。下面我向大会作20xx年度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

一、主要工作

行政人事部是一个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的重要枢纽部门,是推动各项工作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的中心。行政工作事无巨细又千头万绪,常常一天下来都记不起来自己做过些什么,更不要说回忆一年了。在这一堆琐碎中,我东拼西凑,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

特别推荐1、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2、协助起草酒店的部分文字性材料,如总结、文件、会议纪要等;3、按时完成酒店证照的年审及办理工作;4、策划和筹备员工活动,如乒乓球比赛、拔河比赛、周年庆晚会等;5、员工事务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行政工作虽然琐碎,工作量却不大,通常情况下完成一天的工作都不需要花费8小时。时常有人对我说:jd,真羡

慕你们这么轻松。每当这时我就会觉得像被狠狠抽了两个大嘴巴一样难受。在工作上,我自认不是一个懒惰的人,不愿意白拿钱不做事,也不愿意为了凑时间硬把一个小时能做完的事掰成两个小时来做。为此,我主动向上级申请担负起酒店的部分工作:负责稿件的初审以及版块《wt人》、《职场心灵》、《主题专栏》的编辑工作。在充实自己的同时,顺便分担一些其他部门同事的工作压力。

特别推荐对于兄弟部门需协助的事宜,我也尽力而为,如:应客房部请求完成了晚安卡和快捷离店卡的设计;应前厅部请求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大厅秋季氛围的设计与布置等。也许作品的专业性有所欠缺,但都是我尽心尽力的成果。

尽管如此,工作还是很轻松。

二、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人事部的一年多时间,学到和见到了在一线不曾接触的东西,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

首先,缺乏系统的、专业的知识作指导。在准备述职报告时,查阅网上的资料,知道要对照岗位职责进行报告。也是在这时才发现了我们的管理手册中没有行政主管的岗位职责。现行的管理手册是四年前制定的。经过四年的经营,酒店在岗位设置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管理手册却没有得到及时修订。作为行政人事部的一名主管,肩负草拟规章制度的职责,如此疏忽其实这是缺乏专业知识的结果。

特别推荐其次,在工作中容易突显个人性格缺点,与人交流说话太秉性、直率,不懂得含蓄、委婉地表达意见与建议。

20xx年是我在xx的第四年。个人认为前三年是能力提升最快的阶段,这一年则是心智变化最大的一年。站的角度不同,见的东西也不一样,从一年前初到行政人事部的紧张好奇逐渐变得成熟事故或看透人生。对于这样的改变,我不能确定是好还是坏。同时,由于现实与个人期许上的落差,工作中时常出现焦躁的情绪。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部通知 篇3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正式提出辞职。来到也已经快xx个月,在这近xx个月里,得到了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各位同事。正是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

但是最近我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辞职于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正值用人之际,所有的后续工作在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今后在这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提出辞职。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xx—xx天内离开,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您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

能为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离开这个,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在短短的xx个月时间我们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的业绩一路飙升!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月x日

行政部通知 篇4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xx,于20XX年x月x日入职,担任公司人事助理一职。转眼我进入已经x年了,进入公司期间我积极认真的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公司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在主管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很快熟悉工作内容、进入工作角色,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在此对领导和同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20XX年以来的工作内容做出如下总结:

我所在的岗位是人事,主要负责工作有以下几部分:

1、员工劳动关系,首先是公司所有员工的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述和反映个人工作履历。我的工作是以个人为单位收集并整理档案相关资料,集中进行保存以备查考。人员档案是公司合理用人、选人的重要基础。其次是每个月入职、离职员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按时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和解除,同时负责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等事宜。

2、社会保险,每月按照人社系统的统一要求,对公司员工社保、医保新增和减少人员进行上报,及时更新,同时准备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相关材料,到社保医、保窗口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及时将社保、医保核定单返回公司进行后续工作。

3、工伤工作,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负责工伤的申报,伤残等级鉴定申报和后期医疗费用核销及伤残赔付费用的办理工作。

4、培训工作,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每月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并且对每月的培训进行统计,同时作出企管部培训计划。

结合工作实际,在以后的工作中我继续加强人力资源知识、劳动法规以及政策性知识的学习,建立危机意识,以认真、勤劳、务实的态度鞭策自己,以积极进取的状态为公司更好的服务。以上是我20XX年以来工作情况的总结,在工作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领导给予指正。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行政部通知 篇5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行政部通知 篇6

【法规名称】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规文号】农农发〔2002〕11号

【颁布日期】2002-09-23 【实施日期】2002-09-23

【是否有效】 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农农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增大,加之自然灾害造成个别作物的种子供应偏紧,一些地方种子市场出现混乱,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指示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种子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种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种子管理是种子工作的基础,只有抓好种子管理工作,才能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的需要,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从种子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查找现行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采取得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整顿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的种子。

二、认真审查种子生产经营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于已发证企业,要注意跟踪检查,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行为与证照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

三、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和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执行和种子生产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许可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

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过农业部审查的情况,种子质量情况,以及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情况等。

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必须做到在人、财、物管理上彻底分开,还没有分开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严禁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各级种子管理和植物检疫等机构不得在法律规定外增加企业义务和负担,如强制购买检疫标签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利用行政权力牟取非法利益,要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按种子生产规程生产种子,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销售的种子经过加工、包装,附有标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种子生产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约,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组织好本辖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杂交玉米、抗虫棉花、杂交水稻等种子的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加大种子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要突出抓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关键季节,要重视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要逐级建立和完善种子打假目标责任制,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事件。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要建立和强化重大假冒种子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地区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执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力量优势,密切配合,适时组织种子专项或综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五、强化服务引导,保障优质种子的供应

各地在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真正为企业、为农民排忧解难。种子管理部门要适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品种适销对路。各地在农业结构调整工作中,要积极引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避免盲目引进和推广不适宜的品种;要做好新品种示范工作,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加强种子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用种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人员、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优势,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测。种子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合法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和部门封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大种子执法工作力度的联合行动计划,并付之实施。要认真总结、交流种子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营造一个秩序优良的种子市场而不懈努力。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部通知 篇7

20__年,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及大力支持下,在宁波万达商管公司领导班子的正确指导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严峻形势,行政部紧紧围绕管理、服务、学习、招聘等工作重点,注重发挥行政部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中心枢纽作用,为公司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基础管理,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为领导和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是行政部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一年来,行政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使行政部基础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规范化,相关工作达到了优质、高效,为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如:做到了员工人事档案、培训档案、合同档案、公章管理等工作的清晰明确,严格规范;做到了收、发文件的准确及时,并对领导批示的公文做到了及时处理,从不拖拉;做到了办公耗材管控及办公设备维护、保养、日常行政业务结算和报销等工作的正常有序。成功组织了室外文化拓展、羽毛球比赛、读书征文、管理学、市场营销学培训课、员工健康体检等活动,做到了活动之前有准备,活动过程有指导,活动之后有成果,受到一致好评;行政部在接人待物、人事管理、优化办公环境、保证办公秩序等方面做到了尽职尽责,为公司树立了良好形象,起到了窗口作用。

二、加强服务,树立良好风气。

行政部工作的核心就是搞好“三个服务”,即为领导服务、为员工服务、为广场商户服务。一年来,我们围绕中心工作,在服务工作方面做到了以下三点:

1、变被动为主动。对公司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力求考虑在前、服务在前。特别是行政部分管的食堂、仓库、采购、车辆、办公耗材管控及办公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工作有计划,落实有措施,完成有记录,做到了积极主动。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事物基本做到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当日事当日清,年终工作总结《公司行政部年终工作总结》。在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上也坚持做到了积极热情不越位。

2、在工作计划中,每月都突出1—2个“重点”工作。做到工作有重点有创新,改变行政部工作等待领导来安排的习惯。

3、在创新与工作作风上有所突破。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做到工作有新举措,推动行政部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切实转变行政部服务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加强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行政部人员要具备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保持行政部高效运转,就必须为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及时“充电”,做到基本知识笃学、本职业务知识深学、修身知识勤学、急需知识先学,不断补充各等方面的知识和深入钻研行政部业务知识。一年来,我部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认真学习了公司业务流程、集团制度等业务内容,切实加强了理论、业务学习的自觉性,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

1、狠抓员工礼仪行为规范、办公环境办公秩序的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在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和办公环境等员工自律方面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员工行为礼仪、办公区域清洁卫生进行抽查,营造了良好的办公环境和秩序。

2、培训工作:为了能切实提高员工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我部积极配合公司把优化人员结构和提高员工素质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在“学习培训月”活动中,成功举办了管理学、营销学等近60课时的培训课,并把培训工作的规划纳入部门整体的工作计划之中,大力加强对员工政治理论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3、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各部门的人员需求,在确保人员编制完全控制在标准编制内,本着网上搜、报纸上招、内部推荐等方法,协助部门完成人员招聘工作。对于新员工,定期与其面谈,发现问题随时沟通,深入的了解,帮助他解决思想上的难题,通过制度培训、企业文化的培训等等手段,让员工喜欢公司的文化、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设计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通过考核,肯定优点,更不保留的指出欠失,使员工在企业中顺利的渡过实习期。完成公司人事档案信息的建立完善、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的监督发放、公司人员进出的人事管理等工作;并按时完成员工月考勤记录、月工资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存在的不足

过去的一年,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得到了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行政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尽管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行政部工作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我们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

二是对公司各部门有些工作了解得不够深入,对存在的问题掌握真实情况不够全面,从而对领导决策应起到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

三是抓制度落实不够,由于公司事物繁杂,基本检查不到位,因而存在一定的重制度建设,轻制度落实现象。

四是对公司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加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力度,成立宣传小组,保障月刊和网站的上稿率。

五是对公司其他专业业务学习抓得不够。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行政部通知 篇8

【发布单位】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2006-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新华网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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